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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幸福从来就是相对的,它是个人进行社会比较的结果。现代社会,人们的幸福比较范围不断扩大,且上行比较越来越频繁。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差距的迅速扩大及与之相伴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泛滥,导致越来越多的国人在享有比以前更好的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却有越来越多的不幸福感。公民幸福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在努力减少公民之间过大差距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社会平等、公正、公平。由人组成的政府不可避免地带有与人的本性相类似的自利性,政府自身主导的公平公正改革也必然遭受到重重阻力。如何建成具有更多公共性的政府,为公民幸福提供坚实基础,是我们在幸福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社会比较;公民幸福;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3-0031-06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GDP超过日本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财富的增长并未带来期望中的公众幸福感提升,相反出现了公众幸福感下降的趋势,从而陷入了在1974年就被伊斯特林发现的所谓“收入——幸福”悖论困境。作为对这种状况的回应,各级政府纷纷提出幸福城市、幸福社区等建设口号,“幸福指数”逐渐成为各级政府的施政导向,各地幸福指数也不断攀升,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觉得自己“不幸福”,认为自己“被幸福”。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社会比较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切合实际的分析视角。
一、社会比较与个人幸福
社会生活中的个人,总是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认识自己并进行自我定位和自我评价。西方许多心理学家,从詹姆斯(W.James,1590)到米德(G.H.Mead,1934),从罗杰斯(C.Rogers,1951)到格根(K.J.Gergen,1982),在对“自我概念”的研究过程中,都发现了社会比较对个体自我认知的重大影响。费斯廷格(Festinger,1954)则第一次提出了社会比较的概念和理论。此后,社会比较理论不断完善和发展,并对许多社会现象表现出强大的解释力。
社会比较理论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在评判自己的智力、能力、身份地位等社会特征的时候,往往倾向于同周围的相似他人进行比较,从而在一种比较性的社会环境中进行自我定位[1]。众所周知,日常生活中的个体,并不是直接认识自己,他们很难直接地从自身获得有关自我的信息,而是通过他人的评价来了解自己,并总是通过与他人的比较来确定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很明显,人类个体的自我评价本质上具有相对性,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比较直接影响着个体的自我评价[2]。
幸福程度作为人们对自身生活状况的一种自我评价,也总是他们自身在有意无意间与生活中相似他人进行比较的结果。
二、幸福从来就是相对的
对于什么是幸福,现实生活中的国人基本延续了传统观念对幸福的定位,即如果一个人在生命历程中实现了“功名富贵、健康长寿、家庭美满”,那他就获得了幸福,这可以说是大多数中国人的绝对幸福标准。但是,我们并不能确知这几方面具体达到何种程度,人们才会感到满足。即便我们真的能够明了某个体的收入、职业、职务职称晋升、子女教育、住房、家庭关系、医疗卫生、养老条件、休闲娱乐等状况,我们也无法真正得知其是否感到幸福。这是因为,幸福从来就是相对的。因此,对幸福感产生的考察,必须注意到两点事实。
第一,幸福感是个体进行纵向的时间比较和横向的社会比较的结果。也就是说,一个人感到幸福的依据,并不是直接来自于自身的现实收入、职务等状况,而是来自于自身现实状况与从前状况和他人现实状况的比较,即自身现实状况好于至少是不差于从前和周围他人。尤其是横向上的与他人比较,反映了一个人的现实生活状况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处境,对于个体当下的幸福体验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
第二,幸福的比较对象具有主观选择性,一个人只有他本人才真正知道自己是幸福或是不幸福。虽然人们对自身状况的认识,总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通过社会比较来进行的,而他们的比较对象也有相似性、接近性、信息可获得性等规律可循,但我们仍然不能确定他究竟会与哪类参照对象进行何种比较,因而也不能真正明了其自身的幸福感状况。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这样的状况,一个在外人看来各方面都很成功的人,他可能自身并不感到幸福;而一个大家都认为不幸的人,他也可能并不觉得自己不幸福。
很明显,世界上并不真正存在什么绝对幸福,人们所说的幸福或不幸福从来就是相对的。一个处于某种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中并感到幸福的个体,而在另一种社会关系与社会环境中可能感到不幸。这是因为,新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可能带来新的比较对象并可能产生新的需求,当在满足新需求的实践过程中,觉知到这种需求难以满足时,则会产生不幸感。
三、现代社会相对幸福比较对象的变化
幸福与否是个体与他人进行比较的一种相对结果,其比较对象的选取遵循接近性、相似性、信息可获得性等规律。
在传统社会,人们处于相对封闭和静止的社会环境之中,还因传统身份等级等价值观念(即不把身份地位高于自己者作为主要比较对象)的影响,其比较对象的范围极为狭窄,基本上来自于生活在他们周围的相似他人。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在经济条件迅速改善的同时,国人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人们不仅更加信奉平等、公平、公正,而且对“幸福生活”的期望也更为迫切。“现代性谋求与过去的决裂,并将这种决裂作为自己的起点”[3]。在这种情况下,国人的幸福比较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一,比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和信息传播极为迅捷,人们有可能与更多的人接触并了解更多“相似”他人的信息,国人的幸福比较对象逐渐打破地域、行业等限制,纳入其视野的比较对象越来越多。 第二,比较对象的相似性界限不断模糊。由于现代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国人在衡量自身生活状况时,不再受到传统观念与先赋身份的约束,而是更加相信人生来平等,要求在各个方面获得作为中国公民的平等待遇。
第三,与上行比较对象比较的频率增加。市场经济在解放思想、促进发展的同时,也唤醒了国人的功利意识。在传统社会,人们以身份地位相似者作为主要比较对象(平行比较为主)不同,而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国人,更加经常地与比自己“过得好”的人进行比较即进行上行比较。
这种变化的结果是,不仅人们可能将任何他了解的他人(往往是上行比较对象)纳入自己的比较对象范围,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自身与其比较对象之间的差别极为敏感,并产生希望与其(上行)比较对象相同或相类似的需求与压力。在这种需求压力无法缓解的情况下,个体就会处于一种焦虑状态,并经常会有意忽视自身与参照对象间的相异性,强调相似性,从而仅仅根据一个或几个相似点,将那些在正常情况下没有可比性的比自己“过得好”的个体纳入自己的参照对象范围,变上行比较为平行比较,进而产生更多的不幸福感和不满。
四、相对幸福视角下人们
感到不幸福的社会根源幸福不幸福是人们进行社会比较之后的一种心理体验,其相对性毋庸置疑。正因为如此,中国人才以“生活不比别人差”作为自身幸福的判断依据。但是,如前所言,在现代社会,人们可能以他们生活中频繁接触到的任何人作为自己的幸福参照对象,尤其是那些比自己“过得好”的、在从前被自己认为“不在一个层次、没有可比性”的对象群体,也纷纷进入自己的比较范围,并用平等、公平、公正等现代价值观进行一一拷问,因而更加经常地体验到不幸。因此,从宏观上而言,现实社会中的人们感到不幸福的根源主要就在于以下两大方面。
(一)国民之间收入、地位、待遇等差距过大
收入、地位、待遇等差距过大是中国人感到不幸福的直接原因。以收入为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全体国民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也日益扩大。官方公布的2003年~2012年基尼系数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十年均超过0.47[4],而作为民间的版本,西南财经大学公布的2012年基尼系数则为0.61[5]。无论如何,我国的基尼系数早已突破0.40的国际警戒线,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从社会比较的视角看,虽然现实生活中,对“幸福”不遗余力地追求使得人们更加倾向于上行选择其参照对象,但是,无论他们承认还是不承认自身在能力上或者其他方面与其上行参照对象可能存在一定差距,他们都能够接受其上行参照对象比自己“明显好一些”的现实。
但是,由于收入、地位、待遇等差距的不断增大,国人越来越多地感觉到,不仅他们平时感觉到“一般般”、“不怎么样”的平行参照对象逐渐拉开与自己的距离,而且他们的上行比较对象更是比自己“好很多、好几倍甚至更多”(如工资收入、职务职称晋升情况等),这种状况往往导致他们的心理严重失衡。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能力和贡献不比平行对象差、只是比其上行比较对象“差一点”,但“不至于差那么多”,因而在现实结果上也不应有那么大的差距。
(二)社会生活中不平等、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泛滥
从表面上看,差距过大是导致人们在社会比较中产生不幸福感的原因,其根源则在于社会生活中不平等、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泛滥。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大量的不公平现象已是司空见惯。除了收入差距过大显示出极大的不公平从而导致国人强烈不满之外,社会各个领域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也是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养老待遇与医疗条件、住房补贴以及保障等关系到公民生存与发展的许多方面显得极为突出,民众极度不满。
这种种不公平归根结底都是来自于权力的滥用。众所周知,在我国现实社会中,权力往往是与好的收入与福利待遇、好的子女教育与就业机会等隐性收益相联系的,我国持续多年的公务员热则正是普通民众对权力的这种心理预期的直接反映。
权力滥用还不可避免地带来权力寻租、行贿受贿与贪污腐败。另外,作为社会政策的制定者,当权力不受约束的时候,权力拥有者很容易制定出维护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把自身利益置于普通公民之上,使自身高于公民的待遇合法化。目前,我国的养老金政策、医疗保险与补贴政策、部分地区的住房补贴与分配政策、公车使用或补贴政策等,都反映出此类问题,并且大有难以撼动之势。
一项调查显示,民众最不认同权力造成的不公平,96.11%的受调查者表示“由权力造成的不公平,如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是当前社会最突出的不公平现象;77.44%的受调查者则认为是“由权力和金钱等的结盟造成的不公平”[6]。由此可见,最大的不公是权力导致的不公。
五、公民幸福是政府的责任
政府存在的首要目的是保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近代以来,责任政府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现代政府治理的普遍理念与制度。责任政府作为一种理想的政府形态,是契约政府论和政府权责对等思想的产物。政府的责任体系无疑最终都是在要求政府对公民负责,满足公民的共同需求。过上幸福生活,是人类社会每一个个体的共同追求,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应当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有重大责任”[7]。
自1949年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把保障人民幸福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但是,围绕着“人民幸福”主题,政府责任的重点有着阶段性变化。1949年~1957年,我国政府既重视政治责任也重视经济责任,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同时,国民经济得到恢复,虽然物质并不十分充裕,但人民逐渐过上稳定安康的生活;而在1958年~1977年间,政府责任的重点发生严重偏离,由于片面强调社会主义化的政府政治责任,构建了空前平等和公平的社会环境,人民似乎很“幸福”,但因为忽视甚至否定经济发展规律导致经济效率低下、物质长期匮乏,人民的这种“幸福生活”犹如空中楼阁。 1978年以后,我国开始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政府的经济责任成为重中之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直是政府奉行的经济发展原则,它也的确带来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人民的幸福生活似乎已是必然。然而,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增加,并未带来人民幸福感的如期提升,相反造成人民幸福感普遍下降的现实,即所谓的“伊斯特林悖论”。
不可否认,追求效率的市场经济有效地克服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种种弊端,促进了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普遍提高。然而,市场经济的最初发展在带来物质繁荣、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必然会扩大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因其“兼顾”性质而受到极大的忽视,国人间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片面强调经济建设,忽视政治体制与社会体制建设已经滋生了大量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人的总体幸福感并没有随着经济条件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而提升,而是不升反降:越来越多的人感到不幸福。究其原因,其根本就在于,人们经常忽视个人幸福感一直就是建立在个体与他人的比较之上的。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时常会遭遇不公平不公正对待的现实社会中,喜欢比较的国人自然会经常有不幸福的情感体验。
尽管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保证公民幸福是政府的根本职责,国家发展政策也开始由强调经济建设的“生产导向”时代逐步过渡到重视社会建设的“幸福导向”时代,各级政府都将幸福社会建设作为自身重要任务,纷纷提出建立幸福城市、幸福省区、幸福社区等目标,并建立起相应的指标和测量体系。但是,这些指标体系大多沦为宣传和考核政绩的工具,很少有实际意义,而且,他们大多忽视了一个重要环节,即幸福是比较得来的。
瑞士学者布伦诺·S·弗雷指出:“衡量幸福方法的主要目的,不是对主观福祉的水平进行对比,而是辨别幸福的各种决定因素”[8](p.204)。诚然,辨识幸福的决定因素非常重要,在宏观建设方面,政府理应对这些幸福决定因素给予高度重视,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不幸更为敏感,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的个体往往并不清楚自己是不是幸福,却能够明确地感知到自己的不幸。其原因在于,当个体顺利、愉快的时候,并不经常进行比较,而只有在一定压力之下,或处于困境和遭遇到不幸事件时才会进行更多的比较,尤其是与那些“比自己过得好的人”比较。
因此,为了保证公民的幸福,政府更应该积极发现和消除那些导致人们产生不幸福感的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用“负面消除法”逐步消除导致个体感到不幸的要素应是幸福社会建设的重点。也就是说,“幸福的重点是要移除不幸福”[9]。从社会比较的角度看,这些造成人们不幸福的因素除个人和家庭自身因素外,从宏观方面看主要有相对收入、相对医疗卫生和养老条件、相对教育、就业与职务职称晋升机会等,而这些因素又与社会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公正有着直接的联系。毋庸讳言,减少与去除人与人之间的过大差距,切实加强社会的平等、公平、公正,应是政府进行幸福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
六、现实的困惑与难题
虽然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人们衡量幸福标准的相对性,对造成人们感到不幸福的负面因素,如相对收入、相对职业地位及其获取机会、职务职称晋升相对机会、相对住房状况、教育机会、医疗、养老条件等方面的过大差距,给予了相应的重视,也开始对引发社会强烈不满的不公平、不公正社会环境进行强力整治,但是,中央政府在对此进行改革和整治过程中遭遇到了重重阻力,且这种阻力恰恰是来自于各级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政府官员自身。
从根本上来说,这种阻力来自于政府即政府工作人员的自利性。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实现者,“政府的公利性既是政府赖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是政府存在的终极性价值目标”[10]。但是,政府权力是由政府官员执行的,他们都是现实中的具体个人,都有着人类共有的追求、维护、争夺自身利益的利己天性,现实生活中并不真正存在那种“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现象。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政府官员的公利性行为有着“为己利他”[11]的性质,其公利性行为建立在自利性行为之上。卢梭指出:“在行政官个人身上,我们可以区分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意志……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的意志……都是公意”[12](p.83),正是政府官员的个人自利性,才造成以公利性为目的的政府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利性的属性,且这种自利性隐藏在政府公利性之中。而政府官员的自利性并不总是与政府公利性一致,从人性的角度看,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他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自己及自身在政府中所居位置的功能实现,然后是他所在的政府官员群体,最后才是全体人民。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利性作用,必须对政府官员自利性以及与其相伴而来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利性(总称为政府自利性)进行有效制约。
房地产大鳄任志强对居高不下的中国房价有一个始终不变的判断:“上涨”,而令人感到惊奇的是,他的判断总是那么准确。其实,他知道,在我国各级政府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受政府自利性的驱动,各级政府不可能放弃土地财政与房地产经济这根救命稻草。事实上,在房价暴跌之时,很多地方政府甚至出面制止。正是由于各级政府自利性的存在和极度膨胀,使得中央政府的一次次房产市场价格调控最终失效,这使得普通国人对政府的行动能力感到极为困惑,对政府的信任度也受到很大影响。在现实中国社会,相对收入、相对职业地位及其获取机会、职务职称晋升相对机会、相对住房状况、教育机会、医疗、养老条件等方面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正是由于政府的自利性没有受到有效约制造成的。各级政府为了追求效率,把收入分配公平性放在次要地位,不断鼓励拉开收入差距,在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拉开了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为了保证政府利益,不愿意放弃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给予外资企业优于国民待遇,而对民营企业层层设卡,导致其发展迟缓、举步维艰,同时也造成了二者之间相对收入和职业地位的巨大差异;为了自身利益,一些政府官员公权力私用,导致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弄虚作假、变相鼓励造假和人们在职业获取、职务职称晋升、住房获取、教育、个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机会不平等;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某些地方政府偏向于制定有利于政府官员自身的公共政策,造成人们在医疗保障、养老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的严重不平等……种种由政府自利性引起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造成中国人普遍产生“相对剥夺”感和“不幸福”感。 七、余论
“人不是天使,由人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本性也就是政府的本性”[13]。政府公利性中必然隐藏着其自利性,这已为现实所证明。只有通过打破政府组织的封闭形式、建立全方位的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体系等方式,才能对政府自利性进行有效限制,乃至瓦解导致其丛生蔓延的土壤,打造一个公利性占绝对支配地位、真正为人们谋幸福的公平、公正的现实政府。
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现实社会,政府自利性很难得到有效抑制,以致中央政府的一些关系到民主、民生的改革整顿要么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渐转型变样,要么是在轰轰烈烈中开场、在悄无声息中收场。这种现象不仅值得我们深思,而且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从根本上来说,政府的自利性源自于人的自利性,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从选拔、聘用、监督等方面减少政府工作人员的自利性的增长与扩张应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只有打造一个政府自利性受到有效制约、真正能够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才可能为幸福社会建设奠定可靠的基础。
参考文献:
[1]Festinger,L.A Theory of Social Comparison Processes[J].Human Relations,1954,(7).
[2]邢淑芬,俞国良.社会比较:对比效应还是同化效应?[J].心理科学进展,2006,(6).
[3]唐文明.何谓现代性?[J].哲学研究,2000,(8).
[4]杨群.近十年数据表明居民收入差距仍较大[N].解放日报, 20130119.
[5]魏文彪.缩小基尼系数依然艰巨[N].福建日报,2013 0122.
[6]人民论坛《千人问卷》调查组.民众最不认同何种不公——公众公平感调查[J].人民论坛,2008,(21).
[7]俞可平.善治与幸福[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2).
[8][瑞士]布伦诺·S·弗雷.幸福与经济学[M].静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9]南方朔.幸福的重点是要移除不幸福[J].南风窗,2011,(8).
[10]陈国权,李院林.政府自利性:问题与对策[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
[11]朱富强.一个有关行为的利己性和利他性之划界标准——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分析[J].改革与战略,2010,(11).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13]徐光.政府自利性命题成立的理据[J].现代商业,2009,(2).
[责任编辑:杨健]
关键词:社会比较;公民幸福;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3-0031-06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GDP超过日本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财富的增长并未带来期望中的公众幸福感提升,相反出现了公众幸福感下降的趋势,从而陷入了在1974年就被伊斯特林发现的所谓“收入——幸福”悖论困境。作为对这种状况的回应,各级政府纷纷提出幸福城市、幸福社区等建设口号,“幸福指数”逐渐成为各级政府的施政导向,各地幸福指数也不断攀升,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觉得自己“不幸福”,认为自己“被幸福”。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社会比较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切合实际的分析视角。
一、社会比较与个人幸福
社会生活中的个人,总是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认识自己并进行自我定位和自我评价。西方许多心理学家,从詹姆斯(W.James,1590)到米德(G.H.Mead,1934),从罗杰斯(C.Rogers,1951)到格根(K.J.Gergen,1982),在对“自我概念”的研究过程中,都发现了社会比较对个体自我认知的重大影响。费斯廷格(Festinger,1954)则第一次提出了社会比较的概念和理论。此后,社会比较理论不断完善和发展,并对许多社会现象表现出强大的解释力。
社会比较理论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在评判自己的智力、能力、身份地位等社会特征的时候,往往倾向于同周围的相似他人进行比较,从而在一种比较性的社会环境中进行自我定位[1]。众所周知,日常生活中的个体,并不是直接认识自己,他们很难直接地从自身获得有关自我的信息,而是通过他人的评价来了解自己,并总是通过与他人的比较来确定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很明显,人类个体的自我评价本质上具有相对性,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比较直接影响着个体的自我评价[2]。
幸福程度作为人们对自身生活状况的一种自我评价,也总是他们自身在有意无意间与生活中相似他人进行比较的结果。
二、幸福从来就是相对的
对于什么是幸福,现实生活中的国人基本延续了传统观念对幸福的定位,即如果一个人在生命历程中实现了“功名富贵、健康长寿、家庭美满”,那他就获得了幸福,这可以说是大多数中国人的绝对幸福标准。但是,我们并不能确知这几方面具体达到何种程度,人们才会感到满足。即便我们真的能够明了某个体的收入、职业、职务职称晋升、子女教育、住房、家庭关系、医疗卫生、养老条件、休闲娱乐等状况,我们也无法真正得知其是否感到幸福。这是因为,幸福从来就是相对的。因此,对幸福感产生的考察,必须注意到两点事实。
第一,幸福感是个体进行纵向的时间比较和横向的社会比较的结果。也就是说,一个人感到幸福的依据,并不是直接来自于自身的现实收入、职务等状况,而是来自于自身现实状况与从前状况和他人现实状况的比较,即自身现实状况好于至少是不差于从前和周围他人。尤其是横向上的与他人比较,反映了一个人的现实生活状况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处境,对于个体当下的幸福体验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
第二,幸福的比较对象具有主观选择性,一个人只有他本人才真正知道自己是幸福或是不幸福。虽然人们对自身状况的认识,总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通过社会比较来进行的,而他们的比较对象也有相似性、接近性、信息可获得性等规律可循,但我们仍然不能确定他究竟会与哪类参照对象进行何种比较,因而也不能真正明了其自身的幸福感状况。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这样的状况,一个在外人看来各方面都很成功的人,他可能自身并不感到幸福;而一个大家都认为不幸的人,他也可能并不觉得自己不幸福。
很明显,世界上并不真正存在什么绝对幸福,人们所说的幸福或不幸福从来就是相对的。一个处于某种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中并感到幸福的个体,而在另一种社会关系与社会环境中可能感到不幸。这是因为,新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可能带来新的比较对象并可能产生新的需求,当在满足新需求的实践过程中,觉知到这种需求难以满足时,则会产生不幸感。
三、现代社会相对幸福比较对象的变化
幸福与否是个体与他人进行比较的一种相对结果,其比较对象的选取遵循接近性、相似性、信息可获得性等规律。
在传统社会,人们处于相对封闭和静止的社会环境之中,还因传统身份等级等价值观念(即不把身份地位高于自己者作为主要比较对象)的影响,其比较对象的范围极为狭窄,基本上来自于生活在他们周围的相似他人。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在经济条件迅速改善的同时,国人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人们不仅更加信奉平等、公平、公正,而且对“幸福生活”的期望也更为迫切。“现代性谋求与过去的决裂,并将这种决裂作为自己的起点”[3]。在这种情况下,国人的幸福比较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一,比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和信息传播极为迅捷,人们有可能与更多的人接触并了解更多“相似”他人的信息,国人的幸福比较对象逐渐打破地域、行业等限制,纳入其视野的比较对象越来越多。 第二,比较对象的相似性界限不断模糊。由于现代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国人在衡量自身生活状况时,不再受到传统观念与先赋身份的约束,而是更加相信人生来平等,要求在各个方面获得作为中国公民的平等待遇。
第三,与上行比较对象比较的频率增加。市场经济在解放思想、促进发展的同时,也唤醒了国人的功利意识。在传统社会,人们以身份地位相似者作为主要比较对象(平行比较为主)不同,而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国人,更加经常地与比自己“过得好”的人进行比较即进行上行比较。
这种变化的结果是,不仅人们可能将任何他了解的他人(往往是上行比较对象)纳入自己的比较对象范围,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自身与其比较对象之间的差别极为敏感,并产生希望与其(上行)比较对象相同或相类似的需求与压力。在这种需求压力无法缓解的情况下,个体就会处于一种焦虑状态,并经常会有意忽视自身与参照对象间的相异性,强调相似性,从而仅仅根据一个或几个相似点,将那些在正常情况下没有可比性的比自己“过得好”的个体纳入自己的参照对象范围,变上行比较为平行比较,进而产生更多的不幸福感和不满。
四、相对幸福视角下人们
感到不幸福的社会根源幸福不幸福是人们进行社会比较之后的一种心理体验,其相对性毋庸置疑。正因为如此,中国人才以“生活不比别人差”作为自身幸福的判断依据。但是,如前所言,在现代社会,人们可能以他们生活中频繁接触到的任何人作为自己的幸福参照对象,尤其是那些比自己“过得好”的、在从前被自己认为“不在一个层次、没有可比性”的对象群体,也纷纷进入自己的比较范围,并用平等、公平、公正等现代价值观进行一一拷问,因而更加经常地体验到不幸。因此,从宏观上而言,现实社会中的人们感到不幸福的根源主要就在于以下两大方面。
(一)国民之间收入、地位、待遇等差距过大
收入、地位、待遇等差距过大是中国人感到不幸福的直接原因。以收入为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全体国民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也日益扩大。官方公布的2003年~2012年基尼系数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十年均超过0.47[4],而作为民间的版本,西南财经大学公布的2012年基尼系数则为0.61[5]。无论如何,我国的基尼系数早已突破0.40的国际警戒线,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从社会比较的视角看,虽然现实生活中,对“幸福”不遗余力地追求使得人们更加倾向于上行选择其参照对象,但是,无论他们承认还是不承认自身在能力上或者其他方面与其上行参照对象可能存在一定差距,他们都能够接受其上行参照对象比自己“明显好一些”的现实。
但是,由于收入、地位、待遇等差距的不断增大,国人越来越多地感觉到,不仅他们平时感觉到“一般般”、“不怎么样”的平行参照对象逐渐拉开与自己的距离,而且他们的上行比较对象更是比自己“好很多、好几倍甚至更多”(如工资收入、职务职称晋升情况等),这种状况往往导致他们的心理严重失衡。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能力和贡献不比平行对象差、只是比其上行比较对象“差一点”,但“不至于差那么多”,因而在现实结果上也不应有那么大的差距。
(二)社会生活中不平等、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泛滥
从表面上看,差距过大是导致人们在社会比较中产生不幸福感的原因,其根源则在于社会生活中不平等、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泛滥。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大量的不公平现象已是司空见惯。除了收入差距过大显示出极大的不公平从而导致国人强烈不满之外,社会各个领域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也是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养老待遇与医疗条件、住房补贴以及保障等关系到公民生存与发展的许多方面显得极为突出,民众极度不满。
这种种不公平归根结底都是来自于权力的滥用。众所周知,在我国现实社会中,权力往往是与好的收入与福利待遇、好的子女教育与就业机会等隐性收益相联系的,我国持续多年的公务员热则正是普通民众对权力的这种心理预期的直接反映。
权力滥用还不可避免地带来权力寻租、行贿受贿与贪污腐败。另外,作为社会政策的制定者,当权力不受约束的时候,权力拥有者很容易制定出维护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把自身利益置于普通公民之上,使自身高于公民的待遇合法化。目前,我国的养老金政策、医疗保险与补贴政策、部分地区的住房补贴与分配政策、公车使用或补贴政策等,都反映出此类问题,并且大有难以撼动之势。
一项调查显示,民众最不认同权力造成的不公平,96.11%的受调查者表示“由权力造成的不公平,如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是当前社会最突出的不公平现象;77.44%的受调查者则认为是“由权力和金钱等的结盟造成的不公平”[6]。由此可见,最大的不公是权力导致的不公。
五、公民幸福是政府的责任
政府存在的首要目的是保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近代以来,责任政府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现代政府治理的普遍理念与制度。责任政府作为一种理想的政府形态,是契约政府论和政府权责对等思想的产物。政府的责任体系无疑最终都是在要求政府对公民负责,满足公民的共同需求。过上幸福生活,是人类社会每一个个体的共同追求,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应当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有重大责任”[7]。
自1949年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把保障人民幸福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但是,围绕着“人民幸福”主题,政府责任的重点有着阶段性变化。1949年~1957年,我国政府既重视政治责任也重视经济责任,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同时,国民经济得到恢复,虽然物质并不十分充裕,但人民逐渐过上稳定安康的生活;而在1958年~1977年间,政府责任的重点发生严重偏离,由于片面强调社会主义化的政府政治责任,构建了空前平等和公平的社会环境,人民似乎很“幸福”,但因为忽视甚至否定经济发展规律导致经济效率低下、物质长期匮乏,人民的这种“幸福生活”犹如空中楼阁。 1978年以后,我国开始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政府的经济责任成为重中之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直是政府奉行的经济发展原则,它也的确带来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人民的幸福生活似乎已是必然。然而,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增加,并未带来人民幸福感的如期提升,相反造成人民幸福感普遍下降的现实,即所谓的“伊斯特林悖论”。
不可否认,追求效率的市场经济有效地克服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种种弊端,促进了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普遍提高。然而,市场经济的最初发展在带来物质繁荣、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必然会扩大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因其“兼顾”性质而受到极大的忽视,国人间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片面强调经济建设,忽视政治体制与社会体制建设已经滋生了大量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人的总体幸福感并没有随着经济条件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而提升,而是不升反降:越来越多的人感到不幸福。究其原因,其根本就在于,人们经常忽视个人幸福感一直就是建立在个体与他人的比较之上的。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时常会遭遇不公平不公正对待的现实社会中,喜欢比较的国人自然会经常有不幸福的情感体验。
尽管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保证公民幸福是政府的根本职责,国家发展政策也开始由强调经济建设的“生产导向”时代逐步过渡到重视社会建设的“幸福导向”时代,各级政府都将幸福社会建设作为自身重要任务,纷纷提出建立幸福城市、幸福省区、幸福社区等目标,并建立起相应的指标和测量体系。但是,这些指标体系大多沦为宣传和考核政绩的工具,很少有实际意义,而且,他们大多忽视了一个重要环节,即幸福是比较得来的。
瑞士学者布伦诺·S·弗雷指出:“衡量幸福方法的主要目的,不是对主观福祉的水平进行对比,而是辨别幸福的各种决定因素”[8](p.204)。诚然,辨识幸福的决定因素非常重要,在宏观建设方面,政府理应对这些幸福决定因素给予高度重视,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不幸更为敏感,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的个体往往并不清楚自己是不是幸福,却能够明确地感知到自己的不幸。其原因在于,当个体顺利、愉快的时候,并不经常进行比较,而只有在一定压力之下,或处于困境和遭遇到不幸事件时才会进行更多的比较,尤其是与那些“比自己过得好的人”比较。
因此,为了保证公民的幸福,政府更应该积极发现和消除那些导致人们产生不幸福感的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用“负面消除法”逐步消除导致个体感到不幸的要素应是幸福社会建设的重点。也就是说,“幸福的重点是要移除不幸福”[9]。从社会比较的角度看,这些造成人们不幸福的因素除个人和家庭自身因素外,从宏观方面看主要有相对收入、相对医疗卫生和养老条件、相对教育、就业与职务职称晋升机会等,而这些因素又与社会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公正有着直接的联系。毋庸讳言,减少与去除人与人之间的过大差距,切实加强社会的平等、公平、公正,应是政府进行幸福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
六、现实的困惑与难题
虽然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人们衡量幸福标准的相对性,对造成人们感到不幸福的负面因素,如相对收入、相对职业地位及其获取机会、职务职称晋升相对机会、相对住房状况、教育机会、医疗、养老条件等方面的过大差距,给予了相应的重视,也开始对引发社会强烈不满的不公平、不公正社会环境进行强力整治,但是,中央政府在对此进行改革和整治过程中遭遇到了重重阻力,且这种阻力恰恰是来自于各级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政府官员自身。
从根本上来说,这种阻力来自于政府即政府工作人员的自利性。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实现者,“政府的公利性既是政府赖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是政府存在的终极性价值目标”[10]。但是,政府权力是由政府官员执行的,他们都是现实中的具体个人,都有着人类共有的追求、维护、争夺自身利益的利己天性,现实生活中并不真正存在那种“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现象。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政府官员的公利性行为有着“为己利他”[11]的性质,其公利性行为建立在自利性行为之上。卢梭指出:“在行政官个人身上,我们可以区分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意志……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的意志……都是公意”[12](p.83),正是政府官员的个人自利性,才造成以公利性为目的的政府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利性的属性,且这种自利性隐藏在政府公利性之中。而政府官员的自利性并不总是与政府公利性一致,从人性的角度看,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他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自己及自身在政府中所居位置的功能实现,然后是他所在的政府官员群体,最后才是全体人民。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利性作用,必须对政府官员自利性以及与其相伴而来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利性(总称为政府自利性)进行有效制约。
房地产大鳄任志强对居高不下的中国房价有一个始终不变的判断:“上涨”,而令人感到惊奇的是,他的判断总是那么准确。其实,他知道,在我国各级政府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受政府自利性的驱动,各级政府不可能放弃土地财政与房地产经济这根救命稻草。事实上,在房价暴跌之时,很多地方政府甚至出面制止。正是由于各级政府自利性的存在和极度膨胀,使得中央政府的一次次房产市场价格调控最终失效,这使得普通国人对政府的行动能力感到极为困惑,对政府的信任度也受到很大影响。在现实中国社会,相对收入、相对职业地位及其获取机会、职务职称晋升相对机会、相对住房状况、教育机会、医疗、养老条件等方面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正是由于政府的自利性没有受到有效约制造成的。各级政府为了追求效率,把收入分配公平性放在次要地位,不断鼓励拉开收入差距,在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拉开了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为了保证政府利益,不愿意放弃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给予外资企业优于国民待遇,而对民营企业层层设卡,导致其发展迟缓、举步维艰,同时也造成了二者之间相对收入和职业地位的巨大差异;为了自身利益,一些政府官员公权力私用,导致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弄虚作假、变相鼓励造假和人们在职业获取、职务职称晋升、住房获取、教育、个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机会不平等;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某些地方政府偏向于制定有利于政府官员自身的公共政策,造成人们在医疗保障、养老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的严重不平等……种种由政府自利性引起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造成中国人普遍产生“相对剥夺”感和“不幸福”感。 七、余论
“人不是天使,由人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本性也就是政府的本性”[13]。政府公利性中必然隐藏着其自利性,这已为现实所证明。只有通过打破政府组织的封闭形式、建立全方位的权力监督与制衡机制、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体系等方式,才能对政府自利性进行有效限制,乃至瓦解导致其丛生蔓延的土壤,打造一个公利性占绝对支配地位、真正为人们谋幸福的公平、公正的现实政府。
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现实社会,政府自利性很难得到有效抑制,以致中央政府的一些关系到民主、民生的改革整顿要么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渐转型变样,要么是在轰轰烈烈中开场、在悄无声息中收场。这种现象不仅值得我们深思,而且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从根本上来说,政府的自利性源自于人的自利性,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从选拔、聘用、监督等方面减少政府工作人员的自利性的增长与扩张应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只有打造一个政府自利性受到有效制约、真正能够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才可能为幸福社会建设奠定可靠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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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群.近十年数据表明居民收入差距仍较大[N].解放日报, 20130119.
[5]魏文彪.缩小基尼系数依然艰巨[N].福建日报,2013 0122.
[6]人民论坛《千人问卷》调查组.民众最不认同何种不公——公众公平感调查[J].人民论坛,2008,(21).
[7]俞可平.善治与幸福[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2).
[8][瑞士]布伦诺·S·弗雷.幸福与经济学[M].静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9]南方朔.幸福的重点是要移除不幸福[J].南风窗,2011,(8).
[10]陈国权,李院林.政府自利性:问题与对策[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
[11]朱富强.一个有关行为的利己性和利他性之划界标准——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分析[J].改革与战略,2010,(11).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13]徐光.政府自利性命题成立的理据[J].现代商业,2009,(2).
[责任编辑: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