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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分割、财产收益的分配、不动产的确权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实现了婚姻法在调整婚姻财产关系上与物权法、合同法的链接。这些规定淡化了婚姻财产所独具的夫妻、婚姻、家庭的属性,因此在适用中应注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特殊性、财产产生收益的存在与不产生收益的可能及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初衷,慎重运用“视为赠与”,以讲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