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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权保障是近些年来法学界讨论较多的一个话题,尤其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人权保障纳入法律条文直接规定,使得人们对人权问题的关注更加突出了。目前学界对人权的关注角度不一,本文章人权基础理论的指引下,着重论述人权保障法律机制的内在价值,即人权保障的内涵都包括哪些内容,以达到明细法理之目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人权保障 平等
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我国在实践中常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对犯罪嫌疑人及代理人的权利忽视,对错误的司法程序行为埋下伏笔,因而人权保障是法学界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人权保障的综述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经历了十六年的风雨,刑事诉讼法经历了大的修改。新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首位,也在各个条文细节上增加或填充了该项原则的具体内容。在法条细节规定上更加人性化,细节化是末学分析新刑事诉讼法的最大感触。
其第二个特点就是对十六年所颁布的各种相关法律经行了编纂和汇编,取其精华写进了新法中。例如整合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紧跟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的内容在刑诉中做相应规定。
第三突破了原来观念,新增了很多规定使刑事诉讼法更加易执行,更加灵活,更加人性化。例如增加了技术侦查,反应了数字化时代在侦查技术上的应用。案件审理的中止,这一亮点援引民诉中的内容。让办案人员可谓十分欣慰,案件多,时间长,破案难挤压了太多的疑难案件现在只要符合中止的内容,就可以不再为申请延期审理还发愁。和解程序作为民诉中的特色在附带民诉的刑诉中也应该有体现,果不其然,新刑诉作为一个整体的完善将该内容援引其中。
二、人权在法律中的概念
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之所以称之为,应有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在我们国家,公民将其让渡给国家。在司法制度中,国家以审判权的形式来保障实施。为防止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形出现,程序法应运而生,其本质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有的权利。是权利对权力的对抗。
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中。刑事诉讼法不愧为小宪法的称号。这一修改也让海外很多媒体惊呼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太快了,不能总拿中国的人权说事。保障人权的措施,除了有健全的体制和制度,严密的法律规范外,实际实施是最重要的环节。落实到每个案件如果我们都有伏尔泰的精神,每个人的权利都可以得到保障。“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我们应将保障人权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处处体现保障人权的实施措施和手段。
三、公民人权的价值
我国实行法治原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立上则成于下,意味着将法治贯彻到不仅仅是条文还有实践中。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诉中体现于国家机关的行为,要按法律实行,再给被告人的申诉权的同时,不少条文规定了司法机关自检。保障权利和权力的实施所包含的条文在数量上均衡。新的条文中多次强调了被告人的权利被尊重和保护。例如在严谨刑讯逼供的基础上,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多次在强调了被告人和代理人的申诉权利。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自由权意味着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不受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公民身体不受非法搜查。当然也相应包含了公民遵纪守法的义务。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包含不受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任何人在被法官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理应享受其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1世纪已经进入了通信时代,人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各种通信工具,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人们的通信工具被监听、通信内容被篡改等事情。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们逐渐开始意识到通信安全对于每个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而人们对人权的关注越来越高。体现在刑诉中,多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通信自由不被侵害。
5、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利
这点从反面保障了人权的实施。例如在新刑诉中增加将原来法院转告法律援助的只能,直接分权给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有可能直接接受法律援助。而最重要的是原来的刑诉规定的是法院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现在的法律援助机构是在符合条件下,应当给予。
人权保障体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保障各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保证司法机关的权力得以实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不法侵害,保障律师的权利不受威胁,保障相关案外人的权利和被害人的权利等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党一直树立以人为本的政策也是该政策在法治中的体现。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人权保障 平等
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我国在实践中常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对犯罪嫌疑人及代理人的权利忽视,对错误的司法程序行为埋下伏笔,因而人权保障是法学界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人权保障的综述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经历了十六年的风雨,刑事诉讼法经历了大的修改。新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首位,也在各个条文细节上增加或填充了该项原则的具体内容。在法条细节规定上更加人性化,细节化是末学分析新刑事诉讼法的最大感触。
其第二个特点就是对十六年所颁布的各种相关法律经行了编纂和汇编,取其精华写进了新法中。例如整合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紧跟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的内容在刑诉中做相应规定。
第三突破了原来观念,新增了很多规定使刑事诉讼法更加易执行,更加灵活,更加人性化。例如增加了技术侦查,反应了数字化时代在侦查技术上的应用。案件审理的中止,这一亮点援引民诉中的内容。让办案人员可谓十分欣慰,案件多,时间长,破案难挤压了太多的疑难案件现在只要符合中止的内容,就可以不再为申请延期审理还发愁。和解程序作为民诉中的特色在附带民诉的刑诉中也应该有体现,果不其然,新刑诉作为一个整体的完善将该内容援引其中。
二、人权在法律中的概念
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之所以称之为,应有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在我们国家,公民将其让渡给国家。在司法制度中,国家以审判权的形式来保障实施。为防止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形出现,程序法应运而生,其本质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有的权利。是权利对权力的对抗。
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中。刑事诉讼法不愧为小宪法的称号。这一修改也让海外很多媒体惊呼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太快了,不能总拿中国的人权说事。保障人权的措施,除了有健全的体制和制度,严密的法律规范外,实际实施是最重要的环节。落实到每个案件如果我们都有伏尔泰的精神,每个人的权利都可以得到保障。“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我们应将保障人权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处处体现保障人权的实施措施和手段。
三、公民人权的价值
我国实行法治原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立上则成于下,意味着将法治贯彻到不仅仅是条文还有实践中。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诉中体现于国家机关的行为,要按法律实行,再给被告人的申诉权的同时,不少条文规定了司法机关自检。保障权利和权力的实施所包含的条文在数量上均衡。新的条文中多次强调了被告人的权利被尊重和保护。例如在严谨刑讯逼供的基础上,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多次在强调了被告人和代理人的申诉权利。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自由权意味着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不受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公民身体不受非法搜查。当然也相应包含了公民遵纪守法的义务。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包含不受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任何人在被法官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理应享受其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1世纪已经进入了通信时代,人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各种通信工具,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人们的通信工具被监听、通信内容被篡改等事情。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们逐渐开始意识到通信安全对于每个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而人们对人权的关注越来越高。体现在刑诉中,多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通信自由不被侵害。
5、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利
这点从反面保障了人权的实施。例如在新刑诉中增加将原来法院转告法律援助的只能,直接分权给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有可能直接接受法律援助。而最重要的是原来的刑诉规定的是法院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现在的法律援助机构是在符合条件下,应当给予。
人权保障体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保障各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保证司法机关的权力得以实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不法侵害,保障律师的权利不受威胁,保障相关案外人的权利和被害人的权利等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党一直树立以人为本的政策也是该政策在法治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