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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发[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精神,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