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问题及其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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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为农民增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目前面临突出问题之一是盈余分配的不规范。文章通过对北京延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地调查,对当前北京延庆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对策建议来规范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开展合作社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社员素质;规范财务管理,建立财务核算和监督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利益分配方式的决定形式;调整“入社自由”原则,打破资本控制等。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北京延庆; 盈余分配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3-0025-03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情况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在中央一系列支持政策的带动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及推动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截至2014年4月,全国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10.27万户,出资总额2.23万亿元。目前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不规范现象非常普遍,分配不公也逐渐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从2007年起,北京延庆就被市农研中心确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管理试点县,为此,笔者基于北京延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分析,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问题。本次调查采用文献法、实地调研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及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调查对象是延庆2013年取得销售收入的18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情况。
  (一)合作社总体发展现状
  截至2013年底,北京延庆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48家,其中种植业272家,占49.64%,畜牧业239家,占43.61%,林业、渔业等其他行业37家,占6.75%。成员总数23 461户,辐射带动非成员农户数65 251户。
  总体上看,北京延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数量较多、大部分集中于种植业和畜牧业,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规模上普遍较小、组织结构上较为松散,特别是在盈利方面不容乐观,取得收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少且合作社之间收入差异较大。如图1所示。
  (二)合作社盈余分配实施现状
  1.盈余分配决策方式
  在取得收入的18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全部都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且章程建设方面都比较规范。机构设置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都建立了成员大会,全部都设有理事会作为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超过96.83%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于等于3人的有92家,占设有监事会合作社的50.27%,总体来讲延庆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比较健全。
  由表1可知,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盈余分配的决定方式中,只有9.52%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坚持成员民主管理原则和程序,由成员大会投票决定。而由理事长个人决定和主要负责人或大股东决定的占68.25%,这两种决定方式下,通常普通成员不能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决定,只能被动接受。对于第三种决策方式,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决策过程中要听取成员意见,但方案早已由理事会拟定好,并且在社员大会表决中并不通过民主程序形成集体决议,成员即使提出意见也很难被采纳,尤其是在理事会成员异化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2.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情况
  公积金是指从税后盈余中提取出的一部分累计资金,为合作社今后的发展壮大打下物质基础;公益金是从盈余中提取并用于合作社集体福利的款项,主要包括合作社社员的集体福利,如进行集体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运行中多数合作社提取比例不一。2011—2013年,延庆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合作社数量基本保持稳步增长,其中2013年有2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取了公积金和公益金(见表2),占调查样本量的11.64%。实际调查中还发现,一些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的合作社存在将其通过“本年盈余、管理费用”科目登记入账情况。
  3.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情况
  会计年终结账时,在支付了股息,提取了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如果还有盈余,就根据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额按比例进行分配。2013年在取得销售收入的18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只有3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盈余返还,占16.4%,其中26家按照交易量的60%进行了返还,占13.76%(见表2)。
  4.投资报酬情况
  在现代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资金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主要瓶颈之一,因此合作社要想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不得不吸收足够的资本投入来壮大规模促其发展。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融资主要依靠从农村信用社获得信贷支持,但是,农村信用社出于自身管理和防范风险等因素的考虑,就会减少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而合作社内部融资,大多数农民成员的资金又非常有限,因此,吸引企业、专业大户和社会资本进入合作社就成为很多合作社解决资金问题的出路。整体来看,2013年在取得收入的18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股权大多相对集中在少数出资者手中,其中农民成员出资额低于出资总额30%的有71家,占37.57%。
  在取得收入的18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其中97家给予成员以股息作为回报,占51.32%,4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给成员分红,占22.75%。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红利和利润混在一起,其中49家没有支付股息或分红,占25.93%。
  二、盈余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盈余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决策方式不太合理,缺乏较好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查和决定合作社的年终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等重大事项。但实际上成员代表大会却形同虚设,通过表1可知,盈余分配的决策方式还是掌握在负责人和大股东手中。虽然总体来讲,延庆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比较健全,但监事会成员大部分与合作社负责人或大股东存在密切关系,因此很难在盈余分配等重大问题上发挥监督作用。   2.公积金提取比较随意
  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本年实现的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据调查,延庆县绝大部分合作社在章程中都明確提出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方法和提取比例,但在实际执行中没有按章程提取的占绝大部分且提取比例随意性较强。
  3.盈余返还参差不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2013年,在取得收入的189家合作社中,当年有盈余的为162家,可是按照按交易量(额)返还的专业合作社仅有31家。当然不排除一些合作社盈余水平不高,当年盈余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已经没有剩余。但从实际调查情况获知,一些合作社为了积累资金扩大规模,不愿意分配盈余,还有一些合作社虽然按照规定返还盈余,但返还比例远远低于60%。
  4.盈余分配账务处理欠规范
  合作社应设置“盈余分配”科目核算当年盈余的分配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借方登记各项盈余的分配及结转的合作社发生的亏损,贷方登记从“本年盈余”科目转入的合作社本年实现的盈余和合作社亏损的弥补。实际工作中,一些合作社将提取后的盈余公积计入“本年盈余”、“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造成盈余分配账务处理混乱,导致“盈余分配”科目账实不符。
  5.普通社员获益较低
  2013年延庆县189家取得收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股权大多相对集中在少数出资者手中,其中普通成员出资额低于出资总额30%的,占37.57%。在实际调查中,由于普通成员持股比例较低,大部分只能享受合作社的优惠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及很少的二次返利,因此普通成员的收益较低。
  (二)原因分析
  1.内部原因
  (1)普通社员缺乏对盈余分配相关程序和法规的了解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详细规定了成员大会在盈余分配方面的职权和议事等程序,但大部分普通社员对这些法律条文了解甚微。因此往往在合作社盈余分配议事过程中,普通社员很少提出异议或利用自身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2)合作社内部主观控制因素较大
  由于资本是促进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催化剂,因此在合作社中,出资较多的核心成员持股占有绝对优势,在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时,理事会自然会维护这些出资多而交易量(额)却较少的核心成员的利益。而另一些出资较少的普通成员由于持股比例较低,即使知道自身利益被损害,但因维权成本太高或怕得罪人,一般都以沉默的方式消极对待。
  (3)缺乏专业的财会人员和规范的账簿登记
  一些小而散的合作社一般没有能力配备真正的财会人员,会计核算大部分由理事长个人负责,从而导致很多合作社账目混乱,账面无法反映盈余等情况。有些合作社虽然配备了相应的财会人员,但大都没有经过相关培训,专业背景不清楚,从而导致会计科目登记错误,年终盈余分配不能及时反映等现象。
  2.外部原因
  (1)政府的财务监督力度不够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来,合作社的数量在日益扩大,急切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对合作社的财务监督力度。除了每年政府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与专业培训外,更要求政府将持续的财务监督和跟踪服务落实到位。
  (2)合作社法与现有合作社的发展不匹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初始资金大多由理事长或者少数核心成员投入,普通社员不投入或者投入较少。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剩余60%按照交易量(额)进行返还,那么必然会降低那些初始资金投入大且交易量(额)较少的社员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合作社在没有资金的支持下,很难有所发展。因此,在现实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表现出了明显的亲资本倾向。
  三、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建议
  (一)开展合作社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普通社员素质
  鉴于目前合作社普通社员大多对合作社知识缺乏了解,从而出现很多社员不履行自己义务,不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遇到权益侵害,不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现象。因此,建议合作社开展对普通社员的宣传教育时,在明确合作社成员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更应着重培养农民的群体意识与合作精神,从而促进合作社有序的规范发展。
  (二)规范财务管理,建立财务核算和监督机制
  由于大部分合作社存在理事长兼任财务人员、未聘任专业的财会人员等现象,并且政府每年组织合作社会计人员培训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建议从内外部做好财务核算和监督机制。首先,合作社要成立专门的财会部门,并配有专职财会人员,不得由理事长兼任财会人员。按会计制度规定建账,不做错账假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有效。其次,政府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调动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审计机关,监督和审计合作社的账目并形成详细的总结报告予以公示。
  (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利益分配方式的决定形式
  首先,在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规定出哪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成员代表大会全体一致通过,比如对理事监事的选举、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的制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以解决少数人控制问题。其次,合作社规章中传统的一人一票制对于没有入股或者是入股份额较小的社员基本上没有作用,普通农户不能参与到合作社的决策制定中。因此应打破原有的决定方式,充分考虑到每一个合作社成员的具体情况,维护每一位农民的利益,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四)调整“入社自由”原则,打破资本控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已经充分肯定和规定了“按惠顾额分配盈余”的原则,但对“资本报酬有限”的具体原则要求不是很明确。由于合作社初始资金大多为少数核心股东所投入,因此在盈余分配时也具有较强的亲资本性。鉴于此,合作社对“入社自由”原则应加以修正,可以要求成员入社必须入股,每个合作社都要规定基本股金,作为成员的资格股金。在盈余分配时,建议剩余部分可以按照成员的产品交易额比例与入社时交纳的股金比例相结合的方法分配,这样既可以促使成员投入更多的资金,促进合作社发展,又可以打破资本的控制,保障普通社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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