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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广泛普及,高校办学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高校不仅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职责,也肩负着保障学生人生安全的重任,特别是随着高校开放程度的扩大,社会危险性的增加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安全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却愈演愈烈。本文对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类型,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分析阐述,由此引出当今高校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高校 大学生 安全保障义务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7-0013-01
一、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高校安全保障义务,顾名思义,是高校作为义务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它是指,能够预见或者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大学生遭受损害的高校所负有的采取合理措施以保障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利益免受損害的义务[1]。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在高校内,在校生受到伤害的事件比比皆是,这些伤害事件给学生以及学生的家人都造成不好的影响。
二、高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
高校对大学生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不是单一的,从其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两类[2]:防止大学生遭受高校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防止大学生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前者是指,高校所负有的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而后者是指,高校所负有的不因自己的行为而使大学生的人身或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三、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1.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高校所使用的教学楼、宿舍楼、餐厅、实验室等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应当可靠、安全,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正常使用所应达到的标准。
2.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为了履行义务在安全人员配置方面的义务。高校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在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是:配备足量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3.不安全因素的警示义务与救助义务
高校里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作出明显的警示,比如说刚刚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作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等。同时对于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高校里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实施积极的救助以避免迫害的损害的发生或者减少损失。
四、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特点
1.保护对象的限定性
应当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大学生都是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仅包括在高校内学习、生活的在校大学生。对于一些由于身体或经济原因脱离高校管理的学生,不属于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对大学生以外的人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高校也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无疑这两种义务是有所区别的。
2.时间的限定性
在时间范围上,大学生受损害的行为或结果必须发生在高校对其学生承担教育、管理等职责的期间内。一般而言,对于大学生返校或外出期间发生的危险,高校均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3.空间的限定性
在空间范围上,毫无疑问,在高校安全保障义务下,高校需对大学生在校内遭受的人身与财产上的损害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五、现实中高校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1.现实中高校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高校对安保工作的重视不够;(2)负责安保的工作人员素质普遍不高;(3)高校对安保人员一般缺乏必要的培训;(4)在立法上关于高校安保工作的不足等。
2.解决高校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办法有:(1)思想上高度重视高校的安保工作;(2)加大对安保工作的资金投入,吸引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3)增加对对高校安保人员必要的培训;(4)完善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立法,加强制度化建设等。
六、结语
当前高校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化不断提升,高校安全面临着多种多样的考验而每次高校的安全事故都引发社会的极大反响,成为影响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利因素,而立法上也很难在短期内形成一部能准确划分高校在安全事故中权责的法律。因此为了高校的安全稳定、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应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高校安全工作中义务、责任和作为的区分,尽量做到义务到位、责任明确、积极作为得当等,同时,以此为目标不断提高高校全员的安全意识,培养知安全、懂安全的大学生,为社会的长治久安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杨婷:《论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9月
[2]沈娴:《论高校安全保障义务》,扬州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6月
作者简介:
马昌(1989.7-),男,汉族,江苏东海人,淮海工学院,辅导员/助教,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关键词】高校 大学生 安全保障义务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7-0013-01
一、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高校安全保障义务,顾名思义,是高校作为义务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它是指,能够预见或者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大学生遭受损害的高校所负有的采取合理措施以保障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利益免受損害的义务[1]。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在高校内,在校生受到伤害的事件比比皆是,这些伤害事件给学生以及学生的家人都造成不好的影响。
二、高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
高校对大学生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不是单一的,从其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两类[2]:防止大学生遭受高校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防止大学生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前者是指,高校所负有的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而后者是指,高校所负有的不因自己的行为而使大学生的人身或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三、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1.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高校所使用的教学楼、宿舍楼、餐厅、实验室等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应当可靠、安全,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正常使用所应达到的标准。
2.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为了履行义务在安全人员配置方面的义务。高校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在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是:配备足量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3.不安全因素的警示义务与救助义务
高校里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作出明显的警示,比如说刚刚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作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等。同时对于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高校里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实施积极的救助以避免迫害的损害的发生或者减少损失。
四、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特点
1.保护对象的限定性
应当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大学生都是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仅包括在高校内学习、生活的在校大学生。对于一些由于身体或经济原因脱离高校管理的学生,不属于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对大学生以外的人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高校也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无疑这两种义务是有所区别的。
2.时间的限定性
在时间范围上,大学生受损害的行为或结果必须发生在高校对其学生承担教育、管理等职责的期间内。一般而言,对于大学生返校或外出期间发生的危险,高校均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3.空间的限定性
在空间范围上,毫无疑问,在高校安全保障义务下,高校需对大学生在校内遭受的人身与财产上的损害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五、现实中高校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1.现实中高校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高校对安保工作的重视不够;(2)负责安保的工作人员素质普遍不高;(3)高校对安保人员一般缺乏必要的培训;(4)在立法上关于高校安保工作的不足等。
2.解决高校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办法有:(1)思想上高度重视高校的安保工作;(2)加大对安保工作的资金投入,吸引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3)增加对对高校安保人员必要的培训;(4)完善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立法,加强制度化建设等。
六、结语
当前高校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化不断提升,高校安全面临着多种多样的考验而每次高校的安全事故都引发社会的极大反响,成为影响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利因素,而立法上也很难在短期内形成一部能准确划分高校在安全事故中权责的法律。因此为了高校的安全稳定、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应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高校安全工作中义务、责任和作为的区分,尽量做到义务到位、责任明确、积极作为得当等,同时,以此为目标不断提高高校全员的安全意识,培养知安全、懂安全的大学生,为社会的长治久安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杨婷:《论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9月
[2]沈娴:《论高校安全保障义务》,扬州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6月
作者简介:
马昌(1989.7-),男,汉族,江苏东海人,淮海工学院,辅导员/助教,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