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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环境利益平衡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不同行政区域、地方与中央、城市和农村三对关系的失衡。目前,跨界资源的按比例分配制度,导致优汰劣胜的逆向选择,使共有资源浪费严重。生态保护的受益范围是全国,但地方却承担了生态利益的管理成本、机会成本和供给成本。我国环境管理权限主要由地方政府行使,这一弊端导致无法预防跨界污染以及城市污染向农村的制度性转移。《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当确立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平衡的原则,并据此统领环境单行法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