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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己经进入到了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和决胜阶段,而少数民族地区的脱贫致富是扶贫工作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精准扶贫的发展理念。少数民族地区也要走精准扶贫的发展道路,法治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本文以丹东为例,进一步提出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少数民族;精准扶贫;法治保障
当前,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己经进入到了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和决胜阶段。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对今后我国的脱贫攻坚任务作出了详细的部署,明确了扶贫工作的目标方向和重要措施。面对依然严峻的脱贫攻坚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精准扶贫的发展理念。目前,少数民族地区脱贫致富是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广西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把扶贫攻坚抓紧抓准抓到位,坚持精准扶贫,倒排工程,算好明细帐,不能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因此,在“十三五”期间,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下,研究和探索少数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要共同努力、共同奋斗,共同奔向全面小康”的事业全局。
精准扶贫作为一种正式的自上而下的扶贫政策,需要多方面的保障措施,法治化的手段是其中的重要方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第四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加强法治建设,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治化轨道。”这标志着法治建设已经成为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试图在法律的视域之下,以丹东为例,进一步提出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建议和对策。
一、丹东市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状况概述
丹东市在“十三五”期间,面临的脱贫攻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脱贫,事关丹东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成败。丹东市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成份多,人口比重大,占全市总人口的34.3%,全市有40个民族成份,其中,全市千人以上的少数民族有5个。据相关部门数据显示,2007年末,全市少数民族人口由85.8万上升到90万,绝对数位居全省之首,少数民族人口的分布,总体上呈现小聚集、大杂居的特点,全市有宽甸满族自治县和在省内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凤城市。在“十二五”期间,丹东市共减少贫困人口约32万人,年均减少约6.4万人,超额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目标,扶贫效果良好。在2016年2月召开的全市扶贫工作会议上,我市确定了到2018年全市124个贫困村全部“摘帽”的扶贫工作目标,而少数民族所占贫困村的比例较大,也是扶贫的重点。
二、丹东市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举措
针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状况的特点,丹东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工作大局,结合边境民族地区实际,充分运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灵活、见效快等特点,实现了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努力爭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2016年,丹东市向国家民委、省民委编报惠民工程项目177个,申请资金8521.51万元。截止到2016年年底,丹东市共争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5100万元,批复项目141个,受益少数民族人口88560人。其中,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122万元,修建村屯路76.67公里、便民桥6座,解决了项目实施地区农产品运输和3.54万群众行路难问题;投入资金90万元,铺设自来水管线3.8万米,解决60000余人吃水难问题;投入资金220万元,建设6个文化广场,建设面积9000多平方米,受益群众1万余人;投入资金1580万元建设民族特色项目,对保护改造民族特色民居、发展壮大民族特色产业、传承民族优秀文化进行重点保护和建设;其余2088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农业设施小区、实用技术培训室、种养殖等项目建设,为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加快实施特色优势产业项目
在脱贫攻坚中,丹东市把“改善民生、加快发展,巩固团结,维护稳定”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边境地区发展程度、资源状况和区位特征,因地制宜,大力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了一批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引领群众依靠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取得明显效果。2016年,我市共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382万元,扶持发展大榛子、草莓、软枣、猕猴桃、柞蚕等产业,在少数民族贫困村镇建立了食用菌、中药材、干鲜果等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受益群众达3万余人。
(三)着力建设民生基础设施项目
丹东市始终把民生问题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大力组织和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吃水难、出行难等问题。2016年,我市共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316万元,加强对贫困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修建村屯路76.67公里、便民桥6座,解决了贫困地区农民农产品运输不畅问题,促进了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经贸往来。同时,解决了3.54万群众的出行难问题,铺设自来水管线3.8万余米,解决了6千余人的吃水难问题,建设了6个民族文化广场,建设面积9千多平方米,受益群众达1万余人,受到了贫困地区群众的一致好评。
(四)积极打造民族特色项目
我市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大力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2016年,丹东市投入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1650万元,鼓励并扶持建设了大梨树满族特色村寨、青山沟满族风情园、下露河朝鲜族民俗村、依兰苏锡伯族村、海青房满族民俗村等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弘扬民族文化与发展特色旅游得到有效结合。2016年,宽甸青山沟村、三道河村、东港依兰苏村、海青房村、凤城大梨树村等五个村被省民委命名为第一批省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占全省19个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的26.3%。振兴区满族药业基地建设、宽甸县大榛子产业基地建设、凤城市景泰蓝珀晶画传承与保护、大孤山兴坤饮品草莓基地建设、东港市锡伯族特色文化民俗中心建设、锡伯族特色文化广场建设、玖玖家庭农场建设等7个项目被省民委命名为第一批省级少数民族特色项目,占全省14个少数民族特色项目的50%,位列全省第一名。 三、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法治保障探析
(一)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立法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中国扶贫开发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过去中国的扶贫开发主要是依靠政策支持。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独立的扶贫开发法,涉及到扶贫开发的相关内容,特别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规定,也只能在相关法律中找到零星表述。目前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区)颁布了地方性的扶贫条例,包括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等,这些都为扶贫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素材。现在,辽宁省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扶贫开发条例,己经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规定描述不多。因此,要加快我国扶贫工作的立法,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程序规制,把扶贫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法治化轨道,完善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扶贫工作政务公开。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国家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是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的重要支撑。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扶贫开发事业获得长足的发展。党和国家在扶贫开发过程中,不断创新方式,探索新路,而社会救助正是发挥特殊作用的扶贫方式。目前,在我国需要救助的社会对象数量较多,他们中有很多人部分或完全丧失基本的劳动能力,地方政府需要长期、大量的投入资金和技术帮助他们脱贫,实践中扶贫的难度较大。而社会保障制度既能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人口提供生活保障,也能为推进扶贫开发实施提供制度安排。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相继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完善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和农村社会救助等制度,其中就包括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生活、医疗、养老的救助。但是,与社会贫困的实践需求相比,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各个地方政策存在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救助对象的法定标准,在一些地区社会救助的生活保障标准较低、社会救助项目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等等。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固有的问题,最佳的途径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以法治手段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法律监督
目前,我国脱贫攻坚工作进入到了关键时期和决胜阶段。实现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推进,不仅需要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司法机关为监督扶贫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确保少数民族地区惠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做到廉洁扶贫、阳光扶贫。而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是保障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举措。在我国,由于扶贫对象数量较多、监管机制不健全、扶贫信息、扶贫过程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存在,导致了扶贫资金使用成为了腐败发生的重灾区。据有关部门统计,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三农领域相关职务犯罪11839人。因此,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去向等环节的监管,对扶贫资金的标准、使用依据与发放程序做好备案和记录,预防和发现扶贫工作中的漏洞与隐患,进一步落实对扶贫政策的有效法律监督。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扶贫开发领域存在着泛行政化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个些扶贫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重视产业发展、轻视法治宣传教育的现象,遇到群众矛盾纠纷时,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之间的冲突问题,浮于表面,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简单化,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常常将法律手段、法治方式置于脑后,从而导致一些地区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进京上访,影响了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地方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治贫,要坚持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认识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法治化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提高依法脱贫减贫的能力,实现精准扶贫,增强扶贫开发制度和政策的有效性。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知识欠缺、法治学习能力薄弱是少数民族地区致贫的原因之一。一些地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重视不够,法治宣传流于形式,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语言、文化等因素的制约,贫困人口对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处于盲然状态,法治宣传教育还存在死角。因此,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对中青年贫困人群,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贯穿到扶贫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努力解决法律知识不足和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引导群众通过法治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处理矛盾纠纷,全面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六)健全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法治化的工作机制
一是要依法建立扶持對象识别机制。依据法律规定科学规范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程序,抓住建档立卡等关键环节,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比对和验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保证扶贫对象准确无误。二是要依法建立扶贫对象合理退出机制。要依法制定脱贫人口的退出标准、程序和核查办法,合理安排退贫人群的实际生活。三是要依法加强扶贫资金运作机制。探索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的筹资模式,并依法加以规范。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科学明确资金管理主体及责任,同时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依法建立扶贫项目责任制。要严格落实扶贫项目责任制,对项目实施的全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建立扶贫项目绩效评估制度,保证扶贫项目的有效落实。
作者简介:
杨雨(1977.06—),女,山东蓬莱人,中共丹东市委党校副教授,长期从事法理学研究。
关键词:少数民族;精准扶贫;法治保障
当前,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己经进入到了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和决胜阶段。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对今后我国的脱贫攻坚任务作出了详细的部署,明确了扶贫工作的目标方向和重要措施。面对依然严峻的脱贫攻坚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精准扶贫的发展理念。目前,少数民族地区脱贫致富是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广西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把扶贫攻坚抓紧抓准抓到位,坚持精准扶贫,倒排工程,算好明细帐,不能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因此,在“十三五”期间,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下,研究和探索少数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要共同努力、共同奋斗,共同奔向全面小康”的事业全局。
精准扶贫作为一种正式的自上而下的扶贫政策,需要多方面的保障措施,法治化的手段是其中的重要方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第四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加强法治建设,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治化轨道。”这标志着法治建设已经成为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试图在法律的视域之下,以丹东为例,进一步提出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建议和对策。
一、丹东市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状况概述
丹东市在“十三五”期间,面临的脱贫攻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脱贫,事关丹东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成败。丹东市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成份多,人口比重大,占全市总人口的34.3%,全市有40个民族成份,其中,全市千人以上的少数民族有5个。据相关部门数据显示,2007年末,全市少数民族人口由85.8万上升到90万,绝对数位居全省之首,少数民族人口的分布,总体上呈现小聚集、大杂居的特点,全市有宽甸满族自治县和在省内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凤城市。在“十二五”期间,丹东市共减少贫困人口约32万人,年均减少约6.4万人,超额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目标,扶贫效果良好。在2016年2月召开的全市扶贫工作会议上,我市确定了到2018年全市124个贫困村全部“摘帽”的扶贫工作目标,而少数民族所占贫困村的比例较大,也是扶贫的重点。
二、丹东市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举措
针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状况的特点,丹东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工作大局,结合边境民族地区实际,充分运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灵活、见效快等特点,实现了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努力爭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2016年,丹东市向国家民委、省民委编报惠民工程项目177个,申请资金8521.51万元。截止到2016年年底,丹东市共争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5100万元,批复项目141个,受益少数民族人口88560人。其中,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122万元,修建村屯路76.67公里、便民桥6座,解决了项目实施地区农产品运输和3.54万群众行路难问题;投入资金90万元,铺设自来水管线3.8万米,解决60000余人吃水难问题;投入资金220万元,建设6个文化广场,建设面积9000多平方米,受益群众1万余人;投入资金1580万元建设民族特色项目,对保护改造民族特色民居、发展壮大民族特色产业、传承民族优秀文化进行重点保护和建设;其余2088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农业设施小区、实用技术培训室、种养殖等项目建设,为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加快实施特色优势产业项目
在脱贫攻坚中,丹东市把“改善民生、加快发展,巩固团结,维护稳定”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边境地区发展程度、资源状况和区位特征,因地制宜,大力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了一批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引领群众依靠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取得明显效果。2016年,我市共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382万元,扶持发展大榛子、草莓、软枣、猕猴桃、柞蚕等产业,在少数民族贫困村镇建立了食用菌、中药材、干鲜果等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受益群众达3万余人。
(三)着力建设民生基础设施项目
丹东市始终把民生问题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大力组织和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吃水难、出行难等问题。2016年,我市共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316万元,加强对贫困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修建村屯路76.67公里、便民桥6座,解决了贫困地区农民农产品运输不畅问题,促进了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经贸往来。同时,解决了3.54万群众的出行难问题,铺设自来水管线3.8万余米,解决了6千余人的吃水难问题,建设了6个民族文化广场,建设面积9千多平方米,受益群众达1万余人,受到了贫困地区群众的一致好评。
(四)积极打造民族特色项目
我市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大力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2016年,丹东市投入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1650万元,鼓励并扶持建设了大梨树满族特色村寨、青山沟满族风情园、下露河朝鲜族民俗村、依兰苏锡伯族村、海青房满族民俗村等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弘扬民族文化与发展特色旅游得到有效结合。2016年,宽甸青山沟村、三道河村、东港依兰苏村、海青房村、凤城大梨树村等五个村被省民委命名为第一批省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占全省19个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的26.3%。振兴区满族药业基地建设、宽甸县大榛子产业基地建设、凤城市景泰蓝珀晶画传承与保护、大孤山兴坤饮品草莓基地建设、东港市锡伯族特色文化民俗中心建设、锡伯族特色文化广场建设、玖玖家庭农场建设等7个项目被省民委命名为第一批省级少数民族特色项目,占全省14个少数民族特色项目的50%,位列全省第一名。 三、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法治保障探析
(一)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立法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中国扶贫开发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过去中国的扶贫开发主要是依靠政策支持。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独立的扶贫开发法,涉及到扶贫开发的相关内容,特别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规定,也只能在相关法律中找到零星表述。目前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区)颁布了地方性的扶贫条例,包括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等,这些都为扶贫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素材。现在,辽宁省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扶贫开发条例,己经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规定描述不多。因此,要加快我国扶贫工作的立法,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程序规制,把扶贫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法治化轨道,完善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扶贫工作政务公开。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国家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是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的重要支撑。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扶贫开发事业获得长足的发展。党和国家在扶贫开发过程中,不断创新方式,探索新路,而社会救助正是发挥特殊作用的扶贫方式。目前,在我国需要救助的社会对象数量较多,他们中有很多人部分或完全丧失基本的劳动能力,地方政府需要长期、大量的投入资金和技术帮助他们脱贫,实践中扶贫的难度较大。而社会保障制度既能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人口提供生活保障,也能为推进扶贫开发实施提供制度安排。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相继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完善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和农村社会救助等制度,其中就包括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生活、医疗、养老的救助。但是,与社会贫困的实践需求相比,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各个地方政策存在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救助对象的法定标准,在一些地区社会救助的生活保障标准较低、社会救助项目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等等。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固有的问题,最佳的途径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以法治手段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法律监督
目前,我国脱贫攻坚工作进入到了关键时期和决胜阶段。实现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推进,不仅需要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司法机关为监督扶贫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确保少数民族地区惠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做到廉洁扶贫、阳光扶贫。而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是保障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举措。在我国,由于扶贫对象数量较多、监管机制不健全、扶贫信息、扶贫过程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存在,导致了扶贫资金使用成为了腐败发生的重灾区。据有关部门统计,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三农领域相关职务犯罪11839人。因此,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去向等环节的监管,对扶贫资金的标准、使用依据与发放程序做好备案和记录,预防和发现扶贫工作中的漏洞与隐患,进一步落实对扶贫政策的有效法律监督。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扶贫开发领域存在着泛行政化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个些扶贫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重视产业发展、轻视法治宣传教育的现象,遇到群众矛盾纠纷时,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之间的冲突问题,浮于表面,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简单化,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常常将法律手段、法治方式置于脑后,从而导致一些地区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进京上访,影响了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地方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治贫,要坚持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认识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法治化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提高依法脱贫减贫的能力,实现精准扶贫,增强扶贫开发制度和政策的有效性。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知识欠缺、法治学习能力薄弱是少数民族地区致贫的原因之一。一些地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重视不够,法治宣传流于形式,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语言、文化等因素的制约,贫困人口对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处于盲然状态,法治宣传教育还存在死角。因此,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对中青年贫困人群,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贯穿到扶贫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努力解决法律知识不足和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引导群众通过法治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处理矛盾纠纷,全面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六)健全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法治化的工作机制
一是要依法建立扶持對象识别机制。依据法律规定科学规范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程序,抓住建档立卡等关键环节,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比对和验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保证扶贫对象准确无误。二是要依法建立扶贫对象合理退出机制。要依法制定脱贫人口的退出标准、程序和核查办法,合理安排退贫人群的实际生活。三是要依法加强扶贫资金运作机制。探索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的筹资模式,并依法加以规范。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科学明确资金管理主体及责任,同时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依法建立扶贫项目责任制。要严格落实扶贫项目责任制,对项目实施的全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建立扶贫项目绩效评估制度,保证扶贫项目的有效落实。
作者简介:
杨雨(1977.06—),女,山东蓬莱人,中共丹东市委党校副教授,长期从事法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