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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是指在社区矫正这项社会工作中,在有心理学专业背景的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社工主导下,运用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和手段,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促进其心理健康,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的一项工作。
关键词: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规范化建议
本文所称的心理矫正工作人员和心理矫正社工,是专指有心理咨询师等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本文所称的心理矫正个案、集体心理辅导、心理矫正督导等,是专指由专业人员运用心理专业的技术和手段开展的社区心理矫正工作。
一、社区心理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心理矫正投入的时间太少
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上都是由矫正社工或社会志愿者在开展。经常能听到他们抱怨:“很少有时间去做专业的心理矫正工作,因为每个月的工作计划中,有大量管理性的事务工作必须完成。”经调查,心理矫正投入时间少的主要原因是:矫正社工实际承担了大量的本应由街道乡镇司法所(科)承担的日常司法管理工作。以保守估算,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约占矫正社工日常工作总量的60%以上,社会工作已经被挤成了次要角色。有不少社区服刑人员称矫正社工为“司法协管员”。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矫正社工不但承担了大量的司法管理工作,而且还在不当履行司法管理工作。这明显的背离了司法机关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精神,它既不当地赋予了社会工作行使司法职能,又严重的损害社会工作的助人的宗旨,同时它把心理矫正也烙上了太多太深的管理痕迹。
原因分析:一是,司法人员存在多种认识偏差。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意识淡薄、混淆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角色、对购买服务认识错位等。二是,专职矫正工作的司法人员配备较少。如在上海,监禁矫正的司法人员配备大约是监狱服刑人员的18%,而社区矫正的司法人员配备仅是社区服刑人员的5%左右。三是,专职矫正工作的司法人员受其它司法工作的影响较多。因为矫正工作没有单设职能科室,街道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又不是司法所(科)的主要工作或重要工作,因此,它经常被同一科室的其它司法工作所挤占。四是,区县司法矫正机构没有配备心理矫正的专职人员。因此司法部门就难以从专业的角度协调社团开展全面和深入的心理矫正。五是,司法部门赋予了社团不应有的司法行政和管理职能。这不仅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而且增加了社团工作量,同时它与社会工作的专业性相违背。六是,原政法机关参与组建和运作社团的部分工作人员,社会工作意识淡薄,管理工作意识较强,积极接受和推行司法管理事务,也在影响了社团助人工作的开展。
(二)心理矫正个案的实践太少
调查得知:对于心理矫正个案的开展,基本上是那些具有高度责任心和热爱心理咨询的社工挤出时间所做的探索。因此,社工之间关于心理矫正个案的实际操作经验差异明显。
原因分析:一是社团对有资质开展心理矫正个案的社工没有采取区别化的鼓励性考核措施。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开展心理矫正个案是份外事,如果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分配不当,会影响其它工作;二是社团对有资质开展心理矫正个案的社工没有进行专长专用。在基层,有心理专长的社工与适合开展心理矫正个案的社区服刑人员都是分布不一、数量不一。在划地而制的前提下,社工不可能到其它社工点上去开展工作,这样又明显的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三是集体心理辅导等同于心理健康教育。实际工作中,多数开展的是心理教育,而少有心理辅导,主要是缺乏互动等心理影响的技术和方法,缺乏用心理技巧启动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调整的能量或寻求帮助的力量等,尚未创造出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积极追求心理健康的方向;四是部分基层工作站点设置不合理、心理咨询工作室利用不充分。在基层,不少社工站点设置在司法所或派出所等执法部门,这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认为:这个地方也是一个管人的场所,从而产生排斥的心理。另外,多数区县都有社会志愿者开设的心理咨询工作室,有些区县还有社团的心理咨询工作室,但社团缺乏整体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有心理问题找心理咨询工作室的作法。同时,不少社工只对参与个性化教育矫正个案中的心理咨询感兴趣,而对纯粹意义上的心理咨询或心理矫正放任自流,这都造成了心理矫正个案的流失;五是社团管理层对心理矫正工作的认识不深,没有把心理矫正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推行。
(三)心理矫正个案的督导太少。
2009年,新航总站成立了“心理矫正研究会”,它是一个社团内部心理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矫正的工作研究和推广的组织,它侧重于心理矫正个案工作的探索和研究,并为部分心理矫正个案提供了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也是一个团体督导的组织。另外,一此专业的社会志愿者参与对社工开展一定形式个案督导,效果较好,但数量太少。再有,有些热爱心理专业的社工,自觉的相互帮助,彼此起到一定的个案督导作用。但是,这都无法回避心理矫正工作严重缺乏督导这个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的事实。
目前,对于心理矫正,社团的督导中还没有一个规范的、可操作的程序,以及缺乏有较丰富心理咨询或心理矫正实践经验和督导能力的人员。为此,整个社团或社工在开展心理矫正的个案工作过程中,基本上是处于自我探索的各自为阵的状态,缺乏一些制度性、规范性的督导程序和内容。这一情况,阻碍了心理矫正工作实践的深入开展,也阻碍了更好、更快的探索建立一个科学的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模式,同时还影响了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质量。
原因分析:第一,对心理矫正工作必须有督导的认识不足;第二,没有建立督导制度和督导队伍,或缺乏专项经费引进社会力量开展督导工作;第三,招聘社工人员筛选不严及培训不足。
二、加强心理矫正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建议。
1、司法系统应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人员配备,全面承担起法律规定的司法职能,包括“专职干部承担起心理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1]
社区矫正工作应该建立于监禁矫正形成对应的司法工作系统,从市到区县及街道乡镇等各层次,设立专门部门,设置专业岗位,制定工作职责,其中包括心理矫正的专业岗位和人员。便于建立起一个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完备的工作系统,便于社区矫正机关全面承担起工作职责,并较好的防止其它司法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干扰,让社区矫正机关以专业手段管理、组织和指导社会团体及社会志愿者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包括管理、组织和指导开展社区心理矫正工作。这是社区心理矫正工作实践和发展的大前提。
2、社会工作团体应当突出服务型组织的助人理念,更好的展示出专业特性和服务功能,特别是突显以心理学为基础的社会工作者魅力。
参与社区矫正的社团,应该全力培养和训导每个社工积极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与方法开展工作,特别是以心理科学为基础的心理矫正等方法,努力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并预防问题的发生,恢复、改善和发展其正常功能,实现其适应和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的服务目的,并充分体现社会团体开展社会工作的独特作用。
参与社区矫正的社团,要在实践工作中以专业的要求加快建设督导工作体制,并用专业的督导手段,指导社工以专业的服务手段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服务工作,同时又区别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活动,体现社会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等技术和方法助人自助的工作特性。
为此,社团应该建立督导制度,建立督导队伍;设立部分专职心理矫正工作岗位,设立心理矫正的工作考核制度;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工作等。
当前,进一步强调社团的专业特性和服务功能以成当务之急,专业化和服务性已经成为社会工作团体在现代社会精细分工的前提下赖以生存和发展之必须。只有这样,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才能摆脱初始阶段政府主导试点工作时留下的重管理的惯性,并决不越位代理司法管理职能。只有这样,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才能更好的展示社会工作的服务特点,更好的发挥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能力,更好的实现助人自助的理念。
注释:
[1] 沪司社矫办发[2005]6号;《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关键词: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规范化建议
本文所称的心理矫正工作人员和心理矫正社工,是专指有心理咨询师等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本文所称的心理矫正个案、集体心理辅导、心理矫正督导等,是专指由专业人员运用心理专业的技术和手段开展的社区心理矫正工作。
一、社区心理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心理矫正投入的时间太少
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上都是由矫正社工或社会志愿者在开展。经常能听到他们抱怨:“很少有时间去做专业的心理矫正工作,因为每个月的工作计划中,有大量管理性的事务工作必须完成。”经调查,心理矫正投入时间少的主要原因是:矫正社工实际承担了大量的本应由街道乡镇司法所(科)承担的日常司法管理工作。以保守估算,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约占矫正社工日常工作总量的60%以上,社会工作已经被挤成了次要角色。有不少社区服刑人员称矫正社工为“司法协管员”。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矫正社工不但承担了大量的司法管理工作,而且还在不当履行司法管理工作。这明显的背离了司法机关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精神,它既不当地赋予了社会工作行使司法职能,又严重的损害社会工作的助人的宗旨,同时它把心理矫正也烙上了太多太深的管理痕迹。
原因分析:一是,司法人员存在多种认识偏差。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意识淡薄、混淆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角色、对购买服务认识错位等。二是,专职矫正工作的司法人员配备较少。如在上海,监禁矫正的司法人员配备大约是监狱服刑人员的18%,而社区矫正的司法人员配备仅是社区服刑人员的5%左右。三是,专职矫正工作的司法人员受其它司法工作的影响较多。因为矫正工作没有单设职能科室,街道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又不是司法所(科)的主要工作或重要工作,因此,它经常被同一科室的其它司法工作所挤占。四是,区县司法矫正机构没有配备心理矫正的专职人员。因此司法部门就难以从专业的角度协调社团开展全面和深入的心理矫正。五是,司法部门赋予了社团不应有的司法行政和管理职能。这不仅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而且增加了社团工作量,同时它与社会工作的专业性相违背。六是,原政法机关参与组建和运作社团的部分工作人员,社会工作意识淡薄,管理工作意识较强,积极接受和推行司法管理事务,也在影响了社团助人工作的开展。
(二)心理矫正个案的实践太少
调查得知:对于心理矫正个案的开展,基本上是那些具有高度责任心和热爱心理咨询的社工挤出时间所做的探索。因此,社工之间关于心理矫正个案的实际操作经验差异明显。
原因分析:一是社团对有资质开展心理矫正个案的社工没有采取区别化的鼓励性考核措施。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开展心理矫正个案是份外事,如果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分配不当,会影响其它工作;二是社团对有资质开展心理矫正个案的社工没有进行专长专用。在基层,有心理专长的社工与适合开展心理矫正个案的社区服刑人员都是分布不一、数量不一。在划地而制的前提下,社工不可能到其它社工点上去开展工作,这样又明显的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三是集体心理辅导等同于心理健康教育。实际工作中,多数开展的是心理教育,而少有心理辅导,主要是缺乏互动等心理影响的技术和方法,缺乏用心理技巧启动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调整的能量或寻求帮助的力量等,尚未创造出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积极追求心理健康的方向;四是部分基层工作站点设置不合理、心理咨询工作室利用不充分。在基层,不少社工站点设置在司法所或派出所等执法部门,这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认为:这个地方也是一个管人的场所,从而产生排斥的心理。另外,多数区县都有社会志愿者开设的心理咨询工作室,有些区县还有社团的心理咨询工作室,但社团缺乏整体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有心理问题找心理咨询工作室的作法。同时,不少社工只对参与个性化教育矫正个案中的心理咨询感兴趣,而对纯粹意义上的心理咨询或心理矫正放任自流,这都造成了心理矫正个案的流失;五是社团管理层对心理矫正工作的认识不深,没有把心理矫正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推行。
(三)心理矫正个案的督导太少。
2009年,新航总站成立了“心理矫正研究会”,它是一个社团内部心理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矫正的工作研究和推广的组织,它侧重于心理矫正个案工作的探索和研究,并为部分心理矫正个案提供了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也是一个团体督导的组织。另外,一此专业的社会志愿者参与对社工开展一定形式个案督导,效果较好,但数量太少。再有,有些热爱心理专业的社工,自觉的相互帮助,彼此起到一定的个案督导作用。但是,这都无法回避心理矫正工作严重缺乏督导这个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的事实。
目前,对于心理矫正,社团的督导中还没有一个规范的、可操作的程序,以及缺乏有较丰富心理咨询或心理矫正实践经验和督导能力的人员。为此,整个社团或社工在开展心理矫正的个案工作过程中,基本上是处于自我探索的各自为阵的状态,缺乏一些制度性、规范性的督导程序和内容。这一情况,阻碍了心理矫正工作实践的深入开展,也阻碍了更好、更快的探索建立一个科学的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模式,同时还影响了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质量。
原因分析:第一,对心理矫正工作必须有督导的认识不足;第二,没有建立督导制度和督导队伍,或缺乏专项经费引进社会力量开展督导工作;第三,招聘社工人员筛选不严及培训不足。
二、加强心理矫正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建议。
1、司法系统应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人员配备,全面承担起法律规定的司法职能,包括“专职干部承担起心理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1]
社区矫正工作应该建立于监禁矫正形成对应的司法工作系统,从市到区县及街道乡镇等各层次,设立专门部门,设置专业岗位,制定工作职责,其中包括心理矫正的专业岗位和人员。便于建立起一个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完备的工作系统,便于社区矫正机关全面承担起工作职责,并较好的防止其它司法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干扰,让社区矫正机关以专业手段管理、组织和指导社会团体及社会志愿者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包括管理、组织和指导开展社区心理矫正工作。这是社区心理矫正工作实践和发展的大前提。
2、社会工作团体应当突出服务型组织的助人理念,更好的展示出专业特性和服务功能,特别是突显以心理学为基础的社会工作者魅力。
参与社区矫正的社团,应该全力培养和训导每个社工积极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与方法开展工作,特别是以心理科学为基础的心理矫正等方法,努力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并预防问题的发生,恢复、改善和发展其正常功能,实现其适应和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的服务目的,并充分体现社会团体开展社会工作的独特作用。
参与社区矫正的社团,要在实践工作中以专业的要求加快建设督导工作体制,并用专业的督导手段,指导社工以专业的服务手段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服务工作,同时又区别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活动,体现社会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等技术和方法助人自助的工作特性。
为此,社团应该建立督导制度,建立督导队伍;设立部分专职心理矫正工作岗位,设立心理矫正的工作考核制度;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工作等。
当前,进一步强调社团的专业特性和服务功能以成当务之急,专业化和服务性已经成为社会工作团体在现代社会精细分工的前提下赖以生存和发展之必须。只有这样,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才能摆脱初始阶段政府主导试点工作时留下的重管理的惯性,并决不越位代理司法管理职能。只有这样,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才能更好的展示社会工作的服务特点,更好的发挥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能力,更好的实现助人自助的理念。
注释:
[1] 沪司社矫办发[2005]6号;《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