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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8]2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意见》(农经发[2006]2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6]17号)、《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