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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慈善募捐事业在我国发展迅速,这对社会上出现自然灾难的救济、教育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伴随着其发展却出现很多问题,诸如关于募捐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对于捐赠余额的认定和归属问题不明确,诈捐、骗捐现象等募捐纠纷。这不仅影响中国募捐的发展更损害了人文情怀。因此各方应注重募捐出现的问题并给与解决。
关键词:慈善募捐;捐赠;诈娟骗捐
中图分类号:D922.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68-01
作者简介:张月(1993-),女,辽宁大石桥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中国的慈善募捐发展越来越快,在发生了如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以及助医助学、扶贫济困等均现显现出它重大的作用。
一、慈善募捐概述
(一)慈善募捐概述
慈善募捐简单来说就是出于“爱心“,捐助或自助慈善事业或他人的社会活动。依据的募捐活动目的和受益人的区别,我们可以将募捐分为公益募捐和非公益募捐,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受益人是否特定。“公益募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等捐赠人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资助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无偿向公益性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或代表受资助的不特定人利益的临时机构等募集人捐赠财物,由募集人按照募捐目的管理和使用捐赠物的活动。那么所谓的“非公益募捐”与前述不同的是这里的募捐发起人是特定的机关等,而受助人也是特定的,捐赠人仍是面对社会各类主体。这里的公益性募捐也要区别于社会募捐,区别于为特定受助人募捐,主要在捐赠主体,受益人范围上有所不同。但这些都属于慈善募捐的领域内的。
(二)慈善募捐的法律关系
对于募捐的法律性质,各界人士对此观点大不相同。有人主张赠与合同说,名义受赠说,以及信托关系说等等。笔者认为,以社会募捐为例,社会募捐是属于第三人受益合同,三方分别为捐赠方,受赠方和受益方。这跟民法上的赠与合同不一样,因为其只涉及两方人。
二、我国慈善募捐中现存的争议问题
(一)捐赠余额的归属和捐赠人请求返还捐赠利益问题
对于捐赠款余额的所有权问题,历来一直都有争议。如以下案例:石某之女石小某2004年患白血病接受其学校以及当地市教育局团委等募捐捐款。后石小某病故后其就对其捐赠的余款所有权产生争执,经法院审理裁判捐剩余财产既不属于石小某亦不属于其小学所有。笔者认为募捐剩余财产所有权不应归受益人所有。受益人仅仅享有请求权,而不是募捐财物的所有权。捐款所有权的变动只有在将募捐财物用于特定目的时才转移为受益人所有。这种捐赠是以特定目的为由的,并且这种性质的捐赠也没有继受之说。其次募集人也不应享有募捐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募捐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募集人,会从根本上导致捐赠人捐赠款物的初衷和意愿落空,这样同时也改变了募集人发出的要约,进而导致募捐追求的社会效果不能得到根本落实。同时捐款的余额也不应当归捐赠人所有,这更是与捐赠人、捐款发起者所想要的社会效益不同,从而产生捐款活动的消极影响。而且现实中,一些捐赠活动中的捐赠人来自不同的地区和城市,很分散不集中,如何将捐赠余款返还给各个捐赠人,这根本无法实施。针对此争议可以参考“近似原则”来处理。将捐赠余款财产转移到其他公益组织或者机构,以及需要帮助的个人手中,将这些爱心捐款不断持续下去帮助其他更多的人,促进中国募捐事业的发展。这样的做法,也与最初捐赠的目的相一致,也符合募捐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针对捐赠余款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纷争。
(二)诈娟、骗捐
诈娟是指捐赠人作出了捐赠允诺,而且得到受赠人承诺后,又不履行捐赠所要求的义务的行为。骗捐,是指行为人打着慈善公益的旗号,向公众发出捐赠倡议并接受慈善捐赠,但事后将受赠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近几年著名的“狗咬人”案件中李某被自家狗咬伤无钱医治其男友张某谎称是为救小女孩才被咬,而涉嫌诈娟。诈娟骗捐产生于捐赠关系中,这不是简单的民法上的赠与合同,属于第三人收益合同。在发生此类案件时由于诈娟骗捐人违反了交付捐赠财务义务,瑕疵担保义务等从而造成相对人接受捐赠支出额外费用,财产受损,损伤捐赠人爱心等后果,因此涉嫌民法上的欺诈,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礼道歉以及返还财物等其他法律责任。
(三)募捐相关立法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到位
首先募捐先关立法的层次都比较低,至今都为形成完善的体系。其次法律和规章的制定也不具有慈善管理性质,在组织上,监管上以及披露等方面都有空隙。再次,对于募捐活动中巨额募捐款的使用用途和路径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出现一些挪作他用,私吞等现象,同时民政部分,业务部门等也对此监管力度不够。
三、完善募捐的建议
面对募捐出现的问题,首先应该完善关于募捐的相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只有法律体系健全了才能营造出健康的运行机制;同时在立法中注重规范募捐客体和募捐余物的所有权归属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解决长时间以来的各种具有争论的问题,并且建立慈善募捐法律体系中应有的责任追究制度,使我国的募捐事业发展的越来越好。
总而言之,募捐是一种展现人文清洁的事业,当前中国的募捐事业发展不断壮大,也相应出现了一些问题,这就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和努力,推进中国募捐事业更上一层楼。
[ 参 考 文 献 ]
[1]余睿超.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7.
[2]卢日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募捐活动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3.
关键词:慈善募捐;捐赠;诈娟骗捐
中图分类号:D922.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68-01
作者简介:张月(1993-),女,辽宁大石桥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中国的慈善募捐发展越来越快,在发生了如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以及助医助学、扶贫济困等均现显现出它重大的作用。
一、慈善募捐概述
(一)慈善募捐概述
慈善募捐简单来说就是出于“爱心“,捐助或自助慈善事业或他人的社会活动。依据的募捐活动目的和受益人的区别,我们可以将募捐分为公益募捐和非公益募捐,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受益人是否特定。“公益募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等捐赠人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资助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无偿向公益性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或代表受资助的不特定人利益的临时机构等募集人捐赠财物,由募集人按照募捐目的管理和使用捐赠物的活动。那么所谓的“非公益募捐”与前述不同的是这里的募捐发起人是特定的机关等,而受助人也是特定的,捐赠人仍是面对社会各类主体。这里的公益性募捐也要区别于社会募捐,区别于为特定受助人募捐,主要在捐赠主体,受益人范围上有所不同。但这些都属于慈善募捐的领域内的。
(二)慈善募捐的法律关系
对于募捐的法律性质,各界人士对此观点大不相同。有人主张赠与合同说,名义受赠说,以及信托关系说等等。笔者认为,以社会募捐为例,社会募捐是属于第三人受益合同,三方分别为捐赠方,受赠方和受益方。这跟民法上的赠与合同不一样,因为其只涉及两方人。
二、我国慈善募捐中现存的争议问题
(一)捐赠余额的归属和捐赠人请求返还捐赠利益问题
对于捐赠款余额的所有权问题,历来一直都有争议。如以下案例:石某之女石小某2004年患白血病接受其学校以及当地市教育局团委等募捐捐款。后石小某病故后其就对其捐赠的余款所有权产生争执,经法院审理裁判捐剩余财产既不属于石小某亦不属于其小学所有。笔者认为募捐剩余财产所有权不应归受益人所有。受益人仅仅享有请求权,而不是募捐财物的所有权。捐款所有权的变动只有在将募捐财物用于特定目的时才转移为受益人所有。这种捐赠是以特定目的为由的,并且这种性质的捐赠也没有继受之说。其次募集人也不应享有募捐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募捐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募集人,会从根本上导致捐赠人捐赠款物的初衷和意愿落空,这样同时也改变了募集人发出的要约,进而导致募捐追求的社会效果不能得到根本落实。同时捐款的余额也不应当归捐赠人所有,这更是与捐赠人、捐款发起者所想要的社会效益不同,从而产生捐款活动的消极影响。而且现实中,一些捐赠活动中的捐赠人来自不同的地区和城市,很分散不集中,如何将捐赠余款返还给各个捐赠人,这根本无法实施。针对此争议可以参考“近似原则”来处理。将捐赠余款财产转移到其他公益组织或者机构,以及需要帮助的个人手中,将这些爱心捐款不断持续下去帮助其他更多的人,促进中国募捐事业的发展。这样的做法,也与最初捐赠的目的相一致,也符合募捐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针对捐赠余款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纷争。
(二)诈娟、骗捐
诈娟是指捐赠人作出了捐赠允诺,而且得到受赠人承诺后,又不履行捐赠所要求的义务的行为。骗捐,是指行为人打着慈善公益的旗号,向公众发出捐赠倡议并接受慈善捐赠,但事后将受赠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近几年著名的“狗咬人”案件中李某被自家狗咬伤无钱医治其男友张某谎称是为救小女孩才被咬,而涉嫌诈娟。诈娟骗捐产生于捐赠关系中,这不是简单的民法上的赠与合同,属于第三人收益合同。在发生此类案件时由于诈娟骗捐人违反了交付捐赠财务义务,瑕疵担保义务等从而造成相对人接受捐赠支出额外费用,财产受损,损伤捐赠人爱心等后果,因此涉嫌民法上的欺诈,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礼道歉以及返还财物等其他法律责任。
(三)募捐相关立法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到位
首先募捐先关立法的层次都比较低,至今都为形成完善的体系。其次法律和规章的制定也不具有慈善管理性质,在组织上,监管上以及披露等方面都有空隙。再次,对于募捐活动中巨额募捐款的使用用途和路径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出现一些挪作他用,私吞等现象,同时民政部分,业务部门等也对此监管力度不够。
三、完善募捐的建议
面对募捐出现的问题,首先应该完善关于募捐的相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只有法律体系健全了才能营造出健康的运行机制;同时在立法中注重规范募捐客体和募捐余物的所有权归属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解决长时间以来的各种具有争论的问题,并且建立慈善募捐法律体系中应有的责任追究制度,使我国的募捐事业发展的越来越好。
总而言之,募捐是一种展现人文清洁的事业,当前中国的募捐事业发展不断壮大,也相应出现了一些问题,这就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和努力,推进中国募捐事业更上一层楼。
[ 参 考 文 献 ]
[1]余睿超.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7.
[2]卢日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募捐活动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