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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耶林是19世纪德国目的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也是被人称为这时期法律思想上的过渡人物之一。他的著作《为权利而斗争》出版于1877年,全书以激情澎湃、极具鼓舞性的语言,对“权利”这个抽象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延展。此后,这本著作集结了作者学术生涯后期的智慧精华,被翻译到全世界范围内,经久不衰,时至今日仍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权利;法律;斗争
中图分类号:D9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12-03
作者简介:刘子琦(1994-),女,汉族,山东淄博人,南京大学法学院12级本科生。
权利作为法学界一个永恒的理论论题,无论古今,从来在历史的大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中国有“人人有权,其国必兴;人人无权,其国必废;此量如日月经天,江河行地,古今不易,遐迩无殊”①的恳切论断,其他国家也有“因为不为全体人类所共有的权利决不是什么权利”②的论断。而作为西方近代法理学界的代表人物的耶林,也以《为权利而斗争》这本字字珠玑的著作,阐述了自己对于权利及其外延的理解。
一、整体结构
《为权利而斗争》这本著作在整体上被划分为六章,在此进行简单的概括,分别是:
第一章内容主要论述法的起源,肯定了斗争是确立法律的必由之路,激励人们努力探索完善法律的道路。作者还从主客观的法的两个方面进行了对比,并最终选择了以主观的法作为考察对象。并且,耶林的创新之处在于将语言与法进行分析,将法的概念更加明晰化,认知上更加鲜明。他深刻的认识到,法的诞生与人的新生一般,伴随着“剧烈的疼痛”——然而这种斗争也是必要的,是人们生而取得的义务。这或许也与梅因所阐述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③有异曲同工之处。
第二章则从“斗争是法的生命”进行说理,无论人们采取何种斗争形式,无论是通过伏尸百万的血腥战争还是通过渐趋温和的改革,无论是通过毫无组织的骚乱亦或是整齐划一的示众,本质上无非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途径罢了,是人们的自我救济。然而在进行决断时,对于斗争的衡量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取得利益与牺牲的衡平性,在投入产出上的比例保持一种相对的平衡,斗争才有意义。
第三章则将为权利而斗争上升到是对公民自身的义务,再次强调其重要性。人享有独属于自我的生存权,个人对于权利的主张必不可少,放弃则是对于自我的不负责任,是“精神上的自杀”。在关于不法的考察上,耶林也试图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区分善恶意则是他的具体手段。为了具体阐明自身对于当事人类型的理解,耶林选取了农民和军人这两个有着显著特点的阶级进行分析,但他本身却又不愿意用阶级的特点来证明“法感情随阶级不同而发生变化”④这个他认为是颠扑不破的观点,而是为了正确评价“一切权利人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条件”⑤。接下对于法感情对于法的力量以及评判标准,作者则通过种种比喻完成了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化,夹杂着具体的实例,更具说服力。
第四章将主张权利上升到对整个社会的义务,进一步通过客观和主观意义上的法关系进行考察,并明确的提出前者是后者出现的前提,引用罗马法具体规范进行依据的完善,并深刻批判叛国者的罪行,鼓励人们勇于适用法律,引出了主张个人的权利是对于法律的尊敬,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第五章引申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将整个民族的政治地位与道德力量置于台下,并大开大阖的对专制主义进行批判,实现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连结。这也与耶林所处的大时代背景有关,此时正是德意志从分裂走向统一的时代,人们对于统一的期待,也进一步唤醒了德意志沉睡多年的民族意识。
第六章则以现行法——罗马法为特例进行总结,耶林将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责任归于罗马法,将罗马法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完全漫无边际的古罗马法法感情阶段、中期法上法感情有节制能力的阶段和以查士丁尼时期为代表的法感情衰退萎缩阶段。并且古罗马法中的这些制度和原则在德国现行法的现行模式下得到了活力与发展,最终得出了“无斗争便无法”⑥的结论。
二、本书特点
(一)善于运用比喻进行类比,文理兼美
不得不说,耶林的个人素质在个人的论述中得到了极其明显的体现,毫无怀疑地说,具有文理兼美的特质。无论是将法律比为正义女神持有的天平和宝剑,还是将法律比作“识吾子的撒旦”,在法理领域和文学领域都达到了一种完美的统一。这种修辞的运用,旨在使著作具有亲和力,最大层次的推向公众,这或许也是考虑到了公众的受教育水平参差不一的因素,值得思考。例如对于莎士比亚著作中典型人物夏洛克的引入,借典型人物形象对于法律的彰显丰富文章的骨架,可谓用心良苦。至于对于比喻的运用是否会影响文章的客观色彩,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耶林也将法与语言学进行了分析,并从其中得出了一些共同例证的总结,可谓也是为了自己的论点提供了有利支持。
这种文理兼美还体现在对于对于古代传说的熟练运用,以及实际例证的引用,例如九头蛇希多拉神的引入,比如在罗马法体系下所有权的实际案例等等。虽是法理学者,耶林并没有将自身禁锢于理论的狭小空间内,而是结合实践,为文章蒙上了一层实践色彩,从此处我们也可以一窥大师之功力。
(二)权利理论基础创新性,具备强烈的实证主义倾向
耶林权利理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由边沁所创立的功利主义,但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只有个人利益才是“唯一真正的利益”,面对这一局限,耶林以“社会力学”理论为基础,倡导一种被称之为“社会功利主义”的学说,为个人功利主义弥补了上述缺陷。这种思想不仅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具有明显体现,比如将为权利而斗争的义务性上升到整个社会,认为社会具有召集权利人保障共同利益的权力,尤其是在对外斗争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不可否认,这种思维是契合当时民族统一化的需要的,强调民族利益的至上性。这种对个人主义立场的自我修正,是很具有破釜沉舟的勇气的。在耶林的另一本著作《法律的目的》中表现的更为淋漓尽致,他认为“法律目的”在于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倘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利益”应优先于“个人利益”。由此可知,在耶林的权利定义中,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中,社会利益至上。 耶林在对法律所作的定义中,表现出强烈的实证主义取向,不但如此,他还将这种实证主义运用在法律与权利的关系的论述中。⑦在《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将法区分为客观意义的法与主观意义的法并作了与前人不同的定义,指出前者是由国家所适用的法原则与法秩序,后者则是对抽象规则予以具体化的个人具体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在耶林的思想中,法与权利是相通的,权利是法的内在方面。个人权利是因抽象规则(客观法)的具体化而形成的,即客观法(实定法)是借以产生主观法(权利)的基础。
(三)法感情概念的引入,法意识的彰显
耶林认为权利是人类精神生活的生存条件之一,将对权利的重视上升到人的节操和人格问题,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存在于情感之中,耶林将包含着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情感称为“法感情”,这种情感的产生绝非天生天养,来自于权利人权利被侵害时所呈现出的“痛苦”,因为在这痛苦之中权利人明明白白地懂得了权利的本质和真正含义。在《法权感的产生》这篇演讲稿里耶林形象地描述法感情产生的过程,“法律就象一个漫游者,他在黎明接近日出时离家出游,历史是太阳,而法权感则是漫游者的影子。在日出前法权处于冷清状态,也没有影子,日出后或太阳照耀时,影子从法权后面,移到旁边,最后出现在法权的前面。”⑧
法意识的彰显也可以从“法感情的病理学”概念中窥得一二,他提出的这个概念将法的奥秘显示于公众之下,只有在权利和尊严受到凌辱的痛苦体验中,人们才能有某种面向苍天的旷野呼告式的本能告白。⑨
三、现实思考
(一)权利意识在现代的觉醒与推广实有必要
在《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甚至用19世纪的中国作为一个反例,“因此一个民族对内对外的政治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应这一命题永远正确——中国只要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拥有几亿民众也绝不会占据小国瑞士对他国所拥有的国际法上受尊敬的地位。”⑩在当下的中国,尽管管束成年人的“戒尺”已经失去了封建礼教的色彩,但在更为一般和广泛的领域,人们依然难以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这与人民权利意识的尚未觉醒也存在着种种的关系,这也体现了我国当下对于权利教育的缺位。
这句话也是在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真正的大国地位并不取决其众多的人口和广阔的疆土,而是与其道德力量直接相关;倘若一个国家无法很好地保障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那他永远无法赢得文明国家的真正尊重。面对近几年在某些地方普遍存在的强拆事件,我们在感到痛心的同时,无法不指责经手人员对于权利的不尊重与漠视,这种的代价绝非金钱可以衡量,而是牵扯到道德和价值判断问题。个人的住宅权利与生命权的漠视,背后所可能导致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人性的复归与个人意识的觉醒也在告诫主权者,切勿忽视公民的权利意识。
(二)追求制度理性与公民理性思考
以当下中国社会为例,新闻舆论的报道往往带有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甚至为了刻意追求新闻报道夺人眼球而刻意歪曲事实,引导民众在思考上出现错位,导致“民智未开”情形的出现。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这些年中,对于法治建设的投入还是颇为可观的,但是制度理性并不代表着公民会理性思考,由于本身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参差不一,加上部分新闻工作者的刻意引导,就出现了现在的“五毛党”频发,政府执法的公信力大幅度缺失,人民对于执法机构存在不信任感——以前不久高玉伦等三人越狱事件为例,有些媒体的报道内容自相矛盾,从同情怜悯杀人犯的角度,真可谓“悲天悯人”!微博上的部分“大V”营销号也闻风而动,言语之间存在的,竟然满满的都是对被杀狱警的嘲笑和对越狱犯智商的溢美之词!这不免让笔者有些不解,民众想必对于刑法的具体规定没有什么认识,在不明不白的情况下居然就被人利用推波助澜,借一桩违法事件显示自己的慈悲为怀,用言论自由权来为自己的无知辩护,是不是过于愚蠢?
只要理性的制度无法得到公众理性的思考,毫无疑问,整个国家的社会氛围便得不到真正的认同感,在根上存在着种种不稳定因素。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的理性适用,或许又需要谨慎而为之。
(三)为权利而斗争与我国传统文化的矛盾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不争是争”、“贱讼”思想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深刻影响着普通民众的价值取向与思维方式。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是避诉型的法律文化,纠纷产生之后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法律,通常解决纠纷的方式为调解与和解。相似的,这种思维也传到了当今时代,前几年“大调解”的推广就是一例有力地证据,民事案件调解率近年还是保持在比较高的水平上,没有显示出下降的趋势。这看似是一件好事,然而从深层上挖掘,“和稀泥”的现象层出不穷,本质上还是显示出民众对于诉讼的回避,甚至是恐惧。在耶林看来拒绝不法是国家赋予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需要道德的力量的支持。但是在我国古代倡导德治多于法治的文化中,这种思想是无据可查的。中国普通民众的观念是比较保守和中庸的,这种思想束缚着人们,只要管好自己,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就可以称得上良民了,就可以称得上“善”了。○11这种思维与当今社会可谓是格格不入的,如何转变公民的思想观念,绝非一日之功。然而,只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个局面,公民真正的权利才有可能实现。
耶林早已作古多年,然而他通过《为权利而斗争》传达出来的对于权利的渴求,对于法感情建构的设想,对于罗马法的思考感悟都超越了时间的藩篱,绵延至今,犹如闪烁着智慧色彩的雅典娜的权杖,仍然启迪着一代代的斗争者,激励着他们不断向前,为权利而斗争,为法律而斗争——这何其有幸!
[注释]
①张之洞,何启,胡礼垣劝学篇书后[M]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
②语出西塞罗
③梅因,高敏,瞿慧虹译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④[德]耶林著,胡宝海为权利而斗争[J]民主与科学,200734
⑤同上 ⑥[德]耶林著,胡宝海为权利而斗争[J]民主与科学,2007:102
⑦何正进耶林权利思想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2
⑧[德]耶林,王洪亮,米健法权感的产生[J]比较法研究,2005(3):103-117
⑨谌洪果为权利而斗争[J]民主与科学,2011(4):58-59
⑩[德]耶林著,胡宝海为权利而斗争[J]民主与科学,2004
○11席舜为权利而斗争随想——兼谈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8):294-294
[参考文献]
[1]钟驰名<为权利而斗争>的利益观研究[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12,33(1):85-92
[2]席舜<为权利而斗争>随想——兼谈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8):294-294
[3]耶林,王洪亮,米健法权感的产生[J]比较法研究,2005(3):103-117
[4][德]耶林著,胡宝海为权利而斗争[J]民主与科学,2004
[5]梅因,高敏,瞿慧虹译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6]张之洞,何启,胡礼垣劝学篇书后[M]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
[7]何正进耶林权利思想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2
[8]钱鹏耶林权利哲学思想述论[D]南京师范大学,2006
[9]谌洪果重温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J]民主与科学,2011(4):58-59
[10]朱晓喆耶林的思想转型与现代民法社会化思潮的兴起[J]浙江学刊,2008(5):19-26
[11]张政我国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从<为权利而斗争>进行解读[J]法制博览,2013(10)
[12]李鲁岳论耶林的目的法学思想——兼评<为权利而斗争>[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2):32-33
[13]叶世昌,何启胡礼垣的<新政真诠>及其经济思想[J]学术月刊,1997(4):79-83
[14]尹晓闻解析耶林“法感情”中的权利意识[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9-42
[15]杜博源法律的生命——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J]金田,2012(8)
[16]赵云法感情鼓舞下的生生不息之法——读<为权利而斗争>[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
[17]王复兴,廖宪从制度理性到人的回归——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12):71-71
[18]何兆武从身份到契约——梅恩<古代法>读后书感[J]读书,19918
关键词:权利;法律;斗争
中图分类号:D9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12-03
作者简介:刘子琦(1994-),女,汉族,山东淄博人,南京大学法学院12级本科生。
权利作为法学界一个永恒的理论论题,无论古今,从来在历史的大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中国有“人人有权,其国必兴;人人无权,其国必废;此量如日月经天,江河行地,古今不易,遐迩无殊”①的恳切论断,其他国家也有“因为不为全体人类所共有的权利决不是什么权利”②的论断。而作为西方近代法理学界的代表人物的耶林,也以《为权利而斗争》这本字字珠玑的著作,阐述了自己对于权利及其外延的理解。
一、整体结构
《为权利而斗争》这本著作在整体上被划分为六章,在此进行简单的概括,分别是:
第一章内容主要论述法的起源,肯定了斗争是确立法律的必由之路,激励人们努力探索完善法律的道路。作者还从主客观的法的两个方面进行了对比,并最终选择了以主观的法作为考察对象。并且,耶林的创新之处在于将语言与法进行分析,将法的概念更加明晰化,认知上更加鲜明。他深刻的认识到,法的诞生与人的新生一般,伴随着“剧烈的疼痛”——然而这种斗争也是必要的,是人们生而取得的义务。这或许也与梅因所阐述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③有异曲同工之处。
第二章则从“斗争是法的生命”进行说理,无论人们采取何种斗争形式,无论是通过伏尸百万的血腥战争还是通过渐趋温和的改革,无论是通过毫无组织的骚乱亦或是整齐划一的示众,本质上无非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途径罢了,是人们的自我救济。然而在进行决断时,对于斗争的衡量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取得利益与牺牲的衡平性,在投入产出上的比例保持一种相对的平衡,斗争才有意义。
第三章则将为权利而斗争上升到是对公民自身的义务,再次强调其重要性。人享有独属于自我的生存权,个人对于权利的主张必不可少,放弃则是对于自我的不负责任,是“精神上的自杀”。在关于不法的考察上,耶林也试图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区分善恶意则是他的具体手段。为了具体阐明自身对于当事人类型的理解,耶林选取了农民和军人这两个有着显著特点的阶级进行分析,但他本身却又不愿意用阶级的特点来证明“法感情随阶级不同而发生变化”④这个他认为是颠扑不破的观点,而是为了正确评价“一切权利人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条件”⑤。接下对于法感情对于法的力量以及评判标准,作者则通过种种比喻完成了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化,夹杂着具体的实例,更具说服力。
第四章将主张权利上升到对整个社会的义务,进一步通过客观和主观意义上的法关系进行考察,并明确的提出前者是后者出现的前提,引用罗马法具体规范进行依据的完善,并深刻批判叛国者的罪行,鼓励人们勇于适用法律,引出了主张个人的权利是对于法律的尊敬,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第五章引申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将整个民族的政治地位与道德力量置于台下,并大开大阖的对专制主义进行批判,实现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连结。这也与耶林所处的大时代背景有关,此时正是德意志从分裂走向统一的时代,人们对于统一的期待,也进一步唤醒了德意志沉睡多年的民族意识。
第六章则以现行法——罗马法为特例进行总结,耶林将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责任归于罗马法,将罗马法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完全漫无边际的古罗马法法感情阶段、中期法上法感情有节制能力的阶段和以查士丁尼时期为代表的法感情衰退萎缩阶段。并且古罗马法中的这些制度和原则在德国现行法的现行模式下得到了活力与发展,最终得出了“无斗争便无法”⑥的结论。
二、本书特点
(一)善于运用比喻进行类比,文理兼美
不得不说,耶林的个人素质在个人的论述中得到了极其明显的体现,毫无怀疑地说,具有文理兼美的特质。无论是将法律比为正义女神持有的天平和宝剑,还是将法律比作“识吾子的撒旦”,在法理领域和文学领域都达到了一种完美的统一。这种修辞的运用,旨在使著作具有亲和力,最大层次的推向公众,这或许也是考虑到了公众的受教育水平参差不一的因素,值得思考。例如对于莎士比亚著作中典型人物夏洛克的引入,借典型人物形象对于法律的彰显丰富文章的骨架,可谓用心良苦。至于对于比喻的运用是否会影响文章的客观色彩,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耶林也将法与语言学进行了分析,并从其中得出了一些共同例证的总结,可谓也是为了自己的论点提供了有利支持。
这种文理兼美还体现在对于对于古代传说的熟练运用,以及实际例证的引用,例如九头蛇希多拉神的引入,比如在罗马法体系下所有权的实际案例等等。虽是法理学者,耶林并没有将自身禁锢于理论的狭小空间内,而是结合实践,为文章蒙上了一层实践色彩,从此处我们也可以一窥大师之功力。
(二)权利理论基础创新性,具备强烈的实证主义倾向
耶林权利理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由边沁所创立的功利主义,但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只有个人利益才是“唯一真正的利益”,面对这一局限,耶林以“社会力学”理论为基础,倡导一种被称之为“社会功利主义”的学说,为个人功利主义弥补了上述缺陷。这种思想不仅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具有明显体现,比如将为权利而斗争的义务性上升到整个社会,认为社会具有召集权利人保障共同利益的权力,尤其是在对外斗争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不可否认,这种思维是契合当时民族统一化的需要的,强调民族利益的至上性。这种对个人主义立场的自我修正,是很具有破釜沉舟的勇气的。在耶林的另一本著作《法律的目的》中表现的更为淋漓尽致,他认为“法律目的”在于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倘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利益”应优先于“个人利益”。由此可知,在耶林的权利定义中,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中,社会利益至上。 耶林在对法律所作的定义中,表现出强烈的实证主义取向,不但如此,他还将这种实证主义运用在法律与权利的关系的论述中。⑦在《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将法区分为客观意义的法与主观意义的法并作了与前人不同的定义,指出前者是由国家所适用的法原则与法秩序,后者则是对抽象规则予以具体化的个人具体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在耶林的思想中,法与权利是相通的,权利是法的内在方面。个人权利是因抽象规则(客观法)的具体化而形成的,即客观法(实定法)是借以产生主观法(权利)的基础。
(三)法感情概念的引入,法意识的彰显
耶林认为权利是人类精神生活的生存条件之一,将对权利的重视上升到人的节操和人格问题,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存在于情感之中,耶林将包含着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情感称为“法感情”,这种情感的产生绝非天生天养,来自于权利人权利被侵害时所呈现出的“痛苦”,因为在这痛苦之中权利人明明白白地懂得了权利的本质和真正含义。在《法权感的产生》这篇演讲稿里耶林形象地描述法感情产生的过程,“法律就象一个漫游者,他在黎明接近日出时离家出游,历史是太阳,而法权感则是漫游者的影子。在日出前法权处于冷清状态,也没有影子,日出后或太阳照耀时,影子从法权后面,移到旁边,最后出现在法权的前面。”⑧
法意识的彰显也可以从“法感情的病理学”概念中窥得一二,他提出的这个概念将法的奥秘显示于公众之下,只有在权利和尊严受到凌辱的痛苦体验中,人们才能有某种面向苍天的旷野呼告式的本能告白。⑨
三、现实思考
(一)权利意识在现代的觉醒与推广实有必要
在《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甚至用19世纪的中国作为一个反例,“因此一个民族对内对外的政治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应这一命题永远正确——中国只要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拥有几亿民众也绝不会占据小国瑞士对他国所拥有的国际法上受尊敬的地位。”⑩在当下的中国,尽管管束成年人的“戒尺”已经失去了封建礼教的色彩,但在更为一般和广泛的领域,人们依然难以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这与人民权利意识的尚未觉醒也存在着种种的关系,这也体现了我国当下对于权利教育的缺位。
这句话也是在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真正的大国地位并不取决其众多的人口和广阔的疆土,而是与其道德力量直接相关;倘若一个国家无法很好地保障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那他永远无法赢得文明国家的真正尊重。面对近几年在某些地方普遍存在的强拆事件,我们在感到痛心的同时,无法不指责经手人员对于权利的不尊重与漠视,这种的代价绝非金钱可以衡量,而是牵扯到道德和价值判断问题。个人的住宅权利与生命权的漠视,背后所可能导致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人性的复归与个人意识的觉醒也在告诫主权者,切勿忽视公民的权利意识。
(二)追求制度理性与公民理性思考
以当下中国社会为例,新闻舆论的报道往往带有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甚至为了刻意追求新闻报道夺人眼球而刻意歪曲事实,引导民众在思考上出现错位,导致“民智未开”情形的出现。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这些年中,对于法治建设的投入还是颇为可观的,但是制度理性并不代表着公民会理性思考,由于本身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参差不一,加上部分新闻工作者的刻意引导,就出现了现在的“五毛党”频发,政府执法的公信力大幅度缺失,人民对于执法机构存在不信任感——以前不久高玉伦等三人越狱事件为例,有些媒体的报道内容自相矛盾,从同情怜悯杀人犯的角度,真可谓“悲天悯人”!微博上的部分“大V”营销号也闻风而动,言语之间存在的,竟然满满的都是对被杀狱警的嘲笑和对越狱犯智商的溢美之词!这不免让笔者有些不解,民众想必对于刑法的具体规定没有什么认识,在不明不白的情况下居然就被人利用推波助澜,借一桩违法事件显示自己的慈悲为怀,用言论自由权来为自己的无知辩护,是不是过于愚蠢?
只要理性的制度无法得到公众理性的思考,毫无疑问,整个国家的社会氛围便得不到真正的认同感,在根上存在着种种不稳定因素。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的理性适用,或许又需要谨慎而为之。
(三)为权利而斗争与我国传统文化的矛盾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不争是争”、“贱讼”思想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深刻影响着普通民众的价值取向与思维方式。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是避诉型的法律文化,纠纷产生之后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法律,通常解决纠纷的方式为调解与和解。相似的,这种思维也传到了当今时代,前几年“大调解”的推广就是一例有力地证据,民事案件调解率近年还是保持在比较高的水平上,没有显示出下降的趋势。这看似是一件好事,然而从深层上挖掘,“和稀泥”的现象层出不穷,本质上还是显示出民众对于诉讼的回避,甚至是恐惧。在耶林看来拒绝不法是国家赋予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需要道德的力量的支持。但是在我国古代倡导德治多于法治的文化中,这种思想是无据可查的。中国普通民众的观念是比较保守和中庸的,这种思想束缚着人们,只要管好自己,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就可以称得上良民了,就可以称得上“善”了。○11这种思维与当今社会可谓是格格不入的,如何转变公民的思想观念,绝非一日之功。然而,只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个局面,公民真正的权利才有可能实现。
耶林早已作古多年,然而他通过《为权利而斗争》传达出来的对于权利的渴求,对于法感情建构的设想,对于罗马法的思考感悟都超越了时间的藩篱,绵延至今,犹如闪烁着智慧色彩的雅典娜的权杖,仍然启迪着一代代的斗争者,激励着他们不断向前,为权利而斗争,为法律而斗争——这何其有幸!
[注释]
①张之洞,何启,胡礼垣劝学篇书后[M]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
②语出西塞罗
③梅因,高敏,瞿慧虹译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④[德]耶林著,胡宝海为权利而斗争[J]民主与科学,200734
⑤同上 ⑥[德]耶林著,胡宝海为权利而斗争[J]民主与科学,2007:102
⑦何正进耶林权利思想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2
⑧[德]耶林,王洪亮,米健法权感的产生[J]比较法研究,2005(3):103-117
⑨谌洪果为权利而斗争[J]民主与科学,2011(4):58-59
⑩[德]耶林著,胡宝海为权利而斗争[J]民主与科学,2004
○11席舜为权利而斗争随想——兼谈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8):294-294
[参考文献]
[1]钟驰名<为权利而斗争>的利益观研究[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12,33(1):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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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耶林,王洪亮,米健法权感的产生[J]比较法研究,2005(3):103-117
[4][德]耶林著,胡宝海为权利而斗争[J]民主与科学,2004
[5]梅因,高敏,瞿慧虹译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6]张之洞,何启,胡礼垣劝学篇书后[M]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
[7]何正进耶林权利思想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2
[8]钱鹏耶林权利哲学思想述论[D]南京师范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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