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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拍照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偷拍他人隐私的事件发生,人们普遍对此感到担忧,如何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就成了我们必须面对、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和朋友一块儿吃饭,席间一位张姓男士拿出自己带拍摄功能的手机,说要给大家欣赏一个美妙的东西,好奇的我们看到手机屏幕显示的竟是20多张女姓裸照。原来,张先生将自己的手机让在一浴池当服务员的女友带进更衣室,偷拍了女浴客的照片,他还说想把照片卖给黄色网站大赚一笔。请问:手机偷拍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读者 宋城
宋城读者:
你提出来的问题很有普遍性,尽管手机拍照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事件屡屡发生,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类问题进行规范和界定。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隐私权概念。隐私权又称个人秘密权、生活秘密权,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利,主要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包括个人私生活中的事实、日记、信件、照片、录音、录像、财产状况等。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4项权利。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自愿直接暴露在公共场合的部分都不算隐私。
虽然我国没有专门法律规定隐私权,但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40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所以,你提出的如何判断被拍照者隐私是否被侵害的问题,应区分情况来看:1.如果拍照者只是将从公共场所拍得的照片作为资料收集或自己欣赏,这既不违法也不侵权;2.如果拍照者用拍得的照片谋取了合法或非法商业利益,侵犯的是被拍照者的肖像权;3.如果拍照者恶意散布、诋毁被拍照者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4.如果用手机偷拍他人照片,但没有加以传播,他的拍摄行为就如同他的注视行为一样,没有侵犯对方的肖像权,也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此外,如果某人是在公共场所里被拍照,本质上同“被人看在眼睛里”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拍照行为没有对他人构成干扰,就不属于偷拍,不涉及被拍照者的隐私权,就不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5.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为了打假曝光、新闻调查等正当行为而偷拍也是合法的,也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只有当拍照者出于不正当目的,突破被拍照者受法律保护的部分,拍了别人不愿被拍、不愿公开的照片,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因此,你上面所说的张某的行为已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了侵害。民法第120条规定,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利用手机拍照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遇到类似问题,只要举报,拍照者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江西省赣州市政法委 钟瑞平
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和朋友一块儿吃饭,席间一位张姓男士拿出自己带拍摄功能的手机,说要给大家欣赏一个美妙的东西,好奇的我们看到手机屏幕显示的竟是20多张女姓裸照。原来,张先生将自己的手机让在一浴池当服务员的女友带进更衣室,偷拍了女浴客的照片,他还说想把照片卖给黄色网站大赚一笔。请问:手机偷拍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读者 宋城
宋城读者:
你提出来的问题很有普遍性,尽管手机拍照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事件屡屡发生,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类问题进行规范和界定。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隐私权概念。隐私权又称个人秘密权、生活秘密权,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利,主要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包括个人私生活中的事实、日记、信件、照片、录音、录像、财产状况等。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4项权利。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自愿直接暴露在公共场合的部分都不算隐私。
虽然我国没有专门法律规定隐私权,但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40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所以,你提出的如何判断被拍照者隐私是否被侵害的问题,应区分情况来看:1.如果拍照者只是将从公共场所拍得的照片作为资料收集或自己欣赏,这既不违法也不侵权;2.如果拍照者用拍得的照片谋取了合法或非法商业利益,侵犯的是被拍照者的肖像权;3.如果拍照者恶意散布、诋毁被拍照者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4.如果用手机偷拍他人照片,但没有加以传播,他的拍摄行为就如同他的注视行为一样,没有侵犯对方的肖像权,也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此外,如果某人是在公共场所里被拍照,本质上同“被人看在眼睛里”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拍照行为没有对他人构成干扰,就不属于偷拍,不涉及被拍照者的隐私权,就不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5.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为了打假曝光、新闻调查等正当行为而偷拍也是合法的,也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只有当拍照者出于不正当目的,突破被拍照者受法律保护的部分,拍了别人不愿被拍、不愿公开的照片,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因此,你上面所说的张某的行为已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了侵害。民法第120条规定,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利用手机拍照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遇到类似问题,只要举报,拍照者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江西省赣州市政法委 钟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