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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立法位阶过低和适用范围狭窄,立法不足成为制约水资源论证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大障碍。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首要措施就是加强立法,提升立法位阶,在法律法规中构建起水资源论证制度的主要框架。然而,制定专门的水资源论证条例并非是完善水资源论证立法的最优模式,会造成法律冲突和制度体系混乱。应当选择最具有可行性的立法模式,即修改现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同时积极推动研究和制定规划水资源论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