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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在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的环境下变得弥足珍贵。土地的稀缺性决定了它在人们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地位,在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土地的合理化利用及资源配置的优化问题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从环境资源法的角度就我国农地利用及流转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分析。
关键词 土地利用 经营权流转 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三农问题一直是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仍然是土地。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土地按照平均原则在农户间进行分配,结果块均农地面积狭小并且互相插花,形成了我国农地经营细碎化的格局。另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使得耕地大为减少,农用地的细碎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农民的非农业化的趋势也在日益增强,出现土地抛荒、闲置浪费的现象,这与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张,优化合理配置的需求相矛盾。所以,笔者认为农地利用中经营权的流转对于推动农地市场的加速流动,减少耕地细碎化和耕地撂荒,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率,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地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一)我国农地使用的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差。
家庭承包经营是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农民一方面希望得到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使自己有预期的土地收益;另一方面,当家庭人口增加时,他们又希望增加土地以抚养新增加的家庭成员。许多农民认为“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不会导致不公平”这一因素在导致土地调整的各因素中所占比例相当高。土地不断调整的结果是导致土地更加细碎,阻碍农业机械的采用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影响生产效率并造成极大的成本浪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使农民不能通过长期有效的投入和积累来实现收益的增加。
2、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尚未形成。
如果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发达,从事土地经营的农户就可以随时从市场上获得自己需要的土地,不仅可以实现土地的有效配置,而且新增人口对土地的需求问题也能得到解决。这样的市场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基于其特有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当农民家庭成员增加时,农民可以凭借其集体成员的身份,迫使集体组织利用行政手段调整承包经营权,而不是通过土地市场来解决土地利益矛盾。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张照新通过对六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查分析,得出受非农业就业机会的限制,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供给低于需求。通过对各个样本土地流转转让方式的统计分析,得出目前土地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土地转让规模较小;增加劳动收入是农户进入市场的主要目的;土地期限短且不稳定;大多数转包无书面合同,没有经过村组集体同意;转让费支付方式多样化。北京大学何国俊、徐冲基于北京郊区6村的实证研究得出:人均收入、社会保障以及外出找工作难易程度对于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影响显著。鉴于我国农地使用及流转的现状,我国在土地利用中应该合理优化的配置资源,以期实现土地利益的最大化。
二、我国土地利用及流转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护耕地的原则。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即: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及第五款即: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的规定中。耕地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用途(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保护耕地对我国尤其重要。近些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城市的“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农村的建房热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等,占用的大部分土地也是耕地。这些都使耕地的保护问题更加严重。
(二)持续利用的原则。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在20世纪70年代,人们就提出资源永续利用的思想。在此基础上,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的《可持续土地利用管理评价大纲》将土地及其有关的自然、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将这一目标更加具体化:主要包括生产性、安全性、保护性、可行性、及可接受性五个方面。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目标主要是对微观土地利用活动提出的要求,鉴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因此,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以可持续性的方式进行,只有将利用和保护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有效的可持续性的利用。
三、环境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对土地利用及经营权流转的影响
土地是一个自然因素的综合体,它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自然资源,两者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自然资源中为人利用的部分不断的扩大,这些自然资源在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不仅消耗了环境资源,而且对环境资源中的生态平衡和景观优美性造成了破坏。将土地利用区分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深化而逐步提出的。一些环境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土地利用都或多或少的产生了些影响,而《环境法》的发展在诸多方面影响着土地利用的管理。主要有:
(一)指导思想的转变。
环境法的一大转变就是更加关注生态问题。在以前的环境法规定中,只有湿地、濒危物种自然保护区管理涉及这一方面。这些环境法的缺陷在于每一种法只关注一种媒介,一个客体,然而真正起作用的是整个自然资源的生态状况。故环境法不得不着眼于研究更为复杂的整体,如土地。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到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2005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二)相关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限制性规定的体现。
1、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的限制性规定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已由《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物权,但其权利人想要放弃自己的该物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必须经过作为发包人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并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2、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的限制性规定分析。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从法条上看,《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作了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四、结语
土地利用的合理化和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是土地利益平衡最大化的关键,同样的,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也是土地资源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方面,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土地利用和农地经营权流转是相辅相成的,农地经营权流转能否实现市场化,是土地利用的合理化的直接体现。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王家梁.农村保护利用与土地使用管制,1998(6).
[2]刘晓尧.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查思考.统计决策,2003(12):101.
[3]张宏宇.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4]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6]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
关键词 土地利用 经营权流转 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三农问题一直是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仍然是土地。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土地按照平均原则在农户间进行分配,结果块均农地面积狭小并且互相插花,形成了我国农地经营细碎化的格局。另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使得耕地大为减少,农用地的细碎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农民的非农业化的趋势也在日益增强,出现土地抛荒、闲置浪费的现象,这与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张,优化合理配置的需求相矛盾。所以,笔者认为农地利用中经营权的流转对于推动农地市场的加速流动,减少耕地细碎化和耕地撂荒,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率,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地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一)我国农地使用的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差。
家庭承包经营是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农民一方面希望得到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使自己有预期的土地收益;另一方面,当家庭人口增加时,他们又希望增加土地以抚养新增加的家庭成员。许多农民认为“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不会导致不公平”这一因素在导致土地调整的各因素中所占比例相当高。土地不断调整的结果是导致土地更加细碎,阻碍农业机械的采用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影响生产效率并造成极大的成本浪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使农民不能通过长期有效的投入和积累来实现收益的增加。
2、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尚未形成。
如果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发达,从事土地经营的农户就可以随时从市场上获得自己需要的土地,不仅可以实现土地的有效配置,而且新增人口对土地的需求问题也能得到解决。这样的市场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基于其特有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当农民家庭成员增加时,农民可以凭借其集体成员的身份,迫使集体组织利用行政手段调整承包经营权,而不是通过土地市场来解决土地利益矛盾。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张照新通过对六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查分析,得出受非农业就业机会的限制,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供给低于需求。通过对各个样本土地流转转让方式的统计分析,得出目前土地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土地转让规模较小;增加劳动收入是农户进入市场的主要目的;土地期限短且不稳定;大多数转包无书面合同,没有经过村组集体同意;转让费支付方式多样化。北京大学何国俊、徐冲基于北京郊区6村的实证研究得出:人均收入、社会保障以及外出找工作难易程度对于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影响显著。鉴于我国农地使用及流转的现状,我国在土地利用中应该合理优化的配置资源,以期实现土地利益的最大化。
二、我国土地利用及流转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护耕地的原则。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即: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及第五款即: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的规定中。耕地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用途(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保护耕地对我国尤其重要。近些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城市的“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农村的建房热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等,占用的大部分土地也是耕地。这些都使耕地的保护问题更加严重。
(二)持续利用的原则。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在20世纪70年代,人们就提出资源永续利用的思想。在此基础上,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的《可持续土地利用管理评价大纲》将土地及其有关的自然、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将这一目标更加具体化:主要包括生产性、安全性、保护性、可行性、及可接受性五个方面。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目标主要是对微观土地利用活动提出的要求,鉴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因此,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以可持续性的方式进行,只有将利用和保护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有效的可持续性的利用。
三、环境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对土地利用及经营权流转的影响
土地是一个自然因素的综合体,它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自然资源,两者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自然资源中为人利用的部分不断的扩大,这些自然资源在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不仅消耗了环境资源,而且对环境资源中的生态平衡和景观优美性造成了破坏。将土地利用区分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深化而逐步提出的。一些环境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土地利用都或多或少的产生了些影响,而《环境法》的发展在诸多方面影响着土地利用的管理。主要有:
(一)指导思想的转变。
环境法的一大转变就是更加关注生态问题。在以前的环境法规定中,只有湿地、濒危物种自然保护区管理涉及这一方面。这些环境法的缺陷在于每一种法只关注一种媒介,一个客体,然而真正起作用的是整个自然资源的生态状况。故环境法不得不着眼于研究更为复杂的整体,如土地。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到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2005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二)相关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限制性规定的体现。
1、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的限制性规定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已由《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物权,但其权利人想要放弃自己的该物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必须经过作为发包人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并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2、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的限制性规定分析。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从法条上看,《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作了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四、结语
土地利用的合理化和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是土地利益平衡最大化的关键,同样的,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也是土地资源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方面,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土地利用和农地经营权流转是相辅相成的,农地经营权流转能否实现市场化,是土地利用的合理化的直接体现。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王家梁.农村保护利用与土地使用管制,1998(6).
[2]刘晓尧.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查思考.统计决策,2003(12):101.
[3]张宏宇.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4]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6]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