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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梳理美国以往判决与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美国法院的矛盾判决导致的大量不受规制的反竞争行为。职业体育联盟在功能上类似于合资企业,联盟内竞争与合作的结合恰是其他产业内合资企业的典型特征。虽然合资方(联盟的各运动队)能够在合资企业的范畴以外继续竞争,但离开了合作,任何合资(体育联盟)都不可能有效地运转。联盟像合资企业一样,不应当对提升产品效力的限制竞争措施承担反垄断责任。但联盟滥用其垄断力量,将限制竞争措施扩展至超过维持其生存能力之外的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