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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养老并不是现代才有的问题。几千年来以农业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不管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政府官员,都没有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也基本上没有退休工资,但是古人在养老方面花的心思并不少。
古代官员正常退休叫作“致仕”,源于周代,汉以后形成制度。明朝以前,一般致仕的年龄为70岁。明朝起,退休年龄提前了十年,只要年满60,就鼓励退休。
对于古代普通百姓来说,养老以家庭养老为主,一家之内,晚辈有不可推脱的义务,而国家也有相应的政策法规。
周代开始出现初具规模的养老制度,对于如何养老规定得也很详细。首先是饮食方面,据《礼记王制》,5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细粮;6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肉,那时肉是很珍贵的;70岁以上的老人,要在他们的饭食中增加副食;80岁以上的老人,要让他们吃些珍馐美味;对90岁以上老人,考虑到此时行动多有不便,因此要在床前伺候饮食。当然,这样的规定主要针对王公贵族,对普通百姓来说,保证吃饱就很不容易了。
为让子孙更好地赡养老人,周代实行有老人的家庭可减免徭役的政策。如果家中有80岁以上的老人,则儿孙中可以有一人不服徭役;如果有90岁老人,则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
汉朝,推行“以孝治天下”,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推行了一套特殊的优惠政策,也推出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
孤寡老人到市场上做买卖,规定免缴纳租税。酒是国家专卖品,为了照顾孤寡老人,政府允许孤寡老人开设酒店卖酒。为确保养老制度的落实,汉律还规定:不赡养老人者,要被处弃市之刑,即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敬也是重罪,子女杀父母或祖父母,即使没有成功,也要被判处弃市之刑,殴伤长辈者同样要受弃市之刑。
汉朝最让老人有尊严、觉得幸福的地方,应该是发放“老年证”。当然,这种老年证不是今天这样的小本子,而是一种叫“鸠杖”的实用物。
到了唐代,唐律规定:父母在世时,子孙不能出远门,不能分家,不能存私房钱,否则要被治罪。这样规定,是为让子孙尽心尽力照顾好老人,较好地解决了“空巢”现象。
此外,唐令还规定了“补给侍丁”制度。其内容是,对80岁以上的老人,政府为他安排一个照料的人,90岁以上的安排两个人,百岁以上的安排5个人。
唐代甚至还有“精神养老”一说。当时,流行一个名词叫“色养”。所谓“色养”,就是奉养父母时要和颜悦色,不能让老人不开心。不色养公婆,甚至可以成为休妻的理由。唐睿宗时的鸿胪卿李向秀就以妻子不能色养婆婆为名,毫不犹豫地将妻子休掉。
宋、明、清三代都规定免除老人子孙的赋税。《大清律》还规定,子贫困而无法赡养其父,导致父亲上吊自杀的,要按照过失杀父的刑罚,判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为保证老人有子孙养老送终,北魏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并沿用至清代。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的直系亲属年老,但家中没有其他人可以赡养老人时,对于非犯十恶重罪的犯人,允许他们通过一定的程序得到从宽处罚,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以缓期执行,让他们留下来照料老人,等老人去世后再继续服刑。
中国古代的养老以家庭为主力军,但国家绝不是仅仅制定了一些政策法规就袖手旁观了,国家养老也是古代养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各个朝代的养老方式各有千秋。
建养老院,起源于南北朝时期,高寿皇帝梁武帝萧衍在都城建康创办了“孤独园”,用于收留、赡养孤苦老人。真正让“养老院”流行起来的是宋朝,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使养老的人群范围得到了极大扩展,成为历史上老人的黄金时期。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京城除了加大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还定期轮派官员进行督查,看贫者和老者有无饭吃,有无制度上的弊端。
清代即便到了国家较为衰弱之际,对养老的支出也毫不吝啬。如光绪年间的某一年,仅广东一省的养济院,就花费白银近1.7万两。
古代官员正常退休叫作“致仕”,源于周代,汉以后形成制度。明朝以前,一般致仕的年龄为70岁。明朝起,退休年龄提前了十年,只要年满60,就鼓励退休。
对于古代普通百姓来说,养老以家庭养老为主,一家之内,晚辈有不可推脱的义务,而国家也有相应的政策法规。
周代开始出现初具规模的养老制度,对于如何养老规定得也很详细。首先是饮食方面,据《礼记王制》,5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细粮;6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肉,那时肉是很珍贵的;70岁以上的老人,要在他们的饭食中增加副食;80岁以上的老人,要让他们吃些珍馐美味;对90岁以上老人,考虑到此时行动多有不便,因此要在床前伺候饮食。当然,这样的规定主要针对王公贵族,对普通百姓来说,保证吃饱就很不容易了。
为让子孙更好地赡养老人,周代实行有老人的家庭可减免徭役的政策。如果家中有80岁以上的老人,则儿孙中可以有一人不服徭役;如果有90岁老人,则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
汉朝,推行“以孝治天下”,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推行了一套特殊的优惠政策,也推出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
孤寡老人到市场上做买卖,规定免缴纳租税。酒是国家专卖品,为了照顾孤寡老人,政府允许孤寡老人开设酒店卖酒。为确保养老制度的落实,汉律还规定:不赡养老人者,要被处弃市之刑,即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敬也是重罪,子女杀父母或祖父母,即使没有成功,也要被判处弃市之刑,殴伤长辈者同样要受弃市之刑。
汉朝最让老人有尊严、觉得幸福的地方,应该是发放“老年证”。当然,这种老年证不是今天这样的小本子,而是一种叫“鸠杖”的实用物。
到了唐代,唐律规定:父母在世时,子孙不能出远门,不能分家,不能存私房钱,否则要被治罪。这样规定,是为让子孙尽心尽力照顾好老人,较好地解决了“空巢”现象。
此外,唐令还规定了“补给侍丁”制度。其内容是,对80岁以上的老人,政府为他安排一个照料的人,90岁以上的安排两个人,百岁以上的安排5个人。
唐代甚至还有“精神养老”一说。当时,流行一个名词叫“色养”。所谓“色养”,就是奉养父母时要和颜悦色,不能让老人不开心。不色养公婆,甚至可以成为休妻的理由。唐睿宗时的鸿胪卿李向秀就以妻子不能色养婆婆为名,毫不犹豫地将妻子休掉。
宋、明、清三代都规定免除老人子孙的赋税。《大清律》还规定,子贫困而无法赡养其父,导致父亲上吊自杀的,要按照过失杀父的刑罚,判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为保证老人有子孙养老送终,北魏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并沿用至清代。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的直系亲属年老,但家中没有其他人可以赡养老人时,对于非犯十恶重罪的犯人,允许他们通过一定的程序得到从宽处罚,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以缓期执行,让他们留下来照料老人,等老人去世后再继续服刑。
中国古代的养老以家庭为主力军,但国家绝不是仅仅制定了一些政策法规就袖手旁观了,国家养老也是古代养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各个朝代的养老方式各有千秋。
建养老院,起源于南北朝时期,高寿皇帝梁武帝萧衍在都城建康创办了“孤独园”,用于收留、赡养孤苦老人。真正让“养老院”流行起来的是宋朝,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使养老的人群范围得到了极大扩展,成为历史上老人的黄金时期。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京城除了加大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还定期轮派官员进行督查,看贫者和老者有无饭吃,有无制度上的弊端。
清代即便到了国家较为衰弱之际,对养老的支出也毫不吝啬。如光绪年间的某一年,仅广东一省的养济院,就花费白银近1.7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