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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和水平,更多地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着手,消除各种危害公共利益的不利因素,营造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和机制。其中,“特殊利益集团”问题最近引起了广泛关注。
“特殊利益集团”事关深化市场化改革、打破行业和部门垄断、鼓励公平竞争、铲除滋生腐败土壤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解决。
特殊利益集团玩的是大腐败
中共十三届二中全会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这是第一次提出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
对于“特殊利益集团”,传统的定义是:“所谓‘特殊利益集团’就是一些有共同政治目的、经济利益、社会背景的团体和个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目的、利益而结成同盟。一般情况下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狭隘性和特权性等特点。”
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先生说,“我们现在说的‘特殊利益集团’,是指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利益。”
其实,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集团”不仅是“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及垄断地位,实际上他们还是不合理体制和政策的设计师、包工头和监工,是规定自己具有垄断地位的授权人。他们将运动员、裁判员、教练、领队、参赛资格审查官等等角色兼于一身。他们的经济能量和不当收益,源自行政、立法、司法的权力。他们如果需要“排障”,也只是在拥有更大权力的几个人身上多下点“公关功夫”。
现实社会中,非法搞腐败往往是小腐败;而以“合法”、“高尚”的名义玩腐败才是大腐败。以国家的名义坑民肥私,将小集团利益“国家化”,才具有最大的“肥私效应”。“特殊利益集团”的谋私行为,其实以合法手段为主,非法手段为辅。因为他们能够根据自身需要不断调整社会规则,有计划地逐步将自己的非法变为合法,同时也把民间的原来的合法“改革”为非法。他们坐大的证明,即谋私行为越来越合法,越来越“正当合理”地“依法治民”。
由此,“特殊利益集团”的现实版概念应该是:凌驾于法律、社会之上,运用各种自行设计、制造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机制,以腐败分子为主体的利益群体。
来自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忠告
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曾经说过,中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防备利益集团的负面作用。他说,如果中国能够把利益集团的影响限制在最低程度,就真正创造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必然会面临其他市场经济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自由市场经济和利益集团的共同作用使得造就的市场经济并不与全社会的利益一致。
中国要建立的市场经济和市场制度,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各种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通过交易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有两点特别重要,其一,不存在特权者,所有利益团体都是平等的,遵守共同的规则;其二,利益总是遇到其他利益与之抗衡,这样便出现了利益的妥协,大家以此为基础相互合作,达成利益的和谐。
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坚决防止“特殊利益集团”的产生和扩大。因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会产生以下严重的后果:
它破坏市场经济的社会政治基础。市场经济以一系列的公平原则为基础。而特殊利益集团对特殊地位的追求,不仅破坏了公平原则,使市场体制发生扭曲,还打击了民众对市场体制的支持。
它阻碍改革进程。特殊利益集团总是谋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对于事关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和试图平衡各种利益的改革,总是采取抵触的态度,这增加了社会的摩擦,提高了改革的成本。
从长期看,它打击着国家的竞争力,危害政权安全。苏联解体后的叶利钦时期,就出现了特殊利益集团迅速繁殖的问题,当时最大的七个寡头拥有从垄断经济到干预国家领导人选择的权力,俄罗斯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政府不稳定,几乎都可以在这些特殊利益集团中找到解释。
利益冲突是最重要的腐败源泉
目前,“特殊利益集团”不但在政治领域寻找代理人,还把触角伸向学术领域,力图在经济理论上确定其地位。它在一些行业形成垄断结盟后,市场由他们控制,价格由他们左右,市场经济规律失去作用,百姓没有话语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核心的公平、公正原则失效。
规范特殊利益集团已成共识。但是,一方面需要准确定位特殊利益集团,另一方面需要以相应于特殊利益集团获利方式富有针对性的有效治理举措来规范他们。前者需要分析,后者需要确认——在法治的条件下,设计细致有效的措施,治理特殊利益集团。这是规范特殊利益集团相互联系的两手。
在对这一点的认识上,美国人的认识或许对于我们有所启发。在美国的反腐败机制设计中存在着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利益冲突。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这个概念建立起来的。“利益冲突”的概念是假定,如果一个人在某项政策方面有利害关系,那么如果他在这一政策上有决策权,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做出决策。美国人把利益冲突看做是最重要的腐败源泉,利益冲突的存在还会威胁到公众对政府官员决策客观性的信心。
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美国从立法上设立了“限制”原则,加大阻止个人和公众利益冲突的可能,以杜绝腐败行为的产生。
资格限制。政府行政部门中政治官员的录用和批准一定要符合“利益冲突法”,后者是评估总统提名的官员候选人资格的主要依据。总统的被提名者都要详细公开其个人财产,以供公众和媒体检查。被提名者的配偶及他们所抚养的子女的财产也必须同时申报。
“旋转门”限制。即从政府部门转到私人部门或从私人部门转到政府部门工作时,要进行一些相应的限制。它禁止一定级别以上的联邦政府官员和雇员在离开政府一年之内为任何事务去游说其任过职的政府机构、或以私人主顾的名义同该机构签订合同。
出售财产限制。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一个被总统提名的政府官员可以通过很多可行的方法来避免“利益冲突”,其中最有效和最经常被采用的,是出售他们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债券来做到符合“道德改革法”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在出售财产方面,美国的法律并非不通情达理,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出售财产会导致出售者因必须缴纳大量财产增值税而带来损失,但是如果出售财产是为了符合“利益冲突法”,出售者依照法律可以不对财产增值的部分纳税。克林顿政府的商务部长罗纳德·布朗在被正式任命之前,采取的就是这种方法。
行为限制。政府道德标准规定,公共官员不得在与其利益相关的事情上采取任何行动。例如,如果一名官员拥有戴尔公司的1000股股份,而他又负责为本机 构购买20台台式电脑,在这种情况下,他绝对不能购买戴尔电脑,即使他的购买不会影响戴尔公司的股票价值。
通过设计这些相应的“限制”措施,不仅约束了政府官员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一种“约束制度”,使得官员们在涉及公共利益时会自我警醒:为贪图一点私利,一定会付出巨大的政治代价!
中国的改革发展到今天,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已经开始渐渐凸现出来,我们决不能低估“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进程的消极影响。
从现代社会分层来分析,特殊利益集团既可以指政治上具有操控国家某种权力(立法、行政或司法权力等等)的阶级、阶层、行业与组织,也可以指在经济上控制国家经济命脉或影响国家经济资源配置的组织结构或社会集团,还可以指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影响而不太受法律与道德规范约束的特殊组织与群体。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特殊利益集团主要是在经济社会领域而言的。
从法律的方面讲,国家必须切断特殊利益集团试图勾连政治、经济与社会利益的通道,让特殊利益集团获取特殊利益的空间收缩到最小的程度。这就包括制定限制行政权力沟通经济权力的现代行政法、限制经济权力依附行政权力的现代民商法和有效约束垄断组织广泛伸向社会各个领域之手的社会组织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水平决定了规范与治理特殊利益集团的水平。
从监督方面讲,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要以公平和正义为指导,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要严格限制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允许适当的收入差距是因为这种差距是在机会平等和竞争规则一视同仁的条件下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强势的社会地位、畸形的行业差距。
虽然一个社会中的不同阶级、阶层、行业、集团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但“特殊利益集团”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利用垄断地位获取的是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利益。表面现象看,特殊利益集团是个行业、部门问题,但实质上是权力垄断的问题,所以必须要把不同层次的监督落到实处。
既得利益集团最喜欢在暗中运作,最讨厌阳光和紫外线。如果公众、媒体和专家能严格和独立地监督与评判,既得利益集团就会萎缩,生存空间就会锐减。再加上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政府能真正担当起“仲裁者”、“监管者”的角色,能依靠民主程序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调控不同利益矛盾;能真正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打击商业贿赂,鼓励公平竞争,这样就能铲除滋生腐败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土壤。
“特殊利益集团”事关深化市场化改革、打破行业和部门垄断、鼓励公平竞争、铲除滋生腐败土壤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解决。
特殊利益集团玩的是大腐败
中共十三届二中全会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这是第一次提出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
对于“特殊利益集团”,传统的定义是:“所谓‘特殊利益集团’就是一些有共同政治目的、经济利益、社会背景的团体和个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目的、利益而结成同盟。一般情况下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狭隘性和特权性等特点。”
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先生说,“我们现在说的‘特殊利益集团’,是指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利益。”
其实,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集团”不仅是“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及垄断地位,实际上他们还是不合理体制和政策的设计师、包工头和监工,是规定自己具有垄断地位的授权人。他们将运动员、裁判员、教练、领队、参赛资格审查官等等角色兼于一身。他们的经济能量和不当收益,源自行政、立法、司法的权力。他们如果需要“排障”,也只是在拥有更大权力的几个人身上多下点“公关功夫”。
现实社会中,非法搞腐败往往是小腐败;而以“合法”、“高尚”的名义玩腐败才是大腐败。以国家的名义坑民肥私,将小集团利益“国家化”,才具有最大的“肥私效应”。“特殊利益集团”的谋私行为,其实以合法手段为主,非法手段为辅。因为他们能够根据自身需要不断调整社会规则,有计划地逐步将自己的非法变为合法,同时也把民间的原来的合法“改革”为非法。他们坐大的证明,即谋私行为越来越合法,越来越“正当合理”地“依法治民”。
由此,“特殊利益集团”的现实版概念应该是:凌驾于法律、社会之上,运用各种自行设计、制造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机制,以腐败分子为主体的利益群体。
来自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忠告
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曾经说过,中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防备利益集团的负面作用。他说,如果中国能够把利益集团的影响限制在最低程度,就真正创造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必然会面临其他市场经济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自由市场经济和利益集团的共同作用使得造就的市场经济并不与全社会的利益一致。
中国要建立的市场经济和市场制度,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各种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通过交易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有两点特别重要,其一,不存在特权者,所有利益团体都是平等的,遵守共同的规则;其二,利益总是遇到其他利益与之抗衡,这样便出现了利益的妥协,大家以此为基础相互合作,达成利益的和谐。
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坚决防止“特殊利益集团”的产生和扩大。因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会产生以下严重的后果:
它破坏市场经济的社会政治基础。市场经济以一系列的公平原则为基础。而特殊利益集团对特殊地位的追求,不仅破坏了公平原则,使市场体制发生扭曲,还打击了民众对市场体制的支持。
它阻碍改革进程。特殊利益集团总是谋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对于事关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和试图平衡各种利益的改革,总是采取抵触的态度,这增加了社会的摩擦,提高了改革的成本。
从长期看,它打击着国家的竞争力,危害政权安全。苏联解体后的叶利钦时期,就出现了特殊利益集团迅速繁殖的问题,当时最大的七个寡头拥有从垄断经济到干预国家领导人选择的权力,俄罗斯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政府不稳定,几乎都可以在这些特殊利益集团中找到解释。
利益冲突是最重要的腐败源泉
目前,“特殊利益集团”不但在政治领域寻找代理人,还把触角伸向学术领域,力图在经济理论上确定其地位。它在一些行业形成垄断结盟后,市场由他们控制,价格由他们左右,市场经济规律失去作用,百姓没有话语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核心的公平、公正原则失效。
规范特殊利益集团已成共识。但是,一方面需要准确定位特殊利益集团,另一方面需要以相应于特殊利益集团获利方式富有针对性的有效治理举措来规范他们。前者需要分析,后者需要确认——在法治的条件下,设计细致有效的措施,治理特殊利益集团。这是规范特殊利益集团相互联系的两手。
在对这一点的认识上,美国人的认识或许对于我们有所启发。在美国的反腐败机制设计中存在着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利益冲突。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这个概念建立起来的。“利益冲突”的概念是假定,如果一个人在某项政策方面有利害关系,那么如果他在这一政策上有决策权,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做出决策。美国人把利益冲突看做是最重要的腐败源泉,利益冲突的存在还会威胁到公众对政府官员决策客观性的信心。
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美国从立法上设立了“限制”原则,加大阻止个人和公众利益冲突的可能,以杜绝腐败行为的产生。
资格限制。政府行政部门中政治官员的录用和批准一定要符合“利益冲突法”,后者是评估总统提名的官员候选人资格的主要依据。总统的被提名者都要详细公开其个人财产,以供公众和媒体检查。被提名者的配偶及他们所抚养的子女的财产也必须同时申报。
“旋转门”限制。即从政府部门转到私人部门或从私人部门转到政府部门工作时,要进行一些相应的限制。它禁止一定级别以上的联邦政府官员和雇员在离开政府一年之内为任何事务去游说其任过职的政府机构、或以私人主顾的名义同该机构签订合同。
出售财产限制。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一个被总统提名的政府官员可以通过很多可行的方法来避免“利益冲突”,其中最有效和最经常被采用的,是出售他们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债券来做到符合“道德改革法”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在出售财产方面,美国的法律并非不通情达理,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出售财产会导致出售者因必须缴纳大量财产增值税而带来损失,但是如果出售财产是为了符合“利益冲突法”,出售者依照法律可以不对财产增值的部分纳税。克林顿政府的商务部长罗纳德·布朗在被正式任命之前,采取的就是这种方法。
行为限制。政府道德标准规定,公共官员不得在与其利益相关的事情上采取任何行动。例如,如果一名官员拥有戴尔公司的1000股股份,而他又负责为本机 构购买20台台式电脑,在这种情况下,他绝对不能购买戴尔电脑,即使他的购买不会影响戴尔公司的股票价值。
通过设计这些相应的“限制”措施,不仅约束了政府官员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一种“约束制度”,使得官员们在涉及公共利益时会自我警醒:为贪图一点私利,一定会付出巨大的政治代价!
中国的改革发展到今天,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已经开始渐渐凸现出来,我们决不能低估“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进程的消极影响。
从现代社会分层来分析,特殊利益集团既可以指政治上具有操控国家某种权力(立法、行政或司法权力等等)的阶级、阶层、行业与组织,也可以指在经济上控制国家经济命脉或影响国家经济资源配置的组织结构或社会集团,还可以指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影响而不太受法律与道德规范约束的特殊组织与群体。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特殊利益集团主要是在经济社会领域而言的。
从法律的方面讲,国家必须切断特殊利益集团试图勾连政治、经济与社会利益的通道,让特殊利益集团获取特殊利益的空间收缩到最小的程度。这就包括制定限制行政权力沟通经济权力的现代行政法、限制经济权力依附行政权力的现代民商法和有效约束垄断组织广泛伸向社会各个领域之手的社会组织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水平决定了规范与治理特殊利益集团的水平。
从监督方面讲,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要以公平和正义为指导,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要严格限制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允许适当的收入差距是因为这种差距是在机会平等和竞争规则一视同仁的条件下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强势的社会地位、畸形的行业差距。
虽然一个社会中的不同阶级、阶层、行业、集团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但“特殊利益集团”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利用垄断地位获取的是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利益。表面现象看,特殊利益集团是个行业、部门问题,但实质上是权力垄断的问题,所以必须要把不同层次的监督落到实处。
既得利益集团最喜欢在暗中运作,最讨厌阳光和紫外线。如果公众、媒体和专家能严格和独立地监督与评判,既得利益集团就会萎缩,生存空间就会锐减。再加上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政府能真正担当起“仲裁者”、“监管者”的角色,能依靠民主程序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调控不同利益矛盾;能真正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打击商业贿赂,鼓励公平竞争,这样就能铲除滋生腐败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