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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建筑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选择,生态建筑法律制度的内容丰富,技术性强,包括建筑的选址、建筑的设计、节能的技术、材料的选择和循环利用等方面制度。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各种有关的法律存在技术落后,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对新能源的规范等问题。
生态建筑法律制度 生态选址制度 生态设计制度 建筑材料循环制度
生态建筑的概念
关于生态建筑概念较为公认的是《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根据当地自然生态环境,运用生态学、建筑学和其他科学技术建造的建筑,它与周围环境成为有机的整体,实现自然,建筑与人的和谐统一,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生态建筑理念是一种新型的建筑理念,它不仅需要满足人们对建筑舒适性的要求同时还要把建筑当做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在这个系统里能耗要尽可能的自我满足。生态建筑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且具有很强技术性的系统,它的目的是能够满足人与建筑,建筑和环境,人与环境这三方面的和諧相处。
生态建筑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生态建筑选址制度、生态建筑设计制度、生态建筑节能制度、生态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制度,每一个制度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构成生态建筑这个能量循环整体。
生态建筑法律制度分析
(1)生态建筑选址法律制度
1.现状与缺陷
建筑选址是建筑前的准备步骤,不仅要结合当前的环境还要分析以后的发展变化,建筑的选址对之后项目施工和建筑的价值等各方面都有决定性作用,要实现建筑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做好选址工作。
我国基本没有和生态建筑选址相关的法律,但是存在一些其他的文件,例如《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该手册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住宅产业商会发布,没有法律效力。其第二章的内容为《住区环境规划设计》该章有8个小结,对生态住宅的选址内容基本上都有涉及。手册采用计分的形式对各项内容进行评价,这种形式很有实践性,能够比较直观的把握建项指标情况,便于分析统计。不足之处在于该文件只是一个手册,并不是法律法规,而且只是对生态住宅的选址有规定,没有其他建筑类型的规定。
2.建议
针对我国缺乏生态建筑选址法律制度的问题,解决办法就是要增加立法工作。《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可以作为参考的文件。我国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环境气候特点,所以生态选址的立法不需要采取国家统一法律,各个区域根据自己的环境特点制定本地的选址标准。生态建筑的范围十分广,包括居住性建筑、商用建筑、工业建筑等,地方立法需要尽可能的对各种建筑都加以规制。针对开发商胡滥选址问题,采取惩罚性的措施,规定生态修复责任,把惩罚与保护结合起来,能起到生态环保的教育作用。
(2)生态建筑设计法律制度
1.现状与缺陷
生态建筑设计是指区别于传统建筑设计的一种考虑建筑环保性的设计方式。《建筑法》作为规范建筑行业的法律,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建筑当事人间的关系和监督管理,对生态建筑并未过多提及。其中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体现了生态建筑理念。
生态建筑设计方面的文件从2001年5月,原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制订了《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此后《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和《上海市生态住宅小区技术实施细则》也陆续推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是一个概括性的要点指导,《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则全面细致的对生态建筑技术内容做了说明并给出评估标准。《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内容包括环境规划设计、能源的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控制、水环境的循环设计、材料的循环等,这些内容技术性强,可操作性高,较符合生态建筑设计的要求。
2.建议
《建筑法》关于建筑设计的规定就是一个口号,要在制度上建立生态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而且技术会不断的发展和创新,过多的规制会限制技术的革新,因此多以技术标准的形式来作为指导较为合适。建筑的范围很广,可以发展单行法的建筑设计制度,像住宅方面《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就可以作为一个标准,其他的例如交通设施、旅游景点、公共建筑等都需要建立具体的标准。还要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来制定地域标准。我们现在生态建筑设计很缺乏,因为研究的不多,投入的成本高而汇报率低,缺乏创新,要加强激励措施,奖励积极履行那些节能环保的设计。
(3)生态建筑节能法律制度
1.现状与缺陷
我们可以把建筑比作一个生命体,能源的利用使用就是它的生命之源。关于建筑节能的法律很多。《节约能源法》就是一部有关生态建筑能源节约相关的法律。节约能源法涵盖的范围十分的广,关于生态建筑的是在第三章第三节的建筑节能中有规定,但是其篇幅有限,仅有6条,而且基本都是号召性的规范。其中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这条法律基缺乏操作性,对于政府部门的要求作用极其有限,其中提到了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是唯一的亮点。环境法中关于生态建筑的内容本来就比较的分散,第四十条提到了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问题,但内容过于欠缺。
《可再生能源法》在鼓励新能源的有效利用上有一定的作用。其第一条:“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
续发展,制定本法,”表明了目的。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对全国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利用资源有了规定,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发挥作用。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在民用生态建筑方面有很多的规定。总则中第四条对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有说明。第八条为民用建筑节能提供了发展的方式。政府引导经融机构对民用生态节能建筑的支持可以解决一大部分的融资问题,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享有税收优惠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用节能建筑的成本。对具体的建筑节能的规定分为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和建筑用能系统的节能。新建建筑的节能需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进行,在设计和材料的使用上多加规定。既有建筑的节能需要对现有建筑进行改造,这需要充分考虑原建筑的承载力和性能,避免因不合理的改造带来危害。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这一条款对公共建筑的生态节能建设采取允许的态度,但是限制了民用建筑的改造。 我国的建筑标准有很多,其中一部分在生态建筑方面有一定的作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是建设部组织制的标准,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第二步目标而制定的。设计标准规定的比较细致,技术性较强,其中对于具体的操作缺乏规定和说明。其中对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热系统只是大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最后,这一标准只是针对北方的采暖设计的标准,对于我国南方广大的地区不适用。
2.建议
《节约能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对于建筑节能技术有一个总领性的说明,可增加一些导向性和激励性的条款,鼓励对新能源开发使用等。
《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有较多的规定和一些激励方式,在生态建筑的能源利用上并没有说明。可再生能源的范围十分的廣,而生态建筑方面的能源利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可以增加一个章节或者单行制定生态建筑能源利用的法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许多规制都较为合理,对其他生态建筑的法律法规制定有一定指导性。对于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节能建设的投资缺设计由于没有细则的规定和足够的重视,且缺乏对政府的监督,容易造成腐败现象。这需要完善细则并形成人民和监察机构对政府的监督形成公开透明的引导投资制度。对于建筑节能改造部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限制了民用建筑的自主改造权,居民的自主改造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容易造成建筑事故,一刀切的方式限制了生态节能建筑的自主扩散,可以在宽松的改造设计审核并保证建筑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建筑改造,改造中随进度进行监督报告,这样有利于居民自发的对自己的住处进行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于建筑用能系统本法规定较少,建筑用能系统是建筑使用中的关键,需要增加系统节能的规定,给与居民更多的建筑节能改造权力。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作为标准性文件,其中有些规定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并达到可操作的程度。一些设计标准没有的强制力,不具有惩罚的措施,需要结合具体相关的法律来使用,在法律法规的规制下,运用具体标准来对照使用,使得生态建筑法律得以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三节建筑节能第三十八条关于每户供暖的规定应结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采暖设计和采暖供热系统的标准来运作,依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标准进行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从而使建筑达到设计标准。
(4)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律制度
1.现状与缺陷
生态建筑要求充分的利用资源,对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十分注重。循环利用材料不仅能减少垃圾污染,還能节约资源。我国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较多。2008年制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3条第2款及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对无害的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以及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缺乏具体的制度规定。《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把建筑垃圾当做固体废物加以规制,只是把建筑垃圾当做是普通的固体废物加以防治,并未提高到循环利用的层面。建设部2005年修订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专门针对建筑垃圾的法规,建立了建筑垃圾的收费处置制度,列明了建筑垃圾生产者、运输者和处理者的责任。该法第4条规定要对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总体看来该法只是停留在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控制上,把建筑垃圾当做是污染源,没有建立一套生态处理机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律对建筑垃圾有提及,但是都没有建立生态循环的制度。
2.建议
法律法规需要制定更多的具体规定,保证可操作性。其次一个制度缺陷就是缺乏关于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机制,这需要政府部门加大引导、积极探索,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实际的建筑垃圾循环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德国对建筑垃圾实行延伸建筑废弃物生产者责任制度,,其通过将产品变成废弃物后的环境责任转交给该产品的“生产者”,来实现资源节约与污染防治;其次德国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与再生产品的保障制度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日本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监督管理制度与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也很有借鉴意义。
要完善人们的生态意识,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就应注重环保和循环使用的功能,尽量选择可降解的材料。我国建筑垃圾污染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许多的建筑固体废物被随意丢弃或掩埋,这样不仅会污染土地还会限制土地资源的开发。因此要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制度,将建筑垃圾分类,可以回收用的材料应集中回收处理,完善二次建材的市场流通机制。还应该加强技术的研发,例如通过化学分子的结合将不同种类的废料组合形成新的材料。国家要增加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的激励,完善对建筑垃圾的资源流通途径,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有害处理的监督,完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
作者简介:程锡海(1992-),男,汉族,海南人,海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能源利用法律;陈晴燕(1992-),女,海南三亚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从事刑事诉讼研究。
[1] 葛竞天.论生态城市建设[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2014:48.
[2] [美]Jean Carron,陈彦玉译.可持续的建筑保护(现存建筑绿化改造)[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66.
[3] 冉茂宇、刘煜、李保峰.生态建筑》第二版,[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21.
[4] 田娜,李亚光,田颖.浅谈国内外生态建筑的发展状况》[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 李海兵.浅析生态建筑与节能建筑的异同[J].《建筑节能》,2010(1).
[6] 赵爽,郑飞.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研究[J].载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生态建筑法律制度 生态选址制度 生态设计制度 建筑材料循环制度
生态建筑的概念
关于生态建筑概念较为公认的是《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根据当地自然生态环境,运用生态学、建筑学和其他科学技术建造的建筑,它与周围环境成为有机的整体,实现自然,建筑与人的和谐统一,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生态建筑理念是一种新型的建筑理念,它不仅需要满足人们对建筑舒适性的要求同时还要把建筑当做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在这个系统里能耗要尽可能的自我满足。生态建筑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且具有很强技术性的系统,它的目的是能够满足人与建筑,建筑和环境,人与环境这三方面的和諧相处。
生态建筑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生态建筑选址制度、生态建筑设计制度、生态建筑节能制度、生态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制度,每一个制度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构成生态建筑这个能量循环整体。
生态建筑法律制度分析
(1)生态建筑选址法律制度
1.现状与缺陷
建筑选址是建筑前的准备步骤,不仅要结合当前的环境还要分析以后的发展变化,建筑的选址对之后项目施工和建筑的价值等各方面都有决定性作用,要实现建筑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做好选址工作。
我国基本没有和生态建筑选址相关的法律,但是存在一些其他的文件,例如《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该手册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住宅产业商会发布,没有法律效力。其第二章的内容为《住区环境规划设计》该章有8个小结,对生态住宅的选址内容基本上都有涉及。手册采用计分的形式对各项内容进行评价,这种形式很有实践性,能够比较直观的把握建项指标情况,便于分析统计。不足之处在于该文件只是一个手册,并不是法律法规,而且只是对生态住宅的选址有规定,没有其他建筑类型的规定。
2.建议
针对我国缺乏生态建筑选址法律制度的问题,解决办法就是要增加立法工作。《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可以作为参考的文件。我国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环境气候特点,所以生态选址的立法不需要采取国家统一法律,各个区域根据自己的环境特点制定本地的选址标准。生态建筑的范围十分广,包括居住性建筑、商用建筑、工业建筑等,地方立法需要尽可能的对各种建筑都加以规制。针对开发商胡滥选址问题,采取惩罚性的措施,规定生态修复责任,把惩罚与保护结合起来,能起到生态环保的教育作用。
(2)生态建筑设计法律制度
1.现状与缺陷
生态建筑设计是指区别于传统建筑设计的一种考虑建筑环保性的设计方式。《建筑法》作为规范建筑行业的法律,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建筑当事人间的关系和监督管理,对生态建筑并未过多提及。其中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体现了生态建筑理念。
生态建筑设计方面的文件从2001年5月,原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制订了《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此后《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和《上海市生态住宅小区技术实施细则》也陆续推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是一个概括性的要点指导,《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则全面细致的对生态建筑技术内容做了说明并给出评估标准。《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内容包括环境规划设计、能源的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控制、水环境的循环设计、材料的循环等,这些内容技术性强,可操作性高,较符合生态建筑设计的要求。
2.建议
《建筑法》关于建筑设计的规定就是一个口号,要在制度上建立生态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而且技术会不断的发展和创新,过多的规制会限制技术的革新,因此多以技术标准的形式来作为指导较为合适。建筑的范围很广,可以发展单行法的建筑设计制度,像住宅方面《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就可以作为一个标准,其他的例如交通设施、旅游景点、公共建筑等都需要建立具体的标准。还要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来制定地域标准。我们现在生态建筑设计很缺乏,因为研究的不多,投入的成本高而汇报率低,缺乏创新,要加强激励措施,奖励积极履行那些节能环保的设计。
(3)生态建筑节能法律制度
1.现状与缺陷
我们可以把建筑比作一个生命体,能源的利用使用就是它的生命之源。关于建筑节能的法律很多。《节约能源法》就是一部有关生态建筑能源节约相关的法律。节约能源法涵盖的范围十分的广,关于生态建筑的是在第三章第三节的建筑节能中有规定,但是其篇幅有限,仅有6条,而且基本都是号召性的规范。其中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这条法律基缺乏操作性,对于政府部门的要求作用极其有限,其中提到了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是唯一的亮点。环境法中关于生态建筑的内容本来就比较的分散,第四十条提到了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问题,但内容过于欠缺。
《可再生能源法》在鼓励新能源的有效利用上有一定的作用。其第一条:“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
续发展,制定本法,”表明了目的。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对全国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利用资源有了规定,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发挥作用。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在民用生态建筑方面有很多的规定。总则中第四条对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有说明。第八条为民用建筑节能提供了发展的方式。政府引导经融机构对民用生态节能建筑的支持可以解决一大部分的融资问题,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享有税收优惠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用节能建筑的成本。对具体的建筑节能的规定分为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和建筑用能系统的节能。新建建筑的节能需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进行,在设计和材料的使用上多加规定。既有建筑的节能需要对现有建筑进行改造,这需要充分考虑原建筑的承载力和性能,避免因不合理的改造带来危害。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这一条款对公共建筑的生态节能建设采取允许的态度,但是限制了民用建筑的改造。 我国的建筑标准有很多,其中一部分在生态建筑方面有一定的作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是建设部组织制的标准,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第二步目标而制定的。设计标准规定的比较细致,技术性较强,其中对于具体的操作缺乏规定和说明。其中对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热系统只是大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最后,这一标准只是针对北方的采暖设计的标准,对于我国南方广大的地区不适用。
2.建议
《节约能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对于建筑节能技术有一个总领性的说明,可增加一些导向性和激励性的条款,鼓励对新能源开发使用等。
《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有较多的规定和一些激励方式,在生态建筑的能源利用上并没有说明。可再生能源的范围十分的廣,而生态建筑方面的能源利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可以增加一个章节或者单行制定生态建筑能源利用的法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许多规制都较为合理,对其他生态建筑的法律法规制定有一定指导性。对于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节能建设的投资缺设计由于没有细则的规定和足够的重视,且缺乏对政府的监督,容易造成腐败现象。这需要完善细则并形成人民和监察机构对政府的监督形成公开透明的引导投资制度。对于建筑节能改造部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限制了民用建筑的自主改造权,居民的自主改造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容易造成建筑事故,一刀切的方式限制了生态节能建筑的自主扩散,可以在宽松的改造设计审核并保证建筑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建筑改造,改造中随进度进行监督报告,这样有利于居民自发的对自己的住处进行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于建筑用能系统本法规定较少,建筑用能系统是建筑使用中的关键,需要增加系统节能的规定,给与居民更多的建筑节能改造权力。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作为标准性文件,其中有些规定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并达到可操作的程度。一些设计标准没有的强制力,不具有惩罚的措施,需要结合具体相关的法律来使用,在法律法规的规制下,运用具体标准来对照使用,使得生态建筑法律得以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三节建筑节能第三十八条关于每户供暖的规定应结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采暖设计和采暖供热系统的标准来运作,依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标准进行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从而使建筑达到设计标准。
(4)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律制度
1.现状与缺陷
生态建筑要求充分的利用资源,对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十分注重。循环利用材料不仅能减少垃圾污染,還能节约资源。我国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较多。2008年制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3条第2款及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对无害的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以及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缺乏具体的制度规定。《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把建筑垃圾当做固体废物加以规制,只是把建筑垃圾当做是普通的固体废物加以防治,并未提高到循环利用的层面。建设部2005年修订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专门针对建筑垃圾的法规,建立了建筑垃圾的收费处置制度,列明了建筑垃圾生产者、运输者和处理者的责任。该法第4条规定要对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总体看来该法只是停留在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控制上,把建筑垃圾当做是污染源,没有建立一套生态处理机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律对建筑垃圾有提及,但是都没有建立生态循环的制度。
2.建议
法律法规需要制定更多的具体规定,保证可操作性。其次一个制度缺陷就是缺乏关于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机制,这需要政府部门加大引导、积极探索,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实际的建筑垃圾循环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德国对建筑垃圾实行延伸建筑废弃物生产者责任制度,,其通过将产品变成废弃物后的环境责任转交给该产品的“生产者”,来实现资源节约与污染防治;其次德国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与再生产品的保障制度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日本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监督管理制度与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也很有借鉴意义。
要完善人们的生态意识,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就应注重环保和循环使用的功能,尽量选择可降解的材料。我国建筑垃圾污染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许多的建筑固体废物被随意丢弃或掩埋,这样不仅会污染土地还会限制土地资源的开发。因此要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制度,将建筑垃圾分类,可以回收用的材料应集中回收处理,完善二次建材的市场流通机制。还应该加强技术的研发,例如通过化学分子的结合将不同种类的废料组合形成新的材料。国家要增加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的激励,完善对建筑垃圾的资源流通途径,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有害处理的监督,完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
作者简介:程锡海(1992-),男,汉族,海南人,海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能源利用法律;陈晴燕(1992-),女,海南三亚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从事刑事诉讼研究。
[1] 葛竞天.论生态城市建设[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2014:48.
[2] [美]Jean Carron,陈彦玉译.可持续的建筑保护(现存建筑绿化改造)[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66.
[3] 冉茂宇、刘煜、李保峰.生态建筑》第二版,[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21.
[4] 田娜,李亚光,田颖.浅谈国内外生态建筑的发展状况》[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 李海兵.浅析生态建筑与节能建筑的异同[J].《建筑节能》,2010(1).
[6] 赵爽,郑飞.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研究[J].载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