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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证监会等6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外资可以利用境外股权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体现了中国顺应国际化的思路,同时更显示出政府在维护国安经济安全方面的决心。
《规定》由六章总计61条构成,篇幅较此前《暫行规定》的26条有了较大增加,更重要的是,在外资利用境外股权方式收购境内企业、外资企业收购的市场准入及审批程序、政府反垄断调查等内容有了较为明晰的规定,体现出中国政府对待外资的政策方面已经进入战略调整阶段。
根据《规定》,并购方在中国市场年营业额超过15亿元的,市场占有率达20%的,并购导致一方市场占有率达到25%或者一年内连续并购10家企业的,都必须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报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规定》指出,如果当事人没有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规定》由六章总计61条构成,篇幅较此前《暫行规定》的26条有了较大增加,更重要的是,在外资利用境外股权方式收购境内企业、外资企业收购的市场准入及审批程序、政府反垄断调查等内容有了较为明晰的规定,体现出中国政府对待外资的政策方面已经进入战略调整阶段。
根据《规定》,并购方在中国市场年营业额超过15亿元的,市场占有率达20%的,并购导致一方市场占有率达到25%或者一年内连续并购10家企业的,都必须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报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规定》指出,如果当事人没有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