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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会计准则的趋同并不是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的相同,它是在考虑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实现了公允价值计价,在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
下面笔者从“公允价值”出发谈谈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变化:
一、关于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在企业中一般是指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投资。原准则对证券投资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法”计价,也就是当所持证券的公允价值(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时,必须计提减值准备,反之则不做调整,这种只计亏损不计利润的做法虽说谨慎但有失公理。新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证券投资全面引入公允价值(市价)计价,即无论所持证券的市价与账面价值孰高孰低,一律采用市价计量,市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投资收益,这种处理实际上是把过去只有在抛售证券时才能确认的投资利润在它形成的过程中逐步反映出来了。
二、关于投资性房地产
新准则把企业用于出租获利或持有准备增值的房地产定义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具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其市场价格能够加以确定,那么这些投资性房地产就如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样具有公开的价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新准则对该类投资性房地产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不用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在资产负债表中始终以公允价值反映,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虽然违背了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但是对市价明确、易于变现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更能够使会计报表客观反映企业实际的资产价值状况,有利于对企业资产质量进行更好的评判。
三、关于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权人让步的形势可能多种多样,往往会涉及到以非现金资产或债转股清偿债务,新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就是对非现金资产或债转股形成的股权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计价方法的变化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1. 对债权人的影响。由于债权人是债务重组中抵账资产或股权的获得者,原来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获得资产或股权的入帐价值,债务重组过程不产生任何损益。但是由于不同条件、背景下参与债务重组的债权人让步程度是不一样的,简单地用重組债权的帐面价值对获得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进行计量,而不去揭示重组过程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确实有诸多不妥之处。
新会计准则对债权人获得资产或股权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可以更加准确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同时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获得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当期利润,可以直接揭示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损失,为企业决策和不同的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更加直观的信息。
2. 对债务人的影响。债务人由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让步而受益,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其受益额为重组债务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原准则规定该受益额做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新会计准则引用了“公允价值”,将债务人的受益额分解债务重组收益和出售资产收益,对下面公式进行变形可以清晰的反映分解过程:债务人债务重组受益额=重组债务账面价值-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重组债务账面价值-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
由此可见,新旧会计准则对债务人受益额(即债务人权益)的反映是一致的,但是在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出售资产收益分别反映,使会计核算显得清晰明了。同时,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而不是计入资本公积,对亏损严重、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以鼓励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各方进行重组活动,不致使这些上市公司因亏损而丧失生存的良机。
当债务人接受债务转为股本(实收资本)时,原准则以重组债务账面金额确定为所转股份金额(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新准则同样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即按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确定所转股份金额,同时将所转股份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营业外收入)处理,充分揭示了由于债权人让步给债务人带来的收益。
四、关于非货币性交易
在非货币交易过程中,由于对是否产生盈利、盈利过程是否完成的认识标准不一样,导致新旧会计处理产生了很大的差异。
原准则的理念是企业之间非货币资产互相交换,只是改变了资产的具体形态,不产生任何新增利益,同时,为防止企业为粉饰会计报表,利用非货币资产交换高估交换资产的价值,因此规定:企业换入资产的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以确定。只是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才认为换出资产在交换过程中所蕴含的一部分盈利已经实现,从而有限度地确认利润,实际上是将换出资产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换取资产,不确认盈利,另一部分变现取得补价确认利润。同时,按收到补价占整个非货币交换总额的比例划分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
新准则一改过去谨慎确认利润的做法,采用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这种处理实际上全面确认了非现金资产交换可能产生的利润。
为防止人为利用准则变化操纵利润,新准则强调了非货币资产交换的商业目的,即企业间的非货币资产交易的动机应该出于获取更大利益的需要,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相比,应该更有利于降低未来收益的风险、缩短未来收益取得的时间以及增加未来收益的获取数额。如果非货币资产交换不具备商业性质,仍然按原准则处理,不确认交换过程中产生的损益。
当然,非货币资产交易是否具备商业性质仍然需要人为判断,仍然留下了操纵利润的空间。因此,在运用准则时,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交换是否具有商业目的。
五、关于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况,新会计准则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即规定: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新会计准则要求非共同控制下吸收合并(即被合并方注销法人资格),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的资产、负债均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合并成本与上述可辨认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计入商誉或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引用公允价值计价后,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过程中获取利润的空间一下放大了,在实务操作中要谨防通过购并重组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发生。
从以上方面看出,新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在诸多领域引入公允价值,改变了传统会计坚持的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使财务信息更加客观、清晰。但是,由于我国的资产交易市场尚未成熟,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他各项资产无论价格的透明程度还是交易的活跃程度都很欠缺,大大影响了公允价值的确定,使衡量公允价值增加了许多人为因素,也为个别公司管理当局通过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因此,在培育成熟市场经济的同时,在实务操作中一定要慎用公允价值,对公允价值是否“公允”一定要有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作者单位:陕西铜川铝业有限公司)
下面笔者从“公允价值”出发谈谈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变化:
一、关于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在企业中一般是指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投资。原准则对证券投资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法”计价,也就是当所持证券的公允价值(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时,必须计提减值准备,反之则不做调整,这种只计亏损不计利润的做法虽说谨慎但有失公理。新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证券投资全面引入公允价值(市价)计价,即无论所持证券的市价与账面价值孰高孰低,一律采用市价计量,市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投资收益,这种处理实际上是把过去只有在抛售证券时才能确认的投资利润在它形成的过程中逐步反映出来了。
二、关于投资性房地产
新准则把企业用于出租获利或持有准备增值的房地产定义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具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其市场价格能够加以确定,那么这些投资性房地产就如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样具有公开的价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新准则对该类投资性房地产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不用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在资产负债表中始终以公允价值反映,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虽然违背了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但是对市价明确、易于变现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更能够使会计报表客观反映企业实际的资产价值状况,有利于对企业资产质量进行更好的评判。
三、关于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权人让步的形势可能多种多样,往往会涉及到以非现金资产或债转股清偿债务,新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就是对非现金资产或债转股形成的股权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计价方法的变化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1. 对债权人的影响。由于债权人是债务重组中抵账资产或股权的获得者,原来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作为获得资产或股权的入帐价值,债务重组过程不产生任何损益。但是由于不同条件、背景下参与债务重组的债权人让步程度是不一样的,简单地用重組债权的帐面价值对获得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进行计量,而不去揭示重组过程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确实有诸多不妥之处。
新会计准则对债权人获得资产或股权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可以更加准确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同时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获得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当期利润,可以直接揭示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损失,为企业决策和不同的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更加直观的信息。
2. 对债务人的影响。债务人由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让步而受益,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其受益额为重组债务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原准则规定该受益额做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新会计准则引用了“公允价值”,将债务人的受益额分解债务重组收益和出售资产收益,对下面公式进行变形可以清晰的反映分解过程:债务人债务重组受益额=重组债务账面价值-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重组债务账面价值-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
由此可见,新旧会计准则对债务人受益额(即债务人权益)的反映是一致的,但是在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出售资产收益分别反映,使会计核算显得清晰明了。同时,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而不是计入资本公积,对亏损严重、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以鼓励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各方进行重组活动,不致使这些上市公司因亏损而丧失生存的良机。
当债务人接受债务转为股本(实收资本)时,原准则以重组债务账面金额确定为所转股份金额(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新准则同样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即按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确定所转股份金额,同时将所转股份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营业外收入)处理,充分揭示了由于债权人让步给债务人带来的收益。
四、关于非货币性交易
在非货币交易过程中,由于对是否产生盈利、盈利过程是否完成的认识标准不一样,导致新旧会计处理产生了很大的差异。
原准则的理念是企业之间非货币资产互相交换,只是改变了资产的具体形态,不产生任何新增利益,同时,为防止企业为粉饰会计报表,利用非货币资产交换高估交换资产的价值,因此规定:企业换入资产的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以确定。只是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才认为换出资产在交换过程中所蕴含的一部分盈利已经实现,从而有限度地确认利润,实际上是将换出资产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换取资产,不确认盈利,另一部分变现取得补价确认利润。同时,按收到补价占整个非货币交换总额的比例划分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
新准则一改过去谨慎确认利润的做法,采用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这种处理实际上全面确认了非现金资产交换可能产生的利润。
为防止人为利用准则变化操纵利润,新准则强调了非货币资产交换的商业目的,即企业间的非货币资产交易的动机应该出于获取更大利益的需要,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相比,应该更有利于降低未来收益的风险、缩短未来收益取得的时间以及增加未来收益的获取数额。如果非货币资产交换不具备商业性质,仍然按原准则处理,不确认交换过程中产生的损益。
当然,非货币资产交易是否具备商业性质仍然需要人为判断,仍然留下了操纵利润的空间。因此,在运用准则时,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交换是否具有商业目的。
五、关于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况,新会计准则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即规定: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新会计准则要求非共同控制下吸收合并(即被合并方注销法人资格),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的资产、负债均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合并成本与上述可辨认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计入商誉或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引用公允价值计价后,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过程中获取利润的空间一下放大了,在实务操作中要谨防通过购并重组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发生。
从以上方面看出,新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在诸多领域引入公允价值,改变了传统会计坚持的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使财务信息更加客观、清晰。但是,由于我国的资产交易市场尚未成熟,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他各项资产无论价格的透明程度还是交易的活跃程度都很欠缺,大大影响了公允价值的确定,使衡量公允价值增加了许多人为因素,也为个别公司管理当局通过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因此,在培育成熟市场经济的同时,在实务操作中一定要慎用公允价值,对公允价值是否“公允”一定要有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作者单位:陕西铜川铝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