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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国际法没有禁止的作为也可能产生损害性的后果。因此,国际损害责任逐渐成为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分支。本文阐述了国际损害责任的内容,分析了其性质,并对于国际损害责任相关的法理基础的问题展开了探讨,提出了相关看法。
关键词:国际损害责任;性质;法理基础;浅析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08-01
作者简介:岳志良(1988-),男,汉族,辽宁朝阳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和国际不法的行为带来责任的法理基础比起来,国际损害的责任制度其法理基础的问题十分复杂,且相关学术界学法不一。尽管有些研究人员主张其法理基础可能是很多原理结合的产物。关于此问题,还需世界法学家共同探讨法理基础的观点,进而达到使争论趋于缓和。
一、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的内容
国际损害责任也叫作极端活动的责任或是“合法作为的责任”。本人认为国际损害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其承担的主体是国际法中的主体,并且其行为也是国际法未曾控制的;其二,其追究要具有两点,即行为的真实性和损害的真实性;其三,一般属于没有过错的责任与相关的赔偿。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
(一)和以往国家的责任制度不同
第一,以往国家的责任一般通过不法的行为而引发,对于损害事实与结果没有特别强调,而国际损害责任不同,并限于行为的本身。第二,以往国家责任在规则的制约方面也没有关系到初级的义务,国际损害责任的规则很多关于赔偿等初级的义务。第三,以往国家的责任里,若国际法的主体己应用合法措施来阻止违法的事实,就可以免去相关责任。而国际损害的责任其要求很苛刻,一旦行为落实,就不能免除责任。第四,二者的立法性能不同,以往国家责任主要在于保障国际义务得以履行,属于禁令,而国际损害的责任目的是对损害进行分配,以及对于活动加以公平的调节。
(二)国际损害责任是不合法的
关于国际损害的行为不可以单纯通过排除法判别是否合法。国际损害责任的模糊特点也是由于跨国的损害后果带来的不稳定性,若是本身的行为没有实质性损害,但将这样的行为有意地公开与传播,以致于影响到了公序民俗,则行为就带有“违法”的气息。正是国际损害行为其违法性质较为模糊,因此追究具体的责任时仅对于损害的结果进行。
(三)和危险性行为也不同
从相关法律角度分析,可探测国际损害的责任可能不带有行为方面的危险性,而损害的后果将是不能预测到的。现阶段国际损害的责任其应用范围较为狭窄,主要由于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这些,这也代表不了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与所有原因。
三、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相关的法理基础分析
(一)危险责任的准则
危险责任准则主要指的是以行为的危险程度为衡量标准,以判别责任轻重。之前提到过国际损害的行为与危险行为不同,若以这个理论思路,学理方面不但有着原因的片面性,另外实践过程中损害责任的应用范围的压缩。这与《国际法》中相关法律规定是不符合的。
(二)没有过错的责任准则
没有过错的责任准则,指的是行为主体无过错而引发对他人的损害,依据法律要通过和造成损害的原因相关的行为主体担负具体责任。英、美等国也叫严格的责任。第一,国际损害责任其法理的基础属于学理性的问题,而没有过错责任的准则更加相近于某个方案,如果把这项准则作为法律价值的判别上,是有失根据的。把它和刑法中结果的无价值论比较,二者有些异曲同工的之处。第二,因不可抗力能引发损害责任的免除,这点在国际法国有相关规定,如果应用这一原则二者会产生矛盾。
(三)公平责任的准则
公平责任准则是责任分配中的一种形式,它对责任分配的依据不是行为与事故的原因,而是公平的价值观。公平属于价值方面的寻求,对于当事者的财产与经济损失加以衡量,以经过这样对损失的分配竭力恢复利益的平衡。很多学者认同这一观点,并主张将其当作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然而,本人以为这项原则某种意义上是对国际不禁止行为的弱化。尽管国际法中不加禁止行为可能不具备非法性与危险性特征,可是这样的行为很多状况下依然含有不合法性与危险性。而公平责任的准则仅从目的作为切入点,试图恢复已失衡的财产利益,但是也没有清楚地答复关于国际损害责任其产生的根源问题。
四、结语
总之,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国际法的学述领域还缺少一种绝对可靠的学说。在社会科技不断发展形势下,国际损害的行為将会更加多样。从理论方面,国际损害责任尚未形成如同以往的国家责任的具体制度,这样在实践中很难达到一致。因此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还有待于世界理论与实践界相关人士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余江锋.浅析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J].法制与社会,2013(34):19-20.
[2]陶然.浅析国际损害责任[J].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2):32-35.
关键词:国际损害责任;性质;法理基础;浅析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08-01
作者简介:岳志良(1988-),男,汉族,辽宁朝阳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和国际不法的行为带来责任的法理基础比起来,国际损害的责任制度其法理基础的问题十分复杂,且相关学术界学法不一。尽管有些研究人员主张其法理基础可能是很多原理结合的产物。关于此问题,还需世界法学家共同探讨法理基础的观点,进而达到使争论趋于缓和。
一、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的内容
国际损害责任也叫作极端活动的责任或是“合法作为的责任”。本人认为国际损害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其承担的主体是国际法中的主体,并且其行为也是国际法未曾控制的;其二,其追究要具有两点,即行为的真实性和损害的真实性;其三,一般属于没有过错的责任与相关的赔偿。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
(一)和以往国家的责任制度不同
第一,以往国家的责任一般通过不法的行为而引发,对于损害事实与结果没有特别强调,而国际损害责任不同,并限于行为的本身。第二,以往国家责任在规则的制约方面也没有关系到初级的义务,国际损害责任的规则很多关于赔偿等初级的义务。第三,以往国家的责任里,若国际法的主体己应用合法措施来阻止违法的事实,就可以免去相关责任。而国际损害的责任其要求很苛刻,一旦行为落实,就不能免除责任。第四,二者的立法性能不同,以往国家责任主要在于保障国际义务得以履行,属于禁令,而国际损害的责任目的是对损害进行分配,以及对于活动加以公平的调节。
(二)国际损害责任是不合法的
关于国际损害的行为不可以单纯通过排除法判别是否合法。国际损害责任的模糊特点也是由于跨国的损害后果带来的不稳定性,若是本身的行为没有实质性损害,但将这样的行为有意地公开与传播,以致于影响到了公序民俗,则行为就带有“违法”的气息。正是国际损害行为其违法性质较为模糊,因此追究具体的责任时仅对于损害的结果进行。
(三)和危险性行为也不同
从相关法律角度分析,可探测国际损害的责任可能不带有行为方面的危险性,而损害的后果将是不能预测到的。现阶段国际损害的责任其应用范围较为狭窄,主要由于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这些,这也代表不了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与所有原因。
三、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相关的法理基础分析
(一)危险责任的准则
危险责任准则主要指的是以行为的危险程度为衡量标准,以判别责任轻重。之前提到过国际损害的行为与危险行为不同,若以这个理论思路,学理方面不但有着原因的片面性,另外实践过程中损害责任的应用范围的压缩。这与《国际法》中相关法律规定是不符合的。
(二)没有过错的责任准则
没有过错的责任准则,指的是行为主体无过错而引发对他人的损害,依据法律要通过和造成损害的原因相关的行为主体担负具体责任。英、美等国也叫严格的责任。第一,国际损害责任其法理的基础属于学理性的问题,而没有过错责任的准则更加相近于某个方案,如果把这项准则作为法律价值的判别上,是有失根据的。把它和刑法中结果的无价值论比较,二者有些异曲同工的之处。第二,因不可抗力能引发损害责任的免除,这点在国际法国有相关规定,如果应用这一原则二者会产生矛盾。
(三)公平责任的准则
公平责任准则是责任分配中的一种形式,它对责任分配的依据不是行为与事故的原因,而是公平的价值观。公平属于价值方面的寻求,对于当事者的财产与经济损失加以衡量,以经过这样对损失的分配竭力恢复利益的平衡。很多学者认同这一观点,并主张将其当作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然而,本人以为这项原则某种意义上是对国际不禁止行为的弱化。尽管国际法中不加禁止行为可能不具备非法性与危险性特征,可是这样的行为很多状况下依然含有不合法性与危险性。而公平责任的准则仅从目的作为切入点,试图恢复已失衡的财产利益,但是也没有清楚地答复关于国际损害责任其产生的根源问题。
四、结语
总之,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国际法的学述领域还缺少一种绝对可靠的学说。在社会科技不断发展形势下,国际损害的行為将会更加多样。从理论方面,国际损害责任尚未形成如同以往的国家责任的具体制度,这样在实践中很难达到一致。因此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还有待于世界理论与实践界相关人士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余江锋.浅析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J].法制与社会,2013(34):19-20.
[2]陶然.浅析国际损害责任[J].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2):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