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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快速发展,市场体系也在逐渐完善。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不能没有行业组织,行业组织不但是行业健康、和谐发展保证,也充当着政府、企业、市场之间的纽带。作为行业活动的组织、协调者,行业协会是企业市场化的向导,是企业权益的维护者,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主体。本文分析了“行政法主体说”的不妥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法主体说”的主张,以期对人们认识企业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有所帮助。
关键词:企业;行业协会;法律地位;行政主体说;经济主体说
社团改革浪潮兴起于20世纪末,此后,大量社会团体产生,并且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改革开放后也受到了社团改革的影响,部分原本属于政府部门的职能开始分解、下放,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团体的中介组织大量出现,行业协会就是其中之一。作为政府、企业、市场的桥梁,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是健全的市场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将其列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笔者认为这种定位不妥,并提出将行业协会看作经济法主体的主张,具体如下。
一、行业协会“行政法主体说”
部分学者认为行业协会行政法调整对象,笔者认为这不妥帖,具体原因如下:
(一)行业协会通过市场提供服务
作为公民社会的基础力量,行业协会对国家的社会民主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行业协会部分是自发形成的,部分是分离于政府部门,但是无论那种形式,它和市场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和普通的企业一样,依托市场体系提供服务。
(二)行业协会具有明显“治理性”
和政府一样,行业协会也有公共管理职责,但是政府的管理包含强制性方式,且较为刻板、程式化;而行业协会的管理偏向于“治理”,灵活性更强,不包含强制性方式。行业协会的“治理”更倾向于通过一些平等、发动性、说服性的内容来实现互利共赢。
(三)不符合行政法学价值理念
设想,如果将行业协会列为行政法主体,那么外界即便不将其等同于政府组织,也会类似的猜想或推测,诸如“行业协会是一个准行政组织”。我们需要认清的一个现实:我国当前的行业协会有不少是改制而来,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协会原本是政府组织,甚至某些领导还是政府领导认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将其看作行政法主体,不免让人有行政权力扩张的错觉,这不但会影响到行业协会的正常发展轨迹,也不符合行政法学价值理念。
二、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说”
这种主张笔者是支持的,具体原因如下:
(一)符合经济法主体特征
现代经济法是似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法域。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适度干预和限制私法自治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行业协会实际上满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条件。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内部成员之间处于一种平等的关系,进退协会自愿、自由,并没有协会的强制作用。此外,行业协会的治理权力并不是无中生有的,行业协会本身有自己的组织章程,组织章程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性质、目的、职能、组织结构、流程、运行办法等一系列的内容。加入行业协会本身就等同于认可了行业协会的社会性契约,有义务接受行业协会的治理,如果成员的行为对团体利益有潜在威胁,或者已经给行业协会造成了损失,那么行业协会是有权对其进行非法律处罚的。由此可见,这种治理关系又存在类似公法主体的一些特点。而经济法本身具有公私融合的特征,行业协会满足了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条件。
(二)成为经济法主体有利于履责
行业协会需要履行社会责任,经济法也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两者在这一点上有很大的默契。行业协会本身具有较强的社会化程度,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中介组织,将其纳入经济法主体,能够帮助其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
(三)促进经济法自由与秩序统一
秩序实际上是自由的一种枷锁,自由同样会影响秩序的稳定性、有效性,如果不梳理自由、秩序的关系,两者将产生很强的内生性矛盾。为了保障经济自由,经济法会制定经济法秩序,以实现自由、秩序的统一。然而为了实现这个“统一”,就需要经济逐主体调整方式、手段更为灵活和多元。行业协会在这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其以自治为基,充分跟发挥了行业自律的作用,满足了经济法的本质诉求。总的来说,两者具有很强的一致性,行业协会在经济法践行上走在前列,将其作为经济法主体,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政府机构改革,推动民主法治建设。
三、总结
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有“行政法主体说”、“经济主体主体说”两种主张。本文分析了“行政法主体说”的不当之处,提出了“经济法主体说”的主张,以期对人们认识企业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有所帮助和启发,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阎其华,李升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述评[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6).
[2] 曹锦秋,狄荣.论行业协会的自治权及其限制[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
[3] 李慧.我国行业协会法律属性的探讨[J].市场论坛,2011(01).
[4] 李乾.论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J].法制与社会,2011(01).
[5] 侯伟娣.论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J].企业导报,2013(13).
关键词:企业;行业协会;法律地位;行政主体说;经济主体说
社团改革浪潮兴起于20世纪末,此后,大量社会团体产生,并且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改革开放后也受到了社团改革的影响,部分原本属于政府部门的职能开始分解、下放,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团体的中介组织大量出现,行业协会就是其中之一。作为政府、企业、市场的桥梁,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是健全的市场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将其列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笔者认为这种定位不妥,并提出将行业协会看作经济法主体的主张,具体如下。
一、行业协会“行政法主体说”
部分学者认为行业协会行政法调整对象,笔者认为这不妥帖,具体原因如下:
(一)行业协会通过市场提供服务
作为公民社会的基础力量,行业协会对国家的社会民主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行业协会部分是自发形成的,部分是分离于政府部门,但是无论那种形式,它和市场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和普通的企业一样,依托市场体系提供服务。
(二)行业协会具有明显“治理性”
和政府一样,行业协会也有公共管理职责,但是政府的管理包含强制性方式,且较为刻板、程式化;而行业协会的管理偏向于“治理”,灵活性更强,不包含强制性方式。行业协会的“治理”更倾向于通过一些平等、发动性、说服性的内容来实现互利共赢。
(三)不符合行政法学价值理念
设想,如果将行业协会列为行政法主体,那么外界即便不将其等同于政府组织,也会类似的猜想或推测,诸如“行业协会是一个准行政组织”。我们需要认清的一个现实:我国当前的行业协会有不少是改制而来,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协会原本是政府组织,甚至某些领导还是政府领导认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将其看作行政法主体,不免让人有行政权力扩张的错觉,这不但会影响到行业协会的正常发展轨迹,也不符合行政法学价值理念。
二、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说”
这种主张笔者是支持的,具体原因如下:
(一)符合经济法主体特征
现代经济法是似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法域。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适度干预和限制私法自治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行业协会实际上满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条件。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内部成员之间处于一种平等的关系,进退协会自愿、自由,并没有协会的强制作用。此外,行业协会的治理权力并不是无中生有的,行业协会本身有自己的组织章程,组织章程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性质、目的、职能、组织结构、流程、运行办法等一系列的内容。加入行业协会本身就等同于认可了行业协会的社会性契约,有义务接受行业协会的治理,如果成员的行为对团体利益有潜在威胁,或者已经给行业协会造成了损失,那么行业协会是有权对其进行非法律处罚的。由此可见,这种治理关系又存在类似公法主体的一些特点。而经济法本身具有公私融合的特征,行业协会满足了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条件。
(二)成为经济法主体有利于履责
行业协会需要履行社会责任,经济法也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两者在这一点上有很大的默契。行业协会本身具有较强的社会化程度,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中介组织,将其纳入经济法主体,能够帮助其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
(三)促进经济法自由与秩序统一
秩序实际上是自由的一种枷锁,自由同样会影响秩序的稳定性、有效性,如果不梳理自由、秩序的关系,两者将产生很强的内生性矛盾。为了保障经济自由,经济法会制定经济法秩序,以实现自由、秩序的统一。然而为了实现这个“统一”,就需要经济逐主体调整方式、手段更为灵活和多元。行业协会在这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其以自治为基,充分跟发挥了行业自律的作用,满足了经济法的本质诉求。总的来说,两者具有很强的一致性,行业协会在经济法践行上走在前列,将其作为经济法主体,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政府机构改革,推动民主法治建设。
三、总结
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有“行政法主体说”、“经济主体主体说”两种主张。本文分析了“行政法主体说”的不当之处,提出了“经济法主体说”的主张,以期对人们认识企业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有所帮助和启发,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阎其华,李升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述评[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6).
[2] 曹锦秋,狄荣.论行业协会的自治权及其限制[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
[3] 李慧.我国行业协会法律属性的探讨[J].市场论坛,2011(01).
[4] 李乾.论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J].法制与社会,2011(01).
[5] 侯伟娣.论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J].企业导报,20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