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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义顺和许婕于2010年结婚。婚后,高义顺继续经商,许婕则把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
作为商人,高义顺难免需要陪客人到深夜,偶尔,还会夜宿宾馆,许婕都给予了理解,“丈夫辛苦奔波也是为了这个家。”然而,2012年11月的一天,许婕发现丈夫出轨。一个月后,两人分居。高义顺执迷不悔,选择了情人毕慧。
长期以来,家庭财产在妻子掌控之下,高义顺手中没有多少流动资金,为此,他陆陆续续从毕慧手中借走8万元,一部分用于日常消费,一部分用于生意周转。
2013年5月16日,许婕与高义顺办理了离婚手续。
挣脱了家庭的羁拌,高义顺与毕慧住到了一起。“当初我们在一起的时候,你可在我这里借走了8万元。”2013年8月,毕慧找准时机,向高义顺发问,“你得补个借条。将来咱俩结婚了,这钱可是我的私房钱。”毕慧拿出纸和笔,要高义顺立马书写借条。
毕慧当初把8万元交给高义顺,确实属于借款,补个借条,也不为过。高义顺写道:“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借到毕慧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款人高义顺。”根据毕慧的要求,借条的落款日期被定格为实际借款日期:2013年3月22日。
借条事件过去,高义顺和毕慧的感情疏远了三分,不久之后发生的一件事,则彻底葬送了两人之间的恋情。分手不久,毕慧便向高义顺讨债了。
这一年来,高义顺又是离婚,又是分手,忙得焦头烂额,生意不仅没赚到钱,还赔进去不少,哪里有钱偿还这笔债务。高义顺承诺分期还款,可毕慧不答应,只给了高义顺三周时间,逾期不还,就要告上法庭。
之后,毕慧果真一纸诉状诉之法院。出乎高义顺意料的是,毕慧不仅把他告上了法庭,还把许婕也列为被告。毕慧诉称,高义顺从她手中借走现金8万元时,许婕与高义顺尚未离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据此,毕慧诉请法院判令高义顺与许婕连带偿还借款8万元。
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许婕惊愕不已。前夫从毕慧手中借了8万元,她毫不知情,而且,前夫借钱之时,正是分居期间,现在她和高义顺早已离婚,这笔钱凭什么要她来偿还?更何况,债权人是破坏他们婚姻的第三者,这场官司不能排除两人串通的嫌疑。
2014年4月,湘中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庭上,双方互不相让。高义顺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他与毕慧的特殊关系也予以认可,并表示,这笔钱愿意分期偿还。
有备而来的毕慧及其代理人详细地阐述了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实行“AA制”,而债权人也知道这个约定的除外。因许婕与高义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财产“AA制”约定,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高义顺和许婕共同偿还。
许婕则直白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毕慧的插足导致他们夫妻离婚,毕慧应当为她的行为道歉。自己没有见过这笔钱,更没有用过,这笔钱不该由她来分担。
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二是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债务。8万元借款系高义顺与许婕分居期间所借,借款发生后不久两人即离婚,显然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毕慧系高义顺与许婕婚姻的插足者,高义顺向其借款时,正是其与高义顺非法同居期间。基于毕慧与高义顺之间的特殊关系,两人之间发生的債权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唯如此才合符道德,亦不违背法律。据此,法院判决,高义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8万元,同时驳回了毕慧要求许婕连带偿还的诉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作者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编辑 李婉莉 [email protected])
作为商人,高义顺难免需要陪客人到深夜,偶尔,还会夜宿宾馆,许婕都给予了理解,“丈夫辛苦奔波也是为了这个家。”然而,2012年11月的一天,许婕发现丈夫出轨。一个月后,两人分居。高义顺执迷不悔,选择了情人毕慧。
长期以来,家庭财产在妻子掌控之下,高义顺手中没有多少流动资金,为此,他陆陆续续从毕慧手中借走8万元,一部分用于日常消费,一部分用于生意周转。
2013年5月16日,许婕与高义顺办理了离婚手续。
挣脱了家庭的羁拌,高义顺与毕慧住到了一起。“当初我们在一起的时候,你可在我这里借走了8万元。”2013年8月,毕慧找准时机,向高义顺发问,“你得补个借条。将来咱俩结婚了,这钱可是我的私房钱。”毕慧拿出纸和笔,要高义顺立马书写借条。
毕慧当初把8万元交给高义顺,确实属于借款,补个借条,也不为过。高义顺写道:“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借到毕慧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款人高义顺。”根据毕慧的要求,借条的落款日期被定格为实际借款日期:2013年3月22日。
借条事件过去,高义顺和毕慧的感情疏远了三分,不久之后发生的一件事,则彻底葬送了两人之间的恋情。分手不久,毕慧便向高义顺讨债了。
这一年来,高义顺又是离婚,又是分手,忙得焦头烂额,生意不仅没赚到钱,还赔进去不少,哪里有钱偿还这笔债务。高义顺承诺分期还款,可毕慧不答应,只给了高义顺三周时间,逾期不还,就要告上法庭。
之后,毕慧果真一纸诉状诉之法院。出乎高义顺意料的是,毕慧不仅把他告上了法庭,还把许婕也列为被告。毕慧诉称,高义顺从她手中借走现金8万元时,许婕与高义顺尚未离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据此,毕慧诉请法院判令高义顺与许婕连带偿还借款8万元。
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许婕惊愕不已。前夫从毕慧手中借了8万元,她毫不知情,而且,前夫借钱之时,正是分居期间,现在她和高义顺早已离婚,这笔钱凭什么要她来偿还?更何况,债权人是破坏他们婚姻的第三者,这场官司不能排除两人串通的嫌疑。
2014年4月,湘中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庭上,双方互不相让。高义顺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他与毕慧的特殊关系也予以认可,并表示,这笔钱愿意分期偿还。
有备而来的毕慧及其代理人详细地阐述了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实行“AA制”,而债权人也知道这个约定的除外。因许婕与高义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财产“AA制”约定,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高义顺和许婕共同偿还。
许婕则直白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毕慧的插足导致他们夫妻离婚,毕慧应当为她的行为道歉。自己没有见过这笔钱,更没有用过,这笔钱不该由她来分担。
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二是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债务。8万元借款系高义顺与许婕分居期间所借,借款发生后不久两人即离婚,显然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毕慧系高义顺与许婕婚姻的插足者,高义顺向其借款时,正是其与高义顺非法同居期间。基于毕慧与高义顺之间的特殊关系,两人之间发生的債权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唯如此才合符道德,亦不违背法律。据此,法院判决,高义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8万元,同时驳回了毕慧要求许婕连带偿还的诉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作者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编辑 李婉莉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