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及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认定方面有待进一步探讨,同时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从而正式把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犯罪,为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1、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此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公私财产安全和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危险驾驶行为首先想到的就是可能会伤及他人,不仅仅指行人,甚至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危险,其次才是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公路运输交通安全。也有侵犯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学说,个人认为侵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说法更加适合本罪的客体要求。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例如校园道路、单位道路、社区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如在非公共道路的旷野追逐竞驶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二、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俗称"飙车",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追逐是追赶、追击的意思,竞是竞赛、竞技。从词义上来讲,"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追赶、追击、超越他车,竞相行驶的行为。其具体情形包括在道路上进行汽车驾驶"计时赛"、若干车辆在同时行进中互相追赶等,既包括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也包括未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1]还需要注意的是,"追逐竞驶"并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条件下单独完成。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追逐竞驶既包括在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的相互追逐竞驶,例如二人以上按照事先约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超越等"飙车"比赛。也包括发生在二人以上事先不具有意思联络而相互追逐竞驶的情况,例如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一方不当驾驶(如强行并线、在未按规定示意的情况下突然转弯等情形) 双方发生冲突,从而相互追逐、超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开斗气车"的情形。也存在一人基于自身的原因而单方追逐他车、与他车竞驶的情形,例如单一车或因不满他人超车,或为展示"胆识"、"车技",或者为追求刺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单方追逐、超越其他车辆。因此有无行为人意思的联络不影响追逐竞驶的认定,追逐竞驶必须存在两辆以上行驶中的机动车,并且至少有一辆行驶中的机动车作为追逐、超越的对象,如果只有一辆机动车是无法成立追逐竞驶的。但单独一车单方追逐、超越其他车辆行为不应排除构成本罪,因此我们认为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另一方面,追逐竞驶行为必须"情节恶劣"。并不是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构成犯罪,如果追逐竞驶但却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或者只是轻微的违法,没有达到情节恶劣,是不能动用刑法的。至于何为"情节恶劣",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环境、车辆的行驶速度、危险性、行为人主观心理等要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个总的标准即是严重威胁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了公共安全。具体的主要应从追逐竞驶的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方面考虑。例如造成伤亡或者车辆大面积拥堵等。
第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俗称"醉驾",首先,各个国家醉酒的衡量标准不一样。我国目前是根据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2004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 100 毫升20 毫克,并小于每 100 毫升 80 毫克为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 毫升 80 毫克为醉酒驾车。"因此,并不是只要饮酒后驾车就是醉酒驾车,只有饮酒达到一定量,使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时才是醉驾,才构成危险驾驶行为。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驾驶行为。有行为人启动并运行机动车的行为。因此,行为人虽然是醉酒状态并进入了机动车的驾驶室,但只要未启动机动车或虽已启动机动车但并未使之运行的,都不能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3、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主观上是对危及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
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需要注意对于追逐竞驶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不能入罪。至于何为情节恶劣,既要在总体上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至于"醉驾",已有明确标准,未达到"醉驾"标准的,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罚。
2、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以发生重大事故、严重后果为入罪条件, 而危险驾驶罪是以行为客观上具有公共危险为入罪标准。
3、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同为故意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发生严重后果为入罪条件,属于具体危险犯,本罪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入罪条件,属于抽象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是指那些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公共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危险性小于这里的危险方法的危险性。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2页。
[2]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64
作者简介:赵磊(1982- ),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在职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从而正式把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犯罪,为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1、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此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公私财产安全和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危险驾驶行为首先想到的就是可能会伤及他人,不仅仅指行人,甚至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危险,其次才是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公路运输交通安全。也有侵犯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学说,个人认为侵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说法更加适合本罪的客体要求。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例如校园道路、单位道路、社区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如在非公共道路的旷野追逐竞驶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二、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俗称"飙车",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追逐是追赶、追击的意思,竞是竞赛、竞技。从词义上来讲,"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追赶、追击、超越他车,竞相行驶的行为。其具体情形包括在道路上进行汽车驾驶"计时赛"、若干车辆在同时行进中互相追赶等,既包括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也包括未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1]还需要注意的是,"追逐竞驶"并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条件下单独完成。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追逐竞驶既包括在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的相互追逐竞驶,例如二人以上按照事先约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超越等"飙车"比赛。也包括发生在二人以上事先不具有意思联络而相互追逐竞驶的情况,例如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一方不当驾驶(如强行并线、在未按规定示意的情况下突然转弯等情形) 双方发生冲突,从而相互追逐、超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开斗气车"的情形。也存在一人基于自身的原因而单方追逐他车、与他车竞驶的情形,例如单一车或因不满他人超车,或为展示"胆识"、"车技",或者为追求刺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单方追逐、超越其他车辆。因此有无行为人意思的联络不影响追逐竞驶的认定,追逐竞驶必须存在两辆以上行驶中的机动车,并且至少有一辆行驶中的机动车作为追逐、超越的对象,如果只有一辆机动车是无法成立追逐竞驶的。但单独一车单方追逐、超越其他车辆行为不应排除构成本罪,因此我们认为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另一方面,追逐竞驶行为必须"情节恶劣"。并不是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构成犯罪,如果追逐竞驶但却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或者只是轻微的违法,没有达到情节恶劣,是不能动用刑法的。至于何为"情节恶劣",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环境、车辆的行驶速度、危险性、行为人主观心理等要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个总的标准即是严重威胁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了公共安全。具体的主要应从追逐竞驶的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方面考虑。例如造成伤亡或者车辆大面积拥堵等。
第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俗称"醉驾",首先,各个国家醉酒的衡量标准不一样。我国目前是根据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2004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 100 毫升20 毫克,并小于每 100 毫升 80 毫克为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 毫升 80 毫克为醉酒驾车。"因此,并不是只要饮酒后驾车就是醉酒驾车,只有饮酒达到一定量,使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时才是醉驾,才构成危险驾驶行为。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驾驶行为。有行为人启动并运行机动车的行为。因此,行为人虽然是醉酒状态并进入了机动车的驾驶室,但只要未启动机动车或虽已启动机动车但并未使之运行的,都不能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3、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主观上是对危及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
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需要注意对于追逐竞驶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不能入罪。至于何为情节恶劣,既要在总体上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至于"醉驾",已有明确标准,未达到"醉驾"标准的,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罚。
2、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以发生重大事故、严重后果为入罪条件, 而危险驾驶罪是以行为客观上具有公共危险为入罪标准。
3、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同为故意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发生严重后果为入罪条件,属于具体危险犯,本罪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入罪条件,属于抽象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是指那些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公共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危险性小于这里的危险方法的危险性。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2页。
[2]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64
作者简介:赵磊(1982- ),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在职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