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增值税实行后,由于一些企业、单位和个人没有正确理解新增值税“价外”征税的概念,把“价外税”误以为在原销售价格以外,再加收17%的增值税,造成了部分商品价格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向纳税人提供一种正确合理的定价方法。按新的计价方法,销售方从购货方收取的款项(也就是以前我们理解的“含税价格”,实际上就分为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不含税价,二是增值税税金)。用公式表达则为:收取的款项=不含税价+增值税税金(注:当销售的商品是应纳消费税商品时,公式中的“不含税价”应含消费税税金)。关于实行新增值税后,销售价格和应收款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