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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风险越来越成为我国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现实生活中,不知有多少家庭因看病家徒四壁,甚至债台高筑。医疗问题如此重要,能给百姓健康带来实惠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你了解多少呢?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处于最核心的地位,目前主要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上班族的后盾
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俗称“公费医疗”),是根据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逐步建立起来的。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
费用承担
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工资总额的6%左右确定,个人缴费从本人工资的2%起步。具体的缴费标准各地有所差异。例如,浙江杭州规定,用人单位以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9.5%,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河北廊坊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河南商丘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保费管理
保险费的管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和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调剂使用,按医疗费的一定比率支付。
特殊规定
针对职工的重大疾病,还设有重大疾病补助。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基本上为每人每月缴纳3元,但各地各单位又有不同,例如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就要求每人每月缴纳8元。此外,我国还设置了专门针对女职工生育的生育保险,劳动部专门发文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险:无业者的庇所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该保险主要是为了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浙江、吉林等地区正在大力推行这种医疗保险制度。
资金筹集
在资金筹集方面,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例如,山东省东营市规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20元。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市、县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未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农民医疗保险的农场职工配偶、子女及破产农场职工,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资金管理
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有些地方只建统筹资金,不建个人账户;有些地方则把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资金划人家庭账户。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划入统筹账户,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支付,用于参保者统筹账户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医药费用的补偿。统筹账户起付线、封顶线及补偿比例由县、区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确定。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的福音
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探索,到60年代已惠及95%以上的农民。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几近瓦解,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显。2002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出现。
资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进行筹资,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地方财政每年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但是对于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生活困难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报销制度
参保农民看病、住院,可按比例报销部分医疗费。例如北京市顺义区规定,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零起步,报销10%,实报资金封顶为本人缴费标准的1.5倍——即缴费20元最多可报30元;住院和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则是零起步,上封顶,中间按段设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在实践过程中,一些试点地区建立了药品报销目录和严格的转诊制度,有的还采取了按病种付费等监管措施,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对控制医疗费的增长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简介
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是以城镇居民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三种制度为主体。进入80年代,逐步建立了新的医疗保障体系,除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外,还包括医疗救助制度、补充性医疗保险两个层次。
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制度是最基础的层次,它是指对贫困人口中因疾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一种社会救助。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来主管,有的卫生部门也在经办,一些慈善机构和社会非政府组织也在积极地参与。鉴于我国目前实现“全民医保”尚需时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十分必要。
20世纪90年代后期,很多城市陆续开展了一些医疗救助的试验。2005年,中央政府发布文件,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城市医疗救助试验。目前,医疗救助制度还处在实验和摸索阶段,大多采用“大病救助”的模式。
补充医疗保险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还处在低水平、广覆盖的层次,发展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成为必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均已实行医疗补助,但目前多数企业职工没有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有多种形式,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举办,也可以由民间非营利组织办理。前者为商业保险,后者为互助合作型保险。
在商业保险公司举办的补充医疗保险中,目前最受关注的要属重大疾病保险了。重大疾病险不同于其他典型的医疗保险,它不是根据医疗费用的多少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而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可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处于最核心的地位,目前主要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上班族的后盾
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俗称“公费医疗”),是根据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逐步建立起来的。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
费用承担
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工资总额的6%左右确定,个人缴费从本人工资的2%起步。具体的缴费标准各地有所差异。例如,浙江杭州规定,用人单位以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9.5%,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河北廊坊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河南商丘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保费管理
保险费的管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和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调剂使用,按医疗费的一定比率支付。
特殊规定
针对职工的重大疾病,还设有重大疾病补助。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基本上为每人每月缴纳3元,但各地各单位又有不同,例如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就要求每人每月缴纳8元。此外,我国还设置了专门针对女职工生育的生育保险,劳动部专门发文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险:无业者的庇所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该保险主要是为了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浙江、吉林等地区正在大力推行这种医疗保险制度。
资金筹集
在资金筹集方面,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例如,山东省东营市规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20元。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市、县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未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农民医疗保险的农场职工配偶、子女及破产农场职工,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资金管理
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有些地方只建统筹资金,不建个人账户;有些地方则把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资金划人家庭账户。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划入统筹账户,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支付,用于参保者统筹账户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医药费用的补偿。统筹账户起付线、封顶线及补偿比例由县、区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确定。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的福音
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探索,到60年代已惠及95%以上的农民。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几近瓦解,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显。2002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出现。
资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进行筹资,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地方财政每年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但是对于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生活困难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报销制度
参保农民看病、住院,可按比例报销部分医疗费。例如北京市顺义区规定,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零起步,报销10%,实报资金封顶为本人缴费标准的1.5倍——即缴费20元最多可报30元;住院和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则是零起步,上封顶,中间按段设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在实践过程中,一些试点地区建立了药品报销目录和严格的转诊制度,有的还采取了按病种付费等监管措施,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对控制医疗费的增长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简介
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是以城镇居民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三种制度为主体。进入80年代,逐步建立了新的医疗保障体系,除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外,还包括医疗救助制度、补充性医疗保险两个层次。
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制度是最基础的层次,它是指对贫困人口中因疾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一种社会救助。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来主管,有的卫生部门也在经办,一些慈善机构和社会非政府组织也在积极地参与。鉴于我国目前实现“全民医保”尚需时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十分必要。
20世纪90年代后期,很多城市陆续开展了一些医疗救助的试验。2005年,中央政府发布文件,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城市医疗救助试验。目前,医疗救助制度还处在实验和摸索阶段,大多采用“大病救助”的模式。
补充医疗保险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还处在低水平、广覆盖的层次,发展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成为必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均已实行医疗补助,但目前多数企业职工没有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有多种形式,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举办,也可以由民间非营利组织办理。前者为商业保险,后者为互助合作型保险。
在商业保险公司举办的补充医疗保险中,目前最受关注的要属重大疾病保险了。重大疾病险不同于其他典型的医疗保险,它不是根据医疗费用的多少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而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可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