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编者按:在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的公证制度设计上,通常而言,公证法为公证人组织法和公证活动程序法,而公证的业务范围基本上都由民事实体法来确立,并主要集中在民法典中规定。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公证法是民法典的特别法,或者民法典中的公证事项规定是公证法的主要作用范围。总之,公证法与民法典是相伴随行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