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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务院于2012年通过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旨在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轨道、解决“两多两难”,即民间资本多而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而融资难的问题。该方案施行一年有余,温州地区的民间金融出现了新的气象。然而缺乏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支撑,民间借贷组织未能有效的为民间资本发挥作用提供渠道。本文旨在就民间借贷组织制度的构建、运行和监管等建言献策,以期两多两难问题的解决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借贷组织 小额信贷 金融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是自然人之间的直接的借贷行为,这也是狭义的民间借贷。该定义基本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以及众多学者所认可的。而对于民间借贷的广义定义或者说具体的表现形式,学界则存在不同的意见 。
笔者认为,通过民间借贷组织进行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因为这些非正式的借贷组织,如合会等通常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而发生和运转的。我国民间借贷的悠久历史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历史以来一直是一个资本较为贫乏的国家,个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需要通过借贷来满足日常的资金需求,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的礼制社会使得以人伦信用为基础的民间得以长期延续,并能维持较好的信用。
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信用在如今看来依旧有效,而且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往往能较好的满足居民日常的资金需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逐渐显现。在相关法制不健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合会等借贷组织非法吸收他人资金,致使“倒会”事件时有发生,最为典型的有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乐清倒会风波,以及2004年爆发的浙江省苍南县的矾山连环会案。
对于资金的需求和融资渠道的有限决定了民间借贷将继续发挥其作用,而对于民间借贷组织的完善则是发挥民间资本作用、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民间借贷组织形式借鉴
民间借贷组织在不同国家有各自的形式和特点,总体而言,这些借贷组织都发挥着提供发挥灵活资金融通、补充正规金融乃至扶贫等作用。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民间借贷组织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律制度由于历史原因呈现出一定的继受性和双元性。我国台湾地区民间借贷制度的演变和构建对于大陆地区民间借贷制度的构建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因为战后台湾的金融体制也先后经历了垄断、计划到开放、自由的缓慢过渡,其现有体制呈现出非正式金融和正式金融并存的特点。在台湾非正式金融制度演进的历程中,对于合会的制度化和立法化尤其值得借鉴。台湾地区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也出现了倒会事件。台湾地区历经十五年,修订“民法”,在债编中增加合会一节,对合会的定义和基本构成做出了规定。 尽管合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然而,将合会进行合法化对于规范操作、定纷止争、预防风险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美国多层次的民间借贷组织。
众所周知,美国以其强大而完善的资本和货币市场著名,华尔街更是其金融体系强大的缩影。但是对于普通的美国民众而言,遍布于城乡的各种民间借贷组织与他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美国的借贷组织大体上可以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分为公司型和团体型,前者类似于农村合作银行,而后者主要是轮转储蓄的形式。 团体型的借贷组织侧重于人合性,即借贷方往往需具备一定的身份,如行业协会的成员。这种强调简单契约信用的借贷组织得以运行除了基本的信用,美国联邦和州的双重监督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同样不可或缺。官方对借贷组织的监管对于平衡金融秩序和契约的自由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美国的公司型民间借贷组织,即主要以公司法为依据成立的社区银行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与一般公司利润最大化、服務股东的目标不同,社区银行更多的还是为社区居民和企业服务。这种组织和运行相对严谨的民间借贷组织占据全美商业银行的九成多,为普通居民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三、 我国民间借贷组织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民间借贷的专门性规范。
现阶段,民间借贷的范畴已远不止合同法所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通过合会等民间借贷组织的形式发生的借贷关系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之一。这些通过借贷组织发生的借贷关系,往往有着比一般借款合同更为空前的规模和影响力,而一旦东窗事发往往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动荡。以2004年发生在浙江省苍南县的“矾山连环会”案为例,个别会首以会中会的形式,非法吸收了数千万元公众存款,案件侦破和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追究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地的金融秩序,然而,极低的清偿率留下的巨大资金缺口给该镇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各种位阶的法律文件中。缺乏专门的立法规范对民间借贷的定义和范畴、民间借贷的操作等的规范使得实践中借贷行为的发生、法律适用等都面临一定的困境。而民间借贷组织规范的缺失,使得许多民间借贷组织游离于法律的边缘,一方面通过借贷组织的借贷行为继续发生,另一方面借贷组织的运行往往伴随着极大的风险,一旦事发通常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相关责任人也往往需要担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将合会纳入“民法”债编的做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至少从法律的高度将予以保护的合法形式作了良好的界定,而对于会首的资质、监管等对于预防民间借贷组织可能引发的风险都大有裨益。尽管民间借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很难从立法层面作出十分周密的规定。然而,出台专门的规范,对于明确借贷组织的合法性、确定监管机构的职责、厘清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对于预防风险、平衡民间借贷行为的自由与秩序价值所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构建多层次的民间借贷组织。
根据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于2011年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为1100亿元,有89%的家庭和59%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温州地区民间借贷的普遍性与两多两难的问题有直接关系。笔者认为,解决民间借贷问题最好的方法应是通畅借贷渠道,构建多层次的民间借贷组织将闲散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解决不同层次的融资需求。
笔者认为,温州金融改革试验方案的推出在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法律支撑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组织的作用很难得以充分发挥。以小额信贷公司为例,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小额信贷公司只贷不存,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可以预见,在小额信贷公司自身资本本就有限的情况,其满足社会融资需求的能力和程度也将会是十分有限的。
温州金融改革方案的第二条提到了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主要方式包括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或者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将现有的小额信贷公司改为村镇银行等形式。 仔细研读我们不难发现,现有的政策试图将民间资本纳入正规金融的领域,同时赋予了这些金融组织以重要使命——辅助三农、中小企业等。这一政策与前述美国的公司型民间借贷组织有一定的相似,即构建以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形式的借贷组织。但是,这些借贷组织的运行很重要的前提在于个人征信制度、存款保险、担保机制等制度的完善,而这些必要制度我国尚未健全。在相关配套制度的缓慢建立过程中,应允许并规范合会这类非正式民间借贷组织的继续运行以满足相应的融资需求。此外,也有必要将其纳入日后正式出台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中,构建多层次的民间借贷组织架构,以兼顾自由与秩序的平衡。□
(作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
注释:
张书清, 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 法学, 2008(9): 第104-113页.
张继焦, 民间借贷、民间信用与金融制度变迁. 云南社会科学, 1998(5): 第46-52页.
陈荣文, 台湾地区合会法制变迁探析. 台湾研究集刊, 2005(2): 第48-54页.
岳彩申, 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 中國法学, 2011(5): 第84-96页.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课题组等, 浙江省民间金融研究报告, 2005. 第 395-450页.
详见http://www.gov.cn/gzdt/2008-05/08/content_965058.htm.
详见http://www.gov.cn/ldhd/2012-03/28/content_2102006.htm.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借贷组织 小额信贷 金融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是自然人之间的直接的借贷行为,这也是狭义的民间借贷。该定义基本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以及众多学者所认可的。而对于民间借贷的广义定义或者说具体的表现形式,学界则存在不同的意见 。
笔者认为,通过民间借贷组织进行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因为这些非正式的借贷组织,如合会等通常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而发生和运转的。我国民间借贷的悠久历史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历史以来一直是一个资本较为贫乏的国家,个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需要通过借贷来满足日常的资金需求,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的礼制社会使得以人伦信用为基础的民间得以长期延续,并能维持较好的信用。
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信用在如今看来依旧有效,而且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往往能较好的满足居民日常的资金需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逐渐显现。在相关法制不健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合会等借贷组织非法吸收他人资金,致使“倒会”事件时有发生,最为典型的有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乐清倒会风波,以及2004年爆发的浙江省苍南县的矾山连环会案。
对于资金的需求和融资渠道的有限决定了民间借贷将继续发挥其作用,而对于民间借贷组织的完善则是发挥民间资本作用、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民间借贷组织形式借鉴
民间借贷组织在不同国家有各自的形式和特点,总体而言,这些借贷组织都发挥着提供发挥灵活资金融通、补充正规金融乃至扶贫等作用。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民间借贷组织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律制度由于历史原因呈现出一定的继受性和双元性。我国台湾地区民间借贷制度的演变和构建对于大陆地区民间借贷制度的构建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因为战后台湾的金融体制也先后经历了垄断、计划到开放、自由的缓慢过渡,其现有体制呈现出非正式金融和正式金融并存的特点。在台湾非正式金融制度演进的历程中,对于合会的制度化和立法化尤其值得借鉴。台湾地区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也出现了倒会事件。台湾地区历经十五年,修订“民法”,在债编中增加合会一节,对合会的定义和基本构成做出了规定。 尽管合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然而,将合会进行合法化对于规范操作、定纷止争、预防风险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美国多层次的民间借贷组织。
众所周知,美国以其强大而完善的资本和货币市场著名,华尔街更是其金融体系强大的缩影。但是对于普通的美国民众而言,遍布于城乡的各种民间借贷组织与他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美国的借贷组织大体上可以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分为公司型和团体型,前者类似于农村合作银行,而后者主要是轮转储蓄的形式。 团体型的借贷组织侧重于人合性,即借贷方往往需具备一定的身份,如行业协会的成员。这种强调简单契约信用的借贷组织得以运行除了基本的信用,美国联邦和州的双重监督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同样不可或缺。官方对借贷组织的监管对于平衡金融秩序和契约的自由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美国的公司型民间借贷组织,即主要以公司法为依据成立的社区银行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与一般公司利润最大化、服務股东的目标不同,社区银行更多的还是为社区居民和企业服务。这种组织和运行相对严谨的民间借贷组织占据全美商业银行的九成多,为普通居民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三、 我国民间借贷组织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民间借贷的专门性规范。
现阶段,民间借贷的范畴已远不止合同法所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通过合会等民间借贷组织的形式发生的借贷关系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之一。这些通过借贷组织发生的借贷关系,往往有着比一般借款合同更为空前的规模和影响力,而一旦东窗事发往往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动荡。以2004年发生在浙江省苍南县的“矾山连环会”案为例,个别会首以会中会的形式,非法吸收了数千万元公众存款,案件侦破和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追究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地的金融秩序,然而,极低的清偿率留下的巨大资金缺口给该镇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各种位阶的法律文件中。缺乏专门的立法规范对民间借贷的定义和范畴、民间借贷的操作等的规范使得实践中借贷行为的发生、法律适用等都面临一定的困境。而民间借贷组织规范的缺失,使得许多民间借贷组织游离于法律的边缘,一方面通过借贷组织的借贷行为继续发生,另一方面借贷组织的运行往往伴随着极大的风险,一旦事发通常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相关责任人也往往需要担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将合会纳入“民法”债编的做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至少从法律的高度将予以保护的合法形式作了良好的界定,而对于会首的资质、监管等对于预防民间借贷组织可能引发的风险都大有裨益。尽管民间借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很难从立法层面作出十分周密的规定。然而,出台专门的规范,对于明确借贷组织的合法性、确定监管机构的职责、厘清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对于预防风险、平衡民间借贷行为的自由与秩序价值所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构建多层次的民间借贷组织。
根据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于2011年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为1100亿元,有89%的家庭和59%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温州地区民间借贷的普遍性与两多两难的问题有直接关系。笔者认为,解决民间借贷问题最好的方法应是通畅借贷渠道,构建多层次的民间借贷组织将闲散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解决不同层次的融资需求。
笔者认为,温州金融改革试验方案的推出在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法律支撑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组织的作用很难得以充分发挥。以小额信贷公司为例,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小额信贷公司只贷不存,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可以预见,在小额信贷公司自身资本本就有限的情况,其满足社会融资需求的能力和程度也将会是十分有限的。
温州金融改革方案的第二条提到了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主要方式包括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或者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将现有的小额信贷公司改为村镇银行等形式。 仔细研读我们不难发现,现有的政策试图将民间资本纳入正规金融的领域,同时赋予了这些金融组织以重要使命——辅助三农、中小企业等。这一政策与前述美国的公司型民间借贷组织有一定的相似,即构建以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形式的借贷组织。但是,这些借贷组织的运行很重要的前提在于个人征信制度、存款保险、担保机制等制度的完善,而这些必要制度我国尚未健全。在相关配套制度的缓慢建立过程中,应允许并规范合会这类非正式民间借贷组织的继续运行以满足相应的融资需求。此外,也有必要将其纳入日后正式出台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中,构建多层次的民间借贷组织架构,以兼顾自由与秩序的平衡。□
(作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
注释:
张书清, 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 法学, 2008(9): 第104-113页.
张继焦, 民间借贷、民间信用与金融制度变迁. 云南社会科学, 1998(5): 第46-52页.
陈荣文, 台湾地区合会法制变迁探析. 台湾研究集刊, 2005(2): 第48-54页.
岳彩申, 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 中國法学, 2011(5): 第84-96页.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课题组等, 浙江省民间金融研究报告, 2005. 第 395-450页.
详见http://www.gov.cn/gzdt/2008-05/08/content_965058.htm.
详见http://www.gov.cn/ldhd/2012-03/28/content_21020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