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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WTO就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起诉欧盟对信息技术(IT)产品征税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欧盟败诉。
事情得从14年前说起。
IT产品的“特殊待遇”
1996年12月9日—13日, WTO成立后的第一次部长级会议在新加坡召开。由于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把《服务贸易协定》和《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成功地纳入到WTO体系之中,可以向全世界输出自己占绝对优势的服务产品和知识产权,他们在新加坡会议上雄心勃勃,希望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竞争体制,要求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
部长们在本次会议上达成了框架协议。后来,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示威者在坎昆会议和多哈会议期间竭力反对,这些框架协议下的谈判中途搁浅。不过,新加坡会议也有所收获,29个WTO成员达成了《信息产品贸易协定》(ITA)。
ITA旨在“最大限度地促进IT产品的国际流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发展IT产业”,要求“每一个成员都应该提高IT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限制或者消除IT产品进口关税”。这个协定附一个关税减让表,参加方对全球92%的信息产品都做了减让承诺。欧盟对多种IT产品承诺实施零关税。
WTO调整的产品有成千上万种,为什么要针对IT产品制定了一个特殊协定?原因很简单。在新加坡会议期间,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得到的成就感余温未消,信息产业又是他们的优势产业,容有大量知识产权。他们希望通过这个协定,让广大发展中国家降低关税,放开市场,从而控制全球的IT产品市场。
欧盟对IT产品征税惹官司
言归正传,这次涉案的IT产品有三种:平板显示器(FPDs)、机顶盒(STBCs)和多功能数据处理器(MFMs)。
1987年—2005年,欧盟(欧共体)成员国一共下发了十几个法令对进口平板显示器、机顶盒和多功能数字仪分别征收数量不等的普通关税。
2008年5月28日,美国和日本起诉欧盟。同年6月12日,中国台湾也起诉欧盟。中国、澳大利亚、巴西、哥斯达黎加、中国香港、印度、韩国、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土耳其和越南共12个WTO成员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他们认为,欧盟在ITA关税减让表中已经承诺对争议产品实施零关税,就不应该再征税;欧盟对机顶盒征税没有事先通知其他成员,违背了WTO关于透明度的要求。
双方的争辩很激烈。欧盟首先拿程序性问题出招。在2009年2月4日的专家组第一次会议上,欧盟称日本和中国台北既然已经单独起诉,那么就没有资格在其他起诉方提起的诉讼中以第三方身份参诉;欧盟以一个整体应诉,其成员国不能被列为被告;这些被诉措施在欧盟法律框架下没有约束力,并且已经被撤销或者正在修改,专家组没有必要进行审理;等等。
起诉方却认为,他们分别在别人起诉的案件中以第三方身份出席没有违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尽管某些被诉措施被撤销,但实际上仍然有很大的约束力;欧盟的措施是整体发挥效用的,个别措施的撤销不能降低这些整体效用;欧盟也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比如欧盟法院的判决或者官方正式文件,来证明这些措施在此次诉讼之前已被取消。
在实体问题上,双方围绕ITA关税减让表咬文嚼字争论不休。欧盟在其免税减让表中先是列举了几种产品,然后又用概括的方法称“那些没有明确列入该减让表的产品”也可以免税。起诉方认为,这个概括表述包括平板显示器,因为随后的表述提到了该产品。欧盟却认为这种产品没有明确列进免税减让表中,可以征税。
对于机顶盒,起诉方认为欧盟对其征收14%关税违反了ITA规定;欧盟并不否认免税减让表列举了机顶盒,但称机顶盒(STBCs)分很多种,只有具有信息传输功能的机顶盒才免税,其他的可以征税。
而多功能数据处理仪分为两种,一种有自动数据传输功能,另一种只有传真功能。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只有传真功能的处理仪上。起诉方认为该产品已经包括在减让表之中应该免税,而欧盟认为没有包括,应该征税。
为了裁决这个案子,专家组让争端双方对欧盟关税减让表中的表述逐字逐句进行辩论,反复征求科技专家的意见,参考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减让表表述方式,回顾ITA谈判时各成员国提交的建议和当时的信息技术发展水平,做了大量工作。
2009年5月和7月,专家组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一般情况下是闭门审理,不允许现场直播,但由于此案涉及范围太广,国际社会广泛关注,WTO向全世界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可见此案的国际影响力。
最后,专家组裁定:虽然欧盟称其征税法令已经于2009年10月失效,但没有提供确凿证据,所以对此案仍有裁决的必要;欧盟成员国的征税法令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条关于关税减让承诺和第十条关于透明度的规定,应该纠正。
至此,欧盟全面败诉。
中国IT出口不能“好大喜功”
ITA本来是美国、日本等信息技术强国为扩展国际市场而设,当时他们把中国视为一个巨大的消费国,而不是生产国。
想不到,此后十几年中,中国的信息技术和产品发展非常迅猛,进出口都非常活跃。据工信部发布的消息,今年上半年,我国电子信息产品进出口额达到4526亿美元,同比增长41.8%,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3.4%。其中出口2624亿美元,同比增长38.9%,占全国外贸出口的37.2%;进口1902亿美元,同比增长46.0%,占全国进口的29.3%。在出口产品中,电子元件、电子器件和电子材料出口增势非常突出,分别同比增长52.2%、69.5%和65.3%。计算机产品出口同比增长42.0%,略高于全行业平均增速。出口金额前三名产品为:笔记本电脑、手机和液晶显示板及模组。同时,进口增长的速度也很快,计算机、电子元件及电子器件进口分别增长52.5%、51.9%、47.3%。
进出口贸易额高位运行不能证明前景一定很好,只能说明机遇与挑战并存。试想,欧盟是WTO的主要成员,很清楚ITA的关税减免承诺,又为什么不愿意无条件履行免税承诺,非要在WTO诉讼中“无理强扭三分”呢?这说明他们想对进口IT产品进行限制,信号非常明显。从技术上分析,如果欧盟想限制IT产品进口,至少还有两种办法。一是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措施;二是许多IT产品的核心部件都有很高的知识产权含量,可以随时在海关扣押侵权产品。
然而,国内有关报道却是形势一片大好:“对欧盟出口依然保持较好势头”,“对欧盟出口快速增长,如对德国、意大利、荷兰、法国等国家增速分别为60.6%、63.5%、69.0%和69.7%”等等。笔者建议,国家应尽快对IT出口行业进行规范引导,在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合理提高出口价格,加大科技创新,力推自主品牌,确保稳中有升,绝不能只顾交易总量和眼前利益,搞“一窝蜂”出口。
事情得从14年前说起。
IT产品的“特殊待遇”
1996年12月9日—13日, WTO成立后的第一次部长级会议在新加坡召开。由于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把《服务贸易协定》和《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成功地纳入到WTO体系之中,可以向全世界输出自己占绝对优势的服务产品和知识产权,他们在新加坡会议上雄心勃勃,希望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竞争体制,要求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
部长们在本次会议上达成了框架协议。后来,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示威者在坎昆会议和多哈会议期间竭力反对,这些框架协议下的谈判中途搁浅。不过,新加坡会议也有所收获,29个WTO成员达成了《信息产品贸易协定》(ITA)。
ITA旨在“最大限度地促进IT产品的国际流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发展IT产业”,要求“每一个成员都应该提高IT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限制或者消除IT产品进口关税”。这个协定附一个关税减让表,参加方对全球92%的信息产品都做了减让承诺。欧盟对多种IT产品承诺实施零关税。
WTO调整的产品有成千上万种,为什么要针对IT产品制定了一个特殊协定?原因很简单。在新加坡会议期间,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得到的成就感余温未消,信息产业又是他们的优势产业,容有大量知识产权。他们希望通过这个协定,让广大发展中国家降低关税,放开市场,从而控制全球的IT产品市场。
欧盟对IT产品征税惹官司
言归正传,这次涉案的IT产品有三种:平板显示器(FPDs)、机顶盒(STBCs)和多功能数据处理器(MFMs)。
1987年—2005年,欧盟(欧共体)成员国一共下发了十几个法令对进口平板显示器、机顶盒和多功能数字仪分别征收数量不等的普通关税。
2008年5月28日,美国和日本起诉欧盟。同年6月12日,中国台湾也起诉欧盟。中国、澳大利亚、巴西、哥斯达黎加、中国香港、印度、韩国、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土耳其和越南共12个WTO成员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他们认为,欧盟在ITA关税减让表中已经承诺对争议产品实施零关税,就不应该再征税;欧盟对机顶盒征税没有事先通知其他成员,违背了WTO关于透明度的要求。
双方的争辩很激烈。欧盟首先拿程序性问题出招。在2009年2月4日的专家组第一次会议上,欧盟称日本和中国台北既然已经单独起诉,那么就没有资格在其他起诉方提起的诉讼中以第三方身份参诉;欧盟以一个整体应诉,其成员国不能被列为被告;这些被诉措施在欧盟法律框架下没有约束力,并且已经被撤销或者正在修改,专家组没有必要进行审理;等等。
起诉方却认为,他们分别在别人起诉的案件中以第三方身份出席没有违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尽管某些被诉措施被撤销,但实际上仍然有很大的约束力;欧盟的措施是整体发挥效用的,个别措施的撤销不能降低这些整体效用;欧盟也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比如欧盟法院的判决或者官方正式文件,来证明这些措施在此次诉讼之前已被取消。
在实体问题上,双方围绕ITA关税减让表咬文嚼字争论不休。欧盟在其免税减让表中先是列举了几种产品,然后又用概括的方法称“那些没有明确列入该减让表的产品”也可以免税。起诉方认为,这个概括表述包括平板显示器,因为随后的表述提到了该产品。欧盟却认为这种产品没有明确列进免税减让表中,可以征税。
对于机顶盒,起诉方认为欧盟对其征收14%关税违反了ITA规定;欧盟并不否认免税减让表列举了机顶盒,但称机顶盒(STBCs)分很多种,只有具有信息传输功能的机顶盒才免税,其他的可以征税。
而多功能数据处理仪分为两种,一种有自动数据传输功能,另一种只有传真功能。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只有传真功能的处理仪上。起诉方认为该产品已经包括在减让表之中应该免税,而欧盟认为没有包括,应该征税。
为了裁决这个案子,专家组让争端双方对欧盟关税减让表中的表述逐字逐句进行辩论,反复征求科技专家的意见,参考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减让表表述方式,回顾ITA谈判时各成员国提交的建议和当时的信息技术发展水平,做了大量工作。
2009年5月和7月,专家组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一般情况下是闭门审理,不允许现场直播,但由于此案涉及范围太广,国际社会广泛关注,WTO向全世界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可见此案的国际影响力。
最后,专家组裁定:虽然欧盟称其征税法令已经于2009年10月失效,但没有提供确凿证据,所以对此案仍有裁决的必要;欧盟成员国的征税法令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条关于关税减让承诺和第十条关于透明度的规定,应该纠正。
至此,欧盟全面败诉。
中国IT出口不能“好大喜功”
ITA本来是美国、日本等信息技术强国为扩展国际市场而设,当时他们把中国视为一个巨大的消费国,而不是生产国。
想不到,此后十几年中,中国的信息技术和产品发展非常迅猛,进出口都非常活跃。据工信部发布的消息,今年上半年,我国电子信息产品进出口额达到4526亿美元,同比增长41.8%,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3.4%。其中出口2624亿美元,同比增长38.9%,占全国外贸出口的37.2%;进口1902亿美元,同比增长46.0%,占全国进口的29.3%。在出口产品中,电子元件、电子器件和电子材料出口增势非常突出,分别同比增长52.2%、69.5%和65.3%。计算机产品出口同比增长42.0%,略高于全行业平均增速。出口金额前三名产品为:笔记本电脑、手机和液晶显示板及模组。同时,进口增长的速度也很快,计算机、电子元件及电子器件进口分别增长52.5%、51.9%、47.3%。
进出口贸易额高位运行不能证明前景一定很好,只能说明机遇与挑战并存。试想,欧盟是WTO的主要成员,很清楚ITA的关税减免承诺,又为什么不愿意无条件履行免税承诺,非要在WTO诉讼中“无理强扭三分”呢?这说明他们想对进口IT产品进行限制,信号非常明显。从技术上分析,如果欧盟想限制IT产品进口,至少还有两种办法。一是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措施;二是许多IT产品的核心部件都有很高的知识产权含量,可以随时在海关扣押侵权产品。
然而,国内有关报道却是形势一片大好:“对欧盟出口依然保持较好势头”,“对欧盟出口快速增长,如对德国、意大利、荷兰、法国等国家增速分别为60.6%、63.5%、69.0%和69.7%”等等。笔者建议,国家应尽快对IT出口行业进行规范引导,在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合理提高出口价格,加大科技创新,力推自主品牌,确保稳中有升,绝不能只顾交易总量和眼前利益,搞“一窝蜂”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