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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女士遭遇电信诈骗,在银行柜
台汇出巨款。被骗后,该女士以她在汇款时银行没有向她做出善意的提醒和警示,致使她巨款被骗,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等为由,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全额赔偿她被骗的损失。银行则以该女士到银行正常汇款,银行没有理由拒绝,该女士被骗是因为轻信诈骗犯的谎言所致,银行对此没有任何责任等为由,断然予以拒绝。那么,客户在银行办理汇款时,善意的提醒是银行的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呢?2012年7月31日,一起因电信诈骗引出的银行善意提醒义务的法律归责纠纷,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审理,终于有了答案。结果出乎了大多数人的意料。
一个电话骗走一生积蓄
现年52岁的冯女士,是江苏省盐城市的一名国家干部,诚信为人,清廉为官,凭着微薄的工资,一生省吃俭用,终于积攒了40多万元的积蓄,存于银行准备为孩子办喜事用。
2011年10月15日,星期六,冯女士休息在家。上午10时半左右,冯女士在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语音提示:“请你务必于下午4时前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查到你在7月20日用身份证在常州市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开了一个账户,透支了5961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还要到法院?”从未与人发生过纠纷,也从没有打过官司的冯女士接到这个电话后。心中忐忑不安。就在冯女士感到束手无策之际,冯女士又接到对方的来电。电话中,对方提醒冯女士立即报警,并向冯女士提供了联系“陈警官”的电话号码。
得到指点后,冯女士立即打通了对方提供的电话,电话的另一头十分热情地帮冯女士转接通了“陈警官”的电话,冯女士在电话中迫不及待说要报案。可是,电话的另一头却是一名自称叫黄队长的人接的电话,并对冯女士说:“你与一张招商银行卡透支57万元扯上了关系,现在只有将你的存款转存到一张卡上,通过银行管理处的周主任帮你申请一个国家级的保障措施,否则你的资金就会被冻结。”电话中,黄队长给冯女士提供了需要转存账户的姓名和卡号。
出于对警察的信任,冯女士随即到中国某银行盐城盐都支行(简称盐城支行)将她存在银行的八张存款单计46万元存款提前取出并转存到她名下的卡号尾号为3375的一张银行信用卡上。
当日14点多钟,冯女士按上午对方电话的要求来到盐城支行所属的南元支行(简称南元支行)将银行信用卡上的钱,填写了收款人为宋旺、卡号尾号为9608的汇款单,汇款金额为45万元。
14时59分,冯女士将填写好的汇款单交银行的工作人员王婷。王婷接过汇款单,看了看,确认问道:“是45万元吧?”冯女士回答:“是的。”
得到确认后,王婷按冯女士填写的汇款单进行电脑输入,由冯女士本人输入密码并确认支付。
等了五分钟,见还没有结果,冯女士问道:“有没有汇过去了?”王婷正在忙于操作,不假思索答道:“还没有批下来,一批下来就过去了。”
冯女士突然感觉什么地方不那么对劲,可就是说不上来,便对王婷说:“你稍等一下。”此时,时针指向15时04分27秒。
“等不了啦,我信息已经传上去了,就等待审批了,如果拒绝的话那就不成功,如果过去就过去了。”王婷随口应道。
“什么不成功?”冯女士又追问道。
“我把资料已经传上去了,等待审批呢,我这边什么都操作不了了。”王婷显得有些不耐烦。
也就是这两三句话的工夫,时针定格在15时04分50秒,王婷告诉冯女士“已经成功了”。随后,王婷打印出凭证要求冯女士在汇款凭证上签字,冯女士说等一下,盯着汇款凭证怔怔了五分钟后即15时10分,才回到银行柜面处将汇款凭证签字后交银行的柜内工作人员。
当日16时01分,冯女士又通过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将其信用卡上的19751.1元转账到刘浪所有的银行卡上。
家中的全部积蓄,在一个小时内全部汇给了自己也不知道是谁的账户上,一种不祥的预感突然袭上冯女士心头,她意识到她可能被骗了。于是,她于当天19时54分向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报警,称她在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被骗47万元。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但由于是电信诈骗,且犯罪分子跨境实施犯罪,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的情况,2012年1月16日,盐都区公安局向冯女士出具侦查进展告知单,告知其向该局报案被电信诈骗一案,已查明:犯罪分子账户被汇入45万元后,遂即通过网银系统将45万元以1万元一笔分别转入45个银行账户,并利用设在台湾的银联ATM机将赃款取出,犯罪分子通过境外服务器登录互联网拨打诈骗电话、转移赃款。因犯罪分子跨境实施犯罪,需通过上级公安机关开展与相关国家、地区警方合作,无法在短时间内破案。另因行政区域调整,该案已属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分管。
一场诉讼
讨还一个公道
侦破工作进展缓慢,犯罪分子不能抓获,追回被骗巨款希望几无。45万元对于冯女士来说,那可是她一生的血汗积蓄,瞬间就没有了,遭受突如其来厄运,冯女士急火攻心,一下子病倒了。
躺在床上,冯女士十分懊恼自己的轻信和轻率。同时,她也在想:我去银行汇款,在场那么多银行职员,就没有一个人察觉到异常吗?特别是给我办理业务的人,见客户突然把所有钱汇集起来汇给一个账号,是不是起码该问一问原因。如果银行给自己一个警示,哪怕一个小小的提醒,自己也不至于被骗。自己被骗,银行没有尽到他们应尽的责任,对于自己被骗的巨额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冯女士便多次来到盐城支行交涉,要求盐城支行赔偿其因骗的全部损失。
客户被骗,却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盐城支行来说,还是第一次遇到,对于冯女士的要求,盐城支行回敬说:我们天天宣传,你还被骗,说明你太轻信他人了。再且,我们汇款都是免责的,你被骗只能后果自负。
与盐城支行交涉无果,冯女士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讨一个公道。于是,她向多名法律人士进行了咨询。让她意想不到的是,得到的答案却是众口一词:客户要求汇款,银行就没有理由拒绝办理业务,银行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了汇款,即使发生诈骗,银行也不会承担责任。至于银行的善意提醒和警示义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道德上的义务。要想打赢这样的官司,几无可能。 虽说种种因素对冯女士不利,但被骗的却是她一生积蓄,冯女士不甘就这么自认倒霉,虽说希望渺茫,但她还是决定“赌”一把,于是,2012年1月31日,她来到盐都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盐城支行推上了被告席。
冯女士诉称:2011年10月15日下午1点多钟,我在午睡时被一个自称为中级法院的电话弄醒。此后,我穿着睡衣睡裤懵懵懂懂地按照电话里“警官”的意思来到南元支行营业窗口汇款计人民币45万元。13时59分,我向银行柜台内交了填写的汇款单子,柜台内工作人员将我填写的汇款单交给在柜台外营业厅内的值班负责人荣华签字。在此期间,荣华及柜内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向我提示汇付大额款项防止诈骗之类的警示、询问语,荣华在单子上签字后让柜台工作人员办理汇款。在等待汇款的过程中,我感觉汇款有问题,这时柜台工作人员问我:“是45万元吧?”我回答“是”并问“还没有汇吧?”工作人员回答:“还没有批下来,一批下来就过去了。”我这时马上跟工作人员说:“你稍等一下。”工作人员不耐烦地说:“等不了啦,我信息已传上去了,反正就等批了,如果拒绝的话,那就不成功;如果过去就过去了。”我反问:“什么不成功?”该工作人员说:“我把资料已经传上去了,等待审批呢,我这边什么都操作不了了。”就在工作人员拒绝停止汇付的一分钟左右,工作人员告诉我:“已经成功了。”此后,银行工作人员追着我在汇款成功的单据上签字,我这时大脑一片空白,因我的身份证件还在银行柜台里,在其工作人员的阻拦和威逼下,我只得在汇款单据上签下名字。事后,我即到公安部门报案,结果确实是犯罪分子玩弄诈骗手法使我在懵懂的情况下上当并按他们的指示汇了款。银行工作人员不但未在一开始提醒或警示我防止上当受骗,且在我头脑清醒、恢复意识并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稍等一下”停止汇款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以极不耐烦的态度拒绝我的要求,在将近一分钟左右的时间里没有为我向上级审批部门提出撤回汇付的申请,致使我的45万元款项汇付到诈骗犯罪分子的账户上,使我遭受了45万元的经济损失。我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没有遵循省公安厅和省银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防止、阻截电信诈骗的文件要求向我提醒和警示,未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银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和处理我汇款过程中的终止汇款业务,是银行工作人员极不负责的行为将我的款项汇给了诈骗犯罪分子。故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对我的45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201 1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
盐城支行辩称:冯女士所诉与事实不符,冯女士到南元支行时是穿戴整齐,并非接到电话后即到南元支行汇款,而是至盐都营业部支取了定期存单上的钱至冯女士的信用卡上后,才到南元支行汇款。冯女士汇款时行为举止正常,并未要求撤回汇款,仅是要求稍等一会儿。此时,汇款在柜面上信息已传出,等待远程授权放行,后台的操作柜面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控制。冯女士并未在银行汇款后直接到公安机关报警,而是在自动存款机上又汇出另一笔款后才发现被骗。我行柜面操作人员所有操作程序符合操作规程。本案完全是因为犯罪行为和冯女士本人轻信诈骗犯的谎言导致。请求驳回冯女士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查明,2011年10月13日,盐城市银监局向各银行转发了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江苏银监局《关于昆山市公安局推行“三问二看一核对”标准化流程阻截电信诈骗的情况通报》的通知。上述中国某银行盐城市分行于2011年10月19日向各支行、分行营业部转发了该文件。
一份判决匡扶一个公正
盐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女士在银行单位办理卡号尾号为3375的的银行信用卡后,双方之间即已经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储户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冯女士通过银行柜面进行存款转汇及银行接受汇款委托,都是履行合同的正常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冯女士在南元支行办理45万元大额汇款业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及审核人员均未履行提醒、照顾及风险防范通知义务,在冯女士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当冯女士提出暂停办理汇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态度消极,未尽协助义务,从而导致冯女士汇款被犯罪分子诈骗的损害后果,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冯女士要求银行承担45万元存款及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银行辩称的“冯女士并未要求撤回汇款,仅是要求稍等一会儿。汇款在柜面上信息已传出,等待远程授权放行,后台的操作柜面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控制。其柜面操作人员所有操作程序符合操作规程”的理由,因在冯女士向银行柜面人员提出“你稍等一下”后,柜面人员并未告知冯女士需要提出撤回汇款的申请,而是消极等待操作是否成功的信息,同样为未尽合同当事人的“通知、协助”义务的行为,故本院对银行该项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2012年7月31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盐城支行赔偿冯女士人民币45万元,并承担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史友兴法官点评:
一起因电信诈骗引出的银行善意提醒义务的法律归责问题.随着法院的判决。已暂告一段落。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出乎了大多数人的意料。客户虽然被骗.但银行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汇款的.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关键在于客户在银行办理汇款时.善意的提醒是银行的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呢?
关于提醒义务的法律归责问题.有人士撰文认为属于银行的社会责任而非法律责任.指出:从合规经营和操作流程上说。储户不论年龄多大。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掌握相关业务密码,那么,银行就没有理由拒绝办理业务.哪怕是对陌生账户的大额汇款。银行如果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了汇款,即使发生诈骗,银行也不会牵连到责任.因为汇款过程是根据客户指令,完全合规,银行既无获利,也无损失,更无欺诈,可以说是局外人。至于银行的盖章提醒和警示义务.只是道德上的义务,是出于一种自觉。而非法规强制的社会责任。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客户至银行办理汇款等业务.实际银行与客户在履行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主合同的同时.也应履行因合同产生的附随业务。附随义务也是法律规定,为法律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客户在办理汇款时,银行给予提醒、警示,就是由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引出的附随义务.不属道德范畴,而是法律义务,应当完全履行.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手段不断翻新。一些犯罪分子冒充电信局、公安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使用任意显号软件、VOIP电话和现代网银等技术,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涉嫌经济犯罪.以没收受害人所有银行存款进行恫吓威胁。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瞬息之间几十万、一两百万的毕生储蓄便被骗走.有的被害人被骗了以后可以说是倾家荡产。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尤以中老年人及妇女居多。他们抓住老年人及妇女资信度比较闭塞.容易受骗的特点实施作案。据不完全统计,受骗老年人和女性占70%以上.波及面很宽、社会影响很恶劣。从某种程度上讲电信诈骗已经成为了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成为了社会的公害。
银行在防范金融诈骗上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且处在拦截电信诈骗的关键环节.是电信诈骗得逞之前的最后一个关口,因此,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免受电信诈骗损失方面.银行大有可为,应当充分展现“一切为客户着想”的服务理念.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双赢效果。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夏轩)
台汇出巨款。被骗后,该女士以她在汇款时银行没有向她做出善意的提醒和警示,致使她巨款被骗,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等为由,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全额赔偿她被骗的损失。银行则以该女士到银行正常汇款,银行没有理由拒绝,该女士被骗是因为轻信诈骗犯的谎言所致,银行对此没有任何责任等为由,断然予以拒绝。那么,客户在银行办理汇款时,善意的提醒是银行的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呢?2012年7月31日,一起因电信诈骗引出的银行善意提醒义务的法律归责纠纷,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审理,终于有了答案。结果出乎了大多数人的意料。
一个电话骗走一生积蓄
现年52岁的冯女士,是江苏省盐城市的一名国家干部,诚信为人,清廉为官,凭着微薄的工资,一生省吃俭用,终于积攒了40多万元的积蓄,存于银行准备为孩子办喜事用。
2011年10月15日,星期六,冯女士休息在家。上午10时半左右,冯女士在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语音提示:“请你务必于下午4时前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查到你在7月20日用身份证在常州市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开了一个账户,透支了5961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还要到法院?”从未与人发生过纠纷,也从没有打过官司的冯女士接到这个电话后。心中忐忑不安。就在冯女士感到束手无策之际,冯女士又接到对方的来电。电话中,对方提醒冯女士立即报警,并向冯女士提供了联系“陈警官”的电话号码。
得到指点后,冯女士立即打通了对方提供的电话,电话的另一头十分热情地帮冯女士转接通了“陈警官”的电话,冯女士在电话中迫不及待说要报案。可是,电话的另一头却是一名自称叫黄队长的人接的电话,并对冯女士说:“你与一张招商银行卡透支57万元扯上了关系,现在只有将你的存款转存到一张卡上,通过银行管理处的周主任帮你申请一个国家级的保障措施,否则你的资金就会被冻结。”电话中,黄队长给冯女士提供了需要转存账户的姓名和卡号。
出于对警察的信任,冯女士随即到中国某银行盐城盐都支行(简称盐城支行)将她存在银行的八张存款单计46万元存款提前取出并转存到她名下的卡号尾号为3375的一张银行信用卡上。
当日14点多钟,冯女士按上午对方电话的要求来到盐城支行所属的南元支行(简称南元支行)将银行信用卡上的钱,填写了收款人为宋旺、卡号尾号为9608的汇款单,汇款金额为45万元。
14时59分,冯女士将填写好的汇款单交银行的工作人员王婷。王婷接过汇款单,看了看,确认问道:“是45万元吧?”冯女士回答:“是的。”
得到确认后,王婷按冯女士填写的汇款单进行电脑输入,由冯女士本人输入密码并确认支付。
等了五分钟,见还没有结果,冯女士问道:“有没有汇过去了?”王婷正在忙于操作,不假思索答道:“还没有批下来,一批下来就过去了。”
冯女士突然感觉什么地方不那么对劲,可就是说不上来,便对王婷说:“你稍等一下。”此时,时针指向15时04分27秒。
“等不了啦,我信息已经传上去了,就等待审批了,如果拒绝的话那就不成功,如果过去就过去了。”王婷随口应道。
“什么不成功?”冯女士又追问道。
“我把资料已经传上去了,等待审批呢,我这边什么都操作不了了。”王婷显得有些不耐烦。
也就是这两三句话的工夫,时针定格在15时04分50秒,王婷告诉冯女士“已经成功了”。随后,王婷打印出凭证要求冯女士在汇款凭证上签字,冯女士说等一下,盯着汇款凭证怔怔了五分钟后即15时10分,才回到银行柜面处将汇款凭证签字后交银行的柜内工作人员。
当日16时01分,冯女士又通过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将其信用卡上的19751.1元转账到刘浪所有的银行卡上。
家中的全部积蓄,在一个小时内全部汇给了自己也不知道是谁的账户上,一种不祥的预感突然袭上冯女士心头,她意识到她可能被骗了。于是,她于当天19时54分向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报警,称她在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被骗47万元。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但由于是电信诈骗,且犯罪分子跨境实施犯罪,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的情况,2012年1月16日,盐都区公安局向冯女士出具侦查进展告知单,告知其向该局报案被电信诈骗一案,已查明:犯罪分子账户被汇入45万元后,遂即通过网银系统将45万元以1万元一笔分别转入45个银行账户,并利用设在台湾的银联ATM机将赃款取出,犯罪分子通过境外服务器登录互联网拨打诈骗电话、转移赃款。因犯罪分子跨境实施犯罪,需通过上级公安机关开展与相关国家、地区警方合作,无法在短时间内破案。另因行政区域调整,该案已属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分管。
一场诉讼
讨还一个公道
侦破工作进展缓慢,犯罪分子不能抓获,追回被骗巨款希望几无。45万元对于冯女士来说,那可是她一生的血汗积蓄,瞬间就没有了,遭受突如其来厄运,冯女士急火攻心,一下子病倒了。
躺在床上,冯女士十分懊恼自己的轻信和轻率。同时,她也在想:我去银行汇款,在场那么多银行职员,就没有一个人察觉到异常吗?特别是给我办理业务的人,见客户突然把所有钱汇集起来汇给一个账号,是不是起码该问一问原因。如果银行给自己一个警示,哪怕一个小小的提醒,自己也不至于被骗。自己被骗,银行没有尽到他们应尽的责任,对于自己被骗的巨额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冯女士便多次来到盐城支行交涉,要求盐城支行赔偿其因骗的全部损失。
客户被骗,却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盐城支行来说,还是第一次遇到,对于冯女士的要求,盐城支行回敬说:我们天天宣传,你还被骗,说明你太轻信他人了。再且,我们汇款都是免责的,你被骗只能后果自负。
与盐城支行交涉无果,冯女士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讨一个公道。于是,她向多名法律人士进行了咨询。让她意想不到的是,得到的答案却是众口一词:客户要求汇款,银行就没有理由拒绝办理业务,银行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了汇款,即使发生诈骗,银行也不会承担责任。至于银行的善意提醒和警示义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道德上的义务。要想打赢这样的官司,几无可能。 虽说种种因素对冯女士不利,但被骗的却是她一生积蓄,冯女士不甘就这么自认倒霉,虽说希望渺茫,但她还是决定“赌”一把,于是,2012年1月31日,她来到盐都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盐城支行推上了被告席。
冯女士诉称:2011年10月15日下午1点多钟,我在午睡时被一个自称为中级法院的电话弄醒。此后,我穿着睡衣睡裤懵懵懂懂地按照电话里“警官”的意思来到南元支行营业窗口汇款计人民币45万元。13时59分,我向银行柜台内交了填写的汇款单子,柜台内工作人员将我填写的汇款单交给在柜台外营业厅内的值班负责人荣华签字。在此期间,荣华及柜内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向我提示汇付大额款项防止诈骗之类的警示、询问语,荣华在单子上签字后让柜台工作人员办理汇款。在等待汇款的过程中,我感觉汇款有问题,这时柜台工作人员问我:“是45万元吧?”我回答“是”并问“还没有汇吧?”工作人员回答:“还没有批下来,一批下来就过去了。”我这时马上跟工作人员说:“你稍等一下。”工作人员不耐烦地说:“等不了啦,我信息已传上去了,反正就等批了,如果拒绝的话,那就不成功;如果过去就过去了。”我反问:“什么不成功?”该工作人员说:“我把资料已经传上去了,等待审批呢,我这边什么都操作不了了。”就在工作人员拒绝停止汇付的一分钟左右,工作人员告诉我:“已经成功了。”此后,银行工作人员追着我在汇款成功的单据上签字,我这时大脑一片空白,因我的身份证件还在银行柜台里,在其工作人员的阻拦和威逼下,我只得在汇款单据上签下名字。事后,我即到公安部门报案,结果确实是犯罪分子玩弄诈骗手法使我在懵懂的情况下上当并按他们的指示汇了款。银行工作人员不但未在一开始提醒或警示我防止上当受骗,且在我头脑清醒、恢复意识并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稍等一下”停止汇款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以极不耐烦的态度拒绝我的要求,在将近一分钟左右的时间里没有为我向上级审批部门提出撤回汇付的申请,致使我的45万元款项汇付到诈骗犯罪分子的账户上,使我遭受了45万元的经济损失。我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没有遵循省公安厅和省银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防止、阻截电信诈骗的文件要求向我提醒和警示,未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银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和处理我汇款过程中的终止汇款业务,是银行工作人员极不负责的行为将我的款项汇给了诈骗犯罪分子。故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对我的45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201 1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
盐城支行辩称:冯女士所诉与事实不符,冯女士到南元支行时是穿戴整齐,并非接到电话后即到南元支行汇款,而是至盐都营业部支取了定期存单上的钱至冯女士的信用卡上后,才到南元支行汇款。冯女士汇款时行为举止正常,并未要求撤回汇款,仅是要求稍等一会儿。此时,汇款在柜面上信息已传出,等待远程授权放行,后台的操作柜面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控制。冯女士并未在银行汇款后直接到公安机关报警,而是在自动存款机上又汇出另一笔款后才发现被骗。我行柜面操作人员所有操作程序符合操作规程。本案完全是因为犯罪行为和冯女士本人轻信诈骗犯的谎言导致。请求驳回冯女士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查明,2011年10月13日,盐城市银监局向各银行转发了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江苏银监局《关于昆山市公安局推行“三问二看一核对”标准化流程阻截电信诈骗的情况通报》的通知。上述中国某银行盐城市分行于2011年10月19日向各支行、分行营业部转发了该文件。
一份判决匡扶一个公正
盐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女士在银行单位办理卡号尾号为3375的的银行信用卡后,双方之间即已经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储户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冯女士通过银行柜面进行存款转汇及银行接受汇款委托,都是履行合同的正常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冯女士在南元支行办理45万元大额汇款业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及审核人员均未履行提醒、照顾及风险防范通知义务,在冯女士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当冯女士提出暂停办理汇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态度消极,未尽协助义务,从而导致冯女士汇款被犯罪分子诈骗的损害后果,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冯女士要求银行承担45万元存款及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银行辩称的“冯女士并未要求撤回汇款,仅是要求稍等一会儿。汇款在柜面上信息已传出,等待远程授权放行,后台的操作柜面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控制。其柜面操作人员所有操作程序符合操作规程”的理由,因在冯女士向银行柜面人员提出“你稍等一下”后,柜面人员并未告知冯女士需要提出撤回汇款的申请,而是消极等待操作是否成功的信息,同样为未尽合同当事人的“通知、协助”义务的行为,故本院对银行该项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2012年7月31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盐城支行赔偿冯女士人民币45万元,并承担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史友兴法官点评:
一起因电信诈骗引出的银行善意提醒义务的法律归责问题.随着法院的判决。已暂告一段落。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出乎了大多数人的意料。客户虽然被骗.但银行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汇款的.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关键在于客户在银行办理汇款时.善意的提醒是银行的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呢?
关于提醒义务的法律归责问题.有人士撰文认为属于银行的社会责任而非法律责任.指出:从合规经营和操作流程上说。储户不论年龄多大。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掌握相关业务密码,那么,银行就没有理由拒绝办理业务.哪怕是对陌生账户的大额汇款。银行如果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了汇款,即使发生诈骗,银行也不会牵连到责任.因为汇款过程是根据客户指令,完全合规,银行既无获利,也无损失,更无欺诈,可以说是局外人。至于银行的盖章提醒和警示义务.只是道德上的义务,是出于一种自觉。而非法规强制的社会责任。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客户至银行办理汇款等业务.实际银行与客户在履行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主合同的同时.也应履行因合同产生的附随业务。附随义务也是法律规定,为法律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客户在办理汇款时,银行给予提醒、警示,就是由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引出的附随义务.不属道德范畴,而是法律义务,应当完全履行.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手段不断翻新。一些犯罪分子冒充电信局、公安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使用任意显号软件、VOIP电话和现代网银等技术,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涉嫌经济犯罪.以没收受害人所有银行存款进行恫吓威胁。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瞬息之间几十万、一两百万的毕生储蓄便被骗走.有的被害人被骗了以后可以说是倾家荡产。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尤以中老年人及妇女居多。他们抓住老年人及妇女资信度比较闭塞.容易受骗的特点实施作案。据不完全统计,受骗老年人和女性占70%以上.波及面很宽、社会影响很恶劣。从某种程度上讲电信诈骗已经成为了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成为了社会的公害。
银行在防范金融诈骗上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且处在拦截电信诈骗的关键环节.是电信诈骗得逞之前的最后一个关口,因此,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免受电信诈骗损失方面.银行大有可为,应当充分展现“一切为客户着想”的服务理念.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双赢效果。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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