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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阐述了煤炭集团公司对外销售收入的核算、煤炭销售折让的核算、外销销售退回的核算、煤炭内部销售收入的核算等问题。
关键词:煤炭;集团公司;销售业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015-02
企业对外销售收入的核算、煤炭销售折让的核算、外销销售退回的核算、煤炭内部销售收入的核算是煤炭营销运输企业销售业务的主要内容,关系到煤炭企业销售工作的循环与周转,关系到企业增收减支,关系到企业销售运行效率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关系到企业竞争力的重大问题,因此,要完整、准确、科学地进行企业销售的会计核算。
一、企业对外销售收入的核算
1.销售核算的内容
主要包括产品销售、其他销售业务,通常分为收入核算、支出核算和成果核算三方面内容。
(1)收入核算。产品销售收入,是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包括本企业基建的专项工程、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福利部门领用企业的产品。
(2)支出核算。产品生产成本,指销售出去的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实际耗费。
(3)成果核算。①销售税金及附加。指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的总和。税金分为两类。一是价外税,即增值税;二是价内税及费用性税金,包括营业税、消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②产品销售利润(或亏损)。指产品出售后创造的利润(或亏损)。计算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已售产品制造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如果“负号”,表示亏损)。
2.随同销售收入一起回收的其他款项
此款项主要指代垫运费。
3.销售核算的会计处理
由于采用的结算方式,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同,会计处理也就不同:(1)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的,商品一经发出,即作销售实现处理。(2)集团公司或矿内部销售采用资金结算中心结算方式的,在产品发出即作销售实现处理。(3)若先收到货款后发煤的,发煤后即实现销售,冲减已收货款。
4.对外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目前,煤炭集团公司集中发煤统一收回货款,其中分由集团公司运销部门收款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收款都以集团公司集中发煤统一收款,不分集团公司运销部门或财务部门。
(1)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的,有关销售收入作如下账务处理:
①集团公司支付代垫运费时:
借:应收账款——代垫运费
贷:银行存款
②集团公司应收取的销售货款及其他款项: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内部单位存款 分(子)公司(矿)
③集团公司收到上述货款及其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④各分(子)公司(矿)接到集团公司转入货款通知单时:
借:结算中心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先收到货款,后发煤的有关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①集团公司先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
②集团公司发煤以后:
借:预收账款 (××企业)
内部单位存款——各矿
③集团公司将余额退给用户时:
借:预收账款 (××企业)
贷:银行存款
④各分(子)公司 (矿)接到集团公司转入货款通知单时:
借:结算中心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3)分公司内非生产用自用煤和售给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的非生产用自用煤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外支出
在建工程(工程用煤)
结算中心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分期收款销售的核算
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每期销售实现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引起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二、煤炭销售折让的核算
商品销售之后购买方要求退货发生折让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按规定开出退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
三、外销销售退回的核算
1.销售退回的内容
在销售过程中,由于煤矿发煤数量短缺或发错品种、质量不符等原因,煤款遭到用煤企业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时,要由供需双方协商进行处理。属于退货的,要在当期销售收入中减去销售退回,求出销售收入净额;属于数量短缺(含超水分部分),应补发煤炭,并按所补发的煤炭数量扣减当期产量,其所支付的运杂费,由企业"销售费用" 负担;属于错发煤种和质量不符质次价高的,按规定由企业降价处理,视同退货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2.账务处理
(1)发煤亏吨补发煤炭支付运费的账务处理:
①集团公司:
借:内部单位存款××矿
贷:银行存款
②分(子)公司(矿)接到集团公司通知作:
借:销售费用
贷:结算中心存款
(2)由于质量不符退回价款的账务处理:
①集团公司:
借:内部单位存款××矿
贷:银行存款
②各分(子)公司 (矿)根据集团公司通知单作: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结算中心存款
③冲减销售成本中的已售产品生产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如果退回当月有相同产品出售的,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其退回数量可在该月已售数量中扣抵,上述冲减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免作。
四、煤炭内部销售收入的核算
1.需要作内部销售的煤炭
(1)入洗原煤。送集团公司所属洗煤厂入洗,要作内部销售处理。
(2)生产自用煤。包括分公司生产自用和提供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生产自用的煤炭,都应作内部销售处理;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内非生产自用煤都按对外销售处理。
2.煤炭内部销售价格的确定
煤炭内部销售价格的确定,一律按出厂价格作为内部销售价格 (不含增值税)。
3.内部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1)公司(矿)内入洗煤进行原选煤内部销售,按原选煤的出厂价格计价。
借:生产成本——洗煤产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原选煤)
(2)集团公司各洗煤厂入洗煤。按原选煤内部销售作价,办理外销手续开具发票通过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结算。
分公司作分录:
借:结算中心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原选煤)
子公司作分录:
借:结算中心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原选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分公司自用煤。分公司生产自用煤,按运销部门提供的自用产品明细表编制“自用煤分配表”,并按内部销售价格作账务处理。分公司内部生产用自用煤使用本单位的“材料消耗单”,向其他分公司提供的生产自用煤使用“内部物资劳务结算单”由运销部门同意开具发票。分公司生产自用煤的价格按成本价。
分公司内部生产用自用煤:
①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②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向其他分公司提供的生产自用煤:
借:结算中心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4)集团公司内各分公司生产自用煤,属煤炭企业内部销售性质,按对外销售手续办法,通过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参考文献:
[1] 邢茂俭.煤炭企业精益管理模式研究[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1.
[2] 李锦生,等.现代煤矿企业管理[M].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7.
[3] 彭会清.现代矿业管理经济学[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1.
[4] 牛克洪.现代煤炭企业管理50法[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 王 莉]
关键词:煤炭;集团公司;销售业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015-02
企业对外销售收入的核算、煤炭销售折让的核算、外销销售退回的核算、煤炭内部销售收入的核算是煤炭营销运输企业销售业务的主要内容,关系到煤炭企业销售工作的循环与周转,关系到企业增收减支,关系到企业销售运行效率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关系到企业竞争力的重大问题,因此,要完整、准确、科学地进行企业销售的会计核算。
一、企业对外销售收入的核算
1.销售核算的内容
主要包括产品销售、其他销售业务,通常分为收入核算、支出核算和成果核算三方面内容。
(1)收入核算。产品销售收入,是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包括本企业基建的专项工程、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福利部门领用企业的产品。
(2)支出核算。产品生产成本,指销售出去的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实际耗费。
(3)成果核算。①销售税金及附加。指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的总和。税金分为两类。一是价外税,即增值税;二是价内税及费用性税金,包括营业税、消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②产品销售利润(或亏损)。指产品出售后创造的利润(或亏损)。计算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已售产品制造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如果“负号”,表示亏损)。
2.随同销售收入一起回收的其他款项
此款项主要指代垫运费。
3.销售核算的会计处理
由于采用的结算方式,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同,会计处理也就不同:(1)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的,商品一经发出,即作销售实现处理。(2)集团公司或矿内部销售采用资金结算中心结算方式的,在产品发出即作销售实现处理。(3)若先收到货款后发煤的,发煤后即实现销售,冲减已收货款。
4.对外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目前,煤炭集团公司集中发煤统一收回货款,其中分由集团公司运销部门收款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收款都以集团公司集中发煤统一收款,不分集团公司运销部门或财务部门。
(1)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的,有关销售收入作如下账务处理:
①集团公司支付代垫运费时:
借:应收账款——代垫运费
贷:银行存款
②集团公司应收取的销售货款及其他款项: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内部单位存款 分(子)公司(矿)
③集团公司收到上述货款及其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④各分(子)公司(矿)接到集团公司转入货款通知单时:
借:结算中心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先收到货款,后发煤的有关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①集团公司先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
②集团公司发煤以后:
借:预收账款 (××企业)
内部单位存款——各矿
③集团公司将余额退给用户时:
借:预收账款 (××企业)
贷:银行存款
④各分(子)公司 (矿)接到集团公司转入货款通知单时:
借:结算中心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3)分公司内非生产用自用煤和售给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的非生产用自用煤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外支出
在建工程(工程用煤)
结算中心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分期收款销售的核算
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每期销售实现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引起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二、煤炭销售折让的核算
商品销售之后购买方要求退货发生折让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按规定开出退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
三、外销销售退回的核算
1.销售退回的内容
在销售过程中,由于煤矿发煤数量短缺或发错品种、质量不符等原因,煤款遭到用煤企业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时,要由供需双方协商进行处理。属于退货的,要在当期销售收入中减去销售退回,求出销售收入净额;属于数量短缺(含超水分部分),应补发煤炭,并按所补发的煤炭数量扣减当期产量,其所支付的运杂费,由企业"销售费用" 负担;属于错发煤种和质量不符质次价高的,按规定由企业降价处理,视同退货应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2.账务处理
(1)发煤亏吨补发煤炭支付运费的账务处理:
①集团公司:
借:内部单位存款××矿
贷:银行存款
②分(子)公司(矿)接到集团公司通知作:
借:销售费用
贷:结算中心存款
(2)由于质量不符退回价款的账务处理:
①集团公司:
借:内部单位存款××矿
贷:银行存款
②各分(子)公司 (矿)根据集团公司通知单作: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结算中心存款
③冲减销售成本中的已售产品生产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如果退回当月有相同产品出售的,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其退回数量可在该月已售数量中扣抵,上述冲减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免作。
四、煤炭内部销售收入的核算
1.需要作内部销售的煤炭
(1)入洗原煤。送集团公司所属洗煤厂入洗,要作内部销售处理。
(2)生产自用煤。包括分公司生产自用和提供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生产自用的煤炭,都应作内部销售处理;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内非生产自用煤都按对外销售处理。
2.煤炭内部销售价格的确定
煤炭内部销售价格的确定,一律按出厂价格作为内部销售价格 (不含增值税)。
3.内部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1)公司(矿)内入洗煤进行原选煤内部销售,按原选煤的出厂价格计价。
借:生产成本——洗煤产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原选煤)
(2)集团公司各洗煤厂入洗煤。按原选煤内部销售作价,办理外销手续开具发票通过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结算。
分公司作分录:
借:结算中心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原选煤)
子公司作分录:
借:结算中心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原选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分公司自用煤。分公司生产自用煤,按运销部门提供的自用产品明细表编制“自用煤分配表”,并按内部销售价格作账务处理。分公司内部生产用自用煤使用本单位的“材料消耗单”,向其他分公司提供的生产自用煤使用“内部物资劳务结算单”由运销部门同意开具发票。分公司生产自用煤的价格按成本价。
分公司内部生产用自用煤:
①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②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向其他分公司提供的生产自用煤:
借:结算中心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4)集团公司内各分公司生产自用煤,属煤炭企业内部销售性质,按对外销售手续办法,通过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参考文献:
[1] 邢茂俭.煤炭企业精益管理模式研究[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1.
[2] 李锦生,等.现代煤矿企业管理[M].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7.
[3] 彭会清.现代矿业管理经济学[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1.
[4] 牛克洪.现代煤炭企业管理50法[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