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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加。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运行机制的不健全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以河北省张家口市为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运行机制 张家口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张家口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13年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3600多家。确实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绩,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大大提高了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繁荣。但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产权界定不清晰,利益分配不合理,内部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等问题。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持久健康发展的绊脚石。因此,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张家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具备科学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通过对张家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走访、调研发现其在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产权运行机制不健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若要健康运营必须具备清晰的产权运行机制。清晰的产权运行机制是其存在发展和规范运行的必要条件。健全的产权运行机制往往能够产生激励作用,促进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同时也能够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加快合作社发展壮大。张家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由于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在产权界定上也存在模糊不清的现象。有些合作社在最初成立时便缺乏对于产权的清晰界定,也没有为成员设立单独的账簿。有些合作社虽然在成立之初产权界定较清晰,但是随着合作社成员数量的增加和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合作社的产权界定越来越模糊。甚至会出现合作社的财产被某些在合作社中具有资本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或信息资源等优势的成员侵占的现象。产权界定的不清晰严重影响了合作社成员同合作社交易的积极性,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2.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虽然对于张家口市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来讲,加入合作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作社能够更好的解决农产品的销路问题。但是有些合作社同成员之间存在的仅仅是农产品的买卖关系,只是起到了解决成员农产品的销路问题,没有盈余返还,并不进行二次分配。由于单个农民缺乏农产品的需求信息,所以往往会出现所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销售不出去或者售价太低的问题。所以只要合作社能够解决农产品的销售,合作社成员对于自己在合作社的其它利益也没有更多的要求。再加上很多合作社成员缺乏对合作社的正确认识,并不清楚自己在合作社中除了同合作社的交易之外还有盈余返还等其它利益的存在。另外,在张家口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能够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也不多,即使能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也很低。使得合作社同成员之间利益关系松散,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3.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成员自愿联合,进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等,合作社采取一人一票制,实行民主管理。但是通过对张家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有些发展较好、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机制比较健全。例如张北县万达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内部管理,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风险公担、利益共享,形成了良好的机制。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均由成员大会民主通过,依法实行一人一票制度,切实做到了民主监督。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制度等多项制度,使合作社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发展。但是一些规模较小,还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合作社虽然都能够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制定本合作社章程,但在合作社的具体运行中,有些合作社成员大会常年不开,形同虚设;有些合作社虽然设立了监事会,但是监事会成员却从事合作社的其他工作,有的合作社甚至没有设立监事会。使得其对合作社的监督管理作用很难发挥。
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几点建议
1.明晰产权界定,健全产权运行机制。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在其运行过程中,会形成成员出资额、公积金、可分配盈余、政府补助金或者他人捐赠等财产。这些财产权利都需要合理清晰的界定,这样既能够充分调动广大成员的积极性又能够规范合作社的运行,提高效率。首先,自愿加入合作社的成员必须认购股金即出资额。只有这样才能作为合作社的真正成员享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这样也能够充分体现合作社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成员自愿联合组成的自发性经济组织,它的选举权和表决权都是实行一人一票制。但是合作社成立时出资额较多的成员,或者同合作社交易量比较大的成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能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由于张家口市属于欠发达地区,资金属于稀缺资源,在合作社的具体经营过程中,拥有较多资金或者同合作社交易量比较大的成员难免拥有较多的表决权。而普通成员由于缺少资金又急切希望能够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所以对表决权问题的关注度不够。在目前的情况下,往往使得合作社的决策更偏向于出资较多的成员,而普通成员的权利或多或少会受到侵害。虽然在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资金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出资较多的成员也应当赋予更多的表决权。但是,从长远考虑必须对其加以限制,从而维护普通成员权利,才能不违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使其健康、持久发展。
2.健全利益分配机制。首先,作为运行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讲,最主要的利益分配原则就是 “可分配盈余按惠顾额返还” 原则。但是,目前张家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尚不健全。真正能够按惠顾额进行二次返还的合作社并不多。在具体利益分配中存在按股金分红的方式。这虽然不符合理论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式,但目前资金对于张家口市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讲,仍属于稀缺资源。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不能强行规范。其次,目前张家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对可分配盈余进行二次返的较少。为了践行合作社原则,保障普通成员的权益,保护普通成员的积极性,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除了按股金进行分红以外,还要增加按惠顾额进行返还的比例。除了体现出资较多成员的利益还要考虑到占大多数的普通成员的权益不受损害。使普通成员真正体会到合作社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3.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所以成员是合作社运行的重要监督管理者。若要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权益,应适当增加普通成员在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监事会中的份额。使合作社所作出的决策不仅仅是体现投资者成员的利益,而是要更多的体现占大多数的普通成员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张巍.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问题研究——以张家口市为例 [D].保定:河北农业大学,2015:15-28.
[2]秦愚.中国农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化发展道路的反思[J].农业经济问题,2013( 6) :19-29.
[3]秦愚.组织成本视角下的农业合作社基本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4 (8) :45-56.
[4]黄祖辉等.合作社的“理想类型”及其实践逻辑[J].农业经济问题,2014(10) :8-16.
作者简介:张巍,女,满族,讲师,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经济与管理教研室。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河北省党校系统科研项目成果 项目编号:29.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运行机制 张家口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张家口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13年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3600多家。确实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绩,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大大提高了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繁荣。但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产权界定不清晰,利益分配不合理,内部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等问题。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持久健康发展的绊脚石。因此,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张家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具备科学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通过对张家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走访、调研发现其在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产权运行机制不健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若要健康运营必须具备清晰的产权运行机制。清晰的产权运行机制是其存在发展和规范运行的必要条件。健全的产权运行机制往往能够产生激励作用,促进合作社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同时也能够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加快合作社发展壮大。张家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由于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在产权界定上也存在模糊不清的现象。有些合作社在最初成立时便缺乏对于产权的清晰界定,也没有为成员设立单独的账簿。有些合作社虽然在成立之初产权界定较清晰,但是随着合作社成员数量的增加和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合作社的产权界定越来越模糊。甚至会出现合作社的财产被某些在合作社中具有资本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或信息资源等优势的成员侵占的现象。产权界定的不清晰严重影响了合作社成员同合作社交易的积极性,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2.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虽然对于张家口市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来讲,加入合作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作社能够更好的解决农产品的销路问题。但是有些合作社同成员之间存在的仅仅是农产品的买卖关系,只是起到了解决成员农产品的销路问题,没有盈余返还,并不进行二次分配。由于单个农民缺乏农产品的需求信息,所以往往会出现所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销售不出去或者售价太低的问题。所以只要合作社能够解决农产品的销售,合作社成员对于自己在合作社的其它利益也没有更多的要求。再加上很多合作社成员缺乏对合作社的正确认识,并不清楚自己在合作社中除了同合作社的交易之外还有盈余返还等其它利益的存在。另外,在张家口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能够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也不多,即使能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也很低。使得合作社同成员之间利益关系松散,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3.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成员自愿联合,进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等,合作社采取一人一票制,实行民主管理。但是通过对张家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有些发展较好、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机制比较健全。例如张北县万达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内部管理,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风险公担、利益共享,形成了良好的机制。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均由成员大会民主通过,依法实行一人一票制度,切实做到了民主监督。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制度等多项制度,使合作社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发展。但是一些规模较小,还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合作社虽然都能够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制定本合作社章程,但在合作社的具体运行中,有些合作社成员大会常年不开,形同虚设;有些合作社虽然设立了监事会,但是监事会成员却从事合作社的其他工作,有的合作社甚至没有设立监事会。使得其对合作社的监督管理作用很难发挥。
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几点建议
1.明晰产权界定,健全产权运行机制。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在其运行过程中,会形成成员出资额、公积金、可分配盈余、政府补助金或者他人捐赠等财产。这些财产权利都需要合理清晰的界定,这样既能够充分调动广大成员的积极性又能够规范合作社的运行,提高效率。首先,自愿加入合作社的成员必须认购股金即出资额。只有这样才能作为合作社的真正成员享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这样也能够充分体现合作社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成员自愿联合组成的自发性经济组织,它的选举权和表决权都是实行一人一票制。但是合作社成立时出资额较多的成员,或者同合作社交易量比较大的成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能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由于张家口市属于欠发达地区,资金属于稀缺资源,在合作社的具体经营过程中,拥有较多资金或者同合作社交易量比较大的成员难免拥有较多的表决权。而普通成员由于缺少资金又急切希望能够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所以对表决权问题的关注度不够。在目前的情况下,往往使得合作社的决策更偏向于出资较多的成员,而普通成员的权利或多或少会受到侵害。虽然在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资金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出资较多的成员也应当赋予更多的表决权。但是,从长远考虑必须对其加以限制,从而维护普通成员权利,才能不违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使其健康、持久发展。
2.健全利益分配机制。首先,作为运行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讲,最主要的利益分配原则就是 “可分配盈余按惠顾额返还” 原则。但是,目前张家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尚不健全。真正能够按惠顾额进行二次返还的合作社并不多。在具体利益分配中存在按股金分红的方式。这虽然不符合理论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式,但目前资金对于张家口市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讲,仍属于稀缺资源。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不能强行规范。其次,目前张家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对可分配盈余进行二次返的较少。为了践行合作社原则,保障普通成员的权益,保护普通成员的积极性,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除了按股金进行分红以外,还要增加按惠顾额进行返还的比例。除了体现出资较多成员的利益还要考虑到占大多数的普通成员的权益不受损害。使普通成员真正体会到合作社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3.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所以成员是合作社运行的重要监督管理者。若要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权益,应适当增加普通成员在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监事会中的份额。使合作社所作出的决策不仅仅是体现投资者成员的利益,而是要更多的体现占大多数的普通成员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张巍.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问题研究——以张家口市为例 [D].保定:河北农业大学,2015:15-28.
[2]秦愚.中国农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化发展道路的反思[J].农业经济问题,2013( 6) :19-29.
[3]秦愚.组织成本视角下的农业合作社基本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4 (8) :45-56.
[4]黄祖辉等.合作社的“理想类型”及其实践逻辑[J].农业经济问题,2014(10) :8-16.
作者简介:张巍,女,满族,讲师,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经济与管理教研室。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河北省党校系统科研项目成果 项目编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