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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劳动者在劳动法中的定位,不单单是一种蕴含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性观念,同时这个定位对于劳动争议中还具有非常高的应用价值。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观点,加上对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调查结果,进行解读我国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概念;范围
1问题视角
1.1概念存在错位
对于劳动者的概念具体定位,在我国通常是喜欢用法两种方式对其进行定位,一种是举例,另一种则是描述。利用简单的列举方式就得出劳动者的概念,这就导致了“劳动者”的身份变换成了在雇佣劳动中工作的自然人[1]。部分的研究学者曾经将其解读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这样的概念解读就是强制性地将“资格”赋予“劳动者”的概念定位上,而这种错误定位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民法中对于“人格”概念定位的影响。但若是想要顺利将这种概念引入到劳动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是非常地困难的。这是由于劳动者于雇佣关系中的一种从属性特点,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其与上述概念存在有较大的矛盾。对于“劳动者”的“人格”概念的缺陷在于不仅将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忽略掉,并且还与劳动法律秩序属于是相反的两个方向。而对于劳动者正确的概念定位最关键的是可以正确设定劳动者身份的制度,这是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综合各个相关方面进行界定的。
1.2界定未统一
在法律中,劳动者属于各式各样法律主体中的其中之一,而法律不但给予了劳动者可以拥有劳动权利,同时劳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对于劳动者概念的界定,因每一个法域理念均存在有一定的差异性,所以其在进行编制立法宗旨也是有较大的区别的,这就是表示了每一个法域中的劳动者概念以及范围均是单独存在的。而在我国劳动法针对于劳动者进行界定其概念的过程中是具有广义、狭义这两个不同类别的区分的[2]。广义的界定重点凸显了劳动者是拥有人格资格的一个自然人;而从狭义的角度来分析,劳动者是处于劳动关系之中的,此外这一狭义的观念,在《劳动法》中也明确地指出了,与企业等机构存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或者是与政府等这样类型部门存在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域外经验
2.1海洋法系的界定
在过去大多数的海洋法系国家中对于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主要是以控制说作为其界定的标准以及根据,而最能体现这一界定理念的国家则是美国与英国。这些国家对于劳动者的称呼为雇员、雇工等而这种称呼的形成则是与控制理论中具有主仆二者关系内容有一定的关系。但是经过数年的发展,这些国家已经逐渐将控制说摒弃了。例如,在1996年,英国颁布的《劳动权利法》就明确地指出了对于雇员定位的理解“以服务合同关系从事的个人”[3]。但是这种概念的界定只能够局限于合同关系中,并不能全面地对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综合性地界定,因此,这两个含义比较容易混淆一起。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比较重视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的劳动者义务是否具有一定相互性。而美国在法律上针对于雇员概念和范围的定义,则是在《塔夫脱一哈特莱法案》中明确地制定了部分的劳动者概念,“只能限定于任何雇员”。
2.2大陆法系的界定
针对于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相较于海洋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其主要是以从属性特征为重点[4]。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进行制定有关劳动者概念以及范围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因人格从属性从而產生的各式各样的理论学说的极大影响。大部分的有关理论学者,又或者是实务的工作者均一致认为,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的界定具体是表示一个人在私法精神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劳动契约,同时能够为他人带来拥有人格从属性特点的劳务的一个自然人。劳动者根据雇主提出的明确要求,为其进行创造劳务的一种纪实的方式,这也就是人格从属性的具体表现,而劳动者则只是属于资本家创建的生产组织,或者是单位当中的一个微小分子,而资本家由于经济社会方面占有比较大的优势,从而使得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行使指示权,同时资本家还可以自行制定工作要求以及具体的内容,从这就能够看出劳动者是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并且自由行动也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种类型的劳动方式具有非常明显的纯粹利他的特性。但也有一部分的有关的研究学者通过利用这一特点进一步细化了经济性以及组织性这两个方面的从属特征相关的学说,以期能够利用其可以对劳动者的概念以及范围进行界定。
2.3简要评析
针对于大陆法系、海洋法系这两个体系对于劳动者的概念以及范围的具体界定,这两者在立法实践、理论学说这两个因素中存在有比较大的区别。第一个区别就是在于两者界定标准不一致,海洋法系主要是以控制为其制定的重要依据;而大陆法系则主要是劳动者的从属性作为其指定的关键性标准。第二个区别在于运行方式各不相同,海洋法系是以判例法是为主,而针对于劳动者概念的界定,这一方式对于海洋法系则是没有多大的作用的。但是在劳动者概念的界定,大陆法系却刚好适用,其认定标准以成文法为主,比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相关法律均体现了这一特点。
3结论
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的具体定于劳动法当中是一个不能够忽视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基础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在解决的过程中也是非常的繁杂的。这是由于针对劳动者的概念界定几包含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同时其针对于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也有更深一步的实践意义。因此,在进行编制或者制定劳动者概念和范围时,建议可以基本理论为主。
参考文献:
[1]童美丽.浅析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概念[J].法制博览,2016,(23):194+193.
[2]石娟.劳动法上“用人单位”概念与功能的检讨[J].中国劳动,2016,(16):30-39.
[3]曹燕.反思与重构:劳动者权利概念的类型化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8(01):65-77.
[4]姚垚.论我国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1):105-106.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概念;范围
1问题视角
1.1概念存在错位
对于劳动者的概念具体定位,在我国通常是喜欢用法两种方式对其进行定位,一种是举例,另一种则是描述。利用简单的列举方式就得出劳动者的概念,这就导致了“劳动者”的身份变换成了在雇佣劳动中工作的自然人[1]。部分的研究学者曾经将其解读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这样的概念解读就是强制性地将“资格”赋予“劳动者”的概念定位上,而这种错误定位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民法中对于“人格”概念定位的影响。但若是想要顺利将这种概念引入到劳动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是非常地困难的。这是由于劳动者于雇佣关系中的一种从属性特点,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其与上述概念存在有较大的矛盾。对于“劳动者”的“人格”概念的缺陷在于不仅将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忽略掉,并且还与劳动法律秩序属于是相反的两个方向。而对于劳动者正确的概念定位最关键的是可以正确设定劳动者身份的制度,这是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综合各个相关方面进行界定的。
1.2界定未统一
在法律中,劳动者属于各式各样法律主体中的其中之一,而法律不但给予了劳动者可以拥有劳动权利,同时劳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对于劳动者概念的界定,因每一个法域理念均存在有一定的差异性,所以其在进行编制立法宗旨也是有较大的区别的,这就是表示了每一个法域中的劳动者概念以及范围均是单独存在的。而在我国劳动法针对于劳动者进行界定其概念的过程中是具有广义、狭义这两个不同类别的区分的[2]。广义的界定重点凸显了劳动者是拥有人格资格的一个自然人;而从狭义的角度来分析,劳动者是处于劳动关系之中的,此外这一狭义的观念,在《劳动法》中也明确地指出了,与企业等机构存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或者是与政府等这样类型部门存在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域外经验
2.1海洋法系的界定
在过去大多数的海洋法系国家中对于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主要是以控制说作为其界定的标准以及根据,而最能体现这一界定理念的国家则是美国与英国。这些国家对于劳动者的称呼为雇员、雇工等而这种称呼的形成则是与控制理论中具有主仆二者关系内容有一定的关系。但是经过数年的发展,这些国家已经逐渐将控制说摒弃了。例如,在1996年,英国颁布的《劳动权利法》就明确地指出了对于雇员定位的理解“以服务合同关系从事的个人”[3]。但是这种概念的界定只能够局限于合同关系中,并不能全面地对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综合性地界定,因此,这两个含义比较容易混淆一起。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比较重视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的劳动者义务是否具有一定相互性。而美国在法律上针对于雇员概念和范围的定义,则是在《塔夫脱一哈特莱法案》中明确地制定了部分的劳动者概念,“只能限定于任何雇员”。
2.2大陆法系的界定
针对于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相较于海洋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其主要是以从属性特征为重点[4]。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进行制定有关劳动者概念以及范围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因人格从属性从而產生的各式各样的理论学说的极大影响。大部分的有关理论学者,又或者是实务的工作者均一致认为,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的界定具体是表示一个人在私法精神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劳动契约,同时能够为他人带来拥有人格从属性特点的劳务的一个自然人。劳动者根据雇主提出的明确要求,为其进行创造劳务的一种纪实的方式,这也就是人格从属性的具体表现,而劳动者则只是属于资本家创建的生产组织,或者是单位当中的一个微小分子,而资本家由于经济社会方面占有比较大的优势,从而使得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行使指示权,同时资本家还可以自行制定工作要求以及具体的内容,从这就能够看出劳动者是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并且自由行动也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种类型的劳动方式具有非常明显的纯粹利他的特性。但也有一部分的有关的研究学者通过利用这一特点进一步细化了经济性以及组织性这两个方面的从属特征相关的学说,以期能够利用其可以对劳动者的概念以及范围进行界定。
2.3简要评析
针对于大陆法系、海洋法系这两个体系对于劳动者的概念以及范围的具体界定,这两者在立法实践、理论学说这两个因素中存在有比较大的区别。第一个区别就是在于两者界定标准不一致,海洋法系主要是以控制为其制定的重要依据;而大陆法系则主要是劳动者的从属性作为其指定的关键性标准。第二个区别在于运行方式各不相同,海洋法系是以判例法是为主,而针对于劳动者概念的界定,这一方式对于海洋法系则是没有多大的作用的。但是在劳动者概念的界定,大陆法系却刚好适用,其认定标准以成文法为主,比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相关法律均体现了这一特点。
3结论
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的具体定于劳动法当中是一个不能够忽视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基础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在解决的过程中也是非常的繁杂的。这是由于针对劳动者的概念界定几包含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同时其针对于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也有更深一步的实践意义。因此,在进行编制或者制定劳动者概念和范围时,建议可以基本理论为主。
参考文献:
[1]童美丽.浅析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概念[J].法制博览,2016,(23):194+193.
[2]石娟.劳动法上“用人单位”概念与功能的检讨[J].中国劳动,2016,(16):30-39.
[3]曹燕.反思与重构:劳动者权利概念的类型化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8(01):65-77.
[4]姚垚.论我国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1):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