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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权即避免在紧急情况下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措施,因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紧急避险权,以损害他人的法益,保全本人的法益为基本特征.其正当性之所以能够成立,源于德国古典哲学的法益比较原理,来自于对人性的体谅;紧急避险权的正当性,不是来自于道德评价,而是基于紧急状态下行为特殊性的一种法律评价.紧急避险案件的成立,就是基于与这一法理相一致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