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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琵琶记》的作者是高明,向无疑问。彭飞、朱建明同志著文第一次否定了高明的著作权。他们的最主要的证据是;钮少雅、徐于室编纂的《南曲九宫正始》引证"元人《九宫十三调词谱》"(以下简称"元谱")所录《琵琶记》的若干支曲文,与今本《琵琶记》大致相同。而《九宫正始》冯旭所作的序文,称这种"元谱"为"大元天历间《九宫十三调(词)谱》"。可知这种"元谱"在天历(1328——1330)年间就已经存在。而一个剧本从作曲、刻印、流传,到获得相当大的社会效果之后被曲谱采用,在当时情况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曲谱编纂本身也有个过程。这样,"元谱"所录的《琵琶记》的创作时间还要大大提前。而一般认为高明是隐居宁波时,约至正十六年(1356)左右作。产生于元天历间的"元谱"显然不可能收录比它晚二十几年的作品。在此基础上,文章更引证一些材料,否定了高明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