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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长期的集权文化传统和农耕文明下社会单元相互隔离的社会结构。抑制了社会的发育,因而在社会管理中难以体现社会力量的参与。这种特有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亦会对当前创新社会管理构成路径土的依赖。借助于现代社会组织所践行的活动宗旨和组织结构等优势,有助于促进社会力量的发育和壮大,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
关键词:本土语境;社会管理:社会组织
一、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依赖:“文化——结构”视野下的中国传统社会
中国传统社会是农耕社会,这是毋庸置疑的。在农耕文明下,极容易形成中央集权的社会政治结构。这是因为在农耕文明中,兴修水利成为确保农业收成的不二选择。学术界的普遍观点认为,因兴修水利,需要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统一调配,这可能是中国传统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根源之一。另外,在中国疆域外围,还分布着大量的游牧民族,他们对中原农耕文明的经常骚扰,使得后者不得不采用度集权的体制来实现高度的军事政治动员予以应对。与这种中央集权的文化传统相对应,社会结构则是以—家一户为基本生产单位,在这种基本生产单位基础上,形成了更大的社会单元—家族或村落共同体。
在这样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下,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在中国是难以发育的。公民社会得以形成的前提之一,是政治制度安排上政府的权力不能过于专制和集中,同时赋予民众自由结社的权力。而中国两千多年的中央集权专制的文化传统及对各种民间结社的严加防范,使得社会的力量很难集聚。独立自主的个体存在,是公民社会得以形成的另外一个前提。而在农耕社会下,家族共同体几乎能满足个体所有的需求,从而对个体产生巨大的吸附作用,在家族共同体之外难以有独立自主的个体存在。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在东方传统文化的理念中,个体不是独立的,东方文化的特点就是情境主义或相互依赖。父母子女之间都是相互依赖的,这种相互依赖也推延到社会人际关系的其他层面,包括邻居、朋友、君臣之间。这样,一方面家族共同体内的个体因相互依赖而难以独立,另一方面则是原子式家族共同体之间相互独立而缺乏紧密的联系,整个社会基本上就是由这种互不关联的社会大单元——家族共同体拼凑而成。中国传统社会的散漫,正由此而来。
二、“社会”的缺席:我国社会管理的历史审视
如上所述,农耕文明下的中国古代社会,由于水利上的合作和安全防卫等方面的需求,分散的小农家庭在一定地域聚居,从而形成各自独立的家族(或村落)共同体。在大大小小的家族共同体之上,竖立着一个高高在上的官僚行政系统,这种社会管理模式,我们称之为“上下分治”的社会管理,即在官僚行政系统,中央政权借助君主专制制度、郡县制度等对上层政治社会实施管理;而在底层民间社会,则由家族共同体和士绅实施自治。与“上下分治”的社会管理和专制集权的文化传统相对应,传统社会呈现出高度膨胀的“家”、极度萎缩的社会和个人之特点。梁漱溟曾就此与西方社会进行过对比,他说,“团体与个人,在西洋俨然两个实体,而家庭几若为虚位。中国人却从中就家庭关系推广发挥,而以伦理组织社会,清融了个人与团体这两端”。独立的个人和自治的社会。在中国社会结构和文化脉络中难以存在。
“上下分治”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与农耕文明的悠缓和散漫是相适应的,但在西方高度组织化的工业文明冲击下,这种社会管理模式难以将一盘散沙的社会组织动员起来以应对西方的挑战。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一种叫做全能主义国家的社会管理体制,这种社会管理体制得以建立的背景,正是近代以来中国所面临的全面危机。由于国家的解体、社会中各个领域传统制度的崩溃,社会革命成了克服全面危机的方案,全能主义政治则是应付社会危机的一种对策。全能主义国家的社会管理体制,在农村是通过破坏宗族团结,然后用一种新的集体组织形式(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将民众加以吸纳的方式得以实现。在城市则通过“单位制”、“街居制”等管理体制来实现。这种全能主义国家的社会管理,具体表现为“国家——集体——个人”这样一种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几乎是无缝隙的社会管理体系,国家渗透并控制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全能主义管理体制的初衷是实现社会的高度组织和动员,但由于以政治力量抑制社会力量,导致社会力量亦难以得到发育。
进入新时期,在利益导向的市场化改革中,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群体性事件和维稳成本也在逐年上升,折射出现有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现有社会管理体制存在的最核心问题,仍旧可归结为“社会”的缺席。我们可以用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为例来说明之。在当前的分税制和分权制改革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逐渐分离为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诸如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等方面,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倾向愈加显著。当民众利益受损、又缺乏组织化渠道表达利益诉求时,只能采取极端的方式如攻击当地政府部门、阻碍公共交通、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传递信息,以此引起中央的重视并借中央来弹压地方。在中央、地方和民众(社会)三元博弈场域中,作为代理人的地方政府比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拥有信息上的优势,同时,作为管理者的地方政府又比作为管理对象的民众(社会)拥有权力上的优势。显然,在这种三元博弈场域中地方政府最具有优势,社会则处于最弱势地位。因此,赋权于社会或者说促进社会力量的发育,就成为当前创新社会管理的核心要义。
三、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的优势
在现有文献中,最早全面论述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应该是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了新的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对这一社会管理新格局进行了重新阐述。2011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再次强调要加快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而在2011年9月28日中央召开的全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对许多省市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传达了中央指导创新社会管理的新精神。这一系列密集的会议和文件精神表明,创新社会管理将成为今后我国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心。培育社会力量,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核心,而社会力量,主要通过社会组织的发育来体现。 就我国现有社会管理缺陷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共服务上依靠单一的政府力量难以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二是在实施社会管理上,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不仅因为科层制下的官僚主义导致管理成本高,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很难契合基层社会的实际从而导致管理效果差。而作为社会力量载体的现代社会组织,其秉承的活动宗旨和组织结构特征,使其能在弥补现有社会管理缺陷、创新社会管理上发挥自身的优势。
首先,社会组织一般都秉承着非营利性等特征,在活动中渗透着关爱他人、扶危助困、践行正义、实现自我等价值理念和活动宗旨。这种组织宗旨,对于满足民众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是有积极意义的。例如,在灾害救济中,政府的救济可能更多地体现在政策倾斜上,但在具体的实施救济中,一些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往往是很难由政府来满足。比如说地震灾害中失去亲人的灾民,他需要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援助,还有心理上的疏导,这就需要志愿性的社会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来实施心理辅导。在社会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民众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由单一的政府力量来实施统一的社会服务显然不合时宜,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决定了必需要借助于多元化的社会力量,这也正是社会组织存在的合法性根基。
其次,社会组织的结构特征,亦有助于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社会组织一般是成员在共同的目标、志向、兴趣、利益等基础上自发组建,并依赖横向的纽带来联结。与垂直式的政府科层制相比,扁平化和网络化是其主要的结构特点。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更能促进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而组织的网络状则有助于信息的充分传递。社会组织的这种结构特点。能为现代社会中的公众参与提供有效的平台。在现代社会,日益原子化的个体在强大的国家和市场面前显得微不足道。单个个体在进行参与时,不仅参与成本高,面且影响力也极为有限,而当他们以社会组织的形式来参与时,无形中就降低了每个个体的参与成本和风险,同时亦能提升参与的影响力。另外,在网络状的社会组织中由于信息的充分传递,使得社会组织因拥有信息优势而比政府管理的效果更好。以行业管理为例,在计划经济年代,对行业的管理是由专门的政府部门来实行的。随着行业协会的组建,开始实行由行业协会进行管理。作为企业之间自发组建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要比政府拥有更多的有关企业和本行业的信息,因此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上,无论在管理成本还是管理效果上都比政府更具有优势。近年来,以浙江温州等地为典型的民间色彩浓厚的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行业自治等方面更是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充分显示了民间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四、本土语境中“社会”的角色
在中国本土语境中,“社会”的角色与西方是有区别的。在西方学术话语系统中,“社会”是指与国家(政治社会)、市场(经济社会)并列存在的公民社会(Civil Soei—ety),即现代社会中的国家系统、市场系统和社会组织系统。它的形成主要得益于自下而上的公民结社和社会运动等,各种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等社会组织,构成了公民社会的主体,它们与政府之间构成一种既合作又对抗的关系。而在中国本土语境下,社会力量的发育,主要得益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改革所释放出来的社会空间,是政府主动推动的结果,其发展受外在的政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极大。这就决定了中国本土语境下社会与政府之间只能是合作、互动的关系而不是对抗的关系。
目前,对社会力量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角色,我国现有的政策是模棱两可的。一方面,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方面,社会能够发挥政府难以起到的作用,政府需要借助于社会的力量来弥补政府自身在这方面的不足。但另一方面,在有关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上,政府又表现出对社会力量的不信任和不敢放手的态度。以社会组织的管理为例。目前除了个别地区外,我国的社会组织依旧实行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注册部门双重管理的方式。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之前,首先要找到愿意接受它作为自己业务下属的业务主管部门,这实际上是变相的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设置障碍。政府在政策上的这种模棱两可,既不利于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同时也制约了政府自身职能转移,从而对创新社会管理形成掣肘。
关键词:本土语境;社会管理:社会组织
一、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依赖:“文化——结构”视野下的中国传统社会
中国传统社会是农耕社会,这是毋庸置疑的。在农耕文明下,极容易形成中央集权的社会政治结构。这是因为在农耕文明中,兴修水利成为确保农业收成的不二选择。学术界的普遍观点认为,因兴修水利,需要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统一调配,这可能是中国传统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根源之一。另外,在中国疆域外围,还分布着大量的游牧民族,他们对中原农耕文明的经常骚扰,使得后者不得不采用度集权的体制来实现高度的军事政治动员予以应对。与这种中央集权的文化传统相对应,社会结构则是以—家一户为基本生产单位,在这种基本生产单位基础上,形成了更大的社会单元—家族或村落共同体。
在这样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下,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在中国是难以发育的。公民社会得以形成的前提之一,是政治制度安排上政府的权力不能过于专制和集中,同时赋予民众自由结社的权力。而中国两千多年的中央集权专制的文化传统及对各种民间结社的严加防范,使得社会的力量很难集聚。独立自主的个体存在,是公民社会得以形成的另外一个前提。而在农耕社会下,家族共同体几乎能满足个体所有的需求,从而对个体产生巨大的吸附作用,在家族共同体之外难以有独立自主的个体存在。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在东方传统文化的理念中,个体不是独立的,东方文化的特点就是情境主义或相互依赖。父母子女之间都是相互依赖的,这种相互依赖也推延到社会人际关系的其他层面,包括邻居、朋友、君臣之间。这样,一方面家族共同体内的个体因相互依赖而难以独立,另一方面则是原子式家族共同体之间相互独立而缺乏紧密的联系,整个社会基本上就是由这种互不关联的社会大单元——家族共同体拼凑而成。中国传统社会的散漫,正由此而来。
二、“社会”的缺席:我国社会管理的历史审视
如上所述,农耕文明下的中国古代社会,由于水利上的合作和安全防卫等方面的需求,分散的小农家庭在一定地域聚居,从而形成各自独立的家族(或村落)共同体。在大大小小的家族共同体之上,竖立着一个高高在上的官僚行政系统,这种社会管理模式,我们称之为“上下分治”的社会管理,即在官僚行政系统,中央政权借助君主专制制度、郡县制度等对上层政治社会实施管理;而在底层民间社会,则由家族共同体和士绅实施自治。与“上下分治”的社会管理和专制集权的文化传统相对应,传统社会呈现出高度膨胀的“家”、极度萎缩的社会和个人之特点。梁漱溟曾就此与西方社会进行过对比,他说,“团体与个人,在西洋俨然两个实体,而家庭几若为虚位。中国人却从中就家庭关系推广发挥,而以伦理组织社会,清融了个人与团体这两端”。独立的个人和自治的社会。在中国社会结构和文化脉络中难以存在。
“上下分治”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与农耕文明的悠缓和散漫是相适应的,但在西方高度组织化的工业文明冲击下,这种社会管理模式难以将一盘散沙的社会组织动员起来以应对西方的挑战。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一种叫做全能主义国家的社会管理体制,这种社会管理体制得以建立的背景,正是近代以来中国所面临的全面危机。由于国家的解体、社会中各个领域传统制度的崩溃,社会革命成了克服全面危机的方案,全能主义政治则是应付社会危机的一种对策。全能主义国家的社会管理体制,在农村是通过破坏宗族团结,然后用一种新的集体组织形式(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将民众加以吸纳的方式得以实现。在城市则通过“单位制”、“街居制”等管理体制来实现。这种全能主义国家的社会管理,具体表现为“国家——集体——个人”这样一种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几乎是无缝隙的社会管理体系,国家渗透并控制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全能主义管理体制的初衷是实现社会的高度组织和动员,但由于以政治力量抑制社会力量,导致社会力量亦难以得到发育。
进入新时期,在利益导向的市场化改革中,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群体性事件和维稳成本也在逐年上升,折射出现有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现有社会管理体制存在的最核心问题,仍旧可归结为“社会”的缺席。我们可以用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为例来说明之。在当前的分税制和分权制改革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逐渐分离为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诸如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等方面,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倾向愈加显著。当民众利益受损、又缺乏组织化渠道表达利益诉求时,只能采取极端的方式如攻击当地政府部门、阻碍公共交通、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传递信息,以此引起中央的重视并借中央来弹压地方。在中央、地方和民众(社会)三元博弈场域中,作为代理人的地方政府比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拥有信息上的优势,同时,作为管理者的地方政府又比作为管理对象的民众(社会)拥有权力上的优势。显然,在这种三元博弈场域中地方政府最具有优势,社会则处于最弱势地位。因此,赋权于社会或者说促进社会力量的发育,就成为当前创新社会管理的核心要义。
三、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的优势
在现有文献中,最早全面论述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应该是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了新的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对这一社会管理新格局进行了重新阐述。2011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再次强调要加快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而在2011年9月28日中央召开的全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对许多省市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传达了中央指导创新社会管理的新精神。这一系列密集的会议和文件精神表明,创新社会管理将成为今后我国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心。培育社会力量,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核心,而社会力量,主要通过社会组织的发育来体现。 就我国现有社会管理缺陷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共服务上依靠单一的政府力量难以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二是在实施社会管理上,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不仅因为科层制下的官僚主义导致管理成本高,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很难契合基层社会的实际从而导致管理效果差。而作为社会力量载体的现代社会组织,其秉承的活动宗旨和组织结构特征,使其能在弥补现有社会管理缺陷、创新社会管理上发挥自身的优势。
首先,社会组织一般都秉承着非营利性等特征,在活动中渗透着关爱他人、扶危助困、践行正义、实现自我等价值理念和活动宗旨。这种组织宗旨,对于满足民众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是有积极意义的。例如,在灾害救济中,政府的救济可能更多地体现在政策倾斜上,但在具体的实施救济中,一些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往往是很难由政府来满足。比如说地震灾害中失去亲人的灾民,他需要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援助,还有心理上的疏导,这就需要志愿性的社会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来实施心理辅导。在社会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民众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由单一的政府力量来实施统一的社会服务显然不合时宜,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决定了必需要借助于多元化的社会力量,这也正是社会组织存在的合法性根基。
其次,社会组织的结构特征,亦有助于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社会组织一般是成员在共同的目标、志向、兴趣、利益等基础上自发组建,并依赖横向的纽带来联结。与垂直式的政府科层制相比,扁平化和网络化是其主要的结构特点。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更能促进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而组织的网络状则有助于信息的充分传递。社会组织的这种结构特点。能为现代社会中的公众参与提供有效的平台。在现代社会,日益原子化的个体在强大的国家和市场面前显得微不足道。单个个体在进行参与时,不仅参与成本高,面且影响力也极为有限,而当他们以社会组织的形式来参与时,无形中就降低了每个个体的参与成本和风险,同时亦能提升参与的影响力。另外,在网络状的社会组织中由于信息的充分传递,使得社会组织因拥有信息优势而比政府管理的效果更好。以行业管理为例,在计划经济年代,对行业的管理是由专门的政府部门来实行的。随着行业协会的组建,开始实行由行业协会进行管理。作为企业之间自发组建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要比政府拥有更多的有关企业和本行业的信息,因此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上,无论在管理成本还是管理效果上都比政府更具有优势。近年来,以浙江温州等地为典型的民间色彩浓厚的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行业自治等方面更是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充分显示了民间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四、本土语境中“社会”的角色
在中国本土语境中,“社会”的角色与西方是有区别的。在西方学术话语系统中,“社会”是指与国家(政治社会)、市场(经济社会)并列存在的公民社会(Civil Soei—ety),即现代社会中的国家系统、市场系统和社会组织系统。它的形成主要得益于自下而上的公民结社和社会运动等,各种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等社会组织,构成了公民社会的主体,它们与政府之间构成一种既合作又对抗的关系。而在中国本土语境下,社会力量的发育,主要得益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改革所释放出来的社会空间,是政府主动推动的结果,其发展受外在的政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极大。这就决定了中国本土语境下社会与政府之间只能是合作、互动的关系而不是对抗的关系。
目前,对社会力量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角色,我国现有的政策是模棱两可的。一方面,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方面,社会能够发挥政府难以起到的作用,政府需要借助于社会的力量来弥补政府自身在这方面的不足。但另一方面,在有关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上,政府又表现出对社会力量的不信任和不敢放手的态度。以社会组织的管理为例。目前除了个别地区外,我国的社会组织依旧实行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注册部门双重管理的方式。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之前,首先要找到愿意接受它作为自己业务下属的业务主管部门,这实际上是变相的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设置障碍。政府在政策上的这种模棱两可,既不利于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同时也制约了政府自身职能转移,从而对创新社会管理形成掣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