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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关于工程监理在现实的工程建设之中,确实存有很多问题。针对于现状之中的不足以及弊端,应该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真正意义上的根据上述措施进行策略优化,进而促进监理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我国监理行业在整改建筑业中的权重将越来越大。我相信在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监理企业自身的不懈努力下,我国建设工程的监理行业会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建设监理行业在我国已经走过20多个年头,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展的,但是与先进国家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监理体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仍有不可忽略的问题亟待解决。在与国外监理公司的人才高素质化、业务宽深化、监理组织模式化、酬金优厚化、职业道德准则化相比,我国的建设监理公司存在着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
(1)很多建筑工程的监理单位在相关业务水平上素质较低。对于国内的很多建筑工程来说,专业水平较低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样的现状,一定程度的阻碍了我国监理事业的正常发展。一般表现在很多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尽管是有具体的监理制度,可是相当于架空的状态,因为没有按制度去落实这项监理工作,监理的这种“真空”现象,对于工程来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体现,对于自己的发展来说,更是一种滞后与阻碍。
(2)很多工程监理的负责人以及实施者,根本不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很多都没有达到标准的要求,专业素质及其业务水平都有待加强,他们凭借的仅仅是生活之中长期积累的经验以及少许的相关专业知识,对于新时代的发展并没有坚持与时俱进的创新。而且很多都是兼职监理工作,从而不能真正意义上的发挥监理的作用。
(3)监理这个企业在我国本身组织就比较混乱,制度上也存有一定的漏洞,缺乏一个相对有效的管理制度。企业在整体的监理理念建设来说,并没有完全的重视与落实,对于监理技术方面更是缺乏一定的创新。监理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下的意识相对薄弱,对于监理这一行业,没有一个相对具体的服务意识,从而并没有顾客至上以及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因此服务观念以及思想上的偏差应该得到进一步提高,这样的现状问题,是典型的监理弊端。另外,由于我国实施的监理收费标准中,监理的总体报价偏低,这样使得监理企业人才难以引进,相对应的工作水平和服务标准就没法提高,这阻碍了监理行业的发展。
(4)监理的信息化水平,在运用上相对比较低,本身的素质和整体团队建设的结构都需要进一步的增强以及优化。具体体现如下:
1)现如今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建筑业务发展的高水准需求,很多的工程在监理方面经常出现难求一人的境况。
2)对于未来的建筑监理这一行业来说,需要的是集技术与管理为一身的集合性人才,但是在我们国家之中,这样的专业型人才可谓是少之又少,人才的匮乏是滞后监理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3)在市场方面,监理行业一直存在不规范的市场现象。很多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平常的监理工作上,都是架空监理一职,要么就是一位监理工程师身兼多个工程的监理工作,造成无暇顾及的局面。
4)监理这项工作,在服务上的一系列价格还不够规范。因为没有一个有效的管理制度,也就经常出现恶性竞争以及盲目性和攀比性行为等,从而忽视工程的质量问题。因为企业的竞争,导致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不能有效的保证。加之人才的匮乏以及缺少专业的设备及技术,经常出现“水平低、质量低、成本低、效率低”。
二、建設工程施工监理的问题对策
(1)正确认识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
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法律上是否独立,以及他们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工程师的独立与否。工程监理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加以确定的,由此也就确定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从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师法律地位的规定来看,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经历了由独立到不独立的变化。以前工程师与业主、承包商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之后,由于在某些司法体制下,或在某些国家,工程师这样一个角色不被理解或接受,因此,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编制新版的FIDIC合同时,对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作了改变,删除了 “行为无偏”这一条,使之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成为从属于业主的人员,但仍然要求工程师做决定时应持公正的态度。
我国通过借鉴国外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对工程师权力的规定,可拓宽我国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增加建设监理的权威性。同时,通过借鉴国外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比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监理的责任体系。
(2)实施监中有帮、监帮结合
监理工程师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精髓。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规范》中专门明确了监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法》也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监理企业严把监理人员上岗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上岗,要求监理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教育他们应爱岗敬业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对于每一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要求做到“五勤”,即眼勤,手勤,腿勤,口勤,脑勤。只有堂堂正正,光明磊落,一身正气,依法监理,公正监理,既不当业主的奴仆,偏袒业主,也不用手中的权利,串通承包商,有意和业主过不去,才能做到不卑不亢,独立公正,有理,有利、有节,才能在监理上建立起威信,取得业主、承包商的理解和支持。
(3)提高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提高现有监理服务收费水平,即可出台更高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监理收费水平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第二大间接制约因素,需出台更高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以提高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水平。《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已提高了监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但其是否已达到合理标准仍值得探讨。
(4)抓好监理人和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就要求监理人员一方 面要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甚至设备性能、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法规等等。这样才能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对施工作业危险点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进行预控;才能有效根据工程的专业特点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健全自身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真正达到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
针对目前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业务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一的客观情况,为了更好地开展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做好自检工作,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驻地监理和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学习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试验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一系列材料,并进行讨论与交流。这些措施 能促进大家对有关知识的了解,更好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总之,建设工程中,离不开监理工作,监理工作不仅能够有效的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还能作为公正第三方协调各方的关系,它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被广受关注。但是立足眼前,监理工作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了很多现实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站在矛盾和现状之中,找出问题,根据环境以及相应的条件,进行策略的优化,用发展的眼光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徐军.智能建筑工程监理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 13) .
[2]唐润华. 对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J].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08,(20) .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建设监理行业在我国已经走过20多个年头,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展的,但是与先进国家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监理体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仍有不可忽略的问题亟待解决。在与国外监理公司的人才高素质化、业务宽深化、监理组织模式化、酬金优厚化、职业道德准则化相比,我国的建设监理公司存在着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
(1)很多建筑工程的监理单位在相关业务水平上素质较低。对于国内的很多建筑工程来说,专业水平较低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样的现状,一定程度的阻碍了我国监理事业的正常发展。一般表现在很多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尽管是有具体的监理制度,可是相当于架空的状态,因为没有按制度去落实这项监理工作,监理的这种“真空”现象,对于工程来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体现,对于自己的发展来说,更是一种滞后与阻碍。
(2)很多工程监理的负责人以及实施者,根本不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很多都没有达到标准的要求,专业素质及其业务水平都有待加强,他们凭借的仅仅是生活之中长期积累的经验以及少许的相关专业知识,对于新时代的发展并没有坚持与时俱进的创新。而且很多都是兼职监理工作,从而不能真正意义上的发挥监理的作用。
(3)监理这个企业在我国本身组织就比较混乱,制度上也存有一定的漏洞,缺乏一个相对有效的管理制度。企业在整体的监理理念建设来说,并没有完全的重视与落实,对于监理技术方面更是缺乏一定的创新。监理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下的意识相对薄弱,对于监理这一行业,没有一个相对具体的服务意识,从而并没有顾客至上以及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因此服务观念以及思想上的偏差应该得到进一步提高,这样的现状问题,是典型的监理弊端。另外,由于我国实施的监理收费标准中,监理的总体报价偏低,这样使得监理企业人才难以引进,相对应的工作水平和服务标准就没法提高,这阻碍了监理行业的发展。
(4)监理的信息化水平,在运用上相对比较低,本身的素质和整体团队建设的结构都需要进一步的增强以及优化。具体体现如下:
1)现如今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建筑业务发展的高水准需求,很多的工程在监理方面经常出现难求一人的境况。
2)对于未来的建筑监理这一行业来说,需要的是集技术与管理为一身的集合性人才,但是在我们国家之中,这样的专业型人才可谓是少之又少,人才的匮乏是滞后监理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3)在市场方面,监理行业一直存在不规范的市场现象。很多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平常的监理工作上,都是架空监理一职,要么就是一位监理工程师身兼多个工程的监理工作,造成无暇顾及的局面。
4)监理这项工作,在服务上的一系列价格还不够规范。因为没有一个有效的管理制度,也就经常出现恶性竞争以及盲目性和攀比性行为等,从而忽视工程的质量问题。因为企业的竞争,导致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不能有效的保证。加之人才的匮乏以及缺少专业的设备及技术,经常出现“水平低、质量低、成本低、效率低”。
二、建設工程施工监理的问题对策
(1)正确认识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
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法律上是否独立,以及他们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工程师的独立与否。工程监理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加以确定的,由此也就确定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从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师法律地位的规定来看,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经历了由独立到不独立的变化。以前工程师与业主、承包商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之后,由于在某些司法体制下,或在某些国家,工程师这样一个角色不被理解或接受,因此,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编制新版的FIDIC合同时,对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作了改变,删除了 “行为无偏”这一条,使之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成为从属于业主的人员,但仍然要求工程师做决定时应持公正的态度。
我国通过借鉴国外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对工程师权力的规定,可拓宽我国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增加建设监理的权威性。同时,通过借鉴国外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比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监理的责任体系。
(2)实施监中有帮、监帮结合
监理工程师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精髓。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规范》中专门明确了监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法》也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监理企业严把监理人员上岗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上岗,要求监理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教育他们应爱岗敬业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对于每一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要求做到“五勤”,即眼勤,手勤,腿勤,口勤,脑勤。只有堂堂正正,光明磊落,一身正气,依法监理,公正监理,既不当业主的奴仆,偏袒业主,也不用手中的权利,串通承包商,有意和业主过不去,才能做到不卑不亢,独立公正,有理,有利、有节,才能在监理上建立起威信,取得业主、承包商的理解和支持。
(3)提高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提高现有监理服务收费水平,即可出台更高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监理收费水平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第二大间接制约因素,需出台更高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以提高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水平。《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已提高了监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但其是否已达到合理标准仍值得探讨。
(4)抓好监理人和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就要求监理人员一方 面要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甚至设备性能、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法规等等。这样才能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对施工作业危险点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进行预控;才能有效根据工程的专业特点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健全自身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真正达到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
针对目前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业务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一的客观情况,为了更好地开展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做好自检工作,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驻地监理和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学习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试验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一系列材料,并进行讨论与交流。这些措施 能促进大家对有关知识的了解,更好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总之,建设工程中,离不开监理工作,监理工作不仅能够有效的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还能作为公正第三方协调各方的关系,它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被广受关注。但是立足眼前,监理工作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了很多现实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站在矛盾和现状之中,找出问题,根据环境以及相应的条件,进行策略的优化,用发展的眼光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徐军.智能建筑工程监理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 13) .
[2]唐润华. 对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J].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