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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治实施需要有市民社会作为其真正坚实之基础。市民社会理念演变与中国法治道路演进规律说明市民社会与法治实施与建设有着内在的关联性,市民社会为法治实施提供基础,法治建设促进了市民社会的不断成熟。当前中国政府提出的“三位一体”建设为法治中国建设明确了新方向,应该抓住法治建设新契机,促进市民社会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以此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实施;市民社会;法治道路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042-02
作者简介:李晓(1987-),女,汉族,中央党校研究生院,2014级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市民社会建设与法治建设有着内在的关联,本文拟通过对市民社会理念以及中国法治道路演进进行梳理,揭示市民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联性,提出在中国法治道路中加快形成市民社会的对策,希望对中国法治实践有所裨益。
一、中国市民社会与法治道路演进
1978年宪法明确强调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1992年十四大提出了要加强立法工作,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适合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理想。在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意味着中国的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2013年2月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建设,这使得我们法治建设的目标更加明确化,我们不仅仅要让政府主导法治建设,还需要让社会更多主体参与法治建设,从而促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纵观中国近代以来的法治道路演进,可以说是道路曲折艰辛,但是当前法治化进程在不断加快,法治建设成绩显著,只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该体系,那么法治梦将不再是中国梦而是中国明天的法治实践。
二、法治建设与市民社会内在关联
(一)市民社会理念制约法治理念
市民社会理念中的“国家优先说”强调的是国家优位于社会,那么对法治理念产生的影响就是法治必须以国家权力至上,法律的地位不能高于国家权力,这样的法治势必是行政权占绝对优势的人治之下的法治。如同前文所提及的黑格尔之主张,这样的话,很容易让社会淹没在国家之中,社会和国家权力中,国家占绝对地位,社会和国家无法分离,并且难以形成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过渡地带。
1.市民社会理念中“社会优先说”与法治理念
如同前文第一部分所提及的洛克“社会优先说”中所提及,社会优先说更多的注重社会自身内在规律,强调社会优位于国家,忽略了社会可能潜在的无政府主义之混乱,在法治上会更加注重“自下而上”的法律意志的形成与实现,这种法律往往缺乏宏观性,在法治的价值追求上可能产生的影响就是自由对秩序的优先性,在法治理念上可能会使得市民自由主义泛滥而忽略社会整体之利益,很可能还会造成社会的自我削弱。
2.市民社会理念中“国家与社会辩证说”与法治理念
在市民社会理念中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国家与社会关系,而不能坚持“片面的理性”。国家是社会中具有公共性的组织,社会是国家存在的载体,国家诞生于社会之需要,社会又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防控,不能让“权力”如同“脱缰之野马”去肆意侵害市民之权利。社会结构变迁使得社会与国家逐步分离,社会结构主体增多,以往的一元论在当代是无法解释社会现实的,我们必须坚持二元论甚至多元论,这样才能符合当前之现实。
(二)市民社会促进法治形成的内在机制
1.市民社会的经济形式与法治建设所需经济形式一致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开放性、多元性、地位的平等性、独立性、自主性,交换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资源,交易中的矛盾纠纷必须以法律作为调节方式。法治没有市场经济的基础就难以真正产生。市场经济要求国家的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并且不断完善,要求法律本身具有可操作性、稳定性、不变性等特性以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权利的实现。由此可见,市民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所需要的经济形式是一致的,都必须是市场经济。
2.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与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一致
市民社会中市民具有自主性、独立性,享有结社等广泛权利,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价值,而这些价值的实现必须基于市场经济基础,在这种经济形势下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方可顺利实现。而法治要求的平等、自由、保障权利、权力制约等也是在市场经济的经济形势下方可实现的。正是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多元化,要求主体之间具有平等地位,要求具有公平竞争的规则,要求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要求自由竞争,才促使法治的基础得以形成。市场经济中主体多样性决定了对社会权力的多元分化,这样也就对国家集权有制约平衡作用。
(三)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1.市民社会主体利益多元化推动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的主体不是政治国家,真正主体是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市民社会中,主体具有多元性,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要求,这些不同利益集团将其力量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以多样化的方式在政治和法律上表达出其意志要求,这种要求是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强大内推动力。
2.市民社会是民主之基础,法治建设又以民主为基础
强有力的市民社会可以抗衡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可以保障民主的实现。而法治建设中,没有民主作为基础,法治很可能会成为少数人暴政的武器。法治需要以民主政治作为其政治基础,民主在现代政治国家里,它并不仅仅意味着只注重“少数服从多数”,还意味着“多数要尊重少数人的利益”,这在法律中就体现为注重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法律就兼顾了普遍与特殊,在立法上只有民主科学的立法才是良法,按照亚里士多德之说,即“社会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应该是良法”,否则就会出现类似“良性违宪”之类的情形。基于此,我们可以说市民社会为法治社会提供了民主基础。 3.法律之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
法治意味着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守,良法得不到遵守,那么法治也是无法实现的。市民社会中,社会共识的水平相对较高,法律意识也相对一致,国家要想真正实现法治建设,也必须尊重社会之需求,必须采取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方式。“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社会治理中,仅仅靠国家强制力去维持社会稳定之秩序,那么这种秩序将有可能是表面的和谐,表层之下却充满一触即发的深层的多样化的矛盾,一旦强制力无以维持之时,这种矛盾的爆发产生的爆炸力对国家政权而言有可能是毁灭性的。这种紧张关系体现的就是国家与社会缺乏内在一致的调和性,“它无法调动社会成员采取有效的行动去促进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而形成更为有效的社会秩序”。
三、中国法治道路选择与市民社会建设
(一)以法治保障市民社会建设的路径
1.以法治确保市民社会的民主制度
市民社会是民主的坚实基础,在市民社会中,多元的主体多元的意识,但是却又有着高水平的社会共识,尊重个体的自主性,从而在社会共识形成的过程中,民主在悄然形成并贯彻其中。对于市民社会的民主,往往在不同利益集团积聚表达出来后上升为一国法律制度,最终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一旦确定就具有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该项民主制度的实施。在实践中,我们必须以法治来保障民主制度,而不能以法治去扼杀正在形成发展中的民主尝试,对于民主实验,我们可以鼓励,对于优秀典范可以逐步推广,从而让更多人从民主制度中获益。
2.以法治化解市民社会中的矛盾
市民社会基于个人特殊利益而存在,而个人特殊利益相互之间往往是冲突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如黑格尔所说“市民社会是个人利益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的战场”。在市民社会中发生的这些冲突,我们仅仅靠伦理规则、交易习惯不足以解决的时候,法治还是最好的解决方式。现有的法律制度虽仍有不完善之处,但是对于市民社会中的矛盾,以法治方式来解决纠纷还是最合适的。
3.以法治指引市民社会的发展
市民社会的发展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自由主义盛行下的无政府主义混乱,这种不良秩序需要法治来矫正。法治理念可以引导市民朝着更加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向前;法治理念可以促使每个公民形成遵守规则的意识,这样也间接促进了市民社会中市民守约习惯的形成;法治理念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对于每个个体的市民而言,能够指引其按照法定的方式去行为,去追求其个体的特殊利益,而不至于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
(二)以市民社会建设促进法治之对策
1.强化市民社会理念以促法治理念之形成
市民社会理念重在强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让市民社会从强大的国家机器中分离出来。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应该既要注重国家普遍利益也要注重市民社会个人的特殊利益,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这种良性发展才会促进个人和社会总财富的最大化。市民社会中形成的契约意识、平等、自由、保障个人权利的意识……这些价值观念正好是我们法治所追求的一些价值,法治理念中注重保障人权,尊重公民的自由……基于此,培育健康的市民社会,强化市民社会理念,可以有效促进法治理念的形成。
2.广泛发展社会团体促进权力制衡
个人的有序参与远不及团体的政治参与高效,社会团体的增多往往会分担一部分社会公共职能,这些社会团体在分担职能的同时也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这也间接地分散了一部分政府权力,这样可以有效制约政府权力的滥用和专断,而权力制衡正是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基于此,笔者以为,我们在市民社会中广泛发展社会团体,提高这些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政治的能力,不失为实现权力制衡的有效对策,这也是以市民社会建设促进法治实现的有效途径。
3.让市民广泛参与立法促进良法实现
法治社会的良法不应该仅仅是运用法律技术经过严密的逻辑及程序制定的法律,它应该是充分体现公意的回应社会需要的法律,是市民社会建构起来的法律。基于此,我们应该在市民社会培育中鼓励市民积极的广泛的参与立法活动,当然我们的国家政府部门也应该给市民提供广泛的意志表达渠道,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的立法是体现公益而非众意,体现社会需要而非故纸堆的“法治理想国”,也唯有根植于市民社会的法律才是良法,否则,难以实现真正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四、结语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我们不应忽视市民社会建设,法治的真正基础和源泉不是政治国家而是市民社会,同时,法治也能够为市民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基于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法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建设,要注意以法治促进市民社会建设,同时也要以市民社会的建设来促进法治,如此良性互动便可使我们法治社会目标早日实现。
[ 参 考 文 献 ]
[1]何勤华等.法治的追求——理念、路径和模式的比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0.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实施;市民社会;法治道路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042-02
作者简介:李晓(1987-),女,汉族,中央党校研究生院,2014级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市民社会建设与法治建设有着内在的关联,本文拟通过对市民社会理念以及中国法治道路演进进行梳理,揭示市民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联性,提出在中国法治道路中加快形成市民社会的对策,希望对中国法治实践有所裨益。
一、中国市民社会与法治道路演进
1978年宪法明确强调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1992年十四大提出了要加强立法工作,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适合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理想。在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意味着中国的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2013年2月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建设,这使得我们法治建设的目标更加明确化,我们不仅仅要让政府主导法治建设,还需要让社会更多主体参与法治建设,从而促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纵观中国近代以来的法治道路演进,可以说是道路曲折艰辛,但是当前法治化进程在不断加快,法治建设成绩显著,只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该体系,那么法治梦将不再是中国梦而是中国明天的法治实践。
二、法治建设与市民社会内在关联
(一)市民社会理念制约法治理念
市民社会理念中的“国家优先说”强调的是国家优位于社会,那么对法治理念产生的影响就是法治必须以国家权力至上,法律的地位不能高于国家权力,这样的法治势必是行政权占绝对优势的人治之下的法治。如同前文所提及的黑格尔之主张,这样的话,很容易让社会淹没在国家之中,社会和国家权力中,国家占绝对地位,社会和国家无法分离,并且难以形成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过渡地带。
1.市民社会理念中“社会优先说”与法治理念
如同前文第一部分所提及的洛克“社会优先说”中所提及,社会优先说更多的注重社会自身内在规律,强调社会优位于国家,忽略了社会可能潜在的无政府主义之混乱,在法治上会更加注重“自下而上”的法律意志的形成与实现,这种法律往往缺乏宏观性,在法治的价值追求上可能产生的影响就是自由对秩序的优先性,在法治理念上可能会使得市民自由主义泛滥而忽略社会整体之利益,很可能还会造成社会的自我削弱。
2.市民社会理念中“国家与社会辩证说”与法治理念
在市民社会理念中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国家与社会关系,而不能坚持“片面的理性”。国家是社会中具有公共性的组织,社会是国家存在的载体,国家诞生于社会之需要,社会又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防控,不能让“权力”如同“脱缰之野马”去肆意侵害市民之权利。社会结构变迁使得社会与国家逐步分离,社会结构主体增多,以往的一元论在当代是无法解释社会现实的,我们必须坚持二元论甚至多元论,这样才能符合当前之现实。
(二)市民社会促进法治形成的内在机制
1.市民社会的经济形式与法治建设所需经济形式一致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开放性、多元性、地位的平等性、独立性、自主性,交换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资源,交易中的矛盾纠纷必须以法律作为调节方式。法治没有市场经济的基础就难以真正产生。市场经济要求国家的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并且不断完善,要求法律本身具有可操作性、稳定性、不变性等特性以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权利的实现。由此可见,市民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所需要的经济形式是一致的,都必须是市场经济。
2.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与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一致
市民社会中市民具有自主性、独立性,享有结社等广泛权利,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价值,而这些价值的实现必须基于市场经济基础,在这种经济形势下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方可顺利实现。而法治要求的平等、自由、保障权利、权力制约等也是在市场经济的经济形势下方可实现的。正是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多元化,要求主体之间具有平等地位,要求具有公平竞争的规则,要求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要求自由竞争,才促使法治的基础得以形成。市场经济中主体多样性决定了对社会权力的多元分化,这样也就对国家集权有制约平衡作用。
(三)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1.市民社会主体利益多元化推动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的主体不是政治国家,真正主体是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市民社会中,主体具有多元性,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要求,这些不同利益集团将其力量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以多样化的方式在政治和法律上表达出其意志要求,这种要求是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强大内推动力。
2.市民社会是民主之基础,法治建设又以民主为基础
强有力的市民社会可以抗衡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可以保障民主的实现。而法治建设中,没有民主作为基础,法治很可能会成为少数人暴政的武器。法治需要以民主政治作为其政治基础,民主在现代政治国家里,它并不仅仅意味着只注重“少数服从多数”,还意味着“多数要尊重少数人的利益”,这在法律中就体现为注重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法律就兼顾了普遍与特殊,在立法上只有民主科学的立法才是良法,按照亚里士多德之说,即“社会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应该是良法”,否则就会出现类似“良性违宪”之类的情形。基于此,我们可以说市民社会为法治社会提供了民主基础。 3.法律之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
法治意味着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守,良法得不到遵守,那么法治也是无法实现的。市民社会中,社会共识的水平相对较高,法律意识也相对一致,国家要想真正实现法治建设,也必须尊重社会之需求,必须采取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方式。“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社会治理中,仅仅靠国家强制力去维持社会稳定之秩序,那么这种秩序将有可能是表面的和谐,表层之下却充满一触即发的深层的多样化的矛盾,一旦强制力无以维持之时,这种矛盾的爆发产生的爆炸力对国家政权而言有可能是毁灭性的。这种紧张关系体现的就是国家与社会缺乏内在一致的调和性,“它无法调动社会成员采取有效的行动去促进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而形成更为有效的社会秩序”。
三、中国法治道路选择与市民社会建设
(一)以法治保障市民社会建设的路径
1.以法治确保市民社会的民主制度
市民社会是民主的坚实基础,在市民社会中,多元的主体多元的意识,但是却又有着高水平的社会共识,尊重个体的自主性,从而在社会共识形成的过程中,民主在悄然形成并贯彻其中。对于市民社会的民主,往往在不同利益集团积聚表达出来后上升为一国法律制度,最终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一旦确定就具有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该项民主制度的实施。在实践中,我们必须以法治来保障民主制度,而不能以法治去扼杀正在形成发展中的民主尝试,对于民主实验,我们可以鼓励,对于优秀典范可以逐步推广,从而让更多人从民主制度中获益。
2.以法治化解市民社会中的矛盾
市民社会基于个人特殊利益而存在,而个人特殊利益相互之间往往是冲突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如黑格尔所说“市民社会是个人利益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的战场”。在市民社会中发生的这些冲突,我们仅仅靠伦理规则、交易习惯不足以解决的时候,法治还是最好的解决方式。现有的法律制度虽仍有不完善之处,但是对于市民社会中的矛盾,以法治方式来解决纠纷还是最合适的。
3.以法治指引市民社会的发展
市民社会的发展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自由主义盛行下的无政府主义混乱,这种不良秩序需要法治来矫正。法治理念可以引导市民朝着更加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向前;法治理念可以促使每个公民形成遵守规则的意识,这样也间接促进了市民社会中市民守约习惯的形成;法治理念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对于每个个体的市民而言,能够指引其按照法定的方式去行为,去追求其个体的特殊利益,而不至于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
(二)以市民社会建设促进法治之对策
1.强化市民社会理念以促法治理念之形成
市民社会理念重在强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让市民社会从强大的国家机器中分离出来。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应该既要注重国家普遍利益也要注重市民社会个人的特殊利益,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这种良性发展才会促进个人和社会总财富的最大化。市民社会中形成的契约意识、平等、自由、保障个人权利的意识……这些价值观念正好是我们法治所追求的一些价值,法治理念中注重保障人权,尊重公民的自由……基于此,培育健康的市民社会,强化市民社会理念,可以有效促进法治理念的形成。
2.广泛发展社会团体促进权力制衡
个人的有序参与远不及团体的政治参与高效,社会团体的增多往往会分担一部分社会公共职能,这些社会团体在分担职能的同时也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这也间接地分散了一部分政府权力,这样可以有效制约政府权力的滥用和专断,而权力制衡正是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基于此,笔者以为,我们在市民社会中广泛发展社会团体,提高这些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政治的能力,不失为实现权力制衡的有效对策,这也是以市民社会建设促进法治实现的有效途径。
3.让市民广泛参与立法促进良法实现
法治社会的良法不应该仅仅是运用法律技术经过严密的逻辑及程序制定的法律,它应该是充分体现公意的回应社会需要的法律,是市民社会建构起来的法律。基于此,我们应该在市民社会培育中鼓励市民积极的广泛的参与立法活动,当然我们的国家政府部门也应该给市民提供广泛的意志表达渠道,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的立法是体现公益而非众意,体现社会需要而非故纸堆的“法治理想国”,也唯有根植于市民社会的法律才是良法,否则,难以实现真正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四、结语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我们不应忽视市民社会建设,法治的真正基础和源泉不是政治国家而是市民社会,同时,法治也能够为市民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基于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法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建设,要注意以法治促进市民社会建设,同时也要以市民社会的建设来促进法治,如此良性互动便可使我们法治社会目标早日实现。
[ 参 考 文 献 ]
[1]何勤华等.法治的追求——理念、路径和模式的比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