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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律师参与调解机制健全与完善,不仅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纠纷化解,也有助于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事业。如今,独立机构、驻点内镶和弥散型渗透这三种模式成为律师调解的主要形式。与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比,律师参与调解机制还存在着一些阻却性因素。为此,有必要从理念更新、立法规制、国家财政支持等路径进行优化,以更好发挥律师在新时代解决社会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