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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学作为一种发展时间最长,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思潮,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方向。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说过:“如果没有自然法没有成为世界中一中普遍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任何法律的发展,都需要以一个合理的理念为基础,作为部门法的环境法,它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自然法理念为基础的。
▲▲一、自然法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希腊人认为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罗马法学家强调的自然法就是正义,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到了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神学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它的内容可以随着时间而有所变化,这是对过去自然法学思想的突破。
17、18世紀,人们摒弃了神学因素,从人的本性去探索自然法的本质,形成古典自然法学理论,认为自然法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当时的革命和法律改革,在很大程度是由自然法理论推动的。
▲▲二、环境法和自然法的关系
每一个部门法的发展都是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理念,这个理念可以明确法学发展的价值构成、价值取向等。现代各部门法都十分重视对自身理念的研究,环境法也不例外。自然法的精神包涵了公平、理性、人权等涵义,这几方面同样在环境法的发展中有所体现。
1、公平精神在环境法中的表现
自然法首先体现的就是公平精神,正因如此,它才高于人定法,只有法律是公平时,人们才会信仰和服从法。
在谈论到有关环境法的问题时,人们通常只考虑到环境危机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威胁,却忽略了环境危机对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们所带来的差别性影响。环境公平首先是因美国环境运动发展到特定阶段的结果而提出的,早期美国环境保护运动仅由中上阶层的白人倡导,但1982年在美国北卡罗莱纳州发生的一次事件成为环境运动的转折点。当时那儿修了一个填埋场用于储存从该州各地区运来的聚氯联苯废料,遭到了许多人抵抗,激起了人们对于歧视性使用社区土地的关注。美国审计总署进行了关于有害废物填埋场与其周围社区的种族和经济特征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结果表明四分之三的填埋场位于少数民族聚居区附近。 之后由于发生了许多类似的事件,处于社会下层的人认为自己更容易暴露于环境危机之中,提出保护自己的权益,环境保护运动也因此慢慢改变方向。
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提出,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这也体现了环境公平的要求,我们在享受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代的需求。
2、理性对环境法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理性是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人的理性,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对封建专制统治的反抗,他们要求建立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当时影响西方法律文化思想较深的犹太基督教强调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是自然界之主,这就使人们开始轻视自然。再加上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科技和生产力获得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导致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大肆掠夺和破坏。
人类利益中心主要观念对自然环境的轻视,深深影响了法学的发展,矿产资源枯竭,气候变暖与环境等环境危机。在这种观念上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本身就存在着对自然环境不利的缺陷。这时以全体环境为保护目的的环境法并未形成。由于人本主义的伦理观念存在着忽视人类以外的生命世界和地球生态系统的缺陷,环境的立法保护环境的理念只是为了人类的思想。
自然在古代自然法和神学自然法时期都受到了尊重,特别是古代自然法时期,自然甚至被提到了与人同样的高度受到敬仰。虽然当时是由于人们无法了解自然才会这样,但是人们对自然的敬畏和尊重却值得如今的人们学习。
3、人权观念对环境权的影响
对人的尊重也是自然法的精神之一。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就市民法来说,奴隶不被认为是人,但根据自然法就不同了。因为自然法认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说明自然法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人权法,自然法所保障的人权也包括了的环境权。
环境权产生于人类所处的环境危机时代。环境危机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人类的社会活动违背了自然法则。现代科学文明的发展也是为了人的利益去征服和利用自然,随着人类不断地向大自然进行掠夺破坏,大自然也开始向人类爆发。如今人类面临的这些环境危机,也说明自然法则高于社会法则,人类的活动必须遵循自然规律。环境危机的来临让人类对于环境权意识开始觉醒,并认识到环境权是人类不可或缺的天赋权利。
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环境权得到了正式承认。此次大会的标志性成果--《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此后有很多重要文件均将环境权与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
如今,人类逐步实现从把自然看做斗争对象到谋求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环境权也会随着环境运动的推进和法学理论的提高而逐步完善。
▲▲三、 结语
自然法留给我们的学术遗产,将来还会发生很大的作用,仅就环境法而言,它不但为环境法的发展提高了必要理念,还在一定程序上丰富了环境权的内容。当代人类的伦理价值观正处于转变其,如今的环境法开始提倡人与自然相和谐,我们要致力于将“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转向“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树立“以生态利益优先的思想”,维护环境公平,保障公众的环境权。
参考文献:
[1]选自梅因.《国际法》
[2]选自洪大用.《环境公平:环境问题的社会学视点》
[3]关今华.《基本人权保护与法律实践》
(责任编辑:罗云凤)
▲▲一、自然法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希腊人认为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罗马法学家强调的自然法就是正义,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到了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神学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它的内容可以随着时间而有所变化,这是对过去自然法学思想的突破。
17、18世紀,人们摒弃了神学因素,从人的本性去探索自然法的本质,形成古典自然法学理论,认为自然法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当时的革命和法律改革,在很大程度是由自然法理论推动的。
▲▲二、环境法和自然法的关系
每一个部门法的发展都是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理念,这个理念可以明确法学发展的价值构成、价值取向等。现代各部门法都十分重视对自身理念的研究,环境法也不例外。自然法的精神包涵了公平、理性、人权等涵义,这几方面同样在环境法的发展中有所体现。
1、公平精神在环境法中的表现
自然法首先体现的就是公平精神,正因如此,它才高于人定法,只有法律是公平时,人们才会信仰和服从法。
在谈论到有关环境法的问题时,人们通常只考虑到环境危机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威胁,却忽略了环境危机对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们所带来的差别性影响。环境公平首先是因美国环境运动发展到特定阶段的结果而提出的,早期美国环境保护运动仅由中上阶层的白人倡导,但1982年在美国北卡罗莱纳州发生的一次事件成为环境运动的转折点。当时那儿修了一个填埋场用于储存从该州各地区运来的聚氯联苯废料,遭到了许多人抵抗,激起了人们对于歧视性使用社区土地的关注。美国审计总署进行了关于有害废物填埋场与其周围社区的种族和经济特征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结果表明四分之三的填埋场位于少数民族聚居区附近。 之后由于发生了许多类似的事件,处于社会下层的人认为自己更容易暴露于环境危机之中,提出保护自己的权益,环境保护运动也因此慢慢改变方向。
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提出,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这也体现了环境公平的要求,我们在享受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代的需求。
2、理性对环境法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家认为理性是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人的理性,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对封建专制统治的反抗,他们要求建立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当时影响西方法律文化思想较深的犹太基督教强调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是自然界之主,这就使人们开始轻视自然。再加上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科技和生产力获得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导致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大肆掠夺和破坏。
人类利益中心主要观念对自然环境的轻视,深深影响了法学的发展,矿产资源枯竭,气候变暖与环境等环境危机。在这种观念上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本身就存在着对自然环境不利的缺陷。这时以全体环境为保护目的的环境法并未形成。由于人本主义的伦理观念存在着忽视人类以外的生命世界和地球生态系统的缺陷,环境的立法保护环境的理念只是为了人类的思想。
自然在古代自然法和神学自然法时期都受到了尊重,特别是古代自然法时期,自然甚至被提到了与人同样的高度受到敬仰。虽然当时是由于人们无法了解自然才会这样,但是人们对自然的敬畏和尊重却值得如今的人们学习。
3、人权观念对环境权的影响
对人的尊重也是自然法的精神之一。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就市民法来说,奴隶不被认为是人,但根据自然法就不同了。因为自然法认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说明自然法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人权法,自然法所保障的人权也包括了的环境权。
环境权产生于人类所处的环境危机时代。环境危机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人类的社会活动违背了自然法则。现代科学文明的发展也是为了人的利益去征服和利用自然,随着人类不断地向大自然进行掠夺破坏,大自然也开始向人类爆发。如今人类面临的这些环境危机,也说明自然法则高于社会法则,人类的活动必须遵循自然规律。环境危机的来临让人类对于环境权意识开始觉醒,并认识到环境权是人类不可或缺的天赋权利。
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环境权得到了正式承认。此次大会的标志性成果--《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此后有很多重要文件均将环境权与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
如今,人类逐步实现从把自然看做斗争对象到谋求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环境权也会随着环境运动的推进和法学理论的提高而逐步完善。
▲▲三、 结语
自然法留给我们的学术遗产,将来还会发生很大的作用,仅就环境法而言,它不但为环境法的发展提高了必要理念,还在一定程序上丰富了环境权的内容。当代人类的伦理价值观正处于转变其,如今的环境法开始提倡人与自然相和谐,我们要致力于将“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转向“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树立“以生态利益优先的思想”,维护环境公平,保障公众的环境权。
参考文献:
[1]选自梅因.《国际法》
[2]选自洪大用.《环境公平:环境问题的社会学视点》
[3]关今华.《基本人权保护与法律实践》
(责任编辑:罗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