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是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的需要;是广大工薪阶层的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的现实体现;是当下我国经济产业结构升级,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从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算起,中国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已经有17年的时间。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于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这两项制度采取了“可以”,而不是“应该”或“必须”的表述,使得这两项制度在实施中缺乏约束力。现行的《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不是刚性约束力不强,就是处罚力度不够。法律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罚则,以致一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拒不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但是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到近来的富士康、广本等频发的劳资矛盾激化事件,无疑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性与执行力的矛盾推向了极致,同时笔者认为这也可能成为推动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契机。
在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法律约束力不强的情况下,政府相关权力部门的支持正成为两项工作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目前江苏已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举措,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推动当地党委、政府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政绩考评体系,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最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个是形成集体协商的共识,另一个是形成推动此项工作的合力。
形成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共识,个人认为近年来经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大力宣传报道以及推动实施,全社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从不知道到知道再到熟悉,已经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比如江苏各地工会部门、经信委、工商联等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对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和教育,充分发挥了目前三方机制的重要作用,逐步形成“工会主动要约-企业行政应约-上级工会整改建议-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链,有效解决了工会干部在开展集体协商时“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此项工作进一步深入推进开展,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少问题:比如企业与工会虽然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但是流于形式,根本没有付诸实施,或者企业随意性很强,年终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此种情况不及时加以控制,任其发展漫延,将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破坏职工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和看法,甚至动摇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心。
下面个人重点谈谈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深入推进过程中政府各相关部门如何形成工作合力的问题?工会部门应继续加大企业工会组建力度,培育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和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队伍建设,提高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强化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真履行集体合同,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人社部门作为政府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主要责任单位,个人认为主要是做好内外两个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工作。一是人社部门内部工作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主要做法是将企业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作为每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利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此项工作。二是外部工作机制的建立。人社部门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基础上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地税部门联系沟通并进行工作联动,将企业劳动保障年检作为企业监管以及行政指导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存在“漏网之鱼”,全部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地税部门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复核时,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依法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变动情况,避免企业虚报工资总额偷逃企业所得税,有效督促企业及时履约,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执行力。条件成熟时应扩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组成部门,进一步完善各自职能和工作流程。笔者想,在各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加强配合、合力推进,紧紧围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键和薄弱环节,打造出全新的工作模式,必将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注:本文内容源于课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研讨”,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从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算起,中国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已经有17年的时间。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于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这两项制度采取了“可以”,而不是“应该”或“必须”的表述,使得这两项制度在实施中缺乏约束力。现行的《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不是刚性约束力不强,就是处罚力度不够。法律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罚则,以致一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拒不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但是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的国际金融危机到近来的富士康、广本等频发的劳资矛盾激化事件,无疑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性与执行力的矛盾推向了极致,同时笔者认为这也可能成为推动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契机。
在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法律约束力不强的情况下,政府相关权力部门的支持正成为两项工作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目前江苏已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举措,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推动当地党委、政府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政绩考评体系,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最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个是形成集体协商的共识,另一个是形成推动此项工作的合力。
形成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共识,个人认为近年来经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大力宣传报道以及推动实施,全社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从不知道到知道再到熟悉,已经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比如江苏各地工会部门、经信委、工商联等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对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和教育,充分发挥了目前三方机制的重要作用,逐步形成“工会主动要约-企业行政应约-上级工会整改建议-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链,有效解决了工会干部在开展集体协商时“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此项工作进一步深入推进开展,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少问题:比如企业与工会虽然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但是流于形式,根本没有付诸实施,或者企业随意性很强,年终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此种情况不及时加以控制,任其发展漫延,将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破坏职工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和看法,甚至动摇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心。
下面个人重点谈谈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深入推进过程中政府各相关部门如何形成工作合力的问题?工会部门应继续加大企业工会组建力度,培育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和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队伍建设,提高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强化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真履行集体合同,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人社部门作为政府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主要责任单位,个人认为主要是做好内外两个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工作。一是人社部门内部工作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主要做法是将企业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作为每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利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此项工作。二是外部工作机制的建立。人社部门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基础上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地税部门联系沟通并进行工作联动,将企业劳动保障年检作为企业监管以及行政指导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存在“漏网之鱼”,全部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地税部门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复核时,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依法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变动情况,避免企业虚报工资总额偷逃企业所得税,有效督促企业及时履约,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执行力。条件成熟时应扩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组成部门,进一步完善各自职能和工作流程。笔者想,在各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加强配合、合力推进,紧紧围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键和薄弱环节,打造出全新的工作模式,必将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注:本文内容源于课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研讨”,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