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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虽然婚约被拒绝以一种法律行为来进行调整,但不可忽视的是,因为彩礼问题发生的纠纷亦不能忽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彩礼问题予以类型化处理,但其法理基础较为欠缺,其次,实务界及立法上对于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法律成果、返还范围等问题并未清晰界定,彩礼及婚约从法理上来说,属于习惯法范畴的问题,但是由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限制,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实务及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