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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担当着执行者角色,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中发挥着较大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大政府采购执行力度,集中采购机构需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升自身素质。
一、 完善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
采购机构单位领导应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的关键作用。在思想上重视内部控制,行动上带头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把自觉遵守、严格遵守内控制度作为提高单位采购质量的重要任务来抓。同时,通过制定科学严密的单位规章来约束全体员工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通过科学规范的绩效标准严格评价和考核他们的工作绩效,从根本上增强员工严格遵守内控制度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其更好地完成工作。
为提高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各基层采购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同采购方式业务操作流程和采购业务资料库等一系列制度。如针对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决策和执行程序的采购业务制度、办法等,确保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制定在采购过程和采购环节的采购运行规则,应明确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并把不同职责人员分工相互分离作为重要内容,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积极探索信息披露全面公开新机制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运行环境,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在便于服务采购单位的同时、应减少政府采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让公众切实享有当地政府采购知情权,以便实现公众监督。
(一)加大对政府采购宣传力度
为了让公众了解政府采购法规信息,基层政府部门应建立由相关经济类报刊、杂志、公告栏、政府采购网站等构成的立体的多层次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体系,构建畅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
(二)推行“三个公开”,确保阳光采购
公开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让社会各界全面及时地了解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信息以及运行程序。提前公开采购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杜绝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的现象。每一项政府采购项目在执行初期,按照有关的采购程序,首先在新闻媒体上发布采购(招标)公告,尽可能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知悉,参加应标或报价。并及时公开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将每一笔政府采购业务的操作方式、预算价格、中标价格、节约金额、中介机构、中标企业、委托时间、开标时间等所有信息资料在报纸和网络上公布,将政府采购全过程向社会各界全方位公开,接受全社会的公开监督。
三、建立健全评审专家机制
目前县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呈逐年扩大之势,但采购评审专家匮乏却成为制度运行中的“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县级政府采购制度作用的发挥。
在县级政府采购实践中,受人才总量和质量所限,县级政府采购机构的专家库容量较小,除了建筑等项目库中专家稍微多些,许多项目和专业领域的专家根本做不到按规定随机抽取。要扭转评审专家匮乏局面,首先要积极扩充政府采购专家库,吸引社会上各类优秀的专业人才参与到政府采购事业中来;其次在区域一体和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县级政府采购机构要勇于放权,将评审专家匮乏的部分政府采购业务交由市级甚至是省级政府采购机构集中操作,发挥上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人才优势。各级政府采购机构主管部门要有相关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地研究改进措施和完善办法,共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效用做出努力。
完善政府采购专家抽取工作机制,对需评审专家评标的采购项目,为规避人为挑选专家的弊端,将分类的专家库名单于开标前一天随机编号,各采购单位在监察局和财政局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代号,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代号,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通知专家,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监察局和财政局核对代号和专家是否相符,此项举措做到了抽取的专家仅一人掌握又相互监督,一旦泄密,责任清晰。
四、各部门联合,形成强大的监督网络
建立基层政府采购联合监督机制,形成外部强大的监督堡垒,设立由财政、审计、司法、监察、公证等部门联合的采购监督办公机构,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来履行职责,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形成对采购当事人的震慑力。
(一)采购前监督
在采购的立项上,财政部门首先审核采购预算和落实资金,再由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共同参与采购监督,做到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会计核算中心则发挥源头监督作用,对应实行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规避招标等问题的,坚决不予报销。以防止采购单位不按程序申报,“先斩后奏”,搞既成事实,政府采购部门不便追究,只有默许的被动局面。
(二)现场监督
每次招标财政部门应邀请公证部门到现场对招标活动,开标现场、评标过程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公证。对有影响的采购项目可邀请人大、政协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三)抽查监督
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共同参加的检查组,不定期对社会关注、大额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监督,杜绝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章不循,不按规定执行、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发生。
五、完善制度约束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法制化水平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形成要以健全、科学、操作性强的法律为基础,这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严肃性与高效性相统一的前提,只有以完善的制度作保障,政府采购才能有序进行。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采购暂行规定,这对于保证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系统、操作性不强、具体规定不细化及责任界定不清晰等问题。同时,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特点,制定科学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成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制度屏障。建议借鉴国外有益的作法,本着操作性强、责任明晰的原则,积极完善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通过完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运行秩序,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得以健康持续发展。
(于秀,1970年生,山东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会计师。研究方向:网络会计)
一、 完善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
采购机构单位领导应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的关键作用。在思想上重视内部控制,行动上带头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把自觉遵守、严格遵守内控制度作为提高单位采购质量的重要任务来抓。同时,通过制定科学严密的单位规章来约束全体员工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通过科学规范的绩效标准严格评价和考核他们的工作绩效,从根本上增强员工严格遵守内控制度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其更好地完成工作。
为提高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各基层采购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同采购方式业务操作流程和采购业务资料库等一系列制度。如针对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决策和执行程序的采购业务制度、办法等,确保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制定在采购过程和采购环节的采购运行规则,应明确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并把不同职责人员分工相互分离作为重要内容,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积极探索信息披露全面公开新机制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运行环境,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在便于服务采购单位的同时、应减少政府采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让公众切实享有当地政府采购知情权,以便实现公众监督。
(一)加大对政府采购宣传力度
为了让公众了解政府采购法规信息,基层政府部门应建立由相关经济类报刊、杂志、公告栏、政府采购网站等构成的立体的多层次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体系,构建畅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
(二)推行“三个公开”,确保阳光采购
公开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让社会各界全面及时地了解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信息以及运行程序。提前公开采购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杜绝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的现象。每一项政府采购项目在执行初期,按照有关的采购程序,首先在新闻媒体上发布采购(招标)公告,尽可能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知悉,参加应标或报价。并及时公开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将每一笔政府采购业务的操作方式、预算价格、中标价格、节约金额、中介机构、中标企业、委托时间、开标时间等所有信息资料在报纸和网络上公布,将政府采购全过程向社会各界全方位公开,接受全社会的公开监督。
三、建立健全评审专家机制
目前县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呈逐年扩大之势,但采购评审专家匮乏却成为制度运行中的“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县级政府采购制度作用的发挥。
在县级政府采购实践中,受人才总量和质量所限,县级政府采购机构的专家库容量较小,除了建筑等项目库中专家稍微多些,许多项目和专业领域的专家根本做不到按规定随机抽取。要扭转评审专家匮乏局面,首先要积极扩充政府采购专家库,吸引社会上各类优秀的专业人才参与到政府采购事业中来;其次在区域一体和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县级政府采购机构要勇于放权,将评审专家匮乏的部分政府采购业务交由市级甚至是省级政府采购机构集中操作,发挥上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人才优势。各级政府采购机构主管部门要有相关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地研究改进措施和完善办法,共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效用做出努力。
完善政府采购专家抽取工作机制,对需评审专家评标的采购项目,为规避人为挑选专家的弊端,将分类的专家库名单于开标前一天随机编号,各采购单位在监察局和财政局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代号,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代号,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通知专家,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监察局和财政局核对代号和专家是否相符,此项举措做到了抽取的专家仅一人掌握又相互监督,一旦泄密,责任清晰。
四、各部门联合,形成强大的监督网络
建立基层政府采购联合监督机制,形成外部强大的监督堡垒,设立由财政、审计、司法、监察、公证等部门联合的采购监督办公机构,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来履行职责,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形成对采购当事人的震慑力。
(一)采购前监督
在采购的立项上,财政部门首先审核采购预算和落实资金,再由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共同参与采购监督,做到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会计核算中心则发挥源头监督作用,对应实行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规避招标等问题的,坚决不予报销。以防止采购单位不按程序申报,“先斩后奏”,搞既成事实,政府采购部门不便追究,只有默许的被动局面。
(二)现场监督
每次招标财政部门应邀请公证部门到现场对招标活动,开标现场、评标过程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公证。对有影响的采购项目可邀请人大、政协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三)抽查监督
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共同参加的检查组,不定期对社会关注、大额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监督,杜绝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章不循,不按规定执行、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发生。
五、完善制度约束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法制化水平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形成要以健全、科学、操作性强的法律为基础,这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严肃性与高效性相统一的前提,只有以完善的制度作保障,政府采购才能有序进行。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采购暂行规定,这对于保证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系统、操作性不强、具体规定不细化及责任界定不清晰等问题。同时,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特点,制定科学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成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制度屏障。建议借鉴国外有益的作法,本着操作性强、责任明晰的原则,积极完善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通过完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运行秩序,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得以健康持续发展。
(于秀,1970年生,山东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会计师。研究方向:网络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