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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李传水同志撰写的“盗窃措据侵犯的是债权还是所有权”(载《律师世界》1995年第1期,下简称李文)一文。笔者不敢苟同作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盛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借据之性质。笔者认为,借据本身是一种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利的凭证。其特征是:1.表示财产权。证券上的记载就是权利人或执票人的财产权的内容;2.证券券面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权利的行使和转移,以提示或交付证券为条件。3.证券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权利,有价证券的义务人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