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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新一届国务院使出的改革第一枪,剑指中国最核心又敏感的地方。
2001年,国务院正式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迄今已12年,经过6轮改革,共取消和调整2497项审批项目,下放、调整率达69.3%。
但这一成果仍不能满足社会各界所需,公众仍普遍反映“政府管得太多”。
“审批制度改革之后,又以登记、备案、年检、认定、监制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国务院法制办曾经清理过,发现有90多个名称,实际上都是审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与行政法室主任、曾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咨询组成员的周汉华说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这十多年来的改革并不好做。审批改革是动人家饭碗的事情,所有的机关维护审批权的积极性超过任何的权力,因为每一道审批后面都是一个产业链。很多机关的审批被拿掉了,依附其审批的事业单位,就失业了。”周汉华说。
周汉华以车检为例指出,“如果把车检取消,车检所就卷铺盖回家了,我国全部车辆每年检一次,这是一个产业链。”
以往的改革程序一如本轮改革,先由各个部门进行自行梳理,然后上报哪些是要改革取消下放的,哪些是要保留的,并附上保留理由。
“如果有不报上的部分,就算做取消,不允许再行政审批了。以报上来的为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专家组顾问、张树义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上报之后是审核。“当时专家、审改办与被改的部门各坐一边,互相吵得很厉害。各部门都在想各种办法,来保住自己的审批项目,并会找各种理由支持。”张树义表示。
他记得,当时在审核司法部的项目时,司法部坚持保留律师资格审批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凡是行业自己能够自律的,不应由行政部门来管理。“完全可以由律师协会来掌管律师资格的许可,但是司法部坚持保留了。”张树义说。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迈入了实质阶段。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3条又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由于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政府要想审批,必须要按照其规定的程序进行。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当年的设想后来被冲得七零八落,出现了各种突破行政许可法的做法。”
这位行政法学领域的泰斗级人物向记者举了个例子,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上路必须取得牌照,以及相应取得牌照的条件,而许多地方政府却颁行“禁摩”、“限行”令,“这都有违背行政许可法之嫌。因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政府无权设定应由全国统一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无权在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上增设条件。”
另外,“非许可审批”大量出现,以登记、核准等名字,行审批之实,也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程序。
“现在中央文件都说不清这个问题了,‘许可’是个法律词汇,以前审批,核准,登记等词汇,本来都是‘许可’下面的子项。但是后来的‘非许可审批’,盖过了‘许可’的提法,但这些都不是法律词汇,这是法律概念上的混淆。”周汉华说。
应松年说,行政许可法的颁行是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而且是最重要成果。但前面的道路还很漫长,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防止其死灰复燃;要再设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价程序;未取消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也需明确,有些项目不是因为其合理而保留,而是阶段性保留,它们还面临着在市场经济面前为自己的生存进行辩护的命运。
2001年,国务院正式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迄今已12年,经过6轮改革,共取消和调整2497项审批项目,下放、调整率达69.3%。
但这一成果仍不能满足社会各界所需,公众仍普遍反映“政府管得太多”。
“审批制度改革之后,又以登记、备案、年检、认定、监制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国务院法制办曾经清理过,发现有90多个名称,实际上都是审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与行政法室主任、曾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咨询组成员的周汉华说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这十多年来的改革并不好做。审批改革是动人家饭碗的事情,所有的机关维护审批权的积极性超过任何的权力,因为每一道审批后面都是一个产业链。很多机关的审批被拿掉了,依附其审批的事业单位,就失业了。”周汉华说。
周汉华以车检为例指出,“如果把车检取消,车检所就卷铺盖回家了,我国全部车辆每年检一次,这是一个产业链。”
以往的改革程序一如本轮改革,先由各个部门进行自行梳理,然后上报哪些是要改革取消下放的,哪些是要保留的,并附上保留理由。
“如果有不报上的部分,就算做取消,不允许再行政审批了。以报上来的为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专家组顾问、张树义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上报之后是审核。“当时专家、审改办与被改的部门各坐一边,互相吵得很厉害。各部门都在想各种办法,来保住自己的审批项目,并会找各种理由支持。”张树义表示。
他记得,当时在审核司法部的项目时,司法部坚持保留律师资格审批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凡是行业自己能够自律的,不应由行政部门来管理。“完全可以由律师协会来掌管律师资格的许可,但是司法部坚持保留了。”张树义说。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迈入了实质阶段。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3条又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由于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政府要想审批,必须要按照其规定的程序进行。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当年的设想后来被冲得七零八落,出现了各种突破行政许可法的做法。”
这位行政法学领域的泰斗级人物向记者举了个例子,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上路必须取得牌照,以及相应取得牌照的条件,而许多地方政府却颁行“禁摩”、“限行”令,“这都有违背行政许可法之嫌。因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政府无权设定应由全国统一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无权在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上增设条件。”
另外,“非许可审批”大量出现,以登记、核准等名字,行审批之实,也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程序。
“现在中央文件都说不清这个问题了,‘许可’是个法律词汇,以前审批,核准,登记等词汇,本来都是‘许可’下面的子项。但是后来的‘非许可审批’,盖过了‘许可’的提法,但这些都不是法律词汇,这是法律概念上的混淆。”周汉华说。
应松年说,行政许可法的颁行是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而且是最重要成果。但前面的道路还很漫长,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防止其死灰复燃;要再设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价程序;未取消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也需明确,有些项目不是因为其合理而保留,而是阶段性保留,它们还面临着在市场经济面前为自己的生存进行辩护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