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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在信息时代已经成为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内容之一,一方面必须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必须做好对自由的限制,把握好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问题。同时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在现实中常常发生冲突,所以必须做好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网络 言论自由 界限 隐私权 平衡
作者简介:柯贤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和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77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述
(一)言论自由和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又称为“表达自由”,指以某种方式或者形式将思想、见解、意见表现于外并不受干涉的自由。言论包含了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声音、文字、形体、图像等都包含在内。人性尊严是人权的基础,而言论自由可以说是人性尊严的重要内容,没有了言论自由,人的主体性将荡然无存。
言论自由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延伸,就形成了网络言论自由,人们通过在网络中提出和发表意见使得言论自由得以实现,网络言论自由就是言论自由的新的行使手段和方式。互联网对我国的影响是巨大的,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互联网对言论表达的重大影响,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这样一种形式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和身份的隐匿性。任何公民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公开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言论,没有主体的差异性。网络上发表的很多言论我们是无法得知表达者的信息的,所以网络上很多违反法律的言论我们很难找到最终的责任者,原因就在于网络身份的隐匿性。
2.网络信息的丰富性和传播的迅速性、全球性。传统媒体发布信息要经过层层筛选、过滤,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被报道。而网络媒体的传播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方式。当今我们随便打开一个新闻网站,各种铺天盖地的全球性信息立刻呈现眼前。
3.表达方式的多样性和强互动性。人们可以通过微博、论坛及博客等形式来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可以通过QQ、MNS和微信等社交软件与人进行交流,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行使方式非常多样化。不同地域甚至是不同国家的民众都可以在同一时间进行交流。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1.推进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曾说过:“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自由言论的重要形式,推进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2.体现个人价值,推动个人全面发展。言论自由作为人类享有的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类天生就需要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声音,人们通过网络能够更加畅所欲言地进行表达和交流,还可以通过网络来学习,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3.监督公权力的行使。网络言论自由能够帮助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通过网络发表对公权力行使的意见和看法,舆论对于立法、司法和行政权的行使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达到监督公权力的作用。
4.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网络言论自由为人们开辟了民意表达的新渠道,催生了舆论对社会监督的新力量,构筑了知识传播的新平台,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
二、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则和方法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原则
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原则,集中体现了对网络自由保护的态度,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就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具体保护上,存在较多的保护原则,下面主要介绍三种保护原则。
1.利益均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又可称之为比例原则,它是对个案中的利益进行衡量之后,然后做出比较的方法。利益衡量就是比较限制和不限制之间所得到的利益大小,然后选择是否加以限制。
2.明显、即刻的危险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在1919年的“抵制征兵第一案”中最先提出这一原则。案件中的被告在一系列的传单中发表自己的个人言论,但联邦政府认为他的行为是在鼓励抵制政府征兵,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后,霍姆斯法官认为言论是否应当禁止,需要分析是否造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如果有就要加以限制。
3.事后审查原则。事后审查的对立面就是事前审查,事前审查主张的是对言论、新闻的公开,必须经过事先的审查制度,诸如电影审查制度。但美国法官基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最终确立了事后审查的原则,言论自由至此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原则中,不仅仅只有这三项内容,言论自由的优位原则,公职人员、公众人物隐私权适当减损原则等都是保护言论自由的重要内容。
(二)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方法
1.立法保障。自由必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如果所有人的行为都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外,那么个人都不再拥有自由。这说明网络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世界范围内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最主要手段也是法律规范。
2.技术性保障。这种保障方式就是通过专业技术的方式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保护,网络言论依托的就是互联网络,我们当然可以通过互联网本身的特点来形成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譬如基础设施、软件开发等方面。具体可以把美国互联网协会推出的个人隐私选择平台作为实例。
3.自律性保障。这种方式包含了个人和行业两个方面。个人自律很简单,就如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一样;而行业自律就要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规则来实现。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
(一)维护公共利益 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我们这里不做过多的讨论,其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我们这里简单地界定为:众人共有的生存发展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个人利益而言的,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并非一定就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实践当中必须做好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判断。
各国宪法中都有把“公共利益”作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做法,公共利益已然成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要件。网络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当然也会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例如在网络上发表一些威胁国家安全、地区安全的言论,传播淫秽色情的小说文字等行为,国家都会以公共利益的理由加以限制。
(二)尊重他人自由
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言论自由当然也会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特别是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法院在裁判网络言论自由和他人人格权冲突的时候,也是从权利之间平衡的角度进行司法裁判的,当网络言论自由已经明显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法院当然会依法裁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
(一)隐私权及其在网络上的延伸
1.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就是个人自我保存,自我保密的权利,隐私就是个人只愿意藏于心中,而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内容,一旦违背了个人心中的意愿,那就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我们可以把隐私权理解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
2.网络空间隐私权的特点。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也被逐渐延伸到网络空间范围内,网络空间隐私权的特点主要包括:第一,权利的对象主要表现为各种不同的数据,联系电话、病史、身份、家庭住址等内容。第二,权利的内容更加复杂,由于互联网不同于现实生活的特性,网络空间隐私权的内容更加丰富,包括隐私收集知悉权、隐私安全请求权等。第三,权利开始依附经济价值。网络上许多的盗取个人隐私的行为都是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第四,权利受到侵害后的影响更大。由于互联网传播的快速与广泛性,隐私权一旦在网络上公开,权利被侵害后的救济比较困难,权利受侵害的程度更大。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失衡的表现
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因为网络言论自由的核心在于把内容暴露在公众视野下,隐私权则刚好相反,隐私是不愿意被暴露的权利内容,当二者的平衡被打破的时候,就会引发权利之间的冲突,二者的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网络言论自由因为隐私权而过分受到限制。我们知道网络言论自由当然可能因为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受到制约,但是现实当中也存在很多合法言论受到禁止的情形,这实际上就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分限制,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一种侵害。
2.隐私权由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而受到侵害。隐私權因为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而受到侵害在司法实践当中已经相对多见了,最为普遍的还是个人信息被非法披露,其中最让大众熟知的莫过于“人肉搜索”,人肉搜索表面上是公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合法行为,但很多时候已经对个人的隐私造成了侵犯。2008年发生的“姜岩案”就被认为是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的第一案,最终法院判决侵权的网站承担对隐私权侵害的法律责任。
(三)平衡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对策
1.明确平衡保护的原则。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同属公民的重要权利内容,必须加强二者的平衡保护。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明确权利保护的原则,利益均衡原则、伤害原则可以作为权利平衡的首要原则。伤害原则指的是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能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如果在不影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基本权利都应当得到保护。利益均衡原则,也就是在个案冲突的时候,分析利益之间的大小。
2.加强立法保障。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规范还是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完善对网络架构的约束方面的立法,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注重保障信息安全,让公民的隐私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应当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明确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适当放宽对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人士、明星等公众人物隐私的公开程度,更加严格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3.提高司法审判水平。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当然离不开司法机关的保护,为了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在冲突时得到公正判决,必须提高司法审判队伍的职业素养,提高司法审判能力和水平。
4.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解释的作用。当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地带,法官难以做出裁判的时候,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宪法解释的方法,完善宪法和法律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北大法律评论.2000(2).
[3][美]马克·斯劳著.黄锫坚译.大冲突:赛博空间和高科技对现实的威胁. 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
[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5]邢璐.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研究.2006(3).
[6]秦前红、陈道英.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初探——美国相关经验之述评.信息网络安全.2006(5).
[7]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4).
[8]余少祥.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清华法学.2008(2).
[9]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法学.2008(11).
关键词 网络 言论自由 界限 隐私权 平衡
作者简介:柯贤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和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77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述
(一)言论自由和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又称为“表达自由”,指以某种方式或者形式将思想、见解、意见表现于外并不受干涉的自由。言论包含了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声音、文字、形体、图像等都包含在内。人性尊严是人权的基础,而言论自由可以说是人性尊严的重要内容,没有了言论自由,人的主体性将荡然无存。
言论自由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延伸,就形成了网络言论自由,人们通过在网络中提出和发表意见使得言论自由得以实现,网络言论自由就是言论自由的新的行使手段和方式。互联网对我国的影响是巨大的,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互联网对言论表达的重大影响,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这样一种形式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和身份的隐匿性。任何公民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公开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言论,没有主体的差异性。网络上发表的很多言论我们是无法得知表达者的信息的,所以网络上很多违反法律的言论我们很难找到最终的责任者,原因就在于网络身份的隐匿性。
2.网络信息的丰富性和传播的迅速性、全球性。传统媒体发布信息要经过层层筛选、过滤,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被报道。而网络媒体的传播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方式。当今我们随便打开一个新闻网站,各种铺天盖地的全球性信息立刻呈现眼前。
3.表达方式的多样性和强互动性。人们可以通过微博、论坛及博客等形式来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可以通过QQ、MNS和微信等社交软件与人进行交流,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行使方式非常多样化。不同地域甚至是不同国家的民众都可以在同一时间进行交流。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1.推进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曾说过:“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自由言论的重要形式,推进网络言论自由的发展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2.体现个人价值,推动个人全面发展。言论自由作为人类享有的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类天生就需要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声音,人们通过网络能够更加畅所欲言地进行表达和交流,还可以通过网络来学习,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3.监督公权力的行使。网络言论自由能够帮助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通过网络发表对公权力行使的意见和看法,舆论对于立法、司法和行政权的行使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达到监督公权力的作用。
4.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网络言论自由为人们开辟了民意表达的新渠道,催生了舆论对社会监督的新力量,构筑了知识传播的新平台,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
二、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则和方法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原则
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原则,集中体现了对网络自由保护的态度,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就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具体保护上,存在较多的保护原则,下面主要介绍三种保护原则。
1.利益均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又可称之为比例原则,它是对个案中的利益进行衡量之后,然后做出比较的方法。利益衡量就是比较限制和不限制之间所得到的利益大小,然后选择是否加以限制。
2.明显、即刻的危险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在1919年的“抵制征兵第一案”中最先提出这一原则。案件中的被告在一系列的传单中发表自己的个人言论,但联邦政府认为他的行为是在鼓励抵制政府征兵,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后,霍姆斯法官认为言论是否应当禁止,需要分析是否造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如果有就要加以限制。
3.事后审查原则。事后审查的对立面就是事前审查,事前审查主张的是对言论、新闻的公开,必须经过事先的审查制度,诸如电影审查制度。但美国法官基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最终确立了事后审查的原则,言论自由至此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原则中,不仅仅只有这三项内容,言论自由的优位原则,公职人员、公众人物隐私权适当减损原则等都是保护言论自由的重要内容。
(二)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方法
1.立法保障。自由必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如果所有人的行为都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外,那么个人都不再拥有自由。这说明网络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世界范围内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最主要手段也是法律规范。
2.技术性保障。这种保障方式就是通过专业技术的方式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保护,网络言论依托的就是互联网络,我们当然可以通过互联网本身的特点来形成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譬如基础设施、软件开发等方面。具体可以把美国互联网协会推出的个人隐私选择平台作为实例。
3.自律性保障。这种方式包含了个人和行业两个方面。个人自律很简单,就如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一样;而行业自律就要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规则来实现。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
(一)维护公共利益 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我们这里不做过多的讨论,其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我们这里简单地界定为:众人共有的生存发展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个人利益而言的,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并非一定就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实践当中必须做好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判断。
各国宪法中都有把“公共利益”作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做法,公共利益已然成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要件。网络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当然也会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例如在网络上发表一些威胁国家安全、地区安全的言论,传播淫秽色情的小说文字等行为,国家都会以公共利益的理由加以限制。
(二)尊重他人自由
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言论自由当然也会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特别是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法院在裁判网络言论自由和他人人格权冲突的时候,也是从权利之间平衡的角度进行司法裁判的,当网络言论自由已经明显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法院当然会依法裁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
(一)隐私权及其在网络上的延伸
1.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就是个人自我保存,自我保密的权利,隐私就是个人只愿意藏于心中,而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内容,一旦违背了个人心中的意愿,那就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我们可以把隐私权理解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
2.网络空间隐私权的特点。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也被逐渐延伸到网络空间范围内,网络空间隐私权的特点主要包括:第一,权利的对象主要表现为各种不同的数据,联系电话、病史、身份、家庭住址等内容。第二,权利的内容更加复杂,由于互联网不同于现实生活的特性,网络空间隐私权的内容更加丰富,包括隐私收集知悉权、隐私安全请求权等。第三,权利开始依附经济价值。网络上许多的盗取个人隐私的行为都是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第四,权利受到侵害后的影响更大。由于互联网传播的快速与广泛性,隐私权一旦在网络上公开,权利被侵害后的救济比较困难,权利受侵害的程度更大。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失衡的表现
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因为网络言论自由的核心在于把内容暴露在公众视野下,隐私权则刚好相反,隐私是不愿意被暴露的权利内容,当二者的平衡被打破的时候,就会引发权利之间的冲突,二者的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网络言论自由因为隐私权而过分受到限制。我们知道网络言论自由当然可能因为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受到制约,但是现实当中也存在很多合法言论受到禁止的情形,这实际上就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分限制,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一种侵害。
2.隐私权由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而受到侵害。隐私權因为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而受到侵害在司法实践当中已经相对多见了,最为普遍的还是个人信息被非法披露,其中最让大众熟知的莫过于“人肉搜索”,人肉搜索表面上是公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合法行为,但很多时候已经对个人的隐私造成了侵犯。2008年发生的“姜岩案”就被认为是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的第一案,最终法院判决侵权的网站承担对隐私权侵害的法律责任。
(三)平衡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对策
1.明确平衡保护的原则。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同属公民的重要权利内容,必须加强二者的平衡保护。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明确权利保护的原则,利益均衡原则、伤害原则可以作为权利平衡的首要原则。伤害原则指的是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能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如果在不影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基本权利都应当得到保护。利益均衡原则,也就是在个案冲突的时候,分析利益之间的大小。
2.加强立法保障。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规范还是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完善对网络架构的约束方面的立法,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注重保障信息安全,让公民的隐私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应当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明确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适当放宽对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人士、明星等公众人物隐私的公开程度,更加严格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3.提高司法审判水平。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当然离不开司法机关的保护,为了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在冲突时得到公正判决,必须提高司法审判队伍的职业素养,提高司法审判能力和水平。
4.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解释的作用。当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地带,法官难以做出裁判的时候,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宪法解释的方法,完善宪法和法律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北大法律评论.2000(2).
[3][美]马克·斯劳著.黄锫坚译.大冲突:赛博空间和高科技对现实的威胁. 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
[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5]邢璐.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研究.2006(3).
[6]秦前红、陈道英.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初探——美国相关经验之述评.信息网络安全.2006(5).
[7]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4).
[8]余少祥.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清华法学.2008(2).
[9]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法学.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