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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的竞争就像一个没有规矩的竞技场里,角斗士战斗到死。”这是近期创新工场董事长李开复引用的美国硅谷媒体报道里的一句话。而在国庆节当天,搜狐董事局主席张朝阳更在其微博上把中国互联网比喻为“没有有效约束的丛林”。腾讯与360的大战,包括由此而加入的百度、金山等“盟军”,其引发的丛林战争“激烈程度”更是前所未有。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民营企业竞争最为充分的互联网领域,“白热化”也正是行业角逐进入逐渐深入、复杂、全面化的必经阶段,从擦枪走火到来往攻防,再到超限战,对抗似乎不可避免。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竞争进入“全业务”时代,在网络广告、电子商务、搜索、网络游戏、IM等多重领域,各企业都面临对手“入侵”或者说“进犯”的境地。
即便是丛林,到底要不要遵循生存法则?即便战争再频繁,IT领域的公司到底要不要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基本纪律一:用户权益必须得到保证
在腾讯与360的纠纷中,因为两家公司为用户提供的都是基础服务,而且波及到数以亿计的用户,更使得普通用户的弱势地位在两家企业的拉扯中显得尤为无奈;再加上一般用户IT知识的相对缺乏,更使用户对“谁劫持”“谁偷窥”“谁扫描”“谁外挂”的描述满腹疑窦,而处于迷茫担忧、“二选一”甚至是愤懑的状态。
因此,在事件爆发后,胡延平等十一位互联网人士曾经联名公开一封呼吁书,表示用户的5项基本权益必须得到保证,其中包括:
一、知情权:主要任务操作,尤其是涉及用户隐私、电脑数据文档的操作,应如实告知用户,相关操作以软件日志等形式存档备查;
二、选择权:软件、程序的下载、安装、捆绑安装,需明确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进行相关下载安装,未经用户许可不可进行软件自身服务功能以外的对用户电脑其它程序的扫描和其它信息的窥探行为;
三、卸载权:软件、程序在电脑中保留或卸载,决定的权力在于用户;
四、隐私权:用户电脑中与该软件、程序无关的所有程序、信息、文档等,皆为用户不可侵犯的隐私,除非用户许可,任何企业、个人包括政府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
五、索赔权:任何侵犯用户以上权益的行为,用户均有权向其提出索赔。
基本纪律二:不能破坏对手服务强迫用户
跨界竞争不可避免,法律冲突也是频频发生,谁都觉得自己在理,可是到底怎样的竞争才不越界?对此,著名互联网专家谢文(博客)就表示,其底线就在于“不能用直接伤害、限制、破坏其他公司、竞争对手服务的方式,来获得自身的市场份额。不能为限制竞争对手而强迫用户,卸载用户的东西”。
“历史上、国外也曾经有不兼容的例子,比如苹果不支持开放系统,iPad不支持Adobe。这个一开始就是很明确的,Windows也有一套自己的应用规则,这个是几乎一视同仁的,针对99%的公司而不是个别公司的。”
因此,谢文认为,在目前的纠纷事件中,应该对腾讯、360各打50大板,“你认为自己比其他竞争对手做得好,你可以做广告展示、用其他行动来证明自己,但是自己不能主动去杀他,比如一家报纸卖得好,另外的竞争对手不能用封锁报摊的做法来恶性竞争。360杀病毒木马这个事情做得很好,但是后来设立个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是针对一个竞争对手的查杀,这个事情做得不妥,而腾讯让用户二选一的做法也有问题”。
但与此同时,谢文也认为,业界人士指责的腾讯“捆绑下载”并不能算恶意竞争的一种方式,“但光下载不使用是没有用的,如果不影响电脑的使用速度就不能属于恶意捆绑,捆绑的手法很多竞争对手也做过,比如Windows和IE浏览器的捆绑,手机菜单里对各项功能的捆绑。”
基本纪律三:纠纷提交公权裁决是企业成熟表现
搜狐董事局主席张朝阳这样评价目前中国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流的司法只能诞生二流的公司”。而马化腾在解释“二选一”的措施时,也特别阐释了在中国走法律程序的艰难与漫长这一原因,企业必须在这个时候“自救”。
不过谢文就认为,“恶法亦法”“不能说法律法规有缺陷,就不服从于法律的权威,就私设‘公堂’,就像足球裁判,有时误判可能会影响一个球队的生死、或者一代球星一辈子的梦想,但是也必须遵从,之后再商讨修改规则”。
对此业界一般共识是,企业双方如果发生争执,可以按照顺序,分别选择提交业内行会——主管部门行政裁决——司法部门法院判决。
但是无论是形成事业标准、还是行规、再到法规,背后都必须经过时间和历史积淀,而其中更离不开种种细化的工作。像此次腾讯提出的,“之前金山就被360‘二选一’了,迅速装机量从2000万降到400万,有人管吗?”——到底什么样的“二选一”违背法律,似乎也在等待公权机构给个说法。
除此之外,谢文认为业界CEO们是否可以坐下来和谈、商议成立一个平台?“像美国NBA协会这样的行会组织,每年会员都缴纳高昂的会费,因为他们觉得需要成立这样的机制,修改比赛规则,每家个体应该看到他既有成员的权利又要受到制约,自己获得的好处要比成本高得多。”而在谢文看来,“中国互联网企业要真正走到那样一步,就说明企业真正成熟了。”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民营企业竞争最为充分的互联网领域,“白热化”也正是行业角逐进入逐渐深入、复杂、全面化的必经阶段,从擦枪走火到来往攻防,再到超限战,对抗似乎不可避免。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竞争进入“全业务”时代,在网络广告、电子商务、搜索、网络游戏、IM等多重领域,各企业都面临对手“入侵”或者说“进犯”的境地。
即便是丛林,到底要不要遵循生存法则?即便战争再频繁,IT领域的公司到底要不要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基本纪律一:用户权益必须得到保证
在腾讯与360的纠纷中,因为两家公司为用户提供的都是基础服务,而且波及到数以亿计的用户,更使得普通用户的弱势地位在两家企业的拉扯中显得尤为无奈;再加上一般用户IT知识的相对缺乏,更使用户对“谁劫持”“谁偷窥”“谁扫描”“谁外挂”的描述满腹疑窦,而处于迷茫担忧、“二选一”甚至是愤懑的状态。
因此,在事件爆发后,胡延平等十一位互联网人士曾经联名公开一封呼吁书,表示用户的5项基本权益必须得到保证,其中包括:
一、知情权:主要任务操作,尤其是涉及用户隐私、电脑数据文档的操作,应如实告知用户,相关操作以软件日志等形式存档备查;
二、选择权:软件、程序的下载、安装、捆绑安装,需明确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进行相关下载安装,未经用户许可不可进行软件自身服务功能以外的对用户电脑其它程序的扫描和其它信息的窥探行为;
三、卸载权:软件、程序在电脑中保留或卸载,决定的权力在于用户;
四、隐私权:用户电脑中与该软件、程序无关的所有程序、信息、文档等,皆为用户不可侵犯的隐私,除非用户许可,任何企业、个人包括政府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
五、索赔权:任何侵犯用户以上权益的行为,用户均有权向其提出索赔。
基本纪律二:不能破坏对手服务强迫用户
跨界竞争不可避免,法律冲突也是频频发生,谁都觉得自己在理,可是到底怎样的竞争才不越界?对此,著名互联网专家谢文(博客)就表示,其底线就在于“不能用直接伤害、限制、破坏其他公司、竞争对手服务的方式,来获得自身的市场份额。不能为限制竞争对手而强迫用户,卸载用户的东西”。
“历史上、国外也曾经有不兼容的例子,比如苹果不支持开放系统,iPad不支持Adobe。这个一开始就是很明确的,Windows也有一套自己的应用规则,这个是几乎一视同仁的,针对99%的公司而不是个别公司的。”
因此,谢文认为,在目前的纠纷事件中,应该对腾讯、360各打50大板,“你认为自己比其他竞争对手做得好,你可以做广告展示、用其他行动来证明自己,但是自己不能主动去杀他,比如一家报纸卖得好,另外的竞争对手不能用封锁报摊的做法来恶性竞争。360杀病毒木马这个事情做得很好,但是后来设立个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是针对一个竞争对手的查杀,这个事情做得不妥,而腾讯让用户二选一的做法也有问题”。
但与此同时,谢文也认为,业界人士指责的腾讯“捆绑下载”并不能算恶意竞争的一种方式,“但光下载不使用是没有用的,如果不影响电脑的使用速度就不能属于恶意捆绑,捆绑的手法很多竞争对手也做过,比如Windows和IE浏览器的捆绑,手机菜单里对各项功能的捆绑。”
基本纪律三:纠纷提交公权裁决是企业成熟表现
搜狐董事局主席张朝阳这样评价目前中国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流的司法只能诞生二流的公司”。而马化腾在解释“二选一”的措施时,也特别阐释了在中国走法律程序的艰难与漫长这一原因,企业必须在这个时候“自救”。
不过谢文就认为,“恶法亦法”“不能说法律法规有缺陷,就不服从于法律的权威,就私设‘公堂’,就像足球裁判,有时误判可能会影响一个球队的生死、或者一代球星一辈子的梦想,但是也必须遵从,之后再商讨修改规则”。
对此业界一般共识是,企业双方如果发生争执,可以按照顺序,分别选择提交业内行会——主管部门行政裁决——司法部门法院判决。
但是无论是形成事业标准、还是行规、再到法规,背后都必须经过时间和历史积淀,而其中更离不开种种细化的工作。像此次腾讯提出的,“之前金山就被360‘二选一’了,迅速装机量从2000万降到400万,有人管吗?”——到底什么样的“二选一”违背法律,似乎也在等待公权机构给个说法。
除此之外,谢文认为业界CEO们是否可以坐下来和谈、商议成立一个平台?“像美国NBA协会这样的行会组织,每年会员都缴纳高昂的会费,因为他们觉得需要成立这样的机制,修改比赛规则,每家个体应该看到他既有成员的权利又要受到制约,自己获得的好处要比成本高得多。”而在谢文看来,“中国互联网企业要真正走到那样一步,就说明企业真正成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