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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药期刊中均使用规范的简体字。严格执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以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和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如有特殊需要,如中医古籍整理及属于医史、人物、文物等探源、考证一类的文章,或专向境外发行的期刊等,可酌情保留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但不得使用自造字和其他别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