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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钱学森在1984年提出沙产业概念之后,经过刘恕、田裕钊等人的系统阐述,以及钱老本人的进一步说明,不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了清晰的界定,而且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从现有文献来看,尽管钱老及其同伴们对沙产业的认识仍然在深化,但概念的基本规定已趋于稳定。他们所指的沙产业,是在“不毛之地”搞农业生产,是解决中国21世纪人多地少矛盾的大农业生产,它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通过植物光合作用,最大限度固定转化沙漠地区取之不尽的太阳能,发展节水、节能、节肥、高效的大农业型产业,这意味着沙产业本质上是在“不毛之地”上搞大农业生产,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其特征为“多采光、少用水、新技术、高效益”。只有那些“不能绿化的沙漠戈壁才是真正的沙产业基地。”(刘恕主编《沙产业概述》,第22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北京,2001年版)那些以沙为原料生产工业产品不属于沙产业。钱老和同伴们倡导的这种沙产业不仅已有成功的试验,且在“不毛之地”上创造了一定规模的人控环境下的绿洲农业,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们(包括政府)并未真正按照钱老的沙产业来看待沙产业,而是以生产要素中是否有沙漠或沙地为标准判断沙产业,那些只要与沙漠或沙地打交道的生产活动,基本上都被看作沙产业的组成部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反映在行动上就是不同类型的沙产业。本文着眼于讨论沙产业的本质规定,讨论沙产业概念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以及从沙产业倡导者清晰地阐释到实践者模糊的行动之间的内在原因,最后说明正确理解“沙产业”科学内涵的重要性。
二、钱学森及其同伴倡导的沙产业
钱老对沙产业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他在1984年提出沙产业概念时,将沙产业定位为战略性产业,农业型的知识密集产业,认为它的任务是在不少于100年的过程中,分阶段改造利用沙漠,积累资金,滚动开发,逐渐达到目标。他强调,沙产业不是传统型农业,而是一个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这种产业“一方面充分利用生物资源,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另一方面又利用工业生产技术,也就是把全部现代化科学技术,包括新的科学技术革命成果,都用上了。不但技术现代化,而且生产过程组织得很严密,一道一道工序配合得很紧密,是流水线式的生产。”“其特点是以太阳光为直接能源,利用生物来进行高效益的综合生产,是生产体系,是一种产业。”(刘恕主编《沙产业概述》,第4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01年版)钱老在提出沙产业概念的同时,对其外延还做过限制性说明。他指出,利用沙漠充足的太阳能发电,利用沙漠戈壁的风力发电,尽管也是一项重大的产业,但不是沙产业,因为它们都是直接利用太阳能,没有通过植物的光合作用,不属于农业型生产。以沙为原料生产建筑材料,尽管它本身包含着高科技因素,但不属于沙产业。事隔十多年后,一位中科院地理所的研究人员,曾经寄报告给钱老,建议开发江河淤沙,并将其称作“沙产业”,钱老去函予以纠正,认为它不属于沙产业范畴。
在回答防沙治沙与发展沙产业的关系时,钱老指出“在沙漠、戈壁的边缘地区治沙、防沙、制止沙漠化这件事情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治沙、防沙、制止沙漠化工程也是沙产业的组成部分。沙产业则是从已经有基础的防沙、治沙、固沙事业开拓出去,再上新台阶……” (刘恕主编《沙产业概述》,第19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01年版)这就是说,防沙治沙是沙产业的基础,沙产业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后来,他在写给刘恕教授的一封信中强调,“这不能绿化的沙漠戈壁才是真正的沙产业基地。沙产业要比治沙防沙难得多。……过去不是沙化的地区,采取人为措施大概是可以治理的;而几百年前就是沙漠戈壁,对它只能就实际情况开发沙产业,不要轻举妄动!”在谈到目前发展沙产业的地位时,钱老指出:“沙产业属于第六次产业革命,是21世纪中叶才能开花结果的,那时还要用生物技术这一现在刚露头角的技术革命。对沙产业我们现在只是做初步探索工作,包括:(1)从地理科学明确治沙的范围;(2)通过试点,树立沙区植物、动物繁殖加工事业;(3)引入生物技术,做些试验。”(刘恕主编《沙产业概述》,第22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01年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战略目标确定后,钱老意识到中国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沙产业,它的发展要受成本、产出、市场、产权、交通、通讯、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搞好沙产业需要我们学习市场经济的规则,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开拓国内外市场,还需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否则就会破坏生态环境。1995年,钱老在一次会议的书面发言中指出,“沙产业就是在‘不毛之地’搞农业生产,而且是大农业生产。这可说是一项‘尖端技术’!……发展尖端技术的沙产业,也就是用现代生物科学的成就,再加水利工程、材料技术、计算机自动控制等前沿高新技术,……”。钱老最初倡导的沙产业环境,没有包括内蒙古中东部那些地下水丰富、有400毫米左右的降水量、历史上植被状况良好、只是在近几百年来因人的不适当经济行为沙漠化的地区,例如科尔沁、毛乌素、浑善达克等沙地。后来,当有人提到在这些地区发展沙产业时,钱老指出“这里的沙产业是又一种沙产业类型,与河西走廊地区不同。不同地带沙产业也有不同的类型。”(刘恕主编《沙产业概述》,第22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01年版)这里,钱老虽然没有否定另一种类型的沙产业,但也没有承认它属于自己倡导那种沙产业。
对钱老沙产业理论的宣传与解释做出重要贡献的刘恕教授,多年来较为严格地坚持了钱老的狭义沙产业理论,她那些汇集在《沙产业概述》(刘恕主编)一书中的论文,基本上反映了她对沙产业的理解和所持见解。1999年8月,她在中日环保产业研讨会上散发的《简述沙产业》一文,对钱老沙产业理论做了最为简明、经典的表述。【 什么是沙产业?简而言之,沙产业就是变不毛之地为沃土。用辩证思维来认识沙漠,除防治其危害外,要视其为资源。沙产业的目标,就是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通过植物的光合作用,最大限度地固定转化太阳能(沙漠地区阳光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来扩大提供人类生存的空间。为达到沙产业的目标,创建沙产业,就必须面对三大任务:第一个任务是高产,即在单位面积上固定太阳能的百分数,大于传统农田的数量;第二个任务是优质,即沙产业提供的是适销对路高品质营养品;第三个任务是产业化,即把沙产业的产品变为商品形态,形成规模,制定标准,进入市场,创造产值。沙产业技术路线的通俗表述是:多采光,少用水,新技术,高效益。沙产业不是一个远不可及的战略构想,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沙产业已经走入实践,已经有了像地处荒漠地带的张掖等有示范作用的基地;沙产业目标的最终实现和技术集成的优化完善,是一个漫长的努力过程,但刚刚起步的群众性实践已经证明,沙产业理论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对抗土地荒漠化的根本措施,是干旱、半干旱沙漠地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的捷径,是缩小我国东西部经济差距的突破口】通过这个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刘恕教授尽管对沙产业理论有创造性的发挥,但遵循的是钱老的沙产业理论。我们在刘恕教授阐述沙产业的论文中,找不到她把沙柳加工业、沙漠中药材种植及加工业、沙漠旅游等也算作沙产业,这不是她没想到有这些事实的存在,而是在她认定的沙产范围内不应当有这些内容。正因为如此,她称“沙产业是一种全新的开拓,是一种创新的思维。”(参见刘恕在《沙产业概述》一书中写的“编者话”)
三、现实沙产业为什么会走样变形
按照钱老沙产业理论发展的沙产业,理应不同于传统农业,应当是体现“多采光、少用水、新技术、高效益”农业型产业,但现实中发展起来的某些所谓沙产业,明显属于经过改头换面的传统农业,或早已成为普通技术的一般加工工业。现实中为什么会出现打着发展沙产业的旗号,或以发展沙产业为借口,发展传统型农业和一般加工工业的现象呢?主要原因有两个:(1)发展沙产业,不仅需要有技术上的可行性,还得有经济上的可行性。(2)沙产业发展之初必然是国家扶助的产业,能搭上沙产业的“便车”发展传统农业和加工工业,可以得到许多经济上的实惠。就原因(1)而言,尽管钱老倡导的沙产业技术门槛很高,但现实中已有这类技术,科学工作者在张掖等地的戈壁荒漠中已有成功的试验,有些易操作、易推广的项目已带来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在国外,以色列的沙漠高效农业已经相当成熟,在世界许多地方早有推广。只要我们能在技术上采取自主创新与引进和消化相结合的措施,就能在短期内解决发展沙产业的技术可行性问题。但经济上的可行性却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因为中国居民的消费水平还难以承受价格较高的沙产业产品,发展沙产业的地区也缺乏供应发达国家市场的区位优势(只有少量出口)。在这种条件下,发展沙产业只能选择那些经济和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的项目,也就是从实际出发,选择那些已有基础、简便易行、易于取得回报的层次上起步。例如,在那些有条件恢复植被的沙地上发展种植业,在此基础上延长产业链,发展养殖业和深加工工业。就原因(2)而言,钱老倡导的沙产业,其巨大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他们相信钱老对沙产业的展望与众不同,因为他是杰出的科学家,其科学洞察力非同一般,按照钱老指引的方向行事,其可行性更为现实。于是,他们选择了搭上沙产业这趟“便车”,以分享沙产业带来的获利机遇。尤其在当前国家强调生态建设的大背景下,如果能将种草种树等常规性防沙治沙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养殖、加工工业也算作发展沙产业,它就具备生态建设和发展经济双重意义,其产品的有些部分属于公共产品,不仅可以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例如税收、信贷、利率等优惠,甚至能得到国家为支持生态建设而拨付的财政补贴。政府设定的这种利益驱动机制,意味着只要靠在沙产业上,就能获得级差收益。
迄今为止,国家发布的仅有的两个有关沙产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意见》、《管理办法》)———没有一个对沙产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做出专门界定。国家认定的沙产业究竟是什么,我们只能通过文件的内容去体会。根据《意见》中的“沙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推测,政府认定的沙产业与民间约定俗成的沙产业基本一致,即以“沙漠”或“沙地”作为生产要素,发展种植、养殖、加工、旅游等形成的产业。政府为什么要默认民间认定的沙产业?这里可能有政策与策略上的考虑,也可能有经济与政治上的考虑。政府采纳民间认定的沙产业概念,默认群众的实践,可以在发展沙产业的旗帜下,最大限度地发动群众参与生态建设,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利用沙漠资源发展经济的热情,把生态建设与发展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寓生态建设于发展经济之中,寓发展经济于生态建设之中,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发展初级形态的沙产业简便易行,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即使文盲,只要有体力,就能成为沙产业的从业者。投入少、见效快,易于滚动发展。而且发展初级形态的沙产业,同时也是生态建设的主要内容,它可以推动生态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属于一种利国利民的选择,因而具有现实意义。但是,民间对沙产业的认定以是否与“沙”沾边作为标准,这使沙产业的内容大大扩展,出现了众多的沙产业类型。例如:(1)在沙漠中种植乔灌草植被,利用其溢出物发展加工工业,制作人造板、纸张等。(2)在沙漠中种植沙棘、山杏、麻黄草、甘草、苁蓉、有毒灌草等食用植被或中药材,发展深加工工业,生产药品和饮料。(3)以风积沙为原料生产建筑材料。(4)在沙漠中建日光温室,种植反季节蔬菜。(5)在沙漠中种植林草,发展养殖业。(6)在沙漠中种植水果、花卉类植被,发展相关的产业。(7)通过生态建设工程,在生态环境改善的基础上,开发独具特色的森林生态旅游、草原特色旅游、休闲避暑、狩猎观光、冰雪运动等生态旅游项目。
显然,上述沙产业的绝大多数与钱老倡导的沙产业不一致。
四、发展变形沙产业的后果
国家在发展沙产业问题上尚未出台产业标准,自然也就缺乏规范的管理。地方政府列入国家五年制发展计划的沙产业项目,有的不仅与钱老倡导的高级形态的沙产业相去甚远,有的甚至与初级形态的沙产业都挂不上钩。例如,西部某自治区在十五期间重点发展的十大沙产业项目(沙棘产业化开发、沙柳产业化开发、山杏产业化开发、麻黄产业化开发、苁蓉产业化开发、有毒灌草产业化开发、风积沙微晶材料产业化开发、荒漠藻治沙及藻类产业开发、沙漠旅游资源开发)就很能说明问题。近十几年来,内蒙古中西部的沙化地区已出现了许多值得认真研究的案例。以沙柳为例,它是多年生灌木,易繁殖,生长快,抗风蚀,耐沙压,是沙地造林的优良树种。但是,由于这种适沙性很强的灌木具有消耗肥力多、返还肥力少、寿命短等缺陷,在它成活后的最初十几年内生长旺盛,两到三年平茬一次,躯干粗长,产量很大。但平茬只能赋予它短期生命力,并不能解决它的长久生机问题,十几年后随着土地肥力丧失、根系生命力的衰竭而逐渐走向死亡。若想复种,即使能成活,也不再有活力。一些投资者利用平茬沙柳产生的躯干枝条进行深加工,生产人造板、箱板纸、新闻纸等,生产这样的产品,在现代社会无论如何算不上高技术,只是因为发展这样的加工业可以提高沙柳资源的利用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正的外部性,国家的产业政策才予以扶持,但与此同时政府也随时面临着处理好发展沙柳加工业与生态建设、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关系。沙柳属于生态建设的应急树种和过渡性植被,如果国家过度鼓励发展沙柳加工业,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在不该种植沙柳的地方种植沙柳,过量消耗地力和水资源,会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在本该调换植被种类,尽快恢复原生植被的时候,仍然让沙柳大肆生长,错过最佳的恢复原生态系统的机遇,也会造成生态系统的长期恶化;过多的沙柳加工业造成过多的沙柳消耗和砍伐,使其过早失去防风固沙功能。总的来说,在防沙治沙、恢复植被的过程中,利用植被资源发展加工业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它只能以过渡性的角色,获取短期回报。通过在沙漠中种植中药材发展加工工业,往往是在生态治理已达到一定程度以后,能保护中药材的正常生长,且在采挖活动中不造成风蚀土壤及生态恶化,所以那些能够种植中草药材的土地原则上不应当是荒漠,因为在荒漠中种植且不说难以成活,即使能够成活也与防沙治沙的生态建设目标相背。所以,变形沙产业基本上是生态建设的副产品,它的存在以生态系统的恢复为前提。有些在可查证的历史上就是极度干旱的荒漠,人们在这类土地上大量抽取地下水,植树造林,试图将其绿化,或种植经济类作物,追求当前的经济回报,结果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不仅新种植被难以维持生机,原生植被也因缺水而枯死,使原有沙漠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总的来说,现在的某些所谓“沙产业”,有的根本与沙产业无关,有的可以算作低级形态的沙产业,但带有很强的急功近利色彩,会给生态系统造成长期的不利影响。有的属于较高层次的沙产业,但因缺乏有效的引导,处于盲目发展的状态,往往要么因供给过剩而使投资者受损,要么因过度介入而使生态系统遭到破坏,这种发生在沙产业领域的无序状态,如果长期得不到应有的规范,真正的沙产业就会被窒息。(作者单位:神华金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钱学森在1984年提出沙产业概念之后,经过刘恕、田裕钊等人的系统阐述,以及钱老本人的进一步说明,不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了清晰的界定,而且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从现有文献来看,尽管钱老及其同伴们对沙产业的认识仍然在深化,但概念的基本规定已趋于稳定。他们所指的沙产业,是在“不毛之地”搞农业生产,是解决中国21世纪人多地少矛盾的大农业生产,它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通过植物光合作用,最大限度固定转化沙漠地区取之不尽的太阳能,发展节水、节能、节肥、高效的大农业型产业,这意味着沙产业本质上是在“不毛之地”上搞大农业生产,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其特征为“多采光、少用水、新技术、高效益”。只有那些“不能绿化的沙漠戈壁才是真正的沙产业基地。”(刘恕主编《沙产业概述》,第22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北京,2001年版)那些以沙为原料生产工业产品不属于沙产业。钱老和同伴们倡导的这种沙产业不仅已有成功的试验,且在“不毛之地”上创造了一定规模的人控环境下的绿洲农业,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们(包括政府)并未真正按照钱老的沙产业来看待沙产业,而是以生产要素中是否有沙漠或沙地为标准判断沙产业,那些只要与沙漠或沙地打交道的生产活动,基本上都被看作沙产业的组成部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反映在行动上就是不同类型的沙产业。本文着眼于讨论沙产业的本质规定,讨论沙产业概念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以及从沙产业倡导者清晰地阐释到实践者模糊的行动之间的内在原因,最后说明正确理解“沙产业”科学内涵的重要性。
二、钱学森及其同伴倡导的沙产业
钱老对沙产业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他在1984年提出沙产业概念时,将沙产业定位为战略性产业,农业型的知识密集产业,认为它的任务是在不少于100年的过程中,分阶段改造利用沙漠,积累资金,滚动开发,逐渐达到目标。他强调,沙产业不是传统型农业,而是一个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这种产业“一方面充分利用生物资源,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另一方面又利用工业生产技术,也就是把全部现代化科学技术,包括新的科学技术革命成果,都用上了。不但技术现代化,而且生产过程组织得很严密,一道一道工序配合得很紧密,是流水线式的生产。”“其特点是以太阳光为直接能源,利用生物来进行高效益的综合生产,是生产体系,是一种产业。”(刘恕主编《沙产业概述》,第4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01年版)钱老在提出沙产业概念的同时,对其外延还做过限制性说明。他指出,利用沙漠充足的太阳能发电,利用沙漠戈壁的风力发电,尽管也是一项重大的产业,但不是沙产业,因为它们都是直接利用太阳能,没有通过植物的光合作用,不属于农业型生产。以沙为原料生产建筑材料,尽管它本身包含着高科技因素,但不属于沙产业。事隔十多年后,一位中科院地理所的研究人员,曾经寄报告给钱老,建议开发江河淤沙,并将其称作“沙产业”,钱老去函予以纠正,认为它不属于沙产业范畴。
在回答防沙治沙与发展沙产业的关系时,钱老指出“在沙漠、戈壁的边缘地区治沙、防沙、制止沙漠化这件事情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治沙、防沙、制止沙漠化工程也是沙产业的组成部分。沙产业则是从已经有基础的防沙、治沙、固沙事业开拓出去,再上新台阶……” (刘恕主编《沙产业概述》,第19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01年版)这就是说,防沙治沙是沙产业的基础,沙产业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后来,他在写给刘恕教授的一封信中强调,“这不能绿化的沙漠戈壁才是真正的沙产业基地。沙产业要比治沙防沙难得多。……过去不是沙化的地区,采取人为措施大概是可以治理的;而几百年前就是沙漠戈壁,对它只能就实际情况开发沙产业,不要轻举妄动!”在谈到目前发展沙产业的地位时,钱老指出:“沙产业属于第六次产业革命,是21世纪中叶才能开花结果的,那时还要用生物技术这一现在刚露头角的技术革命。对沙产业我们现在只是做初步探索工作,包括:(1)从地理科学明确治沙的范围;(2)通过试点,树立沙区植物、动物繁殖加工事业;(3)引入生物技术,做些试验。”(刘恕主编《沙产业概述》,第22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01年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战略目标确定后,钱老意识到中国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沙产业,它的发展要受成本、产出、市场、产权、交通、通讯、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搞好沙产业需要我们学习市场经济的规则,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开拓国内外市场,还需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否则就会破坏生态环境。1995年,钱老在一次会议的书面发言中指出,“沙产业就是在‘不毛之地’搞农业生产,而且是大农业生产。这可说是一项‘尖端技术’!……发展尖端技术的沙产业,也就是用现代生物科学的成就,再加水利工程、材料技术、计算机自动控制等前沿高新技术,……”。钱老最初倡导的沙产业环境,没有包括内蒙古中东部那些地下水丰富、有400毫米左右的降水量、历史上植被状况良好、只是在近几百年来因人的不适当经济行为沙漠化的地区,例如科尔沁、毛乌素、浑善达克等沙地。后来,当有人提到在这些地区发展沙产业时,钱老指出“这里的沙产业是又一种沙产业类型,与河西走廊地区不同。不同地带沙产业也有不同的类型。”(刘恕主编《沙产业概述》,第22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2001年版)这里,钱老虽然没有否定另一种类型的沙产业,但也没有承认它属于自己倡导那种沙产业。
对钱老沙产业理论的宣传与解释做出重要贡献的刘恕教授,多年来较为严格地坚持了钱老的狭义沙产业理论,她那些汇集在《沙产业概述》(刘恕主编)一书中的论文,基本上反映了她对沙产业的理解和所持见解。1999年8月,她在中日环保产业研讨会上散发的《简述沙产业》一文,对钱老沙产业理论做了最为简明、经典的表述。【 什么是沙产业?简而言之,沙产业就是变不毛之地为沃土。用辩证思维来认识沙漠,除防治其危害外,要视其为资源。沙产业的目标,就是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通过植物的光合作用,最大限度地固定转化太阳能(沙漠地区阳光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来扩大提供人类生存的空间。为达到沙产业的目标,创建沙产业,就必须面对三大任务:第一个任务是高产,即在单位面积上固定太阳能的百分数,大于传统农田的数量;第二个任务是优质,即沙产业提供的是适销对路高品质营养品;第三个任务是产业化,即把沙产业的产品变为商品形态,形成规模,制定标准,进入市场,创造产值。沙产业技术路线的通俗表述是:多采光,少用水,新技术,高效益。沙产业不是一个远不可及的战略构想,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沙产业已经走入实践,已经有了像地处荒漠地带的张掖等有示范作用的基地;沙产业目标的最终实现和技术集成的优化完善,是一个漫长的努力过程,但刚刚起步的群众性实践已经证明,沙产业理论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对抗土地荒漠化的根本措施,是干旱、半干旱沙漠地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的捷径,是缩小我国东西部经济差距的突破口】通过这个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刘恕教授尽管对沙产业理论有创造性的发挥,但遵循的是钱老的沙产业理论。我们在刘恕教授阐述沙产业的论文中,找不到她把沙柳加工业、沙漠中药材种植及加工业、沙漠旅游等也算作沙产业,这不是她没想到有这些事实的存在,而是在她认定的沙产范围内不应当有这些内容。正因为如此,她称“沙产业是一种全新的开拓,是一种创新的思维。”(参见刘恕在《沙产业概述》一书中写的“编者话”)
三、现实沙产业为什么会走样变形
按照钱老沙产业理论发展的沙产业,理应不同于传统农业,应当是体现“多采光、少用水、新技术、高效益”农业型产业,但现实中发展起来的某些所谓沙产业,明显属于经过改头换面的传统农业,或早已成为普通技术的一般加工工业。现实中为什么会出现打着发展沙产业的旗号,或以发展沙产业为借口,发展传统型农业和一般加工工业的现象呢?主要原因有两个:(1)发展沙产业,不仅需要有技术上的可行性,还得有经济上的可行性。(2)沙产业发展之初必然是国家扶助的产业,能搭上沙产业的“便车”发展传统农业和加工工业,可以得到许多经济上的实惠。就原因(1)而言,尽管钱老倡导的沙产业技术门槛很高,但现实中已有这类技术,科学工作者在张掖等地的戈壁荒漠中已有成功的试验,有些易操作、易推广的项目已带来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在国外,以色列的沙漠高效农业已经相当成熟,在世界许多地方早有推广。只要我们能在技术上采取自主创新与引进和消化相结合的措施,就能在短期内解决发展沙产业的技术可行性问题。但经济上的可行性却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因为中国居民的消费水平还难以承受价格较高的沙产业产品,发展沙产业的地区也缺乏供应发达国家市场的区位优势(只有少量出口)。在这种条件下,发展沙产业只能选择那些经济和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的项目,也就是从实际出发,选择那些已有基础、简便易行、易于取得回报的层次上起步。例如,在那些有条件恢复植被的沙地上发展种植业,在此基础上延长产业链,发展养殖业和深加工工业。就原因(2)而言,钱老倡导的沙产业,其巨大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他们相信钱老对沙产业的展望与众不同,因为他是杰出的科学家,其科学洞察力非同一般,按照钱老指引的方向行事,其可行性更为现实。于是,他们选择了搭上沙产业这趟“便车”,以分享沙产业带来的获利机遇。尤其在当前国家强调生态建设的大背景下,如果能将种草种树等常规性防沙治沙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养殖、加工工业也算作发展沙产业,它就具备生态建设和发展经济双重意义,其产品的有些部分属于公共产品,不仅可以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例如税收、信贷、利率等优惠,甚至能得到国家为支持生态建设而拨付的财政补贴。政府设定的这种利益驱动机制,意味着只要靠在沙产业上,就能获得级差收益。
迄今为止,国家发布的仅有的两个有关沙产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意见》、《管理办法》)———没有一个对沙产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做出专门界定。国家认定的沙产业究竟是什么,我们只能通过文件的内容去体会。根据《意见》中的“沙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推测,政府认定的沙产业与民间约定俗成的沙产业基本一致,即以“沙漠”或“沙地”作为生产要素,发展种植、养殖、加工、旅游等形成的产业。政府为什么要默认民间认定的沙产业?这里可能有政策与策略上的考虑,也可能有经济与政治上的考虑。政府采纳民间认定的沙产业概念,默认群众的实践,可以在发展沙产业的旗帜下,最大限度地发动群众参与生态建设,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利用沙漠资源发展经济的热情,把生态建设与发展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寓生态建设于发展经济之中,寓发展经济于生态建设之中,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发展初级形态的沙产业简便易行,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即使文盲,只要有体力,就能成为沙产业的从业者。投入少、见效快,易于滚动发展。而且发展初级形态的沙产业,同时也是生态建设的主要内容,它可以推动生态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属于一种利国利民的选择,因而具有现实意义。但是,民间对沙产业的认定以是否与“沙”沾边作为标准,这使沙产业的内容大大扩展,出现了众多的沙产业类型。例如:(1)在沙漠中种植乔灌草植被,利用其溢出物发展加工工业,制作人造板、纸张等。(2)在沙漠中种植沙棘、山杏、麻黄草、甘草、苁蓉、有毒灌草等食用植被或中药材,发展深加工工业,生产药品和饮料。(3)以风积沙为原料生产建筑材料。(4)在沙漠中建日光温室,种植反季节蔬菜。(5)在沙漠中种植林草,发展养殖业。(6)在沙漠中种植水果、花卉类植被,发展相关的产业。(7)通过生态建设工程,在生态环境改善的基础上,开发独具特色的森林生态旅游、草原特色旅游、休闲避暑、狩猎观光、冰雪运动等生态旅游项目。
显然,上述沙产业的绝大多数与钱老倡导的沙产业不一致。
四、发展变形沙产业的后果
国家在发展沙产业问题上尚未出台产业标准,自然也就缺乏规范的管理。地方政府列入国家五年制发展计划的沙产业项目,有的不仅与钱老倡导的高级形态的沙产业相去甚远,有的甚至与初级形态的沙产业都挂不上钩。例如,西部某自治区在十五期间重点发展的十大沙产业项目(沙棘产业化开发、沙柳产业化开发、山杏产业化开发、麻黄产业化开发、苁蓉产业化开发、有毒灌草产业化开发、风积沙微晶材料产业化开发、荒漠藻治沙及藻类产业开发、沙漠旅游资源开发)就很能说明问题。近十几年来,内蒙古中西部的沙化地区已出现了许多值得认真研究的案例。以沙柳为例,它是多年生灌木,易繁殖,生长快,抗风蚀,耐沙压,是沙地造林的优良树种。但是,由于这种适沙性很强的灌木具有消耗肥力多、返还肥力少、寿命短等缺陷,在它成活后的最初十几年内生长旺盛,两到三年平茬一次,躯干粗长,产量很大。但平茬只能赋予它短期生命力,并不能解决它的长久生机问题,十几年后随着土地肥力丧失、根系生命力的衰竭而逐渐走向死亡。若想复种,即使能成活,也不再有活力。一些投资者利用平茬沙柳产生的躯干枝条进行深加工,生产人造板、箱板纸、新闻纸等,生产这样的产品,在现代社会无论如何算不上高技术,只是因为发展这样的加工业可以提高沙柳资源的利用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正的外部性,国家的产业政策才予以扶持,但与此同时政府也随时面临着处理好发展沙柳加工业与生态建设、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关系。沙柳属于生态建设的应急树种和过渡性植被,如果国家过度鼓励发展沙柳加工业,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在不该种植沙柳的地方种植沙柳,过量消耗地力和水资源,会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在本该调换植被种类,尽快恢复原生植被的时候,仍然让沙柳大肆生长,错过最佳的恢复原生态系统的机遇,也会造成生态系统的长期恶化;过多的沙柳加工业造成过多的沙柳消耗和砍伐,使其过早失去防风固沙功能。总的来说,在防沙治沙、恢复植被的过程中,利用植被资源发展加工业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它只能以过渡性的角色,获取短期回报。通过在沙漠中种植中药材发展加工工业,往往是在生态治理已达到一定程度以后,能保护中药材的正常生长,且在采挖活动中不造成风蚀土壤及生态恶化,所以那些能够种植中草药材的土地原则上不应当是荒漠,因为在荒漠中种植且不说难以成活,即使能够成活也与防沙治沙的生态建设目标相背。所以,变形沙产业基本上是生态建设的副产品,它的存在以生态系统的恢复为前提。有些在可查证的历史上就是极度干旱的荒漠,人们在这类土地上大量抽取地下水,植树造林,试图将其绿化,或种植经济类作物,追求当前的经济回报,结果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不仅新种植被难以维持生机,原生植被也因缺水而枯死,使原有沙漠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总的来说,现在的某些所谓“沙产业”,有的根本与沙产业无关,有的可以算作低级形态的沙产业,但带有很强的急功近利色彩,会给生态系统造成长期的不利影响。有的属于较高层次的沙产业,但因缺乏有效的引导,处于盲目发展的状态,往往要么因供给过剩而使投资者受损,要么因过度介入而使生态系统遭到破坏,这种发生在沙产业领域的无序状态,如果长期得不到应有的规范,真正的沙产业就会被窒息。(作者单位:神华金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